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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137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9〕118号
成文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1-09
生效日期 2019-11-15 失效日期 2024-11-15
统一编号 LYCR-2019-0020006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字〔2019〕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助力质量提升和新旧动能转换,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创新激励,是市政府对我市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资金激励,激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创新激励。

第四条 创新激励单位范围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工作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四)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的单位;

(五)获批创建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单位;

(六)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单位;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

(九)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

申报项目必须是上一年度正式批准发布的标准或取得正式依据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创新激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全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临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全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创新激励标准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三)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四)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五)获得国家、省、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荣誉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六)获批创建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省级标准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七)获得5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八)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新注册国际、国家标准化专家人才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一次性创新激励。

激励资金给予企业的,按照现行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由市与县区分级承担;给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县区级单位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

第七条 主导或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一标准起草单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第二和第三标准起草单位。

第八条 同一个单位当年所获标准化创新激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所获团体标准、市地方标准标准化创新激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市直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的申请材料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其他单位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因标准或质量等问题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和专家组评审结论,确定本年度标准化创新激励项目名单和创新激励方案,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兑现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助、激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激励。

第十四条 受奖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创新激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创新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创新激励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激励资金等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缴相应奖励,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临沂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2〕26号)同时废止。

音频解读:《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

文字解读:《临沂市标准化创新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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