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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0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2-0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临政发〔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市政府决定,对应调整37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衔接、承接落实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对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对省级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并对应调整权责清单,确保相关事项承接到位。对委托下放实施的事项,要加强主动对接,确保与省直部门及时签订委托协议并获取“二号章”。对省级调整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编制完成职责边界清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制定的衔接、承接落实方案及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获取的“二号章”)等资料和贯彻落实情况于2021年2月19日17:00前,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科。


附件:1.衔接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1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2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3.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4.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附件1


衔接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1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

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铬化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直接取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铬化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 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

县级公安部门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取消县级公安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改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 通过“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局、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

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3

省自然资源厅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行政许可

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应取消省级林业部门实施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事项。

取消许可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2.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林业部门


4

省自然资源厅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衔接取消“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渔业自然保护区审批”3个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要求,相应取消“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事项。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 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市林业局、各县(区)林业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5

省商务厅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相应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2个省级初审事项。

取消许可后,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 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 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己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商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


6

省商务厅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

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7

省农业农村厅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将“复混肥审批权限”改为备案。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市场流通的肥料产品开展抽检,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8

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直接取消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

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9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乡村兽医登记

行政许可

衔接取消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乡村兽医登记”,改为备案。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0

省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衔接取消林业部门实施的3个行政许可事项“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转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同时,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相衔接,委托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委托实施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2.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2


承接国发〔2020〕13号文件附件2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

省农业农村厅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将“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与原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核”事项,调整为新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事项。

调整权限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省农业农村厅要严格实施许可,加强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管。农业农村部要加强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 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省农业农村厅要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等部门。

3.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2

省商务厅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下放至临沂市商务局实施。

下放后,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指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 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市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 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商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及权限

事项类型

调整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3

省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行政许可

取消原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包括高清节目等)、台名、技术参数等事项审核”,调整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和初审—①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②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省级)、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事项。

调整权限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省广播电视局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情况推送至广电总局,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开办情况。

2. 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广电部门


4

省广播电视局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取消原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调整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和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①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②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初审”事项。

调整权限后,广电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 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广电部门



附件3


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委统战部、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2

省自然资源厅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3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4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5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6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检验;逾期未检验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7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8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或者登载,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9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资格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10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1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12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

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3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节能认可

其他行政权力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4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15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

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6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四十七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17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核准。”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

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8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19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

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20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21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附件4


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下放后审批部门

下放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

省市场

监管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委托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衔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要求,将新增权限继续委托实施。

委托实施后,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2. 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3. 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4. 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5. 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下放后审批部门

下放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2

省市场

监管局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的审核

其它行政权力

下放至市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及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规定,中小微企业提交的贷款贴息申请,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下放后,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各市知识产权质押贴息分配方案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2. 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监管;

3. 省财政厅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

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


 

图表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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