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庄赵先生反映:嘉艺香槟城出售地上车位8万元一个,租赁每月230元,想问价格是否合理。
答复:经落实,该小区地上车位属于规划内车位,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现在的争议属于车位产权问题,不是价格问题,如产权属于开发公司所有,车位的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价节,车位的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我们建议赵先生向房产、国土等部门咨询产权归属问题或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赵先生对此表示理解。
二、北城新区李先生反映:沂龙湾豫园电费押金和一个月的物业费,物业交接后本人单据丢失了,一直未给退。
答复:经调查,该小区原来由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管理,现由广州市龙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管理,在更换物业公司时,山东鲁商物业管理期间收取的李先生电费押金及预收的一个月物业费因交费单据丢失未退还,经我局进行调解,鲁商物业将核实李先生交费情况后予以退还。向李先生反馈落实情况,李先生表示满意。
三、河东区张先生反映:房子被拆,河东区物价局评估的价格不合理。
答复:经落实,张先生有一土木结构的房屋,建于1968年,2005年之后闲置,屋顶为稻草,房屋破旧,于2012年因和邻居产生纠纷,被邻居毁坏,张先生上报八湖派出所。八湖派出所委托河东区物价局认定价格,河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以提出方未能提供该房屋相关的技术报告且未能说明该房屋在认定基准日状况,是否能居住,是否有维修价值等材料,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13年,张先生也向市物价局反映过,向张先生作了详细说明和沟通。2016年,张先生因此事向河东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让河东物价局认定价格,河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后,要求提出机关提供该房屋灭失之前的有关技术报告,提出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出具,河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因无相关技术资料,无法进行认定,出具了认定中止通知书。向张先生解释落实情况,张先生不能理解。
四、北城新区姜先生反映:金源路32号附近的停车位如何收费。
答复:经调查,姜先生反映的金源路32号附近的停车场为颐龙恒泰商业沿街停车场,该停车场在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兰山物价局进行了备案,停车场有收费公示牌。按规定,商业配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姜先生因参加旅游将车停在该停车场3天,按收费标准应收177元,实际收取了150元,符合规定。向姜先生反馈落实情况,姜先生表示满意。
五:北城新区李刘先生反映:地下停车位交费是否合理?
答复:经落实,刘先生咨询购买的地下车位停车服务费从何时开始收费以及空置车位收费减免政策问题。按照《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80%交纳。向刘先生解释了政策规定,刘先生表示满意。
六、兰山区王女士反映:滨河阳光收储藏室物业费是否合理?
答复:经调查,滨河阳光小区收取了部分业主储藏室物业费。《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能收取物业服务费。我们责令物业公司将收取的储藏室物业费全部退还给业主。物业公司将采取抵扣下期物业费的办法退还给业主。向王女士反馈落实情况,王女士表示满意。
七、费县陈先生反映:银光装饰城停车场私自收费。
答复:经调查,陈先生反映的停车场为费县银光装饰城沿街广场配套停车场,该广场为银光集团公司投资建设,为本公司自用办公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停车场,不存在对车辆收费的问题。向陈先生反馈落实情况,陈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