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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临政字〔202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降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管控和修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土壤污染管控体系建成,用水总量、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碳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到2035年,建立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临沂”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的通知》,推进我市生态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二)环境质量底线管控

1.水环境质量:以实现全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底线,以国控和省控流域河流水质断面年均浓度达标为基本要求,以全面消除劣五类水体为阶段性目标,划定132个水环境管控分区单元,构建全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要求与入河口分级管控目标体系,不断提升水质优良率。

2.大气环境质量:以推进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为底线,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为基本要求,以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为重点,划定大气环境优先管控分区、重点管控分区和一般管控分区,提出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实施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计划,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以构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防控体系为底线,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目标要求,确保地下水劣五类水体比例不增加直至消除劣五类水体。

(三)资源利用上线管控

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水资源增容计划,推进各领域节约用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逐年提高,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持续下降,生态保障用水持续增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新增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加快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利用,构建天然气供销保障体系。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计划,推进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项目建设,提升沂蒙碳汇储备能力。

(四)生态环境空间分区管控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75个,分类提出管控要求。

1.优先保护类单元66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该区域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禁止新建高污染排放和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42个,主要涵盖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区),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该区域重点解决产业布局性大气污染、解决流域水环境污染和区域环境应急保障体系薄弱等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直至市域全面达标。

3.一般管控单元67个,为优先保护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的区域,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该区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恶化。

三、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在环境管控单元基础上,以管控生态红线、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和控制资源利用上线为原则,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环境管理政策,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准入、限制和禁止的清单,体现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构建覆盖全市及各环境管控单元的“1+17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1”为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175”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加强“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要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做好应用,确保与“三线一单”相符合。

(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加快治理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

(三)规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抓好“三线一单”在产业园区的落地实施,规范和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建设完善环保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着力防范产业园区环境风险,全面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切实细化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实现“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成果联动、融合、提升,引领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推进“三线一单”数字化应用。依托“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三线一单”成果落图固化和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与其他业务平台互联互通。从严管理“三线一单”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

(五)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并依据评估情况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等提出的调整意见编制市级更新调整方案。5年内因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可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线一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市、区县要建立“三线一单”实施、评估、调整更新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组建和完善相关技术团队,切实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实应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情况监督和评估机制,强化实施成效评估结果应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完善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加强监督,切实推进实施应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离任审计、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依据本辖区、本领域管理需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经验。要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附件:1.临沂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2.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定表

          3.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临沂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定表


区县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兰山区 0 2 11
罗庄区 1 7 2
河东区 0 4 8
郯城县 6 7 2
兰陵县 5 2 11
沂水县 9 3 8
沂南县 7 1 8
平邑县 16 3 0
费 县 7 1 5
蒙阴县 10 1 0
莒南县 4 4 9
临沭县 1 7 3
合 计 66 42 67


附件3


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类别

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2.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减少人为包装。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建设旅游等基础设施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违反规划建设的设施,要逐步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根据资源状况和环境容量进行,不得对景物、水体、植被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3.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维持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

4.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等。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适当的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5.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不得随意占用征收和转让林地。

6.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7.禁止在地质公园和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地质公园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8.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进行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建设行为。

9.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应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规划的建设项目。推进现有企业提标改造,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10.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应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合理布局生产与生活空间,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并加大污水收集范围,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

11.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应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的使用,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兽药使用量。优化养殖业布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防止污染水环境,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发展节水农业。

12.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应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控制新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持续开展节能减排。

13.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应优化规划布局,控制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建设,坚持绿色发展。

14.大气环境弱扩散区应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强化污染物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15.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期限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16.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17.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依托现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城镇集中布局、据点式开发,禁止成片蔓延式扩张,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的面积。

18.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提升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效力,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不断优化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区域绿色发展。

19.严格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环境准入,“两高”项目为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20.在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

21.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

22.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限期关闭拆除。

23.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已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坚持污染源头防控,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调整,推进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全市绿色发展水平。

2.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前,实施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倍量替代”。

3.在主要污染物减排基础上,探索开展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全要素总量控制,十四五期间开展VOCs、颗粒物、氨等总量控制。

4.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5.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按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原则上应当要求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不低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提出严格监管要求,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入驻。

6.排污单位应规范化设置排污口,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管理要求,确定自动监测项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监控系统联网。

7.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风险防控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项目建设,按照化工企业转型升级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化工类企业入园。

4.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当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5.构建全市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监控体系,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

6.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按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7.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8.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9.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废物贮存设施和废弃矿场的管理,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10.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11.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12.规范化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

13.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资源利用效率

1.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制定水资源增长和保护规划,加大水资源保护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生态用水总量。

2.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3.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4.严格执行河道(湖泊)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岸线的开发利用要满足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调蓄能力,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污染水环境。

5.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6.按照“控增量、减存量、提效率、优布局”的原则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压减煤炭使用,提高煤炭使用效率,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优化能源布局。优化全市燃煤供暖供热点源布设,严格控制新建企业自备燃煤供热供暖设施。

7.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散煤禁用。

8.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切实发挥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在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中,严格按照区域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10.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11.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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