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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585729837/zfb/2020-0000232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负责人、专家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司法局局长牛兆英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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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8日,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与过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基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提出了一系列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尤其是在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2020年11月,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对相关的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我市2012年出台了《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我市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省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我市开展重大决策工作的实际,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需要按照国家省规定从体例到内容作出调整,予以重新制定。 市司法局分析研究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形成了《规定》,将《规定》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司法局、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赴平邑、费县、兰陵等地召开了由政府办、有关部门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实地查看了乡镇政府及司法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九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了决策概念、《规定》适用范围等事项。界定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采取列举加排除方式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七类事项的范围,明确了决策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的职能。 (二)确定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优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详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五大法定程序。 1、关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是法定程序,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体现,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要求,市司法局组织推选30名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和20个立法联系点,拟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从而进一步发挥专家论证作用,提高决策水平;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2、关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送请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规定》还对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内容等作了规定;如果在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发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规定》还明确了集体讨论应提交的材料、决策公布等内容。 (四)加强决策的执行、建立决策后评估等制度。《规定》规定了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决策执行中问题的解决及决策后评估等事项,并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及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五)强化了考核评价与监督机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的重要内容;建立决策执行定期报告、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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