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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120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专家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0〕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教育局局长陈海玲解读《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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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3月11日印发了《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修订颁布《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保持政策衔接需要。原办法已于去年11月16日到期,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修订完善《办法》,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对于做好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十分重要。二是与国家和省对接需要。国务院和省政府定期进行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出台新《办法》,开展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有利于更好地与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对接。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等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教育局等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国务院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以及有关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等政策文件,同时还调研了全省所有市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以及市域内各县区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初稿后征求了市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吸收意见后又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了《办法》的严谨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主要包括评选意义、标准、范围和条件、设奖等次、评选办法和程序、待遇与政策等,共计十六项条款。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关于“开展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开展尊师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等要求,《办法》对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范围、标准、权重等做了适当调整。 五、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根据市司法局有关要求,本《办法》自发布1个月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2014年11月17日施行的《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4〕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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