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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342804570/kxjsj/2025-000003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5-08-20 发布日期 2025-08-2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5820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专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当年度签订合作协议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支持校企合作开展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对立项材料真实性、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及合性负责,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重点支持高端不锈钢和先进特钢,生物制造,健康肉制品,绿色果蔬加工,精品粮油及深加工,高端板材和绿色智能家居,精细化工,轻量化铝基新材料,新能源商用车,高端工程装备,智能农机,现代医药,新能源等标志性产业链领域


第二章 立项条件


项目需满足以下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在本区域内有生产经营、技术研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的联合研究、委托开发、技术引进等产学研合作项目。当年度合作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且技术或成果需求方已向供给方支付相关合作费用

2.重点支持方向

1)服务国家及省、市重大战略(如对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以及融入淮海经济区、苏皖鲁豫地区协同发展等)的科技合作项目;

2围绕标志性产业链领域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合作项目

3相关领域专业产业技术研究院组织实施的对全市标志性产业链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合作项目。

不予支持情形。年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等违法事件,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以及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三章  立项程序


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按程序提交

第八条 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推荐、过程监管等(市属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项目评价(包括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现场考察等),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项目承担单位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立项评价指标:

1)科技创新能力

研究基础:合作双方具备相关领域研发基础,拥有前期技术积累、专利布局雏形或阶段性研究成果;研发团队配备合理,核心成员具有相关领域研究经验或技术背景;

预期技术突破:研究内容聚焦产业关键瓶颈或前沿技术问题,预期突破的技术目标明确,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2)合作基础与实施保障

合作匹配度:合作专家研究方向与企业产业需求契合,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研发任务、资源投入、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合作机制健全稳定。

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研发进度安排明确,具备开展研究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等基础条件;企业配套经费落实或有明确的筹措计划。

3)产业贡献

产业链协同潜力:项目研究内容预期能填补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空白,或增强产业链上下游技术协同能力,助力形成“强链补链延链”的潜在效应。

产业升级带动:相关技术研发成果预期能推动产业链技术升级,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培育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评价


十一 项目实施周期参照校企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项目研发活动。实施期满后,市科技局同步开展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十二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予通过三种。验收评价未通过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相关级财政补助资金

十三 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反科研诚信和承诺使用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套)取、挪用专项资金;严重违反科技伦理规范保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全部奖补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1231日。原《临沂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管理办法(试行)》(临科字〔202313号)失效。




《临沂市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专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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