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02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临政字〔2020〕138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临政字〔202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停车管理水平,缓解停车矛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安全便民的总体要求,通过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改善停车环境,力争在3-5年内,形成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协同治理。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明晰停车管理职责,构建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配合、社区主动参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机制。 (二)因地制宜、差别供给。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分类确定停车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科学配置停车资源,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严格控制出行停车供给,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 (三)调控需求、绿色出行。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加大出行停车需求调控力度。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推进城市绿道建设,推动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融合发展,增加市民出行选择方式,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重,减少私家车使用率。 (四)智能管理、信息共享。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融通共享各类停车资源数据信息,实现停车资源“一网运行”。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提供停车信息查询服务,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市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五)重点突破、依法治理。以老城区、中心区、居住区等区域为重点,实施交通组织精细化改造,规范设置停车设施,挖掘停车资源潜力。以停车入位为目标,建立健全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大执法管控力度,借助社会力量协助执法工作,实现停车执法全覆盖,逐步消除停车乱象。 三、重点工作 (一)适度增加基本停车供给 1.加强规划统筹。将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用地管控。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停车设施布局,制定近期实施方案,建立停车设施项目库,并及时对外公布。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2.明确建设重点。以居住区、医院、各类批发市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3年内,中心城区开工建设5个以上停车设施示范项目,新增公共停车泊位1万个以上。推进在各类换乘枢纽同步建设停车场、自行车(电瓶车)停放场所以及充电桩、充电站等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增建停车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允许其对外开放并收益。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公共资源,设置临时停车场。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鼓励学校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合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充分利用存量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公用人防工程,在保证保障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支持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合理利用公共空间。统一规范城市道路两侧开放场地的停车位设置。其中,对城市形象展示区、人流密集区域内的开放场地,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停车位;对其他场地,属地城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点位,道路两侧建筑物业主应当配合施划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降低绿地率的情况下,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或者改造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利用边角空地等闲置公共资源设置停车泊位,其周边道路具备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组织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统筹推进中心城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桥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有效引导出行停车需求 5.落实公交优先政策。按照公众利益优先和效率最优原则制定城市交通政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个体交通为辅的城市交通格局。统筹规划布局公交首末站和中途停靠站,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半径全覆盖。重点解决高铁站、飞机场等交通节点的公交配置,与市内交通实现无缝对接。调整优化公交线网和发车间隔,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覆盖范围、缩短公众出行时间成本。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打造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把步行、自行车、公交车等慢速出行方式作为城市交通的主体,整合各类交通出行服务平台,打造一站式低碳出行生态圈,有效解决快慢交通冲突、慢行主体行路难等问题。加强城市轨道交通、BRT、定制公交等公共交通方式与自行车交通的衔接,加强公共交通站点的自行车停放管理和人行道环境建设,规范停车秩序。推动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融合发展,引导市民采用“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的出行方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科学规划停车换乘系统。加快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合理设计公共换乘(P+R)设施,与其他交通方式一体建设、高效组合,实现无缝接驳,引导汽车驾乘者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控制中心城区拥堵区域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范围和规模,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同一区域内,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三)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利用 9.推动单位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分类制定管理对策,推进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内部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落实错时停车责任。停车设施开放单位要加强停放秩序和安全管理,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建立共享停车引导机制。市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建立共享停车泊位管理模块,建立和实施共享停车供需沟通机制,挖掘、释放潜在空闲时段停车泊位利用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停车需求,针对矛盾突出的区域,梳理周边办公、商场等各类公共建筑的停车资源供给状况,对接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组织供需双方协商共享停车事宜。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合理分配利用商住一体居住区停车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划的车位配建标准,将商业配建停车设施和住宅配建停车设施进行区分管理,并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夜间优惠向居民开放,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日间向周边商业、办公楼宇工作人员开放,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和保管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大停车秩序执法力度 12.实行停车秩序联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会同城市管理、市场监督、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停车秩序联合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从严查处违规占道停车。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综合运用民警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在重要交通节点、拥堵严重路段加密布设高清电子警察、“违停球”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施。加大车辆清障力度,及时拖移违停车辆,提高违法停车成本。市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建立信息推送模块,充分利用数字城管、天网工程、雪亮工程以及无人机巡查等新型手段采集机动车违停信息,及时推送分享至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14.