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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在立法权限内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市际及县区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市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管理国家、省、市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市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市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对民族宗教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