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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19-00000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9〕9号
成文日期 2019-08-03 发布日期 2019-08-0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也是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主要数据来源。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走上规模化道路,保证达标企业应统尽统,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升规纳统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企业升规纳统的重要意义

“四上”企业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四上”企业的数量、规模和结构决定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方向。我市市场主体众多,民营经济发达,但纳统的“四上”企业数量不多,占全部法人单位的数量不足7%,特别是抗风险和适应性更强的大、中型“四上”企业占“四上”企业总数不足10%。当前,我市正处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各部门要把培育和扶持企业升规纳统作为客观、真实反映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健全完善财务账簿,依法纳统,真实上报数据,走规范化发展道路;要熟悉“四上”企业标准、纳统时间、所需材料,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确保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申报手续齐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要建立“准四上”企业培育库,做到纳入一批、储备一批,抓早抓好“升规纳统”这个稳定全市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二、准确把握企业升规纳统的标准及路径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2018年年度和2019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8〕87号)要求,升规纳统工作总体上分为年度和月度两个阶段,年度升规纳统工作一般于每年10月份开始,申报时间为开始后的1个月至1个半月不等;月度工作从2月至12月逐月进行。

(一)“四上”企业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企业。

3.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O门类,行业大类代码为79、80、81)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门类,行业大类代码为85、86、87、88、89)的规模标准为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企业升规纳统路径

企业升规纳统工作实行“五级联审”:达标企业向乡镇统计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后,由乡镇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一审”;县级、市级统计机构要逐级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行业划分的准确性、数据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二审”和“三审”;省级统计机构对市级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四审”,确认无误后报国家统计局进行“五审”(即终审),完成审核的企业正式纳入统计范围。

(三)企业申报所需材料

所有企业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统计部门在审批平台填报),营业执照(证书)。

工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利润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和生产加工现场照片,新开业单位还需提供发改(或工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对营业收入不达标,从业人员满50人的新纳入企业,还需提供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三、严格落实企业升规纳统的职责分工

企业升规纳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程,涉及行业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的原则和“党委政府全面领导、纳统主体实施、统计部门业务指导、行业部门分工负责、企业依法规范报表”的工作模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如实地反映全市经济发展现状。

1.统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按季度做好与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行政审批部门提供资料的比对,筛选建立全市“准四上”企业培育库并及时提供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测;负责组织本系统做好申报企业的程序申报和资料审核,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企业审批进展情况。

2.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牵头研究服务业企业升归纳统的奖励激励政策,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系统内企业建立财务账簿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指导、审核,督促整改完善财务账簿;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台企业升规纳统的奖励激励政策。

4.税务部门:负责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纳税企业的营业收入等信息,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准四上”企业的排查工作;负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对升规纳统企业的激励政策,指导企业依法纳税,落实企业优惠政策,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5.工信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牵头出台工业企业升规纳统的奖励激励政策,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6.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做好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培育、扶持工作;宣传、动员、督促企业申报纳统;牵头出台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升规纳统的奖励激励政策,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7.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个转企”和小微企业“双升”工作,指导企业做好规范登记工作;负责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上季度新注册和信息变更企业信息以及企业年报信息等资料,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准四上”企业培育库的建立和企业的排查工作;牵头出台“个转企”和小微企业“双升”的奖励激励政策,协助企业完善相关纳统手续。

8.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做好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贸易单位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牵头出台贸易企业升规纳统的奖励激励政策,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10.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及时申报纳统;负责每季度向统计部门提供上季度新增的用工50人及以上的企业名录资料;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11.文旅部门:负责文化、娱乐、旅游业企业和星级宾馆的培育、扶持、摸排工作;宣传、动员、督促达到规模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四、全面加强企业升规纳统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建立政府牵头,统计、发改、财政、税务、工信、住建、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人社、文旅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培育计划和激励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区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统筹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企业升规纳统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负责”的原则,建立推进有序、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企业培育和考核激励机制。各乡镇是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精心培育,做到既抓增量入库,又抓存量培育。

