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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360274559/mzj/2024-000013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临民〔2024〕23号
成文日期 2024-08-03 发布日期 2024-08-0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鲁民〔2024〕23号)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范围,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

(一)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各县区要加强各类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工作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接县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一般应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先后顺序逐类进行审核,根据实际及时转换审核确认工作程序,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政策。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一)提高源头数据质量。用好山东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汇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信息,使用并动态更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申请人自主申报、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信息并逐级上传,加强数据共享,做好省级数据库使用维护工作,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充分发挥“大数据比对+铁脚板摸排”的作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经常性数据比对,明确信息共享方式和数据比对频次,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加强线下核查,依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基层力量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共享至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各县区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县区要及时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实现精准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发现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发现困难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部门责任,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按照有关政策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他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就业救助。常态化开展“10+N”公共就业招聘服务专项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以上群体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以上群体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统筹用好城乡公益性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急难社会救助水平。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24小时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人员及其家庭,在审核阶段发现其本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视困难程度先发放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金;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可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阶段性提高急难型临时救助额度,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引导多方力量参与。

1.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服务类社会救助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制度覆盖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及孤困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鼓励开展慈善帮扶。持续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建设,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重点关注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群体,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进行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拓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按规定落实针对低收入人口的取暖补贴、殡葬费用减免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社会救助工作基础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监督落实。各级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利益。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夯实基层基础。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救助帮扶标准、优化工作流程等。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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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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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8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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