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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01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9〕142号
成文日期 2019-12-29 发布日期 2019-12-30
生效日期 2020-02-01 失效日期 2022-02-01
统一编号 LYCR-2019-0020008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9日


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8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临发〔2018〕4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确定后,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非市政府部门的,应先征得市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向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确定代建单位: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对技术、工程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 市发改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做好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全面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鼓励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水平;

(二)具有与项目相对应的管理资质、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

(四)具有相应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八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招标:

(一)已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取消相应资质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的;

(三)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代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同一个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材料设备供应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确定代建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对代建项目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三)统计、汇总代建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代建项目计划,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代建需求及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信息;

(二)组织招标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确认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并配合做好报批工作;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的规划、用地、环保、建设、消防、市政接用等相关报建手续;

(四)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及建设资金的筹措、结算和支付等工作;

(五)协助代建单位开展各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完成项目结(决)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作;

(六)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代建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技术档案及资产移交;

(七)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代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二)负责落实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文件,经业主单位确认后申报;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用地、环保、建设、消防、市政接用等相关报建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四)负责代建项目的服务事项、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施工等合同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按照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各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协助完成项目结(决)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作;

(七)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工程档案资料、财务档案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协助业主单位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工作;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报的代建方案,由组织实施部门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代建项目。待代建项目可研批复或投资概算核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确定后,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合同工期约定,保质保量开展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申请,交由业主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协助业主单位完成项目结(决)算审核、资产移交及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内容,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代建单位将项目移交给业主单位,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建设档案、竣工资料移交;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服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评审结果及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给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服务商、供货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概算,同时符合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而确需增加的,由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一)国家政策调整;

(二)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价格上涨原因,致使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代建费按照建安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取费,并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费率由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项目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参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标准,按我市实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特殊项目的代建费率可报市政府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代建奖励金纳入。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结、决)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评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一)对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等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支付代建单位奖励金,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二)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按规定扣减代建费用,并依法追究责任。扣减额度可在代建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查、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文字解读:《临沂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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