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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438332193/sfj/2023-0000067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司法局 | 发文字号 | 临司发〔2023〕28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25 | 发布日期 | 2023-07-26 |
生效日期 | 2023-09-01 | 失效日期 | 2025-09-01 |
统一编号 | LYCR-2023-0030001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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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司发〔2023〕28号 各县区(开发区)司法局: 《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已经市司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提升鉴定意见质量,增强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社会舆情的案件; (二)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 (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委托的案件; (四)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伤残等级的案件; (五)委托人、当事人、鉴定机构协商,共同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六)承办案件的司法鉴定人认为有必要集体论证的其他案件。 本制度所称重新鉴定案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的已经鉴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拟出具的鉴定意见与之前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司法鉴定案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论证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就鉴定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第五条 下列重新鉴定案件可以不进行集体论证: (一)原鉴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情形的; (二)省、市司法鉴定协会相关指导文件对鉴定意见有明确规定的; (三)原鉴定存在适用条款依据错误、计算方法错误、损伤基础认定错误等明显错误情形的; (四)同类案件经专家集体论证过的; (五)涉及关节等活动度丧失程度的; (六)原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实践惯例的。 第六条 集体论证由承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向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明确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向市司法鉴定协会发函,由市司法鉴定协会邀请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市司法鉴定协会收到司法鉴定机构请求后,于5个工作日内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 第十条 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 通过召开论证会方式进行论证的,可以采取线上、线下或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论证会由承接案件的司法鉴定人主持,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邀请初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列席论证会,由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但不作为集体论证的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的论证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司法鉴定档案。 第十四条 是否采用专家的意见,由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人自主决定,其他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参加或者列席案件集体论证会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专家的姓名和案件论证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集体论证的,在诚信等级评估时给予相应扣分。具体扣分分值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的认定仅用来说明需要进行集体论证的具体情形,不作为鉴定收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其他领域的司法鉴定案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专家解读:山东新光法医司法鉴定所主任相亮解读《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 负责人解读: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飞通过访谈解读《临沂市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试行)》 媒体解读:临沂市出台法医临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集体论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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