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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4-0000268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部门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3-09
文号 临财资〔2023〕7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企业平稳运行,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临沂市财政局对原《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8月,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制定了《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工〔2020〕7号),并逐步加大对供热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力度,为缓解供热企业负担,确保中心城区居民供热工作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走高,各供热企业成本倒挂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原办法执行过程中发现,资金分配权重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亏损占比过高,不利于调动企业降低成本、挖掘内在潜力的积极性;二是成本控制指标的可操作性不强,企业间成本控制指标横向不可比,指标评价可操作性不强;三是对城区居民供热的贡献度方面的激励不够。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研究修订了《管理办法》,已征求有关部门和局相关单位科室意见,并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预算编制执行及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共5章22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界定了供热补贴范围。供热政策性补贴是指在煤热价格联动基础上,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机制,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等方面的补贴资金。原办法补贴对象为“已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直接为市中心城区居民提供冬季集中供热的企业”。新办法将补贴对象修订为“已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为市中心城区居民提供冬季集中供热的企业”。

(二)增加和细化了相关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供热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供热保障工作。新增市发展改革委职责,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制定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对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职责进行了细化。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市国资委负责牵头组织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的预算编报、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运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配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调整了补贴资金分配因素及比例。明确补贴资金实行供热季开始前预拨、供热季结束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对补贴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比例进行了调整,取消原办法成本控制考核,增加居民供热面积考核因素。补贴资金分配按照核定的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额、居民供热面积、供热运行考核结果分别占60%、20%、20%的比例,进行因素法分配。补贴资金分配既考虑以补亏损为主,同时兼顾各企业供热贡献和供热运行考核结果,使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合理、高效,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四)新增了中心城区所在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贴的表述。考虑到近年煤炭价格持续走高、市级财政补贴压力较大的情况,参照省内部分地市做法,建议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对属地供热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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