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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1-12-28为进一步让市民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倡导绿色出行,促进生态文明,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市民每天可在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9:00、17:00-19:00和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免费乘坐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
为进一步让市民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倡导绿色出行,促进生态文明,缓解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
即自2022年1月1日起,市民每天可在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9:00、17:00-19:00和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免费乘坐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车辆。乘车时,请乘客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导则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同时,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马陵山路(南京路-祊河路)、通达路(滨河路-陶然路)、金雀山东路(东兴路-滨河东路)、金雀山路(滨河西路-蒙山大道)、广州路(滨河西路-马陵山路)公交专用道,每天7:00-9:00、17:00-19:00禁止社会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行驶,其它时段社会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道行驶,但不得妨碍公交车正常行驶和进出站。
欢迎广大市民优选公共交通出行,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和谐、畅通、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
服务电话:0539-8313159。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8临政办字〔202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要求,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临沂市区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
二、免费时段
正常条件下每天所有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上午9:00、下午17:00-19:00,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其余时间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免费时段内,关闭刷卡机、封闭投币箱;免费时段结束后,开启刷卡机和投币箱。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求,不断优化公交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合理部署运力,调整公交班次,进一步提高公交运输效率、方便市民乘车。
(二)科学测算统计免费时段内公交客流量和公交票款。市财政局要根据公交企业提供的2019年早晚高峰期等时段客流量数据和票款收入以及实施免费政策后同期相关数据,科学界定补贴金额,并在每季度初向公交企业按时足额拨付上一季度相关补贴。
(三)积极倡导公交通行优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于2022年1月1日启用马陵山路(南京路-祊河路)、通达路(滨河路-陶然路)、金雀山东路(东兴路-滨河东路)、金雀山路(滨河西路-蒙山大道)、广州路(滨河西路-马陵山路)公交专用道。积极探索公交优先通行信号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通行速度和吸引力。
(四)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公交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以公交站点为网络节点、车辆为信息终端,集运营信息实时传递、调度指挥、客流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交运营调度指挥管理系统。
(五)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公交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做好客流量增加带来的各种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同时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强宣传,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将这项为民实事落到实处。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8临政办字〔202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有效提高公交承载量和出行分担率,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减轻群众出行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要求,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临沂市区实施分时段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
二、免费时段
正常条件下每天所有公交线路的首班车至上午9:00、下午17:00-19:00,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其余时间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免费时段内,关闭刷卡机、封闭投币箱;免费时段结束后,开启刷卡机和投币箱。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公交线网,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出行需求,不断优化公交线网结构、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合理部署运力,调整公交班次,进一步提高公交运输效率、方便市民乘车。
(二)科学测算统计免费时段内公交客流量和公交票款。市财政局要根据公交企业提供的2019年早晚高峰期等时段客流量数据和票款收入以及实施免费政策后同期相关数据,科学界定补贴金额,并在每季度初向公交企业按时足额拨付上一季度相关补贴。
(三)积极倡导公交通行优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于2022年1月1日启用马陵山路(南京路-祊河路)、通达路(滨河路-陶然路)、金雀山东路(东兴路-滨河东路)、金雀山路(滨河西路-蒙山大道)、广州路(滨河西路-马陵山路)公交专用道。积极探索公交优先通行信号建设,进一步提高公交通行速度和吸引力。
(四)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公交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以公交站点为网络节点、车辆为信息终端,集运营信息实时传递、调度指挥、客流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公交运营调度指挥管理系统。
(五)提升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公交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车辆、人员、场站、安全应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及时做好客流量增加带来的各种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同时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强宣传,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将这项为民实事落到实处。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2021-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12-24临政发〔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
临政发〔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序参与;
(六)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和要求,共同做好规章的起草、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规章制定工作。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30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或者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对重要立法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的;
(三)同类立法项目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中的;
(四)属于社会自治、执法协调、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等不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解决的;
(五)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六)其他不适宜制定规章的情形。
