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深化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创新,优化金融服务发展环境,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普惠金融服务,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扶持,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乡村振兴领域融资主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本条例所称乡村振兴领域融资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乡村振兴领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新市民。
第三条 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策激励、包容审慎、科技创新、安全稳健、数字赋能、健康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服务协调工作履职。
市委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商城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促进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特别是承担中央单位定点帮扶任务的)、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学会等应当开展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宣传教育,普及金融服务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五条 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特色产业金融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普惠金融特色服务。
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立足“支农支小”,加快发展普惠金融。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乡村振兴领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鼓励引导设在乡镇的涉农金融机构网点,将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结合实际开发普惠金融产品,针对乡村振兴融资主体在产品渠道、评级授信、担保方式、还款方式、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开发普惠金融产品,探索差异化、多元化普惠服务模式,为乡村振兴融资主体提供有精准高效金融服务。
第八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服务中融入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创新开发符合乡村振兴融资主体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技术升级和农村污染治理等生产经营方式的绿色转型提供金融支持,促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第九条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金融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机制,建立金融参与村庄或乡村产业项目规划名单库,成立村庄规划金融顾问服务团队,提供财务顾问、融资策划、信贷支持等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乡村产业发展,助力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第十条 支持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美德积分评价和金融转化机制,完善美德信用信息采集、积分评价流程,客观反映村民、家庭、企业(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履约行为、经济行为。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助力提升农村信用体系,完善全市统一的个人美德信用信息化平台,整合美德信用信息,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美德积分,进行差异化分级授信。
第十一条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积极拓宽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进行融资的渠道,稳妥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益分配权质押,建立健全抵质押登记管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抵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拓展便捷实用的“四雁振兴类”贷款产品,为乡村振兴中的关键群体“头雁”、“归雁”、“鸿雁”和“雁阵”等“四雁人才”提供针对性的优惠利率信用贷款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加大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政策性保险的推动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管理,确保补贴资金拨付规范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投保简单、缴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金保险产品,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群体的健康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长期护理险业务,加大科技理赔手段创新,扩大县域地区覆盖面。
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等开展合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融资主体的保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支持,提升可获贷额度和便利。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数字化应用,依法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征信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提供基础金融信用信息和服务。
依托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全市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应用,统一金融服务、信用服务和数据服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等数源单位应当持续稳定地向平台共享信用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将平台信用报告查询纳入信贷审批流程。鼓励金融机构与平台对接打通,共同研发和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群体提供差异化普惠金融服务。
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获取信息的保护,依法收集、保存和使用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创新金融科技产品,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评估模式,提升线上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扩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规模和比重。
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完善发展“人才贷”“人才险”“人才板”等定制化金融产品。加强科技金融机构建设,推动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村治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宣传教育,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鼓励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方乡村振兴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乡村振兴融资主体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情况,适当对相应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完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乡村振兴领域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融资担保费率在合理水平,为乡村振兴融资主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获得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林权、禽畜活体、养殖圈舍、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抵质押物(权)纳入反担保的业务范围,有效激活农村各类产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敢贷愿贷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临沂机构,可对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在再贷款、再贴现、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激励机制,将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情况纳入银行机构评价,在财政、税收、社保、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资金存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无序、恶意竞争,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