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临沂市中央环保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临环督整发〔2018〕2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矿山复绿问题完成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3日,共7天。
一、反馈问题
《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明确 2015 年底前完成 400 处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矿山的治理工作。截至督察时,仍有 155 处矿山未复绿,面积超过 1.66 万公顷。
二、整改目标
全面完成《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的规划项目。
三、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2018 年 3 月底前,对《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未完成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落实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坚决整改,限期治理。对照《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治理工作,确保 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矿山复绿规划项目。2018 年底前,按照设计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完成档案中已开工尚未完成的 7 处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复绿工作。2018 年 3 月底前对 5 处未治理的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完成复绿工程设计编制和审查,2018 年 6 月底前启动治理工作,2020 年底前完成治理。
(三)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积极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加大资金投入,开展修复治理。
四、完成情况
一是组织编制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年8月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临沂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已经市政府批复后发布实施。
二是落实治理责任。各县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有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12处“矿山复绿”已全部落实治理责任主体,制定了预计完成时间,截至目前已完成12处,达到整改方案100%的治理任务要求。
三是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出台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性,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2020年4月,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精神和省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以下简称《意见》和《通知》),结合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以来,争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10150万元,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联合市财政局每年设立1500万元,优先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要求各县区设立专项资金,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资金投入。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临沂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0539-7206106。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