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说明理由,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承担。
第十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制定起草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下列内容:
(一)提出意见的途径;
(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咨询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四条 涉及性别平等或者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同时附具依据和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自收到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反馈起草部门;逾期或者不按照要求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意见合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予以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一)送审报告,主要包括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名称、有关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和送审建议等,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二)草案送审稿文本及其注释稿,规章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草案送审稿说明,主要包括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拟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提供设定情况说明;
(四)草案征求意见原件及意见汇总采纳情况;
(五)调查研究、论证咨询情况,包括调研报告,座谈、论证、听证情况等;
(六)立法资料汇编,包括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外地有关立法资料等;
(七)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附有相应的电子文本。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五)有关部门之间的分歧意见是否已协调一致;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是否已妥善处理;
(七)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予以退回: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
(二)不切合本市实际的;
(三)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五)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且尚未进行协商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七)规章草案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和决策咨询专家和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反馈。
第三十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调处理争议的重要参考。
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主要包括制定该规章的必要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部门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特别说明等。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签署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的审查意见作说明;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四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的决定。
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或者原则通过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修改规章草案,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按照程序报请市长签署。
第三十五条 规章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和公布日期,并由市长签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公布后,《临沂市人民政府公报》、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临沂日报》应当及时刊载。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刊载的规章电子文本为标准电子文本。
第三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起草部门、实施部门进行评估: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意见较为集中的;
(三)实施时间较长的;
(四)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五)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规章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响;
(三)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可以将评估的全部事项或者部分事项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重大修改的;
(二)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
(四)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经过论证后,应当将需要修改的规章按照规定列入规章制定计划。
第四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开展规章清理工作; 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拟订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政发〔2016〕6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市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市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县区政府、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市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县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和决策咨询专家及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县区政府、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县区政府、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市政府审议,并向市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YC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市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市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临沂日报》经授权可刊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审查。
多个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市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市、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司法行政部门:
1. 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文件相抵触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需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市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家、省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政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2021-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2021-12-24临政发〔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4日(2021年12月24日印发
临政发〔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2021-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4临政办字〔2021〕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改善我市道路交通运行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方案...
