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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1-0000034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文号 | 临政发〔2021〕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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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精神,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临政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21年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落实国发〔2020〕13号文件要求调整14项行政权力,自主决定调整23项行政权力。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该批取消、下放事项进行认真研究,逐项提出衔接和承接意见。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通过审议后正式印发。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主要是明确本次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数量,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衔接、承接落实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省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并对应调整权责清单,确保相关事项承接到位;对委托下放实施的事项,要加强主动对接,确保及时签订委托协议并获取“二号章”。对省级调整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编制完成职责边界清单;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2月19日前完成承接落实工作。 (二)附件部分,分为4个表格。 一是《衔接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1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取消7个行政许可事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和“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变更3个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取消“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市场监管局将这3个事项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委托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将“肥料登记审批”中包含的复混肥审批权限改为“肥料备案”;将“乡村兽医登记”改为“乡村兽医备案”。 二是《承接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2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本次调整实施了4个行政许可。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调整由临沂市商务局实施。将农业农村部门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和广播电视部门的“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分别纳入对应行政许可事项,增加省级审批权限。 三是《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共取消21个行政权力事项,其中5个行政许可、14个行政处罚、1个行政检查、1个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是《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省市场监管局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将“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下放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实施。 《通知》对取消、下放等调整实施的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责任单位,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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