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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加减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fkb/2025-0000002 | 主题分类 | 国防-国防动员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国动办发〔2025〕18号 |
成文日期 | 2025-07-01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统一编号 | LYCR-2025-0460001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加减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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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国动办发〔2025〕18号
各县区国动办,各开发区国动(人防)工作机构,机关各科室,市人防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人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临沂市人防领域实际研究制定《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加减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升人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领域从业企业(以下简称“人防企业”),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防护(化)检测、竣工验收测绘、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等业务,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或实际经营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 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防护(化)检测、竣工验收测绘主要指在建人防工程各责任主体开展的人防工程业务活动,建设单位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主要指竣工人防工程各责任主体开展的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评定,是指根据人防企业从业行为的专业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本办法所称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对人防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根据人防企业从业行为的合规性、风险性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开展差异化监管的行为。 第四条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和监管工作,由市国动(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制定完善分级分类评定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合惩戒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国动(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人防企业分级分类结果评定和监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国动(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及时将分级分类结果汇总报送至市国动(人防)主管部门。 市国动(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防护(化)检测、竣工验收测绘的人防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结果评定,下级国动(人防)主管部门共享使用并负责采集、记录、上报本辖区人防企业相关信息。 第五条人防企业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人防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人防企业的分级分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分级分类评定应当综合考虑人防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结果、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济属性、经济规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因素。同一个企业涉及不同从业专业的,可以同时归于不同类别。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是指人防企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起草制定,或自觉履行行业诚信义务,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对其经营活动有正面影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人防企业在从业过程中,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处理、通报批评或曝光公示,对其经营活动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各级国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技术指导、业务服务、事故调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日常巡查、投诉举报等途径,采集和查证人防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八条分级分类评定按不同专业类别实行分值量化,包括初始分值、信用分值、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四部分。 初始分值70分。 信用分值30分,包括三部分:发改部门发布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10分,住建部门发布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10分,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企业信用风险分10分。按发改、住建、市场监管三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分值按比例折算成信用分值,尚未发布信用评价分值的,按满分计算。 良好行为加分和不良行为减分,按照行为种类实行分档计分,具体按照《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加减分标准》执行。 第九条根据分级分类评定分值,人防企业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低风险,B级为中低风险,C级为中高风险,D级为高风险。 A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 B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75(含)—89分; C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60(含)—74分; D级:分级分类评定分值60分以下。 第十条 人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级分类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且一个评定周期内不得申请调级: (一)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人防工程出现严重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经处理不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或降低战时防护功能的; (四)生产制造伪劣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资质)的; (五)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3条(含)以上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定型产品、图集生产防护(化)设备的。 (六)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估、验收、报告的。 (七)利用虚假资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不正当利益的; (八)在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人防企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或者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人防企业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包括直接调整、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三种方式。直接调整由各级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按需发起;定期调整每年度一次,由市国动(人防)主管部门发起;不定期调整由人防企业根据自身分级分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情况向有权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调级申请,各级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重新评定,原则上每年度只限调整一次。 分级分类动态调整原则上应当逐级升降,确需跨级升降的,应当报经市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人防企业对其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权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权国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核以一次为限,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定结果信息以发布日期为生效日期,评定结果反映人防企业自生效日期起上一年度合规性、风险性等状况。 第十四条各级国动(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明确各层级企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上限,依法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原则上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对A级企业,实行无感监管,除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原则上不主动实施入企现场行政检查; (二)对B级企业,实行一般监管,实施常规监管措施,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5%; (三)对C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20%; (四)对D级企业,实行严格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50%。 上级或者同级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对企业行政检查年度频次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各级国动(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分级分类评定结果和工作实际确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检查频次和方式,依托“鲁执法”(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十六条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人防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最大限度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推行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查一次”。 第十七条能够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能够实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入企现场行政检查,推行“无感监管”“智慧监管”。 第十八条 在分级分类评定和监管工作中,发现人防企业可能存在或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应当通过指导、提醒或约谈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九条 各级国动(人防)部门应当加强与分级分类评定和监管相关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国动(人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人防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动(人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加减分标准(试行) 1. 人防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1.1共性标准 (1)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2)在国家级、省级、市级评优或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分别加20分、18分、15分,省级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市级分别加10分、8分、5分; (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的,每次分别加15分、12分、8分; (4)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项目或者编制标准规范,通过评审的,每次分别加15分、12分、8分; (5)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新设备以及专利、发明等,每项每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 (6)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当期评定周期。 2. 人防企业不良行为减分标准 2.1共性标准 (1)发生安全生产、火灾、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每项每次减10分; (2)履职尽责不到位,发生舆情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项每次减10分; (3)在行政许可或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变造许可证照(批准文件)的,每项每次减10分; (4)通过承诺或者绿色通道获批行政许可或资质证照(批准文件),被有关部门发现未履行承诺、整改后仍未达到申报条件、严重违诺和作出虚假承诺的,每项每次减10分;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每项每次减10分; (6)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项每次减10分; (7)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货款、服务费的,发生舆情、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每项每次减10分; (8)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每项每次减10分; (9)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每项每次减10分; (10)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次减10分; (11)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每项每次减10分; (12)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项每次减10分; (13)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或者签订阴阳合同的,每项每次减10分; (14)不按照与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减8分; (15)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每项减5分; (16)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8分; (17)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0分; (18)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2分; (19)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情节从重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15分; (20)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20分; (21)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减10分; (22)拒绝、阻挠执法,或者拒不配合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调查的,每次减10分; (23)人防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查证属实的,每次减5分; (24)不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登记信息的,每次减2分。 