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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在山东

边督边改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涉及临沂市一览表(第八批)
2017-08-28 22:27   审核人:

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转办我市第八批信访件共计27件(来电9件、来信18件)。截至8月28日,已办结27件,现予以公开。

已办结27件案件中属实26件,不属实1件。办理情况:责令整改104家,立案处罚16家,罚款金额80.5075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行政拘留1人。对相关责任人员约谈15人、问责20人。

2017年8月28日

中央环保督察组向山东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及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涉及临沂市一览表(第八批)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 类别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805

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侯家窝村,有一家厂(厂名不详)将化学原料堆放到村南面修高铁的桥墩下面(该村后面沟里也有化学原料堆放)。举报人孙女跑到化学原料堆上玩导致烧伤,要求赔偿。

临沂市

固废

1.事发经过及调查情况。2017年6月30日,举报人谭某某带孙女侯某从事农业劳动途中,经过枣园镇侯家窝村高铁桥墩时,侯某跑到不明固体上玩耍被烧伤,其家人立即送其就医并报警。烧伤部位是双手双脚,伤者至今未做伤情鉴定,无法判断烧伤程度。枣园镇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由于事发位置属于高铁施工区,偏僻隐蔽,派出所一直未找到不明固体倾倒者。同时,派出所和枣园镇政府开展全面排查活动,未发现产生此类不明固体的企业。

2017年7月3日,枣园镇政府和枣园镇派出所将该情况通报给兰山环保分局。该局立即组织人员联合枣园镇政府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封锁场地并取样监测。7月18日,兰山环保分局将监测情况(元通(监)字2017年第B0831号)通报给枣园镇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为保留证据和案发现场,对不明固体采取临时性防护措施并设置提醒标识后,暂不予清理。同时,继续加大了周边村居和企业的排查,重点加大非法倾倒行为的巡查力度。8月4日下午,为彻底消除环境隐患,枣园镇政府对不明固体进行了安全封存,并持续组织排查活动。

期间,侯某的家人多次到枣园镇政府、枣园镇派出所、兰山环保分局,要求尽快查找不明固体倾倒者,并表示其家庭困难,要求赔偿。枣园镇政府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号召镇商会为其捐款共计1万元,于8月11日送至侯某家中。截止8月19日,侯某治疗费用在4万元左右,并需继续实施治疗。当事人以需要继续治疗和治愈后需要植皮等要求赔偿30万元。

2017年8月19日,举报人将问题反映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后,我区组织人员再次到事发地点进行查看,由于不明固体已被枣园镇政府安全封存,现场已无痕迹。同时,安排枣园镇联合环保 公安继续排查,发现肇事企业和肇事者依法严惩,并支付受害人全部医疗费用。

2.该村后面沟里也有化学原料堆放情况。经调查,在侯家窝村北侧泄洪沟边也有类似固体存在,倾倒时间不明,已取样送检。为消除隐患,枣园镇政府立即进行了清理并安全封存。根据监测情况,对其实施妥善处置。

其他

1.枣园镇在前期商会捐款的基础上,逐步采取村居捐款、医疗救助、一次性救助等方式来尽最大可能提供帮助。

2.组织枣园镇政府联合环保、公安继续加大排查力度,发现肇事企业和肇事者依法严惩。

2

830

临沂市沂南县依汶镇双村西南角,有一石子厂,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产生的粉尘导致庄稼停止生长,且该厂放炮时导致村民房屋受损。

临沂市

水 大气 其他

1.关于石子厂手续问题:经核查,群众反映的石子厂为山东秉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开采8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有环保批复(沂环发〔2015〕43号);年产80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加工项目(石子加工)有环保批复(沂环函〔2015〕197号),以上两项目均未通过环保验收。

2.关于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问题:现场检查时,矿山开采和石子加工两个项目均未生产,两项目为石材开采、破碎,均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生产过程喷淋降尘废水及洗车废水均按要求建设沉淀池等治理设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抽用于农田,不外排。 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问题:县环保局对厂区北部的双村地下水和泉水进行取样,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检测水质的25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三类标准,未发现排污造成饮用水浑浊现象。

3.关于产生的粉尘导致庄稼停止生长问题:经现场勘察,项目周围玉米、谷子等作物生长正常,未发现粉尘导致庄稼停止生长现象。

4.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该开采项目进行矿区首采面建设放炮,部分群众反映房屋受到损害,2017年5月份企业走访205户村民,记录房屋损坏程度,征求房屋受损处理意见,并对29户村民赔偿18800元。由于没有放炮前当时房屋状况的资料,放炮期间房屋实际受损成因难以明确判断,因此与多数群众未达成赔偿协议。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1.手续问题:①对该企业年开采80万吨建筑石料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沂南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沂环责改〔2017〕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环罚告字〔2017〕第2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环罚听告字〔2017〕233号),责令建筑石料开采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万元。②对企业年产80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加工项目,7套传送带未密闭,生产车间部分密闭不严,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行为,沂南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沂环责改〔2017〕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环罚告字〔2017〕第2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环罚听告字〔2017〕232号),责令年产80万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加工项目(石子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6万元。

2.责成依汶镇党委政府会同县安监局督促企业尽快与群众就受损房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赔偿到位。

3

838

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育才路交汇处房源高第街小区外,江泉高架桥修建噪声扰民,要求安装隔音板。

临沂市

噪声

经现场核实,江泉高架路与房源高第街小区楼房间距约42米,存在噪声问题。江泉高架路建设时按环评要求设置了声屏障。江泉高架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该小区尚未建设,所以小区段高架路未设声屏障。江泉高架路于2013年4月26日开工建设,该小区于2014年4月25日开工建设。小区建设在后,应承担相关噪声防治责任。

其他

采取适当的噪声防治措施,消除高架路噪声扰民问题。

1.由小区开发商房源集团委托具备资质的环评单位提出噪声防治方案。

2.由住建局督促开发商提报噪声防治方案,环保部门组织对方案进行评审。

4

860

临沂市莒南县涝坡镇有方村东岭王某某养殖场的污水和粪便异味很大,污水直接排到了井里和河里。

临沂市

水 大气

1.养殖场基本情况。涝坡镇有方村村民王某某,在该村东岭限养区自家庭院中饲喂母猪2头、肥猪2头、乳猪5头、仔猪10头,共计19头,为养殖散户。

2.污水粪便异味情况。王某某家墙外建有粪污池1处,有少许污水外渗,有轻微养殖粪便异味。

3.污水直接排放到了井里和河里情况。2015年3月,有方村实行集中供水,水源取自涝坡镇第四水厂,王某某家周边300米内无水井。最近的河流为龙王河,距该村2公里,且地势高于该村,不存在污水直接排到井里和河里的问题。

