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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最新热线反馈

一、关于罗庄区姜先生反映罗庄分局沂堂派出所民警王磊存在受贿行为的问题

答复:反映人姜成营,男,52岁,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罗庄区沂堂镇东为儿桥村。姜成营曾多次带人上访举报本村支部书记张秀怀,张秀怀之子张波对此怀恨在心,于2014年9月14日带人将姜成营打伤,将其车辆砸坏。经法医鉴定,姜成营的伤情构成轻伤,经物价鉴定车辆核损价值3880元。罗庄分局于2014年9月23日将此案立为寻衅滋事案进行侦查。张波于2016年9月2日到沂堂派出所投案自首,现已被刑事拘留。关于姜成营反映沂堂派出所民警王磊(男,42岁,曾侦办姜成营被打案件)涉嫌受贿的问题,因关键证人周全国(男,47岁,住罗庄区沂堂镇东为儿桥村)现正在临沂监狱服刑,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罗庄分局民警已与反映人姜成营取得联系,向其反馈相关情况,其表示满意。

二、关于兰陵县王先生反映2016年9月被人打伤,向车辋派出所报案后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答复:反映人王伟,男,45岁,住兰陵县车辋镇前银厂村。2016年9月20日7时许,车辋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报警人王伟称被人打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在前银厂村陈龙施工的院子里,报警人王伟躺在地上。王伟称被本村村民陈夫德(男,48岁)用铁锨拍头部一下,现头部疼痛。经现场检查,王伟头顶部位区域肿胀。嫌疑人陈夫德已离开现场。民警现场给予王伟头部拍照,并安排其到医院治疗。2016年10月31日,王伟的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民警对此案展开调查,先后调查王伟本人及其被打时的现场群众吕留成、王永、刘桂爱、郭文峰、王永忠、吕爱忠、陈夫礼等证人,由于证人系本村村民,均不能证实王伟头部的损伤系由陈夫德用铁锨拍打所致。2017年2月22日11时,车辋派出所依法对陈夫德进行传唤。经询问,陈夫德不承认殴打王伟。因案发现场无监控设备,目前该案件认定陈夫德殴打他人证据不足,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下一步,将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和矛盾调处工作,防止发生再次打架事件,力争双方能够和解。如调解不成功,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关于莒南县居民刘先生反映无法分户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刘涛,男,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大埠南村居民。刘涛称其已结婚,仍与父母同户,想申请分户。经调查,刘涛曾到户政部门咨询办理分户的问题,因当时其房屋正在办理确权,无法出具房屋确权证明,未能办理分户。目前,刘涛的房屋已确权完毕,工作人员即告知其需要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房屋确权证明以及户口本、结婚证、村居单位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分户。3月27日,刘涛将上述材料提交到莒南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派出所经审核手续合法,即当场为其办理了分户。对此,刘涛表示满意。

四、关于罗庄区张先生反映化五路与湖东路菜市场小偷多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张志国,男,31岁,住罗庄区孟园馨苑小区。2017年2月28日12时许,张志国的家属在孟园农贸市场被盗苹果6S手机、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该案双月湖派出所已立案侦查。经查阅2017年1月至3月双月湖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反映在孟园农贸市场发生的盗窃案仅此一起。对于张志国反映的问题,罗庄分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多措并举,加强各派出所与相关警种的配合,严防各类可防性案件发生,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一是组织专职巡逻队伍加强该区域的巡逻,采取武装巡逻和便衣守候等方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加大工作力度,严打现行违法犯罪。三是以发放警方提示、安全手册、警情通报、与群众交流等形式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降低可防性案件的发案率。经向反映人张志国进行反馈,其表示满意。

五、关于费县居民陈先生反映其前妻户口无法迁出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陈士章,男,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东南峪村居民,系再婚。陈士章再婚后,于2016年11月到费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申请将现任妻子户口迁入,因前妻姜开玲户口仍与陈士章同户,造成人口信息数据冲突,无法办理,工作人员即建议陈士章联系姜开玲将其户口迁出,但其一直无法与姜开玲取得联系,致使迁移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工作人员即协商陈士章,可凭离婚证申报将其与前妻姜开玲户籍关系变更为非亲属,然后先行办理陈士章现任妻子的户口迁入手续,待联系到姜开玲后再根据有关户口政策将其户口迁出。陈士章表示同意。目前,户籍关系已完成变更,陈士章表示近期将到派出所为其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关于罗庄区王先生反映去年9月、12月有人给其打骚扰电话、发短信,向沂堂派出所报案后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王振强,男,42岁,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罗庄区沂堂镇后峰山村。2016年3月,王振强的母亲薛玉美在沂堂镇驻地被钟一江(男,44岁,沂堂镇南沂堂村人)驾驶机动车撞伤,王振强将钟一江起诉至罗庄区法院。2017年1月3日,罗庄区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下达决定书,钟一江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按照罗庄区法院下达的决定书执行,后罗庄区法院对钟一江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发送协助执行函请求沂堂派出所协助执行。沂堂派出所办案人员已多次组织对钟一江进行抓捕,但始终未果,现已将该协助执行函交与罗庄法院执行庭。

