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互动 >> 回应关切 >> 正文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沂南县蒲汪镇董家岭村董先生反映本人承包地被占用建厂房问题。

答复:经查,董先生反映建设厂房为山东盛久养殖场,投资人为张建海,该项目已经沂南县发改委立项,属于大型环保养殖场,拟使用董家岭村村北65亩土地,地类为一般耕地,符合养殖用地条件,为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流转部分村民的承包地。

经现场勘察,项目已挖地槽,四周拉起铁丝网,未进行其它建设,也未办理有关的设施农用地手续。对此,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4日,向山东盛久养殖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养殖场停止建设,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目前已停工保持现状。

该宗地中有董先生承包地3.86亩,反映人与养殖场因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意见不统一,不同意流转,经村委协调,现养殖场已将3.86亩流转地退还给董先生耕种。

2017年5月31日,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董先生反馈情况。

二、莒南县岭泉镇化家庙子村化先生反映村书记招标拍卖土地问题。

答复:经查,2016年12月1日,莒南县岭泉镇化家庙子村经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党员大会通过,将本村一宗土地公开招标,建设村沿街楼。村民化世强、化文芹、邢晓斌、朱新传4户竟得该宗地,每户50010元,共计200040元。2017年3月21日,4户村民未经批准占用该地动工建设住宅,目前已建成。经现场勘察,宗地位于化家庙子村南,村社区楼西侧,面积532平方米,地类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化世强、化文芹、邢晓斌、朱新传等4户村民违法占地行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0日,已依法向当事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在查处过程中。

对化家庙子村村村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现已立案查处。

2017年6月2日,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向反映人反馈处理情况。

三、兰陵县大仲村镇金桥屯村孟先生反映村干部非法占地建厂房问题。

答复:经查,2017年4月,金桥屯村村民吴磊磊未经批准占用本村土地圈院建设厂棚,占地4亩,地类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地块位于金桥屯村村东北,已建设院墙、一处大棚、一处生活用平房。

对金桥屯村村民吴磊磊违法占地行为,2017年5月10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大仲村镇国土资源所向大仲村镇政府进行了报告。目前该违法占地已由大仲村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拆除。

2017年5月26日,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向反映人反馈处理情况。

四、郯城县郯城街道富强村王先生反映村民在田地里违法建房圈地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反映建房圈地村民有4户:

1、村民王永学占地,位于富强村村南,面积1.85亩,现地类为设施农用地。2010年3月,王永学未经批准占用该地建设院墙、大棚,用于存放收购废品,地面未硬化。2011年,郯城街道办事处已对该违法占地进行拆除。

2、村民王兴昌建房用地,位于富强村北,村中心路东,2015年11月23日,该地经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为王兴昌住宅用地,面积160平方米。2017年2月,王兴昌使用该地建设住房。

3、村民王礼华建房用地,位于富强村南,2014年11月15日,该地经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为王礼华住宅用地,面积187平方米。2017年2月,王礼华利用该地建设住房。

4、村民王兴停建房用地,位于富强村东,2014年11月15日,该地经郯城县人民政府批准为王兴停住宅用地,面积181平方米。2017年1月,王兴停利用该建设住房。

2017年6月7日,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反馈以上情况。

五、罗庄区傅庄街道王先生咨询本人想用村一处汪塘建养老院办理土地手续问题。

答复:王先生建设养老院拟使用的汪塘,经查对付庄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处汪塘规划用途为农用地,不在规划的建设预留地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具备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条件。

2017年6月1日,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向王先生解释说明情况。

六、郯城县庙山镇山南头村张先生反映本人申请的宅基地要求办理土地手续问题。

答复:经查,2017年初,经反映人申请山南头村委划给反映人一位宅基地,该地东西14米,南北18米,面积252平方米,位于山南头村东北。2017年3月10日,反映人到庙山镇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经查对庙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地类为林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不在规划的建设预留地范围内,并且超出村庄建设规划红线,不符合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条件,当时国土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进行解释说明。

2017年5月22日,我局与郯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一起查看宅基地现场情况,再次向反映人进行解释说明,同时建议村委重新规划一位符合办理条件的宅基地,再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

七、罗庄区高都街道西高都村王女士反映村委占用本人宅基地问题。

答复:经查,反映人的宅基地为其一家与其公公共用的一处宅基地,面积273.89平方米。反映人称:2003年翻建房屋,当时村委考虑村规划街道用地,与其协商翻建房屋时留出部分宅基地作为通街用地,同时承诺将宅基地东侧的空地补偿给本人,反映人当时按村委要求翻建房屋,留出了部分宅基地作为村规划街道用地,但是村委一直没有补偿东侧的空地。

对于村委承诺补偿东侧空地一事,反映人找了两位当时的村委经办人进行证明,经落实两证明人都表示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年,现已不清楚当时情况,现任村委工作人员也表示不清楚当时情况,补偿东侧空地一事未能得到证明。同时村民胡景文提出东侧的空地是自己的宅基地。

该问题已经罗庄区政府处理,区政府认为反映人与村民胡景文间宅基地纠纷,以及与村委间补偿宅基地问题属民事纠纷,建议反映人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017年5月25日,罗庄分局工作人员向反映人解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