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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3-0000089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23〕2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27 | 发布日期 | 2023-03-28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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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字〔2023〕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全面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全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1.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选聘培训、综合试点、单位清查、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2.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和总结表彰等工作。3.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5年底前),开展分析研究、资料编辑和数据库完善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创新手段,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临沂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把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重点工作计划,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好经费、人员、交通、办公场所等“四落实”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配合。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市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市大数据局负责和协调数据处理环境所需政务云资源方面的事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地图资料方面的事项;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普查表彰方面的事项。临沂商城管委会负责和协调临沂商城各类市场内单位的普查工作。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协同市统计局开展相关调查工作。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全国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有条件的县区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激励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依法规范进行普查,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持数据质量第一,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国家、省、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手段方式。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电子证照信息等,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四)落实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确定的“两员”报酬标准和负担比例分级承担,不得拖欠。对因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 (五)强化成果运用。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方案,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时发布普查成果;要深入挖掘普查数据价值,分析研判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征,积极主动服务宏观决策,切实发挥好统计的参谋咨政作用。要及时总结实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创新做法、工作亮点和宝贵经验,在市级层面适时推广应用。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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