2017年1月10日,王振强报警称,在沂堂镇后峰山村明德小学门口的路障警示牌上,发现写有侮辱其本人的信息,怀疑是钟一江所为;且钟一江多次拨打骚扰电话,发短信侮辱他。接到报警后,沂堂派出所立即开展调查,了解到钟一江是一名货车司机,长时间在外地给老板开车。经电话与其沟通,其表示近期将回家接受处理,同时表示给王振强发短信、拨打电话是自己所为,但在路障上书写“王振强侮辱女学生”的行为不是本人所为。罗庄分局法制部门分析认为:此短信是点对点的短信,没有造成后果,不构成侮辱。至于书写“王振强侮辱女学生”的行为,因钟一江不承认是本人所为,需继续侦查,且此行为也非常轻微,一般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警告、罚款。后罗庄分局办案民警对此短信重新调查摸排,调取了电话详单,结果未发现钟一江有其他违法行为。

罗庄分局民警已与王振强取得联系,向其反馈相关情况,其表示满意。

七、关于兰陵县冷先生反映2015年6月地里的小麦被盗割,报案后嫌疑人被拘留又放了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冷相谭,男,60岁,住兰陵县神山镇青竹山前村。2004年,冷相谭的次子冷冬冬(男,29岁)经媒人介绍与本村冷英满(女,32岁)相识并同居,二人于2007年、2009年相继育有长女冷安琦、长子冷康琦。2010年10月21日,冷冬冬与冷英满登记结婚,2013年4月1日二人离婚。离婚后,冷英满抚养女儿冷安琦。经调查冷英满、冷建立、冷相转、冷建鸿、冷建伟、冷大龙、冷承亭等相关证人,现冷相谭所种的3.1亩地,是冷英满有长女冷安琦后,于2007年秋天村委工作人员冷建立(冷英满的哥哥)从本村干部田中抽冷相转、冷承亭的地分给冷英满的。冷相谭自称是2004年其抢种苹果园的一块地后,2006年因建砖厂,其地往西滚了,才形成现在的位置,直到案发前此地一直由冷相谭种。2015年土地确权时,冷相谭与冷英满就此地相互争夺所有权。神山派出所多次要求村委及镇土地部门出具此地权属,村委及镇土地部门一直未给开具证明。2015年6月10日,冷英满自己在田地里找到正在收割小麦的收割机把此地小麦收割,把所收小麦变卖,所得归自己所有。2015年6月11日冷相谭发现其小麦被盗后报警,神山派出所出警并受理此案。期间,派出所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成功。冷相谭多次上访及拨打12345市民热线。

2015年9月11日,兰陵县公安局将涉嫌盗窃的冷英满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青竹山前村委出具证明,此地所有权是冷英满。2015年9月24日,兰陵县公安局批准释放冷英满,撤销此案,并告知冷相谭此案属纠纷,在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但冷湘谭置之不理。当前,冷相谭对公安机关没有帮其追回损失表示不满。下一步,兰陵县公安局将继续做好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同时,引导冷相谭正确走诉讼之路,依法 维权。

八、关于罗庄区李先生反映2015年9月被人打伤,在高都派出所报案后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李艳东,男,49岁,罗庄区高都街道小塘崖村村民。2015年9月14日17时许,罗庄公安分局西高都派出所接李艳东报警,称其在本村被人打伤。接警后,副所长李维冰带领民警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当日16时许,李艳东酒后在本村闲逛,在亿豪超市与吴纪高(男,61岁,小塘崖村时任党支部书记)相遇,因当时李艳东正在上访反映吴纪高有关问题,李艳东对吴纪高进行辱骂,随后吴纪高和妻子李永素追赶李艳东至本村村民刘景欣家中,对李艳东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李艳东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以上情况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陈述一致。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办案民警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对吴纪高、李永素以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分别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艳东以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给予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吴纪高、李永素已缴纳罚款,李艳东至今仍拒不缴纳罚款。

