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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0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临司发〔2021〕12号
成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4-29
生效日期 2021-06-01 失效日期 2023-06-05
统一编号 LYCR-2021-0030001 效力状态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司发〔2021〕12号


各县(区)司法局:

现将《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9日


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年度考核,教育、引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施规范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党的组织是否健全,对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管理是否落实,党的组织活动开展是否经常;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名称、章程是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合伙人是否在两人以上,是否有三名以上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是否存在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变更执业住所的情况;

(五)是否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的辅助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六)是否落实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公共积累和风险防控机制,公章函件和业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七)是否建立执业活动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存在因执业活动被投诉未查结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较好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三)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重大纠纷;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管理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能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各类审批材料和信息数据。

(五)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已按要求积极完成整改;

(六)较好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所不能保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的;

(二)放任、纵容、袒护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能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等制度的;接受委托、代理重要案件没有报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有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没有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本所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细的;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收取服务费,没有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和开设公户的;收取委托人缴纳的法律服务费后没有开具发票交付委托人的;

(四)没有与所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聘用的文秘、财务、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列明职责、权利、义务的;实习人员、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没有在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

(五)不能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基层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拒绝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弄虚作假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六)没有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其他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七)不能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违规使用名称、擅自变更或私设执业地点等违规行为的;

(八)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不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办理的形式,依托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表格申报、材料审核、电子签章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下载留存年度考核和机构、人员变更、注销等材料。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和本所年度工作总结后,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系统”上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三)获得各类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相关材料;

(四)与上年度新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充或者做出说明,也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材料审查,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可以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核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考核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上注明考核等次,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符合年度考核“合格”等次标准,但经考核发现该所在队伍建设、业务开展、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报山东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报山东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 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山东省司法厅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形式、住所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对执业表现做出评价,评定考核结果等次,记入本人执业档案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年度考核,教育、引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负责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的考核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四至六月集中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应当与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在本市正常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参加上一年度的年度考核: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等活动,全年暂停执业的;

(三)上一年度经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因故因病全年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考核内容;

(二)是否存在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情形;

(三)是否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否存在挂靠等情形,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情形;

(四)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等情形;

(五)是否服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是否能够较好履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

(六)是否存在因执业活动被投诉未查结的情况;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是否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八)是否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的总体评价,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出色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党忠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业务精湛、服务为民,在本地区威信高、形象佳、影响好,在本行业典型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

(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类活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事迹突出的;

(四)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带头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建设的;

(五)依法、诚信、规范、尽责执业,业务开展有特色、有亮点,无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举报投诉的;

(六)考核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含同级以上机关单位、社会团体)表彰奖励、表扬宣传的;或本人撰写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的文章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的;或个人开展执业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介宣传推广的;

(七)考核年度任县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或任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含同级以上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的;或在行业协会任理事以上职务的。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符合下列标准的,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能够依法、诚信、规范、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考核年度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当事人有效投诉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

(四)能够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等各类活动的;

(五)能够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较好遵守本所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一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故不能如期缴纳协会会费,未履行好会员义务,在提醒告知期内按时完成的;

(四)超出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收费,经检查发现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在限期内如数退还给投诉人的;

(五)在接待当事人后没有给当事人告知风险的;

(六)主持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没有将合同交付给委托人的;

(七)其他不符合《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的。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两件以上(含两件)的;

(二)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超出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收费,经检查发现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在限期内没有如数退还给投诉人的;

(五)违反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自收案或者私自收费的;

(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当事人费用的;

(七)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允许,就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等敏感案件接受媒体采访或者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担任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对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中考核为“不合格”负有直接责任的;

(九)其他违反《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十)上一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第二年仍符合基本称职等次标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办理的形式,依托全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表格申报、材料审核、电子签章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行下载留存年度考核和机构、人员变更、注销等材料。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系统”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三)获得各类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相关材料;

(四)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未满半年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对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在“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系统”上报提交至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完成初审工作,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重新进行考核。

考核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考核等次,可以征求同级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逐级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核。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注明考核等次,加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专用章。

因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考核结果”栏单独注明原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由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一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予以公告。

第五章 考核结果适用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先树优人选优先推荐。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依法依规正常执业。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监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文字解读:《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临沂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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