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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3-000006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03-29 |
文号 | 临政字〔2023〕25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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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23〕25号),现将《通知》的制定背景、出台目的和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经济普查,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我国曾先后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经济普查(2003年因全国“非典”特殊原因,第一次经济普查推迟至2004年开展)。2022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出台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我市统计基础,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五经普面临的新挑战 与以往经济普查相比较,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全面摸清第二、三产业“家底”基础上,还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调查了解国民经济各行业间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数据的有效衔接。调查单位量增长、普查对象形态多元和调查内容增加三方面因素极大提高了普查组织实施难度,本次普查面临着比以往历次普查更多的难题和更大的挑战。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具体包括:指导思想、普查内容、组织实施和有关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要求,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全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 1、普查对象和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3、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主要完成普查机构组建、“两员”选聘培训、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和普查宣传等工作。 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主要完成普查数据登记、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发布等工作。 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5年底前),主要完成普查资料编辑、开展分析研究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创新手段,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2、市级普查机构。市政府将成立临沂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 3、县(区)级普查机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做好普查工作中典型人物和事迹的宣传,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为了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明确提出了五项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2、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3、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电子证照信息等,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4、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确定的“两员”报酬标准和负担比例分级承担。 5、强化成果运用。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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