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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3-0000061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图文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11-11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3〕11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文字解读:《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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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障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制定《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现就《专项规划》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全国地面气象观测站网高质量发展,经中国气象局批准,临沂国家气象观测站于2023年1月1日升级为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保护标准高于原观测站,根据《山东省气象局观测处关于做好国家气象观测站升级国家基本气象站工作的通知》(气测函〔2022〕120号)要求,修订《专项规划》。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内容概况。《专项规划》共有城乡概况、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等五个部分,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指导思想、规划依据,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现状分析与评价、气象观测站周边现状及规划要求,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等十二个方面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全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主要原则、具体要求、保护范围和标准。 (二)总体要求。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1.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保护范围和标准。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以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畅通和自然光照; 观测场最多风向(NNE)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四)建设项目规划要求。本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专项规划》由临沂市气象局编制,由气象主管部门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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