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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852681291/zfb/2019-000006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10-2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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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10月22日颁布施行,该《办法》对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水平,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参与各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在保持整个城市的生态平衡方面起积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生态措施,因此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景观和环境的改善,进而影响到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管。 (二)修订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规范性文件的迫切要求。2006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了《临沂市城市市政公用办法》(临政发〔2006〕33号),该办法对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办法已经适用了10年,不仅绿化工程主管部门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其中的部分内容与我市园林绿化发展实际不符,不能充分发挥指引和规范作用,亟待修订。 (三)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水平,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参与各方行为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提升,绿化投资规模持续加大,不仅有利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上水平提档次,也有利于改善我市城市的面貌和环境。 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低投入、粗经营、精品少、责任不清、质量监督管理不严等问题,影响了我市园林工程整体质量水平。只有有效的规范绿化工程参与各方按规则办事,强化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质量水平,打造更多的精品工程和样板工程。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和依据 《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被市政府列入2017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后,市园林局依据有关程序,立即制定了《办法》起草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起草工作组人员深入分析研究当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有关趋势,认真调研我市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和养护现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政策,针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发展存在的问题,借鉴上海、郑州、东营等城市先进的做法和经验,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即广泛征求了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本单位相关科室以及市法制办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终稿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送审稿)》分5章,共计35条,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质量责任、质量监督和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1.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送审稿)》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和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2.明确了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市园林局是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1500平方米以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县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关于质量责任 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办法(送审稿)》比较详尽的列举了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明确了各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提供了主体保障。 (三)关于质量监督和检查 1.明确了园林质监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的职责。 2.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或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3.规定了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程序和应提供的资料。 4.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5.重点规定了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最终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参加市园林绿化示范工程和花园式单位的评选等事项。 (四)关于法律责任 1.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规定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 3.规定了有关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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