责令改正

该养殖户2017年8月20日,已全部清栏,并于8月21日完成现存粪污清理,在粪污池上方建设了防雨罩。

5

871

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沂西岭村,举报人已经按照要求把鸭棚清理了,想养蘑菇,但是乡政府仍然把大棚拆除了,举报人要求赔偿。

临沂市

其他

举报人系沂堂镇沂西岭村养殖户邱某某,该村共有4家肉鸭养殖场,全部位于禁养区内。其中,3家养殖场在镇政府的号召下,已于2017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对于邱某某的肉鸭养殖场,镇 村多次下达拆除通知。邱某某自称转养蘑菇,镇 村始终未见其任何行动,也未见其主动清理鸭棚,而且邱某某在6月份进行了复养。

2017年8月8日,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沂堂镇对邱某某的养殖场进行了依法拆除。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沂堂镇沂西岭村邱某某的肉鸭养殖场属于非法养殖和违章建设,村民反映强烈,应予以清理取缔,不予赔偿。

其他

1.恢复生态。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除了残留粪污,疏通了渠道,消除了污染隐患,现已恢复生态。

2.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镇 村有关人员,与邱某某面对面沟通交流,现已做通其思想工作,取得了当事人理解支持。

6

897

临沂市费县新庄镇太和庄村,有人在村东南方的农田里面乱建养殖场养猪,污水经过农田,直接排到省道蒙台公路旁边的沟里,气味难闻,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庄稼生长。当地百姓意见很大,多次向环保、畜牧单位反映,各部门都以不属于自己部门管理为由,互相推诿,举报人希望查处。

临沂市

大气

其他

1.村东南方农田里面乱建养殖场的问题。

费县新庄镇太和村村东南有2处养猪场,均位于禁养区,一处为太和村村民王某某的3个养殖棚,距省道蒙台公路约100米,现租给村民王以俊使用;另一处为太和村村民吴某某的猪圈,距省道蒙台公路约80米,距村庄约150米,现存栏3头猪。

2.污水直排、气味难闻、污染环境、影响庄稼生长的问题。

王某俊养猪场有一处约20平方米的粪污水坑,近期雨量较大,导致池内污水外溢,流入省道蒙台公路路边沟内,散发异味,周边农作物生长正常。

3.多次向环保、畜牧单位反映,存在互相推诿的问题。

通过调取2016年以来新庄镇人民政府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台账记录,及向新庄镇环保所、畜牧站核实,均未收到任何信访举报;费县环保局、畜牧兽医局梳理2016年以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台账和信访台账后确认,没有反映该处养猪场污染环境的信访件。

关停取缔、问责

1.村民王某俊于8月19日将存栏生猪全部清空,并对养猪场内供水管道、喂猪食槽等配套设施进行拆除;于8月20日将养殖场内污水池粪污全部抽空,并完成回填复垦。村民吴某某已8月19日将猪圈清空。

2.新庄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车辆对省道附近沟内污水进行抽运,并用于周边农户果园、农田施肥,于8月20日全部清理完毕。所反映的气味难闻、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要求环保、畜牧单位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立即依法依规处理,并确保效果。

诫勉谈话1人

7

909

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殷旦子村西面有一养鸡场,散发刺鼻气味,排放鸡粪废水,没有环评手续,向临沂12345反映多次一直未得到解决。要求拆除,并反映执法人员到现场该鸡场就把大门关闭。

临沂市

大气 水

1.关于“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殷旦子村西面有一养鸡场,散发刺鼻气味,排放鸡粪废水,没有环评手续”的问题。

举报人反映的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殷旦子村西养鸡场,建于1993年,负责人为该村村民殷某某、张某某夫妇,共建有4个鸡舍(其中2个已清理)、1个料房,现养鸡7670只;建有露天储粪池4处,散发鸡粪气味,未配套雨污分离设施,有部分污水外排。该养鸡场位于禁养区,无环评手续。

2.关于“向临沂12345反映多次一直未得到解决。要求拆除,并反映执法人员到现场该鸡场就把大门关闭”的问题。

2017年5月3日至8月16日,举报人先后4次拨打“12345”反映该养殖场问题,傅庄街道先后十余次到现场做思想工作,督促其停养,但该养殖户态度经常反复,有时紧闭大门,拒绝工作人员进入。2017年8月19日,该养殖户同意清栏处理。

关停取缔

1.傅庄街道帮助养殖户对所有的肉鸡进行了妥善处置。2个鸡舍已拆除,另外2个正在拆除中。

2.对鸡舍内的粪便进行了深度清理,对外排下水道进行了清理覆盖。

8

922

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后龙门村东边有一个龙门橡胶坝,蓄水后水位升高,坝里面的水成了死水,散发臭味。坝前面300米左右有一个饮水区,一年四季都有臭味。村里面的水都不能喝了,反映多次无果。

临沂市

1.后龙门村及龙门橡胶坝基本概况。后龙门村位于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端,属东城社区的一个自然村,东侧紧邻沭河。龙门橡胶坝就位于郯城街道后龙门村沭河段上,该坝于2009年建成,橡胶坝共七孔,总长560米,该工程对涵养城区地下水源 旅游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兼具农业灌溉功能。

2.关于“蓄水后水位升高,坝里的水成了死水,散发臭味”的问题。经现场核查,造成橡胶坝上游水域散发臭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江苏省东海县在沭河上游设有排污口。郯城县东面与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乡、桃林镇两个乡镇接壤。其中东海县山左口乡境内有2处入河口接纳地表污水后进入沭河郯城段。其中位于山左口乡的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入小圈河,山左口乡酒精厂排出的污水也是通过中寨南桥和中寨中桥的沟渠汇入小圈河。小圈河附近农户散养的绵羊已达到较大规模,羊群产生的垃圾也对小圈河造成污染,小圈河上游还有洗沙场的污水排入。这些污染源都是经小圈河流入沭河郯城段。由于以上多种因素均对小圈河水质造成了严重污染,经小圈河入河口汇入后对沭河郯城段水质造成了较大影响。(2)非法网箱养鱼对水质的影响。郯城街道大旺村、二旺村村民在这里投放养鱼网箱,对水体有一定污染,目前网箱已全部清理完成,但对水质的影响短时间内还存在。(3)河流客水较少。2017年汛前降水量较少,同时又无客水补给,导致橡胶坝上游蓄水成为死水,自净能力差。