(二)政策激励,强化扶持。建立健全“四上”企业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在制定、落实政策上要优先扶持“四上”企业,对效益好、配合程度高的企业,发改、工信、商务、住建、财政等部门在资金分配、政策措施上给予倾斜。加大企业培育和升规纳统工作的扶持和奖励激励力度,对进入“四上”企业和列入“准四上”培育库的后备企业,有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财政支持、资源配置、专项申报、公共服务、荣誉评定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扶持和奖励激励,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土地、用电、拆迁等实际问题,帮助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三)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培育机制,对纳入“准四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重点监测,实行“一企一策”的精准扶持措施,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立企业培育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季度)研究、协调解决企业培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已入库“四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指导,统计部门要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人员,指导企业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企业上报数据有出处、有依据、有来源、可溯源,确保报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实施考核,狠抓实效。注重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强化目标引领,将升规纳统工作列入市、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列入对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加强督导检查,采取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培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加强对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的推进机制和氛围,确保企业培育和升规纳统工作取得实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日


附件


临沂市企业升规纳统业务工作指南


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定,包括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统计原则和数据采集,月度申报时限、材料和类型,年度申报时限、材料和类型,纳统业务流程,统计法律法规常识等六部分,本指南由临沂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解释。

一、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一)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等行业;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二)调查单位确定

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新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单位,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单位的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二、统计原则和数据采集

(一)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二)数据采集

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分行业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月度申报时限、材料和类型

(一)审核时间

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确认工作从2月份开始,于2月至12月期间进行,省级调查单位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每月15日、市级截止时间为每月6日、县级截止时间为申报期上月30日。

(二)审核范围

1. 2月审核范围

(1)拟纳入的调查单位。仅限两种类型:一是由“四下”调整为“四上”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二是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

上述两种类型申报时,在《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中按“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进行申报。

(2)需退出的调查单位。“四上”转“四下”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破产、注(吊)销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项目已完成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停业(歇业)单位以及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2. 3月-12月审核范围

(1)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是指申报期上年第4季度及申报年度新开业(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具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法人单位,要求申报时必须已达到规模(限额)标准;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法人单位。(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3)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4)单位名称变更的调查单位。(5)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调查单位(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专业12月申报)。(6)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调查单位(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专业12月申报)。(7)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8)需退出的调查单位(仅限12月份申报)。申报退出单位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申报类型包括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破产、注(吊)销单位,辖区变更(跨省)需退出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以及所属项目全部完工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三)申报材料

1.新开业(投产)的调查单位。《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照资料以及财务、统计和现场取证资料等。证照材料以及财务或统计资料,与年度审核中对“四下”转“四上”单位和新开业单位要求一致。

2.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新调查单位。《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单位的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的工业、建筑业法人单位、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和服务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财务资料(具体要求与年度审核中对“四下”转“四上”单位和新开业单位要求一致)。

3.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调查单位。《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证明单位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单位与原单位的对应关系,原单位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4.单位名称变更的调查单位。《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名称变更的材料。

5.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调查单位(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专业12月申报)。《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材料。

6.辖区变更(跨省)需纳入调查单位(仅限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投资专业12月申报)。《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7.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调查单位。《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一)》,变更后的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8.需退出的调查单位。只需提供《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二)》。

四、年度申报时限、材料和类型

(一)审核时间

年度审批时间以山东省统计局正式通知为准。一般为10月份开始,分两批进行,年底结束。

(二)审核范围

1.拟纳入调查单位。新开业(投产)单位及“四下”调整为“四上”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专业变更需纳入单位,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单位。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单位。

3.退出的调查单位。“四上”转“四下”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单位,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破产、注(吊)销单位,专业变更需退出单位,辖区变更需退出单位,单位界定错误需退出单位,项目已完成的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停业(歇业)单位以及其他原因需退出单位。

(三)申报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四)申报材料

1.拟纳入调查单位。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1)》,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大于50人的新纳入企业,还需提供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法人单位还需提供:证明项目计划总投资的材料(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购置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证明项目开工的材料(施工合同、或开工照片、或购置证明材料)。

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单位还需提供证明单位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材料。

专业变更需纳入建筑业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变更主要信息的调查单位。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单位发生相应变更的材料。其中,建筑业资质等级发生变更的单位还需提供变更后的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3.退出的调查单位。只需提供《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二)》。

五、纳统业务流程


六、统计法律法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节选)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通知》

音频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升规纳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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