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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13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19〕114号
成文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1-08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临政办字〔201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运作,支持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运作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一)改革基金管理机制。不再设立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理事会,取消基金设立、新动能直投基金项目投资及退出的政府审批。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直投项目投资等事项,由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自主决策,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提高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市基金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专业人才或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修订《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等进行科学评价;市基金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的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顶层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根据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成本覆盖+绩效奖励”的方式,核定市基金公司管理费。市财金集团代市财政局持有市基金公司股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市审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引导基金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结余投资收益和利息、基金终止清算的引导基金本金,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六)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创投基金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1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500万元。

(七)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市级引导基金出资,在产业类合作基金中一般按不超过25%的比例出资。在现代高效农业领域内的合作基金出资比例可以达到30%,在创投类合作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以达到35%,省市县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合作基金规模的50%。

(八)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基金投资临沂市内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或5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基金所投资临沂市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临沂市、被临沂市内企业收购或其主要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临沂市的,可视为临沂市内投资。

(九)明确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规定。合作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或已设立未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十)设立项目基金。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市级引导基金联合县(区)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项目基金,并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对列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市财政局、市基金公司积极申请省级引导基金的支持。

(十一)加大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完成的市内新建项目、改造提升项目,引导基金让渡该项目建设期间的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

(十二)实施财政奖励。自2019年起,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50万元。

(十三)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合作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四)个人经济贡献奖励。鼓励市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市落地投资。在临沂市内注册并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对其高管人员(每家机构不超过5人)按个人年收入贡献的40%为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市场化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带资金、项目来我市投放,引导基金可通过跟投、让利等方式给予增资增信支持。对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市级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四、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基金网上服务平台。在现有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申报渠道基础上,增设基金“线上”服务,由市基金公司建立基金网上服务平台,面向全国及时发布相关政策,为基金设立和申请基金投资提供工作指引。开通基金网上申报系统,方便投资机构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加强网上互动交流,及时在线解答业务咨询。

(十七)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市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按照标准在网上申报项目,经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筛选后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基金公司适时组织项目推介会,促进项目与基金精准对接、深度融合,加快基金落地投资,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覆盖“十优”产业。

(十八)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加强市直部门、市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三方联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会同市基金公司,定期召开会议,并确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对一服务。

(十九)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市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十优”产业牵头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对新动能创投基金的运营,市基金公司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二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市政府已出资参与设立,并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的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49号)等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财政局局长矫晓斌解读《关于进一步推动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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