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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4-000026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财资〔2023〕7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09 | 发布日期 | 2023-03-09 |
生效日期 | 2024-04-01 | 失效日期 | 2025-04-01 |
统一编号 | LYCR-2023-0210003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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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资〔2023〕7号 市直有关部门,中心城区各供热企业: 为确保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企业平稳运行,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企业平稳运行,促进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山东省供热条例》《临沂市供热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9〕83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在煤热价格联动基础上,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机制,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等方面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供热企业是指已取得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为中心城区居民提供冬季集中供热的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各供热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供热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定期对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制定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会同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市国资委负责牵头组织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运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配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心城区供热企业要落实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工作;降低供热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预算编制、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五条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市国资委每年汇总提报补贴资金预算申请,编制补贴资金绩效目标。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提报的补贴资金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补贴资金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及时批复预算。 第八条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规模,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资金拨付建议,按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配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实行供热季开始前预拨、供热季结束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分配按照核定的供热企业政策性亏损额、居民供热面积、供热运行考核结果分别占60%、20%、20%的比例,进行因素法分配。 某企业供热补贴金额=预算资金总额×(某企业政策性亏损额÷政策性亏损额合计×60%+某企业居民供热面积÷供热面积合计×20%+某企业供热运行考核得分÷全部企业供热运行考核总得分×20%) 第十二条供热季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算评估,报告应体现居民供热收入额、成本额、亏损额、供热面积、单位煤耗量等,为补贴资金分配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供热运行考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工作落实、设施建设、供热运行、安全生产、网格服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科学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加强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市国资委牵头组织对供热企业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国资委按照事前确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对属地供热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原《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工〔2020〕7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区居民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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