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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09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17〕59号 |
成文日期 | 2017-10-22 | 发布日期 | 2017-10-23 |
生效日期 | 2017-12-01 | 失效日期 | 2023-12-01 |
统一编号 | LYCR-2017-002009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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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2日 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地坪、雕塑、园路等绿化工程。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和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15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各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住建、财政、环保、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园林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本单位从事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绿化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三)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文件报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四)绿化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将绿化工程设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六)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七)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土方、苗木、供水、排水及园林景观建筑、小品等项目科学设计、合理施工;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 (二)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三)参与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绿化工程; (二)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三)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绿化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压缩工序; (四)对施工质量组织检验,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检查、验收; (五)依法向建设单位和市园林质监机构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六)加强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期间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景观效果和苗木成活率。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配备满足工程要求的专业人员; (三)制定完整的监理规划和细则,及时、真实地记载监理记录,作好监理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查和联合验收制度,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 (五)发现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时,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需要检测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在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绿化工程参建各方执行质量强制标准情况,核查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检验制度及从业人员资格和质量行为; (三)巡查、抽查绿化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或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绿化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绿化工程质量的问题时,依法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规划许可证或立项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四)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五)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项目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书,确定专门质量监督人员,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七条绿化工程开工前,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到绿化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施工中,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等进行全面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计划书中确定为监督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通知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根据质量监督方案和计划安排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2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绿化工程的关键部位或者环节存在严重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解决,达到质量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对违反绿化工程施工规程的施工行为,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把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记入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作为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派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绿化工程参建各方对合同履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对工程进行外观评估和实测实量,初验合格后,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对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工程养护管理期。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工程绿化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绿化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绿化工程,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备案。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绿化工程,不得参加市园林绿化示范工程或花园式单位的评选。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绿化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在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131 号),此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2 号),此文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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