3.关于“坝前面300米左右有一个饮水区,一年四季都有臭味”的问题。(注:该举报中“饮水区”应为“引水渠”之误)。经多部门实地勘察,引水渠附近存有下列现象:(1)沿渠村民有少量生活垃圾直接倾倒;(2)农作物秸秆 落叶等长期堆积腐烂;(3)引水渠南侧有1处养猪场,另外村子附近还有4处养殖厂;(4)沿渠有饭店,饭店的餐饮垃圾直接倾倒;(5)沿渠有厕所粪便直接排入;(6)沿渠有1蜗牛加工点,废水直接排入。

4.关于“村里面的水都不能喝了,反映多次无果”的问题。经实地查勘,当地群众饮用水主要为自家打井饮水,当地地下水补给主要来源于东侧龙门橡胶坝上游蓄水。龙门橡胶坝引水渠建成于2013年,主要为窑上干渠补水灌溉,两岸采用浆砌石挡墙,渠底采用水泥稳定土护底,因此渠道渗漏量很小,对地下水影响极小。2017年8月19日,县水务公司对后龙门村部分村民生活用水进行了取样化验,检测结果为合格。2017年8月20日,县卫计部门聘请临沂市疾控中心对该区域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10个工作日方可出来。就群众多次反映龙门橡胶坝蓄水污染问题,我县环保局多次函告江苏省东海县环保部门协调解决小圈河污水进入沭河;郯城县人民政府也于2017年7月21日发函告知了东海县人民政府,但一直未得到解决。

责令改正

1.郯城县河道管理局、郯城街道继续排查非法养鱼网箱,清理残余废弃物,并严格做好巡河监管工作,确保养鱼网箱不再反弹。

2.继续加强和江苏省东海县的沟通协调,尽快妥善处理山左口乡的小圈河入河口和山左口乡中寨村北桥入河口的问题,加强日常监管,从根本上解决橡胶坝以上水体污染的问题。

3.郯城县水利水产局已协调上游进行生态补水,确保水体流动。

4.郯城县水利水产局已对引水渠内存有的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进行全面彻底清除。

5.郯城县畜牧部门和郯城街道共同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将养殖场关停搬迁。2017年8月31日下午5点前完成。

6.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引水渠两侧饭店、蜗牛加工点立即整改,封堵排污口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沿渠一处厕所立即拆除。责任单位: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时限:2017年8月22日下午5点前。

7.郯城街道会同县水务公司拿出饮水保障方案,确保饮水安全。责任单位:郯城街道、县自来水公司。整改时限:2017年8月22日下午5点前。

9

926

临沂市兰陵县兰陵镇大李庄村西边有一条柳沟河,整条河里的水都是黑色的,往镇上反映过多次没人管,村里很多人身体健康出现问题。

临沂市

生态

举报人反映大李庄村西边的柳沟河实际为大李庄村西刘家沟。该村共有养殖户19家,其中位于禁养区17家(13家在养,4家停养),非禁养区2家(均已停养),共养猪786头,养鸭约30000只。

1.反映“柳沟河河水整体都是黑色”的问题。

通过对河流污染原因摸排发现,一是由于该村多家养殖户污水外排进入刘家沟,二是由于近期强降雨导致上游沟内的淤泥被冲刷进入该村段沟内。

8月19日,兰陵县环保局提取刘家沟水样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显示该河水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5项因子超标,其他因子达标。

2.反映“往镇上反映过多次没人管”的问题。

兰陵县兰陵镇政府于2017年2月开展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要求限养区养殖户先停养再进行整改,禁养区养殖户立即停养并拆除,但个别养殖户不听劝告,继续违法养殖。2017年4月26日,兰陵县环保局对大李庄村李某某违规养殖造成的污染问题进行了查处,并于5月17日将其涉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兰陵县公安机关,兰陵县公安机关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此后,该村养殖场全部停养,但该镇没有跟上后续清理取缔工作。

3.反映的“村里很多人身体健康出现问题”。

大李庄村自2009年已安装自来水,目前全村470户,已安装自来水296户,未安装自来水的174户居民仍然取用井水。8月19日,兰陵县环保局对该村地下水取样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31项因子检测,报告显示总硬度 硝酸盐2项因子超标,存在一定饮用水安全隐患。兰陵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近年来该村群众身体健康情况进行了调查,该村群众2014年以来门诊人次和死亡情况未见异常。

责令改正、关停取缔、问责

1.已对4处沿河排污口全部进行封堵,并组织机械清淤。8月25日,河沟已疏通。

2.现有19家养殖户已全部出栏停养。有意愿继续养殖的养殖户,待兰陵县兰陵镇规划的生态环保养殖区建成后,统一安置到生态养殖区。

3.正在组织对未安装自来水的住户安装自来水,保障群众安全用水。

已与第一批42号并案追责。

10

817-103

临沂市平邑县仲村镇临城村,王某某的棉纱厂没有环保手续,厂内排放大量线毛,对空气污染特别大。

临沂市

大气

1.关于环保手续问题:“平邑县仲村镇临城村,王某某的棉纱厂”实为平邑金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2008年9月建成并投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年加工1800万副纯棉劳保手套生产线环评手续于2010年7月15日通过平邑县环境保护局审批(平环审字〔2010〕23号),并于2015年12月28日通过验收(平环验〔2015〕15号)。2017年5月该公司将东侧仓库改为棉纱车间并开工生产,该生产线未向县环保局报批环保审批手续。

2.排放大量线毛,对空气污染特别大问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手套生产和棉纱纺织车间为封闭式车间,安装有滤尘除尘设施。手套生产车间设备附着少量棉絮;棉纱纺织车间设备未发现附着棉絮和线毛。该公司厂区内、厂外树木上未见棉絮、线毛附着或漂浮。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

1.责令该公司私自增加的棉纱纺织生产线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开工生产,并处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罚款(平环罚告字[2017]125号)。

