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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22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字〔2020〕112号
成文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29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政字〔20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临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要求,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序开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对我市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水库、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配合、支持国家和省级层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

(二)做好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对由市、县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水库、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

2.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水库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3.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对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地质勘查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4.开展森林、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未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森林、湿地资源,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登记之外的森林、湿地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5.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自然资源登记,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局等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

三、时间安排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利用4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一)第一阶段(2020年至2023年)。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对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开展市、县两级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23年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及其他需补充完善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市全覆盖。

四、职责分工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各县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承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进行登记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等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水利局协助提供水流、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水库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及河长制工作成果等资料。协助划定水流、水库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关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协助提供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等统计资料;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等历史资料;协助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确权登记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提供行政许可相关资料。协助划定相关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并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大数据局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互享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市政府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积极支持、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市政府直接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推进工作开展,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强化统筹配合。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途径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提高社会认知度,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大专业队伍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业务水平,确保工作成果质量。


文字解读:临沂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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