临政办字〔202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改善我市道路交通运行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从顺应城市建设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宏观把握、系统思维、综合施策、多管齐下、融入日常”,建立交通拥堵治理长效机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持续推进,久久为功,通过系统治理、绿色治理、智慧治理、协同治理,着力推动交通拥堵治理由末端向源头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由粗放向精准转变,提升交通出行环境品质与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城市交通立体化综合发展,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强化标本兼治,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系统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强化顶层设计,通过交通“供给侧、需求侧”改革双向发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双管齐下”,优化交通资源配置,逐步构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
坚持绿色治理。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大力发展高品质的公共交通。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小汽车。大力倡导绿色出行理念,鼓励群众低碳出行。
坚持智慧治理。强化智慧交通建设,实现动静数据全域全量畅享,提高交通拥堵综合治理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实时动态掌控出行需求。
坚持协同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强化宣传发动,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交通拥堵综合治理,凝聚共识,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一年有起色,两年见成效。到2023年,交通拥堵指数下降5%以上,初步构建安全、便捷、绿色、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公交服务突破跃升。力争建成公交专用道50公里以上,公交高峰平均运营速度提升15%,力争公交全方式出行分担率提升2%-5%。
城市路网更加完善。形成“快、主、次、支”立体高效衔接的路网系统,新建、改造城市道路150公里以上,打通断头路不少于50条。
停车供需更加合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导、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中心城区新增公共停车泊位不少于4000个,建设停车诱导屏不少于100处。
三、主要任务
实施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七大专项行动”,29项具体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行动
1.加强交通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同性。强化顶层设计,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交通规划要与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形成良好的互动反馈机制,充分考虑交通基础设施、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发展需求和历史欠账,合理布局相关设施用地。
牵头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2.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逐步构建15分钟生活圈。编制城市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时,注重交通与用地的关系,合理布局产业、公共服务和居住设施,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商住平衡,逐步形成15分钟生活圈,缩短出行半径,减少长距离出行需求。城市更新时,根据交通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容积率。新建商业综合体、医院、学校等根据建筑规模配建停车设施作为刚性规定,在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规划新建道路时,应优先采用三块板横断面形式,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空间。
牵头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3.强化落实项目建设前交通影响评价机制。针对城市更新、新区开发中的大型住宅、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项目,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特别针对停车泊位配建数量、地块出入口选址、交通组织方案、周边交通影响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的结果,合理确定相关指标。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公共交通优先行动
4.加强政策保障和顶层设计。
4.1加强政策保障,按照即将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加大补贴力度、保障路权优先、提升服务品质等多方面综合施策,确保通过落实一揽子具体行动,显著提升我市公交服务水平,实现公交运量和分担率的双增。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4.2加强顶层设计,编制完成新一轮《临沂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立公交线网优化常态化机制,根据老城更新、新区开发及不断变化的客流需求,动态优化公交线网,每年小优化、两年大优化;开展年度公交线路开通前评估及运营后评估,聘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新开及调整公交线路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已开通和调整的线路进行持续跟踪后评估,最大化满足乘客出行需求。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4.3进一步加大公交财政补贴力度和完善长效补贴机制,完善出台公交财政补贴和成本规制办法。
牵头部门(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公交设施建设。
5.1利用“融资租赁”等市场化模式有序购置增加公交车辆。2022年新增车辆不低于300辆,到2023年末力争新增车辆总量不低于1000辆,不断满足公交企业新开公交线路和加密公交班次的需要。
牵头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5.2加强公交设施用地保障。在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充分协同,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城市公共交通承载力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强化保障公交用地规模。确保可落实的公交场站规划用地不低于57.22公顷,力争达到93.72公顷。
牵头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5.3加快推进温凉河路、苍山路两处公交首末站建设,保障公交运营需求。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5.4加快通达路、金雀山路、广州路等3条公交专用道建设,结合运营需求适时启动东兴路、通达南路、陶然路、沂州路等4条公交专用道建设。逐步在双向6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增设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有效提高公交车的平均运行速度,提升公交吸引力。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
6.提升公交服务品质。依据规划和客流需求,调整优化公交线路,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公交班次,尤其做好节假日、早晚高峰期、交通枢纽等重要时段和重点区域的公交运输保障。每年优化调整线路不少于20条;根据需求开通服务于大型社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学校的“通勤、助学”等定制公交线路,满足高品质、多元化公交出行需求。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投集团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交集团
7.推行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实施早晚高峰、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交免费乘车;探索并试行全天公交换乘优惠等政策。
牵头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交集团
(三)道路设施提升行动
8.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积极推进临沂至滕州高速、临沂至东海高速、临沂至临淄高速公路建设;开通京沪高速枣园、解放路等出入口,进一步畅通城市道路与外围高速公路的有效衔接,实现内外交通的互联互通。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9.加快推进快速外环线、放射线建设。对中心城区向周边县区辐射的“射线”进行快速化提升改造,实现中心城区内外交通的衔接顺畅。
9.1新建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快速放射线。
牵头部门(单位):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9.2新建沂蒙路与临沂北外环立交工程、解放路西延工程、湖北路西延工程。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全面实施市区快速路改造及新建。推进内环东线、内环北线快速路建设等工程,与已建成的蒙山高架、正在实施的沂河路高架路形成城市内环快速路。
10.1加快推进沂河路、陶然路快速化改造。
10.2实施温泉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