2.责令平邑金丰手套制品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对手套编织车间进行有效除尘。

11

817-108

临沂市平邑县保太镇公家庄有很多养鸡场污水遍地,水管所季所长占用水库养鱼,往水库里投放鸡粪 化肥,水质污染了。村里东岭水库上有养猪场,养牛场污水也都进入水库了。

临沂市

水 其他

1.保太镇公家庄有很多养鸡场,污水遍地问题:公家庄周边有13家养鸡场均位于禁养区内,7月25日调查发现其中3家养殖场存在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并对公某某、沈某某、马某某3人分别处以1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7月26日至8月4日),3家养殖场于8月1日已拆除。7家蛋鸡养殖场停养,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2家在养蛋鸡场、1家种鸡场有防渗沉淀池,无污水外排现象。

2.水管所季所长占用水库养鱼,往水库里投放鸡粪、化肥,水质污染了问题:2013年为完成每年13.8万元的渔业营收任务,水管所全体在职员工共同承包进行水产养殖。2015年3转包给葛某某,葛某某又转包给魏某某,目前由魏某某经营。经查,2013年起承包收入均进入该水库管理所账户,除返还职工投资本金外,个人并无资金收益分配。季某某同志自2015年9月至今任该水库管理所所长,个人未占用水库养鱼。对魏某某调查发现,其在5.6月份分别向水库撒过生石灰和少量溴氯海因,用于净化水质,无其他污染。公家庄水库养殖品种为花白鲢鱼,不需鸡粪、化肥喂养,不存在往水库里投放鸡粪、化肥情况。

3.村里东岭水库上有养猪场、养牛场,污水也都进入水库问题:经查,村里东岭共有2家养猪场、2家养牛场均位于禁养区,其中马某养猪场于8月8日已拆除;东伟养猪场在养,存在使用无防渗措施的沟坑违法贮存养殖污水现象;马某才养牛场、郑某某养牛场均建有防渗沉淀池。以上四家养殖场,未发现有向水库排放养殖污水迹象。

4.公家庄水库未列入饮用水源保护地,也未列入备用饮水源保护地,允许养鱼。经检测,水库水样所检测项目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类标准,能达到我县地表水控制标准。

关停取缔、立案处罚、问责

1.停养的7家蛋鸡场已于8月19日拆除;

2.村里东岭东伟养猪场已于8月20日拆除;县环保局对其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坑违法贮存养殖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马某某养牛场、郑某某养牛场已于8月20日拆除。

诫勉谈话1人,警告1人

12

817-109

临沂市沂水县200家油缸厂存在“脏乱差污散”,油漆、液压机油处理混乱,晚上焚烧钢管及废机油,污染大气。

临沂市

固废 大气 其他

1.200家油缸厂“脏乱差污散”情况。经查实,沂水县共有液压油缸制造企业92家,其中已办理环评手续的35家,“三同时” 验收的9家。有13家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情况,主要是车间生产原料、产品摆放不整齐,切削废料随意堆放(磨床使用的切削液循环使用),产成品和半成品混乱堆放,卫生状况脏乱;“污”,主要是部分企业存在车间地面有油污现象,清理不及时、不彻底;“散”,主要是由于前期未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存在企业零散分布现象。

2.油漆、液压油处理混乱情况。在前段时间开展的集中整治中,有21家企业喷漆设备未经审批,被责令拆除;有22家企业手续不全,被责令停产。本次现场检查,有16家企业废漆桶、废液压油桶存放不规范。目前,我县液压油缸企业对成品油缸进行检测使用的液压油,全部循环使用。

3.焚烧钢管及废机油污染大气情况。近年来,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不断加强质量监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未发现油缸加工企业焚烧钢管现象。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焚烧钢管及废机油现象。

责令改正

停产整治

1.针对部分企业环境卫生“脏乱差污散”问题。对无环评手续、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2017年8月19日,对在产的34家环评手续不完善的责令停产,对13家环境卫生“脏乱差”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自8月20日起用20天的时间,集中开展液压油缸制造行业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解决企业环境“脏乱差”问题。对磨床循环使用的切削液残留物纳入危废管理,规范处置。

2.针对液压油缸企业存在油漆桶、液压油桶存放混乱问题。2017年8月19日,沂水县对16家废油漆桶、废液压油桶存放不规范企业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将废油漆桶、废液压油桶全部转移到危废库内,纳入规范化管理。

3.对面上工作整治提升。针对群众反映及排查发现的液压油缸制造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县成立专门班子,制定专项工作措施,由县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经信、发改、国土、住建、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等部门10日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确保油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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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10

临沂市临沭县玉山镇(朱仓、月庄、姚管庄、东泮)有很多无手续的石材加工厂,非法开采,粉尘飞扬,生态遭到破坏。多次投诉,当地部门不管不问。

临沂市

大气 生态

1.关于玉山镇(朱仓、月庄、姚官庄、东盘)有很多无手续的石材加工厂问题。经查,玉山镇现有石材开采矿14家,其中13家已办理环评手续,其中4家未验收;石材加工厂115家,有49家办理环评手续,其中,23家已验收,其余26家未验收。玉山镇石材开采矿14家,4家在发改局备案,其余未备案;石材加工厂1家在发改局备案,其余未备案。

2.非法开采情况。经调查,玉山镇共有露天采石矿企业9家,其中,持证开采5家,另4家采矿证到期已停止开采,正在办理延续手续。

3.粉尘飞扬情况。《临沭县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对玉山镇115家石材加工企业限期治理。目前,除宝田石业公司1家整治完成外,其余114家石材加工企业因未按照6月30日时间节点完成治理任务(扬尘防护措施),已全部停产整治。经现场勘查,石材厂矿附近道路存在破损和积尘、扬尘情况。

4.生态遭到破坏情况。玉山镇9家矿山,属于临沭县矿产资源规划的建筑石料开采区。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因矿山开挖后向下开采,经《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专家评审,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破坏影响较轻,对地形地貌景观环境影响较小。

5.多次投诉,当地部门不管不问问题。经查,2015年以来,县国土局共发现非法采矿行为16起(其中2015年4件,2016年3件,2017年9件),均依法查处到位。共接办各类涉矿信访投诉23件(其中2015年10件,2016年10件,2017年3件),均已办结。其中,违法属实并依法处理的11件,举报不属实的12件。2016年以来,县环保局共接到涉及石材行业的环境信访案件5件(其中2016年3件,2017年2件),均办结。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约谈、问责

