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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3-0000069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政办发〔2023〕4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18 | 发布日期 | 2023-03-20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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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4年) 为促进我市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精神,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我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3—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通过多种形式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并将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各级相关部门每年要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助残就业活动。(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2.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各县区政府) 3.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4.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从事个体经营,能够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在零售点间距要求基础上放宽50%。(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5.依托“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给予宣传推广、免费培训等帮扶。(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各县区政府) 6.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 (三)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7.“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要达到15%以上。(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 8.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并落实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适当放宽体检标准,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专业、学历等报名条件。(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9.落实“山东手造·产自临沂”推进工程,依托文旅文创资源,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政府) 10.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1.依托“如康家园”帮助不少于10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探索推广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施“企业按比例就业+如康家园集中就业”模式就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12.开发“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万人。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3.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将农村困难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排查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4.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15.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6.健全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全市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指导高校及早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县区政府) 17.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省、市、校三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8.鼓励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 19.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20.深入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鼓励执行《盲人按摩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奖补。(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1.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开展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学历+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学历层次和技能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驻临高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2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活动。(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3.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按要求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4.支持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场地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化业务经办流程。(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5.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县(区)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6.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通过高质量职业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27.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市级“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等扶持项目。广泛宣传动员,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力度,在就业相关表彰中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区政府) (三)加大宣传动员。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宣传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用人单位,宣传扶残就业先进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四)维护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各县(区)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文字解读:《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 新闻发布:临沂市召开“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主题系列第17场新闻发布会 通报了临沂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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