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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21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专家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8-15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0〕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住建局局长张卫强解读《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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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在以往城市建设中,雨水的控制以“快速排除”和“末端集中”为基本理念。大量雨水排走,一般利用管渠系统,实现雨水的收集和就近集中排放。如果遇到暴雨,较短的时间内大量雨水径流及其携带的污染物被输送至管渠末端,导致下游区域内涝风险加大。“海绵城市”有望将原来大量排至管渠末端的水提前通过吸收、存蓄、渗透等环节消化掉,成为破解“逢雨必涝”的有效途径,并补充地下水、调节水循环,在干旱缺水时有条件地将蓄存的水“释放”出来并加以利用,从而让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自然”。 二、出台《办法》的依据 1、200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200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4、2007年4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5.国办发【2015】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6.2014年10月住建部出台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 1.总则(六条):阐述了《办法》的编制依据、应用范围,明确了“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指出了“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出了目标要求,明确了住建、水利、城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2.项目立项和规划管理(六条):包含了对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要求。规划方面,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住建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管理方面,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和需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阶段向我市海绵城市推进组报送项目相关设计文件,由海绵城市推进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四条):包括建设用地选址、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相关部门应确定并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刚性指标要求;城市道路、公园、水系、绿地与广场等特殊用地,应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4.建设管理(十一条):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立交、广场新建及已建公共建筑和老旧小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要融入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市政给水排水管网漏损率需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并设置调控排放设施。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应采用节水设施,促进污水减量化。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由海绵城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同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运营管理(五条):城市道路、立交、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应用。 6.附则(一条)。 四、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要求,突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绿地与公园建设,以及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重点。城市新区、各类园区和开发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强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系统治理。老城区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城中村改造等,积极开展区域整体治理。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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