1.针对玉山镇(朱仓、月庄、姚官庄、东盘)有很多无手续的石材加工厂问题,临沭县环保局对90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全部为未验先投。其中对已办理环评手续但未验收的4家采石矿立案2件,其余2家停产超过两年以上,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法不予立案。对26家已办理环评手续但未验收的企业立案25件,其余1家停产超过两年以上,对未验先投行为不予立案;对66家未办理环评手续已开工建设的石材厂立案63件,其余3家企业停产超过两年以上,超出法定追诉期限,依法不予立案。同时,玉山镇政府制定了《玉山镇矿山企业整合实施方案》和《玉山镇石材加工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采石矿山和石材加工业进一步规范整治。

2.粉尘飞扬问题。目前,石材加工企业已停产,不存在生产扬尘违法行为。石材厂矿附近道路破损和积尘、车辆运输产生的扬尘,责成玉山镇政府整修道路,建立洒水抑尘长效机制。

3.生态遭到破坏问题。目前玉山镇区域内4家持证矿山企业采矿权到期,但尚有剩余储量(山东省临沭县建筑用石料矿矿山资源开采动态监测报告)123.53万立方米未开采,均已申请延续手续。因采矿权未灭失,尚未进入恢复治理程序。待采矿权按照程序退出后,按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责成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诫勉谈话2人,党内警告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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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11

临沂市沂水县环保局个别工作人员经常鱼肉不达标的油缸生产企业。

临沂市

其他

2017年8月19日,沂水县对县环保局2015年以来所有涉及液压油缸厂不达标的处罚案件进行了梳理,共有7起。其中,3起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2起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新建液压油缸等项目并投入生产;2起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7年8月20日,沂水县抽调工作人员对7家企业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填写调查表7份。通过现场调查,7家企业负责人出具了说明,均表示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和日常监管中未发现吃拿卡要现象。同时,督察问效组对7起案件中县环保局涉及的环境监察4个中队中队长、环境管理科科长等5名同志进行了问询,写出说明5份。以上人员及科室人员均未在开展环保检查、执法监管等日常工作中与企业负责人有经济交往,无收受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所送现金、购物卡、贵重物品等违纪行为,没有违规恶意打压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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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12

在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佳誉页岩砖厂违规投资一条生产线,在他的引导下,其他砖厂也都超标建设。

临沂市

其他

1.平邑县佳誉页岩砖厂违规投资一条生产线问题。该厂位于卞桥镇时家村,投资人时某某。2010年3月,时某某承包时家村页岩砖厂,占地35亩;2011年,该厂新建年产3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一条;2014年,该厂在原生产线的南侧扩建年产3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一条。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厂2011年建设的页岩砖生产线发改、环保、工商手续齐全;2014年扩建的页岩砖生产线,环保手续齐全,无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2.在他的引导下,其他砖厂也都超标建设问题。卞桥镇共有页岩砖厂10家,其中3家页岩砖厂不存在扩建生产线问题。另外7家除平邑县佳誉页岩砖厂外,存在违规投资扩建生产线问题。经全面排查,该6家页岩砖厂初建时均与所属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立项、环保和工商手续齐全,但无用地审批手续;后期扩建的生产线,除环保手续外,无立项、规划手续。经平邑县国土部门核实,上述企业所占地类均为工矿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在规划、环评、立项允许以及企业履行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责令改正

1.平邑县发展与改革局于2017年8月20日对上述7家企业下达《平邑县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项目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发改令改〔2017〕1-7号),责令上述7家企业3日内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办,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0日对7家违规页岩砖厂立案调查,在立项、规划、环评材料齐全以及企业履行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在三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3.平邑县卞桥镇政府于2017年8月20日对7家违规页岩砖厂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由平邑县城乡规划局进行认定,根据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认定情况进行处理。

16

817-113

临沂市郯城县庙山杨老板在庙山下建设搅拌站,与当地干部一起投资开采蛟龙山资源,并非法开采沂河沙滩,破坏当地生态系统。

临沂市

生态

1.关于“庙山下建设搅拌站”问题。经现场核查,举报人所反映的搅拌站为甘某某混凝土搅拌站,位于郯城县庙山镇立朝村东南处约600米。该搅拌站于2016年10月建成并投产,无环评手续,无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占地5395平方米,其中工矿用地4175平方米 风景名胜特殊用地460平方米(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22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建有物料大棚1座、搅拌站主机棚1座,主要生产设备有圆仓6个、水桶4个、传送带2条、料斗2个、铲车1辆。物料大棚内及东侧、西侧均堆有生产原料。对于该搅拌站未批先建行为,县环保局已2017年1月27日作出处罚决定(郯环罚字〔2017〕8号),罚款6万元。

2.关于“与当地干部一起投资开采蛟龙山资源”问题。经核查,该处原有2家采石厂分别是:郯城县庙山镇鑫星石料加工厂、郯城县庙山镇玉峰采石厂。(1)郯城县庙山镇鑫星石料加工厂,于2015年12月30日采矿权到期关闭。目前正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实施治理。(2)郯城县庙山镇玉峰采石厂,采矿权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矿区面积为0.1075平方公里。该矿山企业于2016年10月,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缴纳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258万元。调查未发现有当地干部投资入股郯城县庙山镇玉峰采石厂,未发现当地干部参与一起投资开采蛟龙山资源。

3.关于“非法开采沂河沙滩,破坏当地生态系统”问题。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非法开采沂河沙滩,破坏当地生态系统的问题,为庙山镇境内薛庄砂场,持证人:于某某。2017年3月7日,淮河水利委员会作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准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淮委许可﹝2017﹞10号),同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准予于长海在郯城县庙山镇薛庄村沂河河道内采砂,许可期限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5月31日,许可采砂方量15万方。薛庄砂场于2017年5月31日停止采砂活动 吊离河道内采砂船只,并清理 平整采砂码头。2017年6月8日,淮河水利委员会下达《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注销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决定书》(淮委许可﹝2017﹞41号)。砂场经营期间,未发现有违法开采行为。

关停取缔、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1.甘义中混凝土搅拌站属“散乱污”企业,已落实“两断三清”措施;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有关要求,由庙山镇政府负责日常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2.对甘义中混凝土搅拌站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行为立案调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5395平方米土地,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220平方米林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3.加强对郯城县庙山镇玉峰采石厂的日常监管,避免在开采过程中出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4.监督郯城县庙山镇鑫星石料加工厂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设计要求,搞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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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14

