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检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 |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已完工项目),每年一次 |
市、县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2.《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第十六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2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能源类、交通运输类及城建类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
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 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5%比例,每年一次 |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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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
5%(已开工项目),每年一次 |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4 |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项目 |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
5%,每年一次 |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5 |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
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
1.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2.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3.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4.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 5.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 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3%,每年一次 |
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6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供电公司 |
1.电力设施产权人是否在电力设施易受损坏地段或位置采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措施; 2.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三条中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四条中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输送管路保护区的行为。 4.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是否遵守《条例》第十五条中有关规定。 5.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是否遵守《条例》第十六条中有关规定。 6.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七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八条中指出的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0%,每年一次 |
市、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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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检查 |
全市各发电企业(不包括垃圾发电企业) |
1.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三条中指出的危害发电设施的行为; 2.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七条中的活动,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从事《条例》第十八条中指出的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0%,每年一次 |
市、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行为。”第四十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二)进入供电企业或者用户的供用电现场进行检查;(三)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四)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五)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六)对涉嫌窃电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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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煤矿企业生产情况检查 |
煤矿企业 |
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00%,每年1次 |
市、县级能源部门 |
1.《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 2.《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十七条。 3.《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第五条。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9 |
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煤矿企业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及全员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应急管理等;现场安全情况,包括领导带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等情况。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
100%,每年1次 |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
100%,每年1次 |
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修订)第四条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
10 |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
企业 |
对管道企业未能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30%,每年一次 |
市、县油气管道保护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列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