多措并举查处违法停车。建立健全交通违法行为举报机制,鼓励市民通过“随手拍”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5.加强对停车设施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开展公共区域停车秩序整治,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施划停车泊位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按项目规划设计图纸恢复用途;对擅自利用地桩、地锁、栏杆、绳索、橡胶路锥等障碍物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擅自撤除路内停车泊位、将停车设施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开展停车设施收费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公示收费价格、不按公示价格随意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快推广智慧停车管理模式 16.加快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建设。市城管局牵头制定全市城市智慧停车联网接入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完善提升市智慧停车系统平台,精准提供区域分析、各时段车辆分布、停车导流预测、潮汐规律分析等停车大数据服务,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全面联网、停车设施统一监管。市公安局牵头打造综合交通指挥应用系统和管控系统,推动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其管辖单位的停车设施落实信息联网接入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停车设施信息联网接入工作,实现全市停车大数据实时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提升停车设施设备系统智慧化水平。新建停车设施在符合停车规划设计规范前提下,设备系统原则上要求具备车牌识别、移动互联网支付技术(二维码、ETC、无感支付等)、车位感知、场内诱导、车位预约等功能,并与市智慧停车系统平台相衔接。现有停车场服务企业要按照城市智慧停车信息联网管理规定,加快升级改造停车设施设备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构建智慧停车诱导服务体系。依托市智慧停车系统平台,促进智慧停车诱导、自动识别车牌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在中心区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规划建设一批城市级智慧停车诱导服务显示屏。加快推广面向市民的智慧停车诱导服务移动端“乐泊临沂”APP以及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为公众出行提供实时引导、泊位搜寻、使用状态、收费信息、场地导航、无感支付等停车全流程服务,有效提升市民群众停车体验以及现有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停车诱发的交通拥堵。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实施积极的停车保障政策 19.优化用地。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医院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其建设规模应当一并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心城区未出让的30亩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停车场、绿地、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有效供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土地复合开发利用,新增土地供应需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停车位的,可以将相关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要求纳入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下建设停车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执行临沂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城市更新、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暂时难以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财政奖补。研究出台停车场建设奖补政策,适当给予扶持。鼓励独立占地停车设施综合开发利用,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新建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审核。新建公共停车设施,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22.简化审批。对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的,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程序依法调整原规划核定的指标。对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研究简化审批程序。对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按照特种设备类报建,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立体停车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 23.组织开展停车设施普查。依托市智慧停车系统平台建设城市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市城管局牵头每年开展1次城市停车设施普查专项行动,全面收集全市经营性停车设施基础信息和停车服务收费情况,并及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泊位信息数据库。建立停车设施信息系统动态更新机制,对新增或调整的停车泊位进行动态更新,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促进停车设施专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化原则,完善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授权经营制度,提高运营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支持有关企业发展停车产业,跨县区运营管理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将住宅配建、公建配建停车设施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快停车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针对停车经营企业和驾驶人的停车信用体系。制订停车场管理规定或停车设施运营服务规范,确定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规范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服务行为,保障停车设施使用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停车服务企业和驾驶人,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公示并采取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 26.加强停车行业自律建设。推动成立临沂市停车协会,加强行业自治自律。临沂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参与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停车场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做好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工作;加强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总结、交流国内外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经验,推广行业新技术、新理念。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组织保障 27.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中心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分工,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推进机制,加强对全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研究解决停车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区(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协调推进辖区内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承办市联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8.加强工作协同。组建临沂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级人大、政协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专项视察或专题调研。各级政府要将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加强对项目推进情况的督查和考核评价。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9.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停车政策和文明停车行为的宣传引导、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政策体系的解读推送、分类培训和对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试点项目经验成效的宣传推介,扩大市民知晓率和参与度。曝光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引导市民树立停车进场、停车入位、停车付费意识。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4日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图表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