临沂市平邑县卞桥镇岳家庄和关庙村建设有临沂焕亮建材有限公司(两个厂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环保手续不全,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且用农田里的土烧砖。

临沂市

大气 土壤 其他

临沂焕亮建材有限公司(两个厂址),实为临沂市焕亮建材有限公司和平邑鑫炜页岩砖厂。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经查,反映的区域现状地类为采矿用地(存量建设用地),符合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现象。2015年5月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发现,两家企业未经许可分别占用岳家村 关庙村两处原工矿用地建设物料防尘棚,对此已立案处罚,法律程序已履行到位。2017年2月20日,在巡查中再次发现,两家企业未经许可分别占用村集体采矿用地建设物料防尘棚,对该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已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3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罚字[2017]345号 347号),待法定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环保手续不全问题.临沂市焕亮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取得环评批复(平环审字〔2011〕39号),2016年1月14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平邑县鑫炜页岩砖厂于2011年5月5日取得环评批复(平环审字〔2011〕55号),2016年1月14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16年10月22日完成年增3000万块页岩砖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平环评函〔2016〕54号)备案。

3.污染物排放不达标问题。2017年6月,在平邑县页岩砖行业专项检查中,因人工监测数据烟尘超标,平邑县环保局责令两家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其立案处罚。两家企业于2017年6月20日停止生产并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改造提升,新增脱硫塔内管束除尘,现已建设完毕。

4.用农田里的土烧砖问题。两家企业采取隧道窑生产页岩砖,原材料为页岩 煤矸石 炉渣,不存在用农田里的土烧砖问题。

立案处罚、问责

因其占用村集体采矿用地,国土资源局已于2017年3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待相关处罚到位,材料齐全后,由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3个月内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与104号案件合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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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45

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联泰中心城项目手续不全,开发建设占用农业用地。该项目存在施工噪声扰民、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 、 废水外排污染地下水、建筑垃圾污染耕地、 扬尘污染等问题。

临沂市

噪声 固废 水 垃圾 扬尘

1.关于“项目手续不全”问题。该项目有环评手续(郯环评函〔2016〕9号)。经勘测,22号楼、23号楼、临时售楼部和局部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64057.56平方米)均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住建局于2016年9月份下达了处罚决定书(郯建行处字〔2016〕第019号)。针对新开工基槽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郯建限改字〔2016〕第018号),责令整改。

2.关于“占用农业用地”问题。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占用郯城街道东庄社区东侧部分土地进行建设,面积37.5亩(其中居民点20.5亩、耕地15.8亩、林地1.2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1日对其进行了处罚,处罚文号:郯国土资立〔2016〕349号,罚款54.1万元。

3.关于“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该项目自开工以来,有市民曾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郯城县住建局随即进行了调查,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要求其夜间(晚10:00至次日6:00)禁止产生噪声的施工。

4.关于“随意堆放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污染耕地”和“扬尘污染”问题。该项目在施工场地南侧堆放了房屋拆迁后尚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已用防尘网进行覆盖;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和渣土也进行了覆盖。该项目已落实“6个100%和一个摄像头”要求,配备了摄像头、洗车设备、抑尘喷雾炮等扬尘治理设备,安排了专门的清扫保洁人员,购买了洒水车并每天不间断对施工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5.关于“废水外排污染地下水”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施工过程没有产生污水;洗车所产生的污水均收集到沉淀池;工地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有组织收集到沉淀池,经沉淀后通过化粪车抽走处置;基坑废水排入城区市政雨水管网。

6.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该项目取地下水,没有向郯城县水利水产局报备;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直接向市政雨水管网排放基坑降水。该项目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问责

1.该项目已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向郯城县水利水产局递交了取水报备的申请。

2.该项目未经许可向市政雨水管网排放基坑降水的行为,违反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郯城县水务公司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限期于8月22日前办理排水许可证。

3.该项目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郯城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8月21日整改完毕,并处罚款3万元。

与受理编号817-16号案件合并追责。

19

817-152

临沂市兰山区蓝湾国际C区3号楼门前违规建设垃圾池;物业恶意堆放垃圾,臭气难闻;绿化带损坏严重,之前联系当地政府部门,不作为,一直未解决。

临沂市

垃圾 大气 其他

1.蓝湾国际C区3号楼门前违规建设垃圾池;物业恶意堆放垃圾,臭气难闻情况。经现场调查,C区3号楼门前垃圾池为小区内垃圾临时存放点,近期,由于小区门前修路,垃圾运转不及时,造成现场有堆放的垃圾,不存在物业恶意堆放垃圾的情况。由于天气炎热,垃圾散发恶臭气味。

2.绿化带损坏严重情况。垃圾池周边绿化带因垃圾堆放损坏,损坏面积约3平方米。

3.之前联系当地政府部门,不作为,一直未解决情况。2017年8月11日,兰山街道办事处接到12345工单,8月12日转至兰山街道前园社区,社区工作人员交办给蓝湾国际物业公司处理,但由于小区门前修路,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清理垃圾。

责令改正

1.堆存垃圾已清运完毕,取缔原有垃圾池,在相应地点放置垃圾桶,定期清运;临时存放点已恢复绿化。

2.对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谈话,要求物业向业主公开承诺,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20

817-39

临沂市沂南县依汶镇驻地中心地段某某相加油站臭油味很大,影响居民生活,同时担心有安全隐患。

临沂市

大气 其他

1.经核查,反映的国运相加油站系沂南县中运加油站,法人国某某,为三级加油站,有4台加油机(汽油、柴油各2台),3个油罐,环保、安监等手续齐全,已完成一、二次油气回收改造并通过验收。

2.关于臭油味很大问题:现场核查,该加油站及其周边区域未发现臭油味。

3.关于安全隐患问题:现场发现加油站内违规存放一个液化天然气罐,站房内发现一个非防爆电源插座,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油罐人孔盖螺栓未上齐等4个安全隐患。

责令改正

1.臭油味很大问题: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委托第三方对加油站油品现场抽样检测,检测报告预计8天后出具。

2.安全隐患问题:对该加油站存在的4条安全隐患问题,沂南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沂安监责改〔2017〕W63号),责令其对“加油站内违规存放一个液化天然气罐”及“汽油罐、柴油罐人孔盖螺栓未上齐”的两项问题当场整改;对“站房内发现一个非防爆电源插座及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的两项问题限期整改。2017年8月20日沂南县安监局对该加油站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4项安全隐患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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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67

