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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3-000013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字〔2023〕78号
成文日期 2023-09-11 发布日期 2023-09-12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字〔202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工作部署,传承发展临沂市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文化品质提升,按照《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护意识,赓续历史文脉

临沂是山东省公布的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东夷文化的核心发祥地,是以红色文化和商贸文化而著称的千年古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资源、传承历史记忆的人文风尚,为传承弘扬我市历史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保护范围,分级分类保护

(一)明确保护对象。临沂历史城区、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青龙河传统风貌区、庠门里传统风貌区、金-银雀山传统风貌区和省市县各级公布的119处历史建筑均须列入保护范围。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凡建成50年以上且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社会价值突出的,或者建成30年以上且上述价值特别突出的,均可确定为历史建筑,并予以妥善保护。

(二)构建保护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保护规划,构建分层分类保护体系。各区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要按相关要求分类保护;各县按照属地加强对本级政府认定的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三)挖掘潜在资源。各县区政府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定期开展潜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对发现的具有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认定和公布历史建筑,并实行预先保护。

三、坚持规划引领,推进更新保护

(一)严格实施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加强引导、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要求,对我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全方位、整体性保护利用,严格控制整体格局及区域风貌。有序推动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强化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规划、永续管理的原则,实行长期规划控制。

(二)推动街区更新升级。在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在保护中更新,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和居住条件改善齐头并进,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鼓励在街区开发设置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功能区,提升街区整体活力,进一步打造高品质文化保护、休闲旅游聚集区。

(三)探索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科学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利用计划,灵活利用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满足现代化生产生活需要。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保留典型构件的前提下,鼓励原权利人单独或引入有能力的合作单位共同参与更新保护,实现文化特色、居住生活的全方位提升。

四、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历史城区保护。在历史城区范围内应注重整体性保护,保护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遗址、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符合规划确定的历史原高控制区、低层控制区、多层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四类区域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设强度,注重控制与引导、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二)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按规定经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要参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加强青龙河、庠门里、金-银雀山三处传统风貌区保护管理。

(三)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历史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历史建筑定期巡查制度,组织修缮评估,结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意见,制定修缮计划,及时修缮维护,保持历史建筑原貌特色。

五、完善政策保障,加强统筹协调

(一)推动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保护的权威性,探索名城保护的机制创新。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审批、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升名城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积极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展资金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社会募集等方式依法设立各类公益性保护基金。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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