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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1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1〕126号
成文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1-15
生效日期 2021-11-15 失效日期 2023-11-1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

临政字〔202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大权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抵押的内涵和原则

本实施意见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入市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设立抵押的条件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登记为前提,未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立抵押。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2. 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3. 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的;

4.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的其他情形。

(三)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三、设立抵押的程序

(一)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 抵押担保范围。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 不动产权证书;

4. 主债权合同;

5. 抵押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登记簿予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同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抵押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四、抵押权的变更和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双方应当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抵押权变更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五、抵押权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六、抵押权的处分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新闻发布:临沂市召开《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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