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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0-000010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0〕2号
成文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11
生效日期 2020-04-13 失效日期 2025-04-13
统一编号 LYCR-2020-0020001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市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市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 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县区或者市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市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市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市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一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教育局局长陈海玲解读《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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