2.2建设单位 (1)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每次减10分; (2)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每次减10分; (3)未按规定组织图纸会审、设计技术交底的,每项每次减10分; (4)涉及工程建设规模、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结构形式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报的,每项每次减10分; (5)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人防专用设备的,每项每次减20分; (6)未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的,每次减10分; (7)未按规定安装人防工程标志标识的,每次减5分; (8)未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每次减10分; (9)竣工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未及时移送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次减10分; (10)人防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每次减10分; (11)人防工程投入使用未按规定与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的,每次减10分。 2.3设计单位 (1)因设计原因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项每次减10分; (2)未依照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每次减5分; (3)未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意见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进行设计的或未按规定的平战转换要求进行设计的,每项每次减10分; (4)不按正规图集或经国家许可的非标设计图纸(图示)进行设备选型设计的,每项每次减5分; (5)设计文件违反人防工程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每条减5分;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一般性质量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每项减2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严重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每项减10分; (7)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结构形式等重大变更设计未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或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每项每次减5分; (8)施工中违规变更设计文件的,每次减5分; (9)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参加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的,每次减5分; (10)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签字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次减5分; (11)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次减5分。 2.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1)未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人防建筑面积、战时功能、防护防化等级及平战转换要求规定进行图纸审查的,每项每次减5分; (2)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形的,每条减5分; (3)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一般性质量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每项减2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有严重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每项减10分; (4)资料不齐全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每次减5分; (5)审查合格书未按照规定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的,每次减5分; (6)资料未加盖印章的,每次减5分。 2.5施工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每个项目减10分; (2)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每条减5分; (3)恶意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每次减10分; (4)建筑业企业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每项每次减10分;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每人每次减5分; (6)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每项每次减10分; (7)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每项每次减5分; (8)不按照相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每项每次减5分; (9)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项减5分; (10)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每项每次减5分; (1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报告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每项每次减5分; (1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每项每次减5分; (13)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每项每次减5分; (14)未采取硬质围挡、地面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每次减5分; (15)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项每次减5分。 2.6监理单位 (1)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减10分; (2)未办理人防工程图审、质监等手续的项目,监理企业参与施工监理活动的,每次减10分;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的,每次减10分; (4)未按规定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每次减5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针对人防工程专业特点编制有专业漏项的,每项减2分; (5)未对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每次减5分 (6)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每次减5分; (7)底板、墙板、顶板浇筑混凝土前,未经人防工程质监机构隐蔽检查,施工单位擅自浇筑,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的,每次减10分; (8)对人防工程质监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落实即进入下道工序,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的,每次减5分; (9)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防护设备进行进场核实和验收的,每次减5分; (10)不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而未送检的,每次减3分; (11)对人防工程底板、墙体、顶板等隐蔽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但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仍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每次减10分; (12)未按规定组织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各个分部分项验收的,每次减10分; (13)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人防工程存在有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形的,每条减5分; (14)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人防工程存在有一般性质量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每项减2分;存在有严重质量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战时防护要求的,每项减10分; (15)监理单位对验收资料审查合格,经查验收资料存在缺漏项的,每项减2分; (16)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监理例会纪要旁站记录、台账等监理资料未反映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每项减2分; (17)监理档案资料不齐全,涂改、伪造档案,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每项减3分。 2.7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 (1)超出许可范围生产或安装的,每项每次减10分; (2)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每项每次减10分; (3)无正规图集或者设备设计单位正式蓝图生产的,每项每次减10分; (4)无合法变更依据,擅自修改图纸设备设计型号的,每次减8分; (5)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的,每樘(台、套)减10分; (6)因生产及安装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减10分; (7)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每次减8分; (8)异地设加工点的,每次减8分; (9)产品检测(含出厂)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每樘(台、套)减8分; (10)不参加、配合工程技术交底、隐蔽检查、竣工验收的,每项每次减5分; (11)隐蔽检查、竣工检查未提交完整工程资料的,每项每次减5分; (12)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有一般性质量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质量标准的,每樘(台、套)减2分; (13)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或存在功能性缺陷经处理后能够满足质量标准的,每樘(台、套)减10分; (14)使用不合格关键原材料生产安装的,每樘(台、套)减10分; (15)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每项每次减5分; (16)未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防护(化)设备编号规则,造成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无法溯源的,每樘(台、套)减10分; (17)未按合同约定供应或安装防护(化)设备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每次减5分; (18)未按国家规定建立生产和安装质检档案的,每樘(台、套)减2分; (19)资料管理未执行保密规定的,每次减2分; (20)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每次减5分; (2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每次减5分; (22)不按合同要求对项目提供保修服务的,每次减5分; (23)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对工程防护(化)设备巡检保养少于2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保养设备的,每次减5分。 2.8防护(化)检测单位 (1)因检测原因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减10分; (2)超出资质认定核准范围出具报告的,每次减10分; (3)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每次减10分; (4)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检测设备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项减5分; (5)检测数量少于规定的,每少1樘(台/套)减6分; (6)检测参数缺项的,每项每次减10分; (7)未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的,每次减8分; (8)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适当或无法追溯的,每次减8分; (9)不按照规定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检测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每项减5分; (10)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每次减5分; (11)未经委托人或者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每次减8分。 2.9竣工验收测绘单位 (1)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每次减10分; (2)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每次减10分; (3)未经委托单位或者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的,每次减10分。 2.10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 (1)新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的,每次减10分; (2)新建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与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不一致,不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协议》的,,每次减10分; (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合并、分立、注销、变更,不移交人防工程工程档案,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每次减10分; (4)未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的,每次减10分; (5)未开展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每次减5分; (6)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防火、防汛演练的,每项每次减5分; (7)没有工程维护管理台账和维护管理档案,或者档案整理归档不及时的,每项每次减5分。 (本标准由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加减分标准(试行)》 一图读懂:《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临沂市人防领域从业企业分级分类评定加减分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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