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坐薛山上有采石企业违法采石 挖土,粉尘、噪声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临沂市某市长、兰陵县政协瞿某 镇支书记丁某某、村支部书记高某某等政府干部给采石企业充当保护伞。

临沂市

大气、噪声、生态 其他

1.反映“薛南村坐薛山上有采石企业违法采石、挖土”的问题。经查,反映的采石企业为兰陵县建增采石厂,该企业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采石、挖土系该企业在其界内进行剥岩作业。2017年3月,兰陵县国土局发现该企业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兰陵国土资罚字〔2017〕第130号),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处罚款145059.2元,目前已整改完毕。

2.反映“粉尘、噪声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问题。经调查,该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粉尘、噪声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为此,该企业相继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企业已依法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456.78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272.62万元。现场检查时,由于兰陵县正处于汛期,大雨暴雨多发,建增采石厂为露天开采,运输通道为坡道运输,载重车辆易发生打滑造成安全事故,故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无粉尘 噪声污染现象。

3.反映“临沂市某市长、兰陵县政协瞿某、镇支书记丁某某、村支部书记高某某等政府干部给采石企业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经调查,临沂市某市长指向不明确,无法联系,县政协不存在瞿姓人员,更没有县 镇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的问题。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和接受县国土局、矿坑镇政府行政处罚等过程中,未发现任何人打招呼干扰;所反映的“镇支书记丁某某”,经核实为兰陵县矿坑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丁某某(曾于2015年参与了镇里统一部署安排的该矿山土地流转工作);所反映的“村支部书记高某某”,经核实为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支部书记高某某,根据薛南村村委与兰陵县建增采石厂签订的《建增采石厂薛南矿区覆盖层外售协议书》,建增采石厂矿区回填剩余渣土外售时按照每车50元的标准支付给薛南村用于公益事业,共支付约14.11万余元。高某某为确保企业落实协议,参与、帮助了建增采石厂挖土。

责令改正

1.兰陵县国土局负责监督执行建增采石厂《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组织实施,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2.兰陵县建增采石厂已重新调整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不再穿越村庄;待兰陵县验收复工生产后,将严格落实环保各项措施,对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实行密闭覆盖措施,定期对道路进行洒水保洁,减少噪声和扬尘污染。

3.兰陵县矿坑镇政府加强对该企业的巡查,确保其复产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和噪声污染,严格按照矿区坐标进行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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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69

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支部书记高某某在薛山挖土,破坏生态环境。运输渣土过程中,扬尘 噪声污染严重。

临沂市

生态、扬尘、噪声

1.反映“临沂市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支部书记高某某在薛山挖土,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挖土系兰陵县建增采石厂在其界内剥岩作业。该企业具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2017年2月27日,兰陵县矿坑镇薛南村村委与兰陵县建增采石厂签订《建增采石厂薛南矿区覆盖层外售协议书》,该企业矿区回填剩余渣土外售时按照每车50元的标准支付给薛南村用于公益事业。该村村支部书记高某某为确保企业落实协议,参与、帮助过建增采石厂挖土。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该企业相继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已依法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456.78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272.62万元。

2.反映“运输渣土过程中,扬尘、噪声污染严重”的问题。

该厂在正常生产期间,运输渣土过程中存在扬尘、噪声污染问题。现场检查时,由于兰陵县正处于汛期,大雨暴雨多发,运输通道为坡道运输,载重车辆易发生打滑造成安全事故,故该企业现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无粉尘 噪声污染现象。

责令改正

1.兰陵县国土局负责监督执行建增采石厂《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组织实施,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

2.兰陵县建增采石厂已重新调整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不再穿越村庄;待验收复工生产后,将严格落实环保各项措施,对渣土运输车辆严格实行密闭覆盖措施,定期对道路进行洒水保洁,减少噪声和扬尘污染。

3.兰陵县矿坑镇政府加强对建增采石厂的巡查,确保其复产后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和噪声污染,严格按照矿区坐标进行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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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73

临沂市费县城东经济开发区岩滨路有家“临沂金轮热压机公司”,在车间违规喷漆,并且无任何环保措施,大量气雾粉尘飘向空中,污染大气;废旧油漆倾倒在东头的空地里,废旧油桶、原子灰桶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人梁某处理,平时的生产生活废水、废料直接倒入下水道,易燃品也未做隔离处理。

临沂市

大气

固废

垃圾

1.车间内违规喷漆,且无任何环保措施,大量漆雾粉尘飘向空中,污染大气问题。

该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取得环评批复手续(临环函〔2011〕255号),2011年6月开始建设,2013年5月份开始生产,尚未通过环保验收。费县环保局于2016年9月28日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费环罚字〔2016〕128号,2017年6月14日,下达了费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临沂金轮热压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决定》,现场检查时未生产。

该公司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在4号车间建设了一座喷漆房用于喷漆,该喷漆房配套建设的漆雾处理设施为水帘漆雾净化,同时建设了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因未生产,该设施未使用。3号、4号车间外有露天喷涂痕迹。经调查,该公司在喷漆房建成前无任何防护措施,对机械进行露天喷漆。

2.废旧油漆倾倒在东头空地里的问题。

该公司油漆的使用主要根据产品配漆喷涂,产生废油漆渣,现有90千克左右,存于危废库中。环保执法人员对厂区东侧及厂区周围其他空地实地勘察,未发现废油漆倾倒痕迹。

3.废旧油桶、原子灰桶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废品收购人梁某的问题。

该公司废旧油桶分别堆放在1号车间、3号车间的角落,废旧机油桶没有外卖。原子灰桶、废漆桶外卖给废品收购户,公司负责管理人员表示收购人员不固定,不记得收购人中是否有姓梁的。

4.生产生活废水、废料直接倒入下水道问题。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污水,只在水帘漆雾净化设备运行时产生废水,该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但近期下雨导致有外溢现象,生活废水通过下水管外排。

5.易燃品未做隔离处理问题。

现场仓库西南侧存放稀料10桶,油漆12桶,原子灰3箱,和其他原材料混存。

停产整治、立案处罚、立案侦查、问责

1.对于露天喷涂迹象,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费环责改字〔2017〕277号),并立案查处。目前已停产整改。

2.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私自出售,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费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费环责改字〔2017〕276号),并立案查处。费县公安局对该公司产生的废旧油漆桶交由无处置危险物质资质的他人处置行为立案查处,对1名责任人员行政拘留。