关于协勤吴达(男,28岁,系吴纪高之子)是否有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2015年9月15日,办案民警在罗庄区中心医院对李艳东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艳东称:“我就隐约看见吴纪高的家属和他儿子等人过来了,谁打的我,打我哪里,用什么打的,我也记不清了。”李艳东提供的证人李景勋、刘景欣均称未看见吴达打人。吴达本人自述:“我看见李艳东站在那里,我就去给李艳东说‘你为什么打我父亲的’,李艳东看我去了,转头就要跑,我就过去拽着李艳东的左肩膀的衣服,当时李艳东一下摔倒了。”之后吴达就离开了。以上情况均有证人证实、当事人陈述。根据上述查证情况,罗庄分局对吴达开具了《不予处罚决定书》。综合以上调查情况,李艳东反映被吴达殴打的情况与该案查证的事实不符。

李艳东等人长期上访反映吴纪高任本村村支部书记期间的有关问题,上级党组织已免去吴纪高的村支部书记职务。李艳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多次表示要把吴纪高告进监狱,要把吴达的党员告掉。李艳东长期通过拨打12345、9600110、去省厅市局上访、拨打行风热线等方式表达对这起案件的不满。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经调阅该案案卷,认为该案调查取证及时细致,程序严格,量裁适当,执法行为规范,不存在明显问题,市公安局督察支队审核认定对李艳东的上访事项予以终结。

罗庄分局已与反映人李艳东取得联系,将调查情况向其反馈,李艳东表示不满意。

九、关于兰陵县周先生反映2015年12月妻子被打成轻微伤,向磨山派出所报案后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周丙均,男,50岁,兰陵县磨山镇河套村人。2015年12月25日,周丙均向磨山派出所报警,称自家的宅基地被周茂礼侵占,妻子遭殴打。接到报警后,磨山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周丙均、周茂礼(男,66岁)二人同村,系亲叔侄关系。2014年,周丙均以自己是独生子女户受优待为由向村委要宅基地,遭到拒绝后多次上访。2014年9月,磨山镇政府出面协调河套村委给周丙均划分宅基地一处,但周茂礼称该处宅基地多年前就归自己所有,并交了土地使用费(有证明,但没有四至说明)。双方因该处宅基地多次发生争吵,派出所和镇里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未果,县司法调解中心也曾介入进行过多次调解,也未成功。后各个调解部门建议二人到法院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此事,但双方均不听。2015年12月25日,周丙均的妻子同周茂礼的妻子再次因此事发生打斗,周丙均的妻子做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周茂礼的妻子有伤但未做伤害鉴定。在案件调查中,周茂礼的妻子承认打了对方,周丙均的妻子拒不承认和对方厮打,现场证人证明当时双方发生了厮打行为。周丙均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但因对方亦有伤且双方的询问材料存在较大分歧,案件事实不清,经警方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下一步,兰陵县公安局将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并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

十、关于莒南县徐先生反映2016年7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方逃逸,报案后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查,2016年7月15日20时25分许,徐先生的母亲薛凤真(女,60岁,莒南县板泉镇李家涝坡村人)步行至省道225线李家涝坡村自家住宅北侧路段时,被一辆沿省道225线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行人薛凤真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肇事者驾驶该摩托车沿案发公路向北逃逸。

接到报警后,莒南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家任,民警尤狄、宋兴虎迅速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详细勘查,提取了现场遗留的摩托车碎片、疑似肇事摩托车挡泥板及绿化带内的新鲜血迹,并调取了案发前李家涝坡村南一沙场的监控录像。莒南交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对周边及省道225线板泉镇中心路口所有的监控视频仔细进行了分析比对。专案组加大同刑侦、技侦、图侦、情报、派出所等部门的协作侦查,案发次日,刑侦部门对现场及周围进行了复勘,技侦部门对现场及周边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了采集分析,专案组还会同图侦、派出所等绘制了嫌疑车辆事发当晚路线图,并对视频资料认真分析比对,由于事发在夜间,视频无法辨别嫌疑车辆型号及驾驶人长相特征。同时,专案组将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血样送刑科所进行DNA检验,并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DNA数据库比对。以上工作,均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2017年初,受害人的儿子徐先生反映线索:莒南县板泉镇大白常村李某有作案嫌疑。后办案民警在板泉派出所的协助下,对李某开展了调查摸排工作,并提取了李某的血样进行了DNA数据检验。经检验比对,排除了李某的作案嫌疑。

下一步,莒南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加大侦查调查力度,充分发动群众,全面摸排,组织专门力量,深挖细查,争取获得有益线索,早日查获嫌疑人。经与反映人徐先生反馈,其表示理解和感谢。

