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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852681291/xtmlwh/2019-0000043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临政办字 发布日期 2019/03/22
文号 临政办字〔2019〕22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


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行为,形成更加全面、专业、权威、客观的评估机制,提高决策执行效率和督查落实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决策支持服务工作的意见》、《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是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独立于决策执行单位、监督单位之外的组织或者机构根据委托,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客观求实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可以列入第三方评估范围: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要民生政策;

(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五)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委托方择优选择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业公司、有关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力量,与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可以从市级预算单位中定向确定,也可以委托社会智库等非市级预算单位承担。

曾参与被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的机构作为利害关系方,不得受托开展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大局和相关政策要求,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应完全独立于评估对象,具备评估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资质,能够熟练运用先进的评估技术和方法。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外聘专家参与,但不得变相转包。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时,可以采用数据采集、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整理决策实施效果信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理论归纳相结合等方法对决策实施效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围绕下列内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一)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实施,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创造性实施决策的情况;

(二)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实施前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比较分析,以及是否达到决策预期目的;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四)社会公众满意度及对决策的评价;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方根据全市重点工作、《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市领导要求,提出拟评估项目,明确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有关规定,确定条件要求,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提出第三方评估方案,制定评估步骤和标准,建立指标体系,明确研究方法,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四)提供评估信息。评估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如实提供涉及评估的相关资料,实事求是反映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五)开展科学评估。评估机构根据需要,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

(六)交付评估成果。由委托方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和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支付义务,并将评估成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采纳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保障决策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发现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作为、乱作为或由于失职影响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落实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经评估确认为优秀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成果的,应当及时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与第三方评估机构就委托事项的内容、要求、期限、经费预算、违约责任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统一开展的第三方评估以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方式开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采购。具体经费保障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过程中,严禁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严禁参与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严禁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对相关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不再委托其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对外披露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信息,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表与评估内容相关的言论或文章。

第十九条 评估对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的开展,对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沂积极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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