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2-0000005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媒体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媒体解读:法治乡村建设有了“硬杠杠”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亮点解读 |
|
12月3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审议修改过程、主要内容特点和贯彻实施措施。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于2021年10月20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分别为总则、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乡村依法治理、乡村法治保障和附则。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经费保障、表彰奖励等内容。第二章“法治宣传教育”,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应当采取各项措施,向农村基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规定了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村级组织和村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乡村依法治理”,规定了依法开展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第五章“乡村法治保障”,规定了为法治乡村提供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保障的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法规的施行时间。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立足我市实际,围绕解决法治乡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注重总结我市基层法治建设的成熟经验,服务农村基层生产生活,保障农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乡村振兴中心大局。此条例的制定出台,必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夯实法治临沂建设的基层基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解读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基层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通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等方式,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农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发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在宣传法律知识、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人民调解员和网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学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和完善法治主题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在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中体现法治元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场所建设纳入村庄规划。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 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等化发展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对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村一法律顾问、涉农法律援助、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市县区政府制定措施,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延伸,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城乡均等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并将法律顾问信息向社会公示。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乡村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向村民公布,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村法律顾问工作评估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村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村法律顾问奖惩的依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涉农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事项的法律援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因经济困难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加强“一站式”调解中心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拓展选聘途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农村矛盾纠纷化解。 规范办理村级事务 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坚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网格化管理、村级重大决策、小微权力清单、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作出规范,着力推动村级组织依法规范办理村级事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优化基层网格设置,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进网格员专职化、网格实体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网格员做好农村社情民意调查、重点人员信息采集、隐患排查处置、政策法律宣传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工作。 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公开权力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应当按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办理相关村级事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会议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通过村务公开栏、手机应用程序等便于村民知晓的方式落实村级事务公开。村民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查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释;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强化乡村法治保障 维护农村治安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参与形式,推动基层组织、群众参与立法工作,加强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法治乡村建设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加强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深化农村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依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作用,推进乡村诉讼服务站、法官联络点建设,利用移动微法庭推行网上立案和案件远程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环节矛盾化解,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涉农领域的法律监督工作。 (临报融媒)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