十一、关于罗庄区房先生反映其自卸车被焚烧,报案后派出所至今未处理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房彦三,男,50岁,住罗庄区册山街道房沙沟村。2016年12月8日0时32分,罗庄分局册山派出所接110指令称:房沙沟村村委附近一自卸车被人放火。出警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发现一辆自卸车尾部轮胎等物正在燃烧,遂立即协助现场人员将火扑灭。经了解,当日0时10分许,房彦三发现其停放在自家院门东旁的自卸车着火,自行灭火时报警。因夜晚光线不好,且车辆仍旧冒烟,出警人员暂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上午9时许,刑侦大队技术人员勘验了现场,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因房沙沟村村委及附近村民自行安装的监控未连接、毁坏等原因,民警未调取到案发前后的视频资料。随后,民警逐户走访了现场周围住户,仍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经调查,房彦三被烧毁的自卸车,是一辆蓝色解放牌自卸车,系2016年7月其花15000元从本村村委一工作人员手中购买,购买时已过强制报废年限,没有手续。经罗庄区物价部门鉴定,此次车辆着火损失价值15670元。2016年12月27日,罗庄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据房彦三反映:案发三天前,其驾驶自卸车在册山办事处义和村工作时,房沙沟村村委一委员到现场制止,后该村委委员被义和村的人打伤,他怀疑是该村委委员焚烧其车。经查,房彦三反映的村委委员为房沙沟村村委工作人员马圣贤。2016年12月4日,义和村村委雇佣房彦三驾驶自卸车拉土填埋道路两侧的垃圾,土取自房沙沟村和义和村交界处一条废弃的土路。当日17时42分许,因怀疑义和村取土过界,马圣贤与义和村村主任刘庆超在房沙沟村南侧发生争执,刘庆超将马圣贤打伤。经法医鉴定,马圣贤的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1月18日,罗庄分局对刘庆超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500元。民警对马圣贤进行了调查,目前未发现其有作案嫌疑,现正运用技术手段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向反映人房彦三反馈相关情况,其表示满意。

十二、关于河东区刘先生反映其车辆丢失后到派出所报案,一直没有立案的问题

答复:经落实,反映人刘浩,男,29岁,户籍所在地河东区郑旺镇朱家郑旺村,现住河东区和谐家园小区,从事二手车交易及车辆维修。2016年10月29日16时42分,刘浩报警称:在河东区和谐家园小区3号楼楼前,其黑色帕萨特(车牌号鲁Q3GR11,未悬挂号牌)轿车被盗,损失价值20.9万元。温泉路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进行了调查。经调取和谐家园小区监控发现,当日凌晨0时24分10秒,一可疑青年男子步行进入小区,0时29分40秒,被盗车辆驶出小区。民警经对附近道路、沿街监控进行查找,未能找到有关线索;通过天网平台、神眼搜车等系统,未能查询到该无牌车辆通过的图像信息;经对小区内的住户进行走访,也未能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温泉路派出所及时对该警情进行了受理,并办理了呈请延长审查立案期限报告书。

经询问刘浩,该车系其通过查询事故车拍卖网与原车主王伟取得联系,于2016年7月7日在东营以原价20.9万元从王伟手中购买,并约定由刘浩全权处理该车的理赔、保险等事宜。2016年12月1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5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人保公司东营分公司赔付王伟车辆损失149991元(该款实际由刘浩支取)。刘浩购买该车后,将该车拖至郑旺镇朱家郑旺村自己开办的光辉汽车维修部,自己购买所需的配件进行修理,维修费用大约8万元。后侦查人员赶赴东营对原车主王伟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该车系王伟(男,26岁,垦利县黄河口镇人)于2016年2月3日在东营以20.9万元的价格购买新车,所挂车牌号为鲁EZD345,并在中国人保公司东营分公司购买全险(含盗抢险)。王伟驾驶该车于2016年6月21日在滨州梧桐七路与渤海二路交汇与赵清海驾驶的鲁CF817C发生交通事故,王伟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7月7日刘浩又在东营以20.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买走。侦查人员到临沂市车管所调查取证,显示刘浩于2016年10月11日在临沂市车管所将该车办理过户手续,车主由王伟更名为刘浩,车牌为鲁Q3GR11。

本案报案人刘浩系专业从事二手车交易及车辆维修人员,该涉案车辆有盗抢保险,并已授权报案人刘浩为保险受益人。经调查,排除原车主王伟盗窃该车。根据目前调查证据材料不能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且不能排除当事人与他人勾结将车开走,报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嫌疑。基于以上情况,河东分局目前未对该案立案侦查,将继续加大调查力度,争取尽快将该诉求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