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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储备粮轮换轮空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lsj/2022-000007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文字号 | 临粮发〔2022〕5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储备粮轮换轮空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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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粮发〔2022〕5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轮空时间是指储备粮轮出后暂未轮入的时间。为确保储备粮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我省确定的轮空时间与中央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即从储备粮轮出的下月起,4个月内必须轮入,这是允许的轮空期限,否则将超出轮空期。 需要强调的是,已轮入的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储存在规定的地点和安全仓库,否则不能认定为轮入。例如,某企业计划轮换储备粮2万吨,2月份拍卖1万吨,3月份全部拍卖完成。按规定该企业从3月份起对已拍卖完成的1万吨储备粮开始计算轮空期,当年6月必须完成,到期未完成的,则对不足部分粮食申请延长轮空期,依次类推。 超轮空期的企业,必须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提前就储备粮轮换超出轮空期的原因及数量作出详细说明,并申请同级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延长轮空期,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入库检查储备粮账实情况,经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准延长轮空期,但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在收到延长轮空期批复后,应及时与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沟通,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 关于延长地方储备粮轮空期的请示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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