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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85729837/zfb/2024-0000085 发布机构 临沂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负责人、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7-28
文号 临司发〔2023〕2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专家解读:山东新光法医司法鉴定所主任相亮解读《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
专家解读:山东新光法医司法鉴定所主任相亮解读《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升鉴定意见质量,增强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介绍了本制度的目的和依据。

1.目的明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这体现了主管单位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和对质量的要求,旨在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法律依据:本制度依据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程序和规范,保障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结合实际:本制度结合了临沂市的实际情况,考虑了本地区的特点和需求。这有助于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司法鉴定工作的需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

说明了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是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我个人理解应该是临沂市司法鉴定协会成员单位。实施对象是在临沂市范围内临沂市司法鉴定协会单位成员从事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的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社会舆情的案件;(二)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四)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五)委托人、当事人、鉴定机构协商,共同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六)承办案件的司法鉴定人认为有必要集体论证的其他案件。本制度所称重新鉴定案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的已经鉴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拟出具的鉴定意见与之前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司法鉴定案件。

这一条内容主要列举了本制度所定义的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的种类,以及重新鉴定案件的定义。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的案件能够得到更加严谨和准确的鉴定结果。将这些案件列为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的范畴,可以确保在处理这些案件时,能够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专业的处理。同时,重新鉴定案件的规定也能够确保在司法过程中,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能够得到审慎的评估和重新确认。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实践的公正和有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论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就鉴定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和全面的意见。通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集体论证,可以集思广益,充分利用各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提高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集体论证的过程可以促进专家之间的交流和碰撞,有助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难题。同时,通过多方参与,还可以减少个体主观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增加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总的来说,集体论证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为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提供更加科学和准确的鉴定意见,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可信度。

第五条 下列重新鉴定案件可以不进行集体论证:(一)原鉴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情形的;(二)省、市司法鉴定协会相关指导文件对鉴定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三)原鉴定存在适用条款依据错误、计算方法错误、损伤基础认定错误等明显错误情形的;(四)同类案件经专家集体论证过的(五)涉及关节等活动度丧失程度的;(六)原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实践惯例的。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和看法,个人认为这些情况下可以不进行集体论证的规定是为了简化和加快重新鉴定的程序,以便更及时地解决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保证鉴定准确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不进行集体论证的情况下,仍然需要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过度简化或不当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 集体论证由承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需要论证的内容。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和看法,个人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集体论证的流程和内容能够有序进行,避免混乱和不必要的争议。首先,由承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提出集体论证的申请,可以确保对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研究。承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地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其次,明确需要论证的内容可以帮助确定集体论证的范围和目标。通过明确论证的内容,可以避免过于笼统或模糊的讨论,确保集体论证的效果和结果具有实际意义。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发函,由市司法鉴定协会邀请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有两种方式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首先,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进行论证。这意味着在进行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寻求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的帮助,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其次,司法鉴定机构还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发函,并由市司法鉴定协会邀请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进行论证。这意味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协会的渠道来邀请其他机构的专家,进一步扩大了专家资源和交流的范围。这两种方式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促进不同领域和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市司法鉴定协会收到司法鉴定机构请求后,于5个工作日内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保证论证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九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 人。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确保论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通过多位专家的意见和观点来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论证。以免造成以偏概全,鉴定结论片面。

第十条 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通过召开论证会方式进行论证的,可以采取线上、线下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灵活适应不同情况,确保论证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论证会由承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论证会的目的是进行专业讨论和意见交流,以最终形成共识或达成一致意见。主持人和记录人在论证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对于会议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记录至关重要。同时专家会诊意见只作为参考意见,最终鉴定意见还是有承接案件的机构和鉴定人出具和负责。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邀请初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列席论证会,由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但不作为集体论证的专家意见。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初次鉴定时,有权邀请鉴定人列席论证会。这意味着鉴定人可以在论证会上亲自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这种做法有助于确保鉴定人对鉴定结果和方法的解释得到更充分的表达,从而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其次,这些解释说明不会被视为集体论证的专家意见。这意味着鉴定人的解释说明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整个鉴定机构的意见。这种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个别鉴定人的意见对整个鉴定结果产生过大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专家的论证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司法鉴定档案。

这意味着专家需对其提出的意见负责,并将其身份与意见进行绑定,确保其意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签名的要求有助于确保专家的责任感和专业素质,从而提高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其次,专家的论证意见应当存入司法鉴定档案。这意味着专家的意见将被记录并保存在鉴定机构的档案中。这种做法的目的是确保论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够查阅和审查专家的意见,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 是否采用专家的意见,由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自主决定,其他人不得干预。

这意味着司法鉴定人在判断专家意见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的负责人,对鉴定结果负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责任。除司法鉴定人外,其他人无权干预司法鉴定人的决策过程。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鉴定人的独立性和专业判断,避免外部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干扰。

第十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案件集体论证会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专家的姓名和案件论证的有关情况。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保护专家和案件的隐私,确保讨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参与人员需要遵守保密要求,并意识到泄露论证会内容的可能法律后果。同时也是对专家的隐私保护。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集体论证的,在诚信等级评估时给予相应扣分。具体扣分分值另行研究确定。

这意味着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循集体论证的程序和要求。集体论证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避免个别人员的主观偏见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其次,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不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集体论证,将在诚信等级评估时被扣分。这意味着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将受到影响,可能会降低其声誉和信誉度。同时,具体的扣分分值将会在后续的研究中确定,以更好地适应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的认定仅用来说明需要进行集体论证的具体情形,不作为鉴定收费的参考依据。

这一规定确保了集体论证在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中的必要性,并要求鉴定机构在确定收费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这样可以确保鉴定机构的收费公平合理,并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信誉。

第十八条 其他领域的司法鉴定案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他领域的司法鉴定案件参照本制度执行的目的在于统一司法鉴定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统一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可以确保各个领域的司法鉴定工作都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从而提升司法鉴定的整体水平。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设定有效期限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和经济环境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行评估和修订是必要的。

总体来说,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的出台,对于我市司法鉴定行业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通过集体论证,可以充分发挥专家组的智慧和经验,减少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司法判决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也需要各个机构和全市鉴定工作人员的有效配合和积极落实,只有全体人员积极参与才能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执行。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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