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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在山东

媒体报道
中国环境网:完善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审查机制
2017-09-02 17:38   审核人: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时,专门提出对修正《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要求追责的原因在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款违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与上位法相冲突。此次追责,对各地立法机关敲了一次警钟。

事实上,近年来在地方立法中,因不认真审查把关而导致“恶法”出世生效绝非仅此一例。要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立法错误,亟须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审查机制,堵上任性立法的漏洞。

习近平同志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大力推进国家层面立法的同时,鼓励地方立法,从而加快建立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制体系。惟此才能破除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要保证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在内容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就需要立法环节程序严谨。因此,应构建一致性审查机制,以保障地方立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履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其中环境保护是重要的立法领域。《立法法》设定了有关机关依法改变或者撤销“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等五种情形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机关应对《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予以撤销。

从实践看,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立法一致性审查机制,省一级最为关键。省级有关部门要对设区市一级地方立法进行批准。批准之前,肯定要进行审查。审查通不过,不言而喻不予批准。但如果审查不严,则会给“恶法”亮绿灯通过。省级有关部门能否严守立法质量底线,尤为重要。

实施立法环节一致性审查,从内容上看应重点把握3个方面:一是确保与上位法不相冲突;二是确保与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不相冲突。“不相冲突”可能还不够,必须把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融入法规条文;三是确保法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避免简单照抄上位法,造成地方性法规全是空话套话,难以落实。

法规的制定有一定的周期性和相对稳定性,一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制定于党的十八大之前甚至十几年前,有些规定在当时具有合理性,而现在则不符合现实需要,有必要与时俱进进行修订。

因此,在加强对新制定的法规特别是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法规进行一致性审查的同时,还应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检视,加快立、改、废、释进程,进行绿色化改造。要清理、废止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注入新的理念、新的生命,以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的特性,要重视制定配套细则、办法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提升法规的可操作性,确保能够顺利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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