3.企业内雨污分流不彻底,水帘漆雾净化器净化循环水存在外漏现象,已责令该企业对厂区内雨水管道进行统一改造,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措施要求。

4.易燃品未做隔离处理,费县安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3日内将易燃物品油漆、稀料存放到专用仓库内,并加强环境管理。目前该公司已停产。

诫勉谈话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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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4

临沂市沂南县鼻子山林场开矿破坏山体。

临沂市

生态

1.关于开矿破坏山体问题:经查,鼻子山林场涉及一处采矿权,位于孙祖镇宝石峪社区高家围子大组。采矿权人:山东山源硅砂有限公司,矿山名称:山东山源硅砂有限公司石英砂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3700002010027120056388,发证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局厅。有效期限为:2013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10日。矿区面积478.65亩,实际开采面积228亩,未发现越界开采。企业在办理完成采矿许可证后,实际在开采过程中未办理林地的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

2.现场勘查时,该矿山处于停产状态。

责令改正、立案侦查、问责

1.沂南县森林公安局2017年8月20日对山东山源硅砂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沂森公(刑)立字〔2017〕0820号),企业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控制。

2.沂南县人民政府因山东山源硅砂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017年8月21日对该矿山予以关闭。责令该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方案》,于2018年5月20日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警告1人,诫勉谈话1人,降低岗位等级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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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7

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的李庄、大唐庄、小唐庄、西塘庄等村内的小木匠房、钢制家具厂等小厂泛滥成灾,露天喷漆,酸洗磷化,粉尘、废气、废水直接排放。

临沂市

大气 水 粉尘

1.基本情况。钢木家具及其配套企业和锤柄加工是李庄镇李庄、大唐庄、小唐庄、西唐庄的传统产业,已形成产业集群。经调查核实:共有钢木家具及其配套企业92家,其中有酸洗磷化的4家,有喷漆或喷塑的42家,有工商营业执照的16家;锤柄加工户55户。

2.关于“露天喷漆”的问题。经现场调查,有喷漆或喷塑的加工户42家,均建有厂房,无露天喷漆行为。

3.关于“酸洗磷化”的问题。经现场核实,有酸洗工序的2家,均已多年未使用;有磷化工艺的2家,其磷化池均建于2016年,至今未清理。

4.关于“废水直接排放”的问题。经现场核实,李庄镇李庄、大唐庄、小唐庄、西唐庄村内钢木家具及其配套企业和锤柄加工户,均不排放工业废水。

5.关于“粉尘、废气直接排放”的问题。经现场核实,55家锤柄加工厂,主要排放无组织粉尘,仅有12家建设了配套的收尘设施;有喷漆或喷塑工艺的42家,主要排放有机废气,均未建设配套的治理设施。

停产整治、立案处罚

1.按照“散乱污”企业治理的有关要求,已对92家钢木家具及其配套企业、55家锤柄加工户,全部切断了生产性用电,实施了停产整治。

2.对有磷化工艺的2家企业,均已拆除磷化池,磷化废液均已转至山东百诺建材有限公司危废库暂存,正协调有资质单位山东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3.对6家未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的企业,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每家罚款2万元。

4.李庄镇政府已制定了《整治钢木家具环保问题实施意见》,对钢木家具实施统一整治,并已聘请专家进行实地调研,研究综合整治方案进行统一整治。

5.李庄镇政府已制定《专业园区规划建设实施意见》,对专业园区进行规划。目前,正积极协调土地指标,争取园区早日建设,力争所有加工户全部进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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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88

临沂市沂南县司法局家属院(文化路16号)有一中型大理石加工厂,该厂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粉尘 污水直排。

临沂市

水 大气

2017年8月19日,沂南县组织县环保局、界湖街道办事处对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关于没有任何手续问题:经核实,其反映的大理石厂是位于沂南县文化路18号沂南县司法局家属院东北角的沈某某大理石板加工作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无任何手续,生产区面积10平方米,属于家庭作坊式加工点,并非中型大理石加工厂。现场检查时,该作坊已停产,生产设备、产品、原料等已清运,简易厂棚已拆除,现场有少量边角料。

2.关于没有任何污染物治理设施,粉尘、污水直排问题:该作坊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的少量废水进入城镇污水管网,2017年8月17日沂南县界湖街道对其断电关停,予以取缔,业主沈某某于8月17日自行拆除生产机器,8月18日将设备运走。

关停取缔

该加工作坊已于2017年8月21日清理取缔,目前已达到“两断三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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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91

临沂市莒南县坊前镇石门村有家养猪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大量污水直排河道,臭味难闻。通过12345反映过,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临沂市

水 其他

1.基本情况。该养猪场位于坊前镇石门村西北约1000米处限养区,乔某某、李某2户在此进行规模化养殖。养猪场占地6亩,建有4栋猪舍,每户拥有2栋猪舍,共存栏生猪1173头。

2.环保审批手续情况。2户养殖户均未进行网上申报办理环评备案手续。

3.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养猪场建有2处简易沉淀池,但没有防雨设施,没有储粪场,雨污未分流。

4.污水直排河道情况。2015年5月,乔某某与桃园社区石门村签订250亩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不含未搬迁的24户养殖户),养猪场位于承包土地内,粪污直接抽取用于灌溉农田。该养猪场东300米处为石门村水沟,养猪场与村水沟中间被占地100亩的石竹茶园隔断。经现场勘查,养殖场污水没有流入水沟的痕迹。

5.臭味难闻情况。养猪场附近有畜牧养殖气味。

6.通过12345反映过情况。县热线办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7月11日收到2起工单反映坊前镇石门村北乔某某养猪场污染环境问题。县热线办收到承办工单后,均在规定时间内将工单转至坊前镇政府,且均已办结。

7.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情况。接到县热线办工单后,坊前镇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由于雨季雨水较大,沉淀池没有防雨设施,造成部分污水外溢至自家农田,社区和环保办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清理粪污,修缮沉淀池。8月20日,养猪场已全部清栏。

责令改正、立案处罚、问责

1.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责令2家养殖户立即整改,办理环评备案手续,同时分别给予1万元的处罚。

2.2家养殖户已完善粪场、沉淀池、雨污分流等粪污处理设施,8月22日养殖户已将现存粪污清理完成。

诫勉谈话2人

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转办我市第八批信访件共计27件(来电9件、来信18件)。截至8月28日,已办结27件,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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