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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1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新闻发布 发布日期 2021-11-18
文号 临政字〔2021〕12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新闻发布:临沂市召开《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临沂市召开《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11月18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张元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

沈庆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改革发展科科长


主持人

张庆龙  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和对外传播科科长




     

     

     

     

     

2021年11月15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政策进行细化。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实施意见》内容,主要介绍两方面情况:一是《实施意见》出台背景,二是《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01   
《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上述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因此,制定《实施意见》,是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能,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内在要求。


去年以来,我市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入市面积居全省第1位,解决了一大批项目落地难问题。但由于缺少具体抵押融资政策支撑,对这些已入市土地,多数银行没有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影响了企业贷款融资。

02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抵押的内涵和原则、设立抵押的条件、设立抵押的程序、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抵押权的注销、抵押权的处分等七项内容。


(一)抵押的内涵和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设立抵押的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立抵押。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设立抵押的程序。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四)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抵押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抵押权变更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抵押权的注销。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六)抵押权的处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七)其他。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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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体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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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扩大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措施,为入市流转破除了法律障碍,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赋予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权能。


2020年3月我市启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以来,全市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居全省第1位。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地价依据。莒南县在全省率先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标准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解决了项目落地问题,也激发了土地资源活力,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增加了农民收益。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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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持有不动产权证。


(二)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不动产权证书;4、主债权合同;5、抵押合同;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下一步如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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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工作,是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快推进抵押融资。我局将会同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加强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抵押登记工作,指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抵押融资,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


(二)深入推进入市改革。我局将密切关注国家、省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最新政策动向,加强分析研判,与时俱进健全完善我市的入市政策,推动形成政策集成效应,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放明白纸、新闻媒体宣传、送政策上门等方式,广泛宣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知晓掌握抵押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有关企业、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推动抵押工作顺利开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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