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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06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9〕11号
成文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09-1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2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防疫监管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各县、区政府落实。以下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三)严禁餐厨废弃物(泔水)直接饲喂生猪。建立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模式,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存储、处理等全链条的工作记录,强化监督检查和溯源追踪,细化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构建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对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有关企业主体责任。(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

(四)强化运输环节监管。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鼓励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等活畜禽。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完善运输工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环节查验,降低疫病扩散风险。密切跟踪非洲猪瘟疫情动态,加强运输工具、快件、邮件、跨境电商及携带物等查验检疫。(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临沂海关、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山东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临沂分公司、临沂车务段等负责)

二、严格生猪屠宰监管

(五)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按照批批检、全覆盖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报告。建立生猪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严格处置风险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六)落实驻场官方兽医制度。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型、中小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生猪屠宰厂(场)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探索建立签约兽医或协检员制度。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严格监督屠宰厂(场)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和健康状况、落实非洲猪瘟病毒批批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报告)真实有效。(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七)严格屠宰厂(场)监管。督促指导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对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屠宰厂(场)要规范做好生猪入场、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记录,强化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加大生猪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力度,对环保不达标、不符合动物防疫等条件的,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三、严格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八)严格落实加工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生猪产品加工经营主体严格进货查验并做好记录,严把源头采购关,采购省外生猪产品的,要查验是否有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采购进口猪肉的,要查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海关等负责)

(九)加强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向市场、进入餐桌。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县区政府应组织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及时处置并溯源调查。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四、稳定生猪生产发展

(十)压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当地生猪市场保供稳价主体责任。强化市场运行监测预警,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科学划定禁养区,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加快培育示范典型,引领转型升级。适时扩大生猪粪污资源化利用扶持覆盖范围。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用地。支持生猪企业区域化全产业链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负责)

(十一)加快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并将非洲猪瘟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加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倾斜力度,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对受影响较大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施临时性生产救助,并落实好省里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简化流程,降低门槛,为规模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市财政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十二)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调整优化生猪产业布局,鼓励创建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示范场。做好畜牧大县规模养猪场(户)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与实施。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全产业链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五、强化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十三)稳定基层机构队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机构队伍。依托现有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巩固加强队伍,构建有机构、有人员、有手段、有保障,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相互协调、运行顺畅的体制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动物防疫专业力量建设,加强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强化财政经费保障,确保监测、流调、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要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有关津贴,保障改革经费落实到位,加快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改革。(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十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统筹安排涉农资金,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与维护经费,支持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发展冷链物流配送。调整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布局,推进保处联动。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加快发放进度。深化部门信息共享,推进“互联网+”监管。推进非洲猪瘟早期快速诊断、防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负责)

(十五)强化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落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强化联防联控。督促从业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等负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音频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字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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