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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1-000002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0〕13号
成文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0-12-31
生效日期 2021-02-01 失效日期 2026-01-31
统一编号 LYCR-2020-0020008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2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保证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

(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大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引领作用的骨干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项目;

(二)社会民生项目;

(三)基础设施项目;

(四)工业制造类项目;

(五)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重大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建设项目为完成或基本完成审批手续,已经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准备项目为事关长远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的项目,包括储备项目和谋划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组织申报、调度分析、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全市重大项目筛选申报、督导推进、管理服务、调研评价等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农业农村、应急、国资、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开展全市重大项目监督管理,积极服务和保障重大项目的合理需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重大项目的推进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资金,解决项目用地需求,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并按规定纳统,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跨区域项目和市属单位项目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情况、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情况、研发团队和研发能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工艺技术和设计方案先进性,市场需求与建设规模合理性,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落实、资源能源消耗、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进步和区域发展示范带动作用等内容。

(三)支持性文件材料:

1.项目立项、环评、土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意见;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的有关材料;

3.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4.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综合现场调研、座谈对接、部门反馈意见等情况,提出市重大项目建议名单,编制年度计划,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三章 管理推进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实行分级分类负责,定期平台调度,动态跟踪监测,联动协同推进。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原则上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储备项目中产生,每年未竣工的市重大项目可作为续建项目转入下一年度接续推进;对竣工项目或调整退出的市重大项目,属地县区应本着“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积极跟进服务。

第十条 用好“五个一”协调推进等工作机制,强化困难问题处置。对项目单位反映的困难问题,由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帮助协调解决。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市重大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一)对确因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按计划推进的市重大项目,年中按程序予以调整退出,并对符合市重大项目认定条件的项目择优增补。

(二)对市重大准备项目,定期进行评估,依法合规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及时调整为市重大项目。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机制要求,全面加强用地、用能、资金、水资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等要素资源对市重大项目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条 落实价费政策。对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凡国家、省规定可以给予优惠的,应逐项落实到位。对涉及政府定价的测绘收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等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下限的50%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和安排上级专项支持资金。加大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力度,优先列入基金项目储备库予以重点推介,鼓励、引导和规范各类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吸引创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支持重大项目。对市级引导基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可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按规定给予项目投资主体适当让利部分投资收益。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积极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通过金融服务系统及时发布信贷融资需求信息。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金融机构评价体系,加强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信贷总量、授信额度、资金到位率等指标的评价应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增量向重大项目集中。

第十五条 落实用地保障。各县区(开发区)应按照“有限用地保重点”的原则,加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力度,统筹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计划,在保障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上,优先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全力保障省重大项目用地,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相关标准安排专项用地指标后,对当年生产性用地不足部分,由市县保障用地指标。市重大项目实行市县联合保障用地政策,根据投资体量、环评能耗、综合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后,纳入全市重大项目用地储备库,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安排用地计划。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省市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容缺受理、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建立健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高效做好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落地全流程所涉及的手续办理;积极统筹做好供气、供电、供水、供热、通信、交通运输、安全等保障工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第五章 调研评价

第十七条 市重大项目调研评价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及市重大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调研评价采取查阅书面材料、座谈交流、现场核实、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对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管理服务、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一)重大项目县区(开发区)评价。主要是对县区(开发区)重大项目体量规模、储备转化、落地开工、投资进度及贡献度、竣工投产、综合效益、协调服务等方面工作进行评价。

(二)重大项目单位评价。主要是对项目单位手续办理、项目规模、科技含量、节点进度、投资强度、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市直责任部门评价。主要是对部门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帮扶项目推进实施、困难问题协调解决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每年对市重大项目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县区(开发区)书面材料,对市重大项目进行调研核实,按照评价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到位、成效突出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表扬;对服务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故意设置障碍、严重影响重大项目进度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字解读:临沂市重大项目管理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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