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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临沂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等19个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字〔2019〕28号)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等政策,拟订全市相关价格、收费标准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市相关政策的建议。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组织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拟订和完善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八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