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女士反映在河东区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相公分公司工作,产假结束后回到公司,公司一直不给安排工作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河东区人社局共同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付女士因产后工作安排一事与单位产生争议。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已明确告知付女士到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向付女士进行了反馈,付女士表示理解。
二、李先生反映在郯城县红花镇政府工作,工龄35年,助理工程师职称,每月工资900元,是否符合标准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郯城县人社局共同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李先生是郯城县红花镇政府非在编人员,2014年3月离岗内退,每月由镇政府发放900元生活费。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规定,“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目前,郯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是1200元,镇政府每月发放给李先生900元生活费,不低于《规定》要求的标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政策规定向李先生进行了反馈,李先生表示理解。
三、孟先生咨询有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社保处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孟先生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不需要再重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孟先生的家属可依照《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户籍地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政策向孟先生进行了解释,孟先生表示满意。
四、王女士反映其母亲在临沭县一柳编厂从事柳编工作,于2014年11月6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工伤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工伤保险科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们已告知王女士可到临沭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对部门工作的处理,王女士表示满意。
五、孙女士反映在罗庄区文化南路罗庄区教育基地教育局服装厂工作17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罗庄区人社局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目前,罗庄区人社局已依法向该用人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正在处理中。对部门工作的处理,孙女士表示理解。
六、田先生反映在单位交了一份养老保险,在村里又交了一份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后该如何领取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社保处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田先生在兰山区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已缴费14年,在农村老家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费2年。根据不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田先生的实际情况,田先生不需要继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根据《临沂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在田先生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将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到退休申报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合并计算相关待遇。对部门工作的处理,田先生表示满意。
七、葛先生反映在罗庄区山东卫视置保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2月份被开除后,一直没有领到失业金的问题。
答复:下线之后,市社保处立即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葛先生是原山东卫士植保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于2014年2月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失业保险费缴纳到2014年1月。山东卫士植保公司于7月24日移交了档案,葛先生于7月31日进行了失业金申领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葛先生与单位解除关系时间是2014年2月,系统记录已超出60天,无法进行待遇审核。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葛先生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追究原单位山东卫士植保机械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将有关政策规定向葛先生进行了解释,葛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