10.3实施启阳机场快速进出通道和沂蒙路北段快速化改造工程,打通中心城区与高铁站、临滕高速出入口和启阳机场的快速进出通道,与既有快速路衔接,实现中心城区与周边高速和重要交通枢纽的快进快出。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高铁推进办、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11.全面升级改造主干路,畅通主干路网。
11.1实施滨河大道提升改造(一、二期)工程,将中心城区滨河大道建设为交通性主干道。加快实施雄安大道建设,实现与京沪高速公路快速衔接。实施凤凰大街东段改造、创业路、通达南路取直、沭河路北延、长春东路改造等工程,完善主干路网。
11.2实施通达路祊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建设西安路沂河隧道、湖北路沂河隧道等过河通道,推进三河口隧道二期项目研究,增加过河通道,缓解现有过河通道交通压力。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高铁推进办
11.3开展城市主干路快捷化改造研究。在主要节点通过下穿或上跨等工程手段减少相交方向交通干扰,保障主路车辆可以连续快速通行。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2.打通“断头路”,加密道路网络。
12.1争取利用2年时间打通断头路51条。其中:兰山区打通聚财六路(临西十路-临西十一路)等4条断头路,河东区打通智诚路(海棠街-北京东路)等18条断头路,罗庄区打通湖东二路北延(沂河路-清河南路)等13条断头路,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打通杏园路(罗六路-高新大道)等7条断头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打通学府路(皇山社区-香港路)等9条断头路。
12.2争取利用2年时间完成55条道路的新改建及提升改造。其中,兰山区实施团结路等36条道路,罗庄区实施双月园路等8条道路,河东区实施北一路等2条道路,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绿茵路等9条道路的新改建及提升改造工程。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2.3编制《临沂市中心城区“微循环”建设专项规划》,实现中心城区“微循环”的畅通。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3.建设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充分挖掘过街通道商业价值,采用市场化手段融资建设立体人行过街设施,按照“应建尽建、能建尽建”的原则逐年选取人流量大的路口路段完善过街设施,解决人车交织混行问题。结合周边商业等用地开发和道路条件,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交通、景观和商业等多重功能的立体人行过街设施,提高路口路段通行能力,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建设通达路华丰A区、临沂大学东2门、解放路市人民医院、罗四路双月园路北、罗四路湖北路北、解放东路九曲小学等8处过街设施。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4.完善慢行系统。
14.1结合道路新建及改造,合理设置断面,优先落实保障慢行交通空间,有效改善现状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不连贯、不安全问题。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4.2规范并优化设置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停车点位,推动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进社区、进单位、进商超、进医院,鼓励市民采用“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的出行方式,构建绿色出行体系,减少市民私家车使用率。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5.实施北城新区不连续人行道整治工程。对北城新区(含一期、二期)道路无基层、沉陷、不连贯人行道进行大修。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四)完善停车设施行动
16.新建公共停车场,增加泊位供给。
16.1优先考虑利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针对老城区、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停车泊位供给紧张的区域,深入挖掘周边停车资源扩容停车泊位数量,研究配套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并科学设计进出交通组织,缓解停车难问题。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6.2充分挖掘公园、绿地等场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100亩以上公园须按照“植树+停车”模式建设停车设施,确保市内五区每区建设一处;具备条件的口袋公园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6.3完成北城新区黄白河路和兰亭路交汇处口袋公园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约170个。完成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公园、河东区中昇大街等人防工程停车场2处,增加停车位约800个。完成柳青河左岸天津路至济南路段综合性公园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约500个。将市生态环境局南侧和西侧游园地下停车场列入城建重点项目并启动建设,新增停车泊位约1000个。将市人民医院北城医院南侧地下停车场列入城建重点项目并启动建设,新增停车泊位约2000个。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发集团
17.严控道路路内停车,严查违法占道停车行为。
17.1综合评估路内停车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程度,逐步取消主城区主干路路内停车泊位,严控主城区次干路路内停车规模;研究老城范围社区周边道路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服务停车刚需。
17.2近期取消沭河路的路内停车泊位。
17.3加大违法占道停车查处力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牵头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8.实行停车收费差异化。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缩小计费单位时长。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19.推进实施错时车位共享。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段对社会车辆错时免费开放。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
20.加大力度消化住宅小区停车位存量。对于住宅小区内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停车需求的居民购买或积极协调产权单位将车位予以出租。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1.实施公共停车设施联网改造及停车设施信息普查。
21.1对中心城区约110个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的道闸及号牌识别系统进行升级,在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诱导屏,接入智慧停车平台。
21.2对中心城区各类停车资源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普查,包括资料调取、数据核验、实地普查等。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交通管理提效行动
22.优化交通信号配时。
22.1优化路口实时信号配时系统;探索试验区域自适应信号控制,打造北京路(蒙山北路-沭河路)、马陵山路(南京路-陶然路)、金雀山路(蒙山大道-滨河路)共3条信号绿波带示范路。
22.2探索公交信号优先系统,设置公交专用信号,通过技术手段适当延长公交信号绿灯时间或适度缩短公交信号红灯时间,减少公交车辆在路口的等候时间。
牵头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23.科学引导跨境车辆分流。研究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北至临沂南段)对临沂牌照小客车免费,引导长距离跨区通行车辆通过京沪高速公路通行,减轻对城市内道路的压力。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4.加强人力和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管理。以兰山区为试点,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单位):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兰山区政府
25.多措并举缓解学校周边交通拥堵。
25.1根据学校所在区域、路段,统筹安排各学段学生上下学时间,形成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错时上下学工作方案。
25.2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倡学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采用公共交通工具。
牵头部门(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25.3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设施,加强上下学期间交通管理,针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引导其远端停车;在北城新区三河口小学、第三十四中学、朴园小学、金盾小学、北城小学、沂龙湾小学、银河小学等校园门前建设车辆“即停即走”通道,并安装违法监控抓拍设备。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25.4探索利用中小学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金盾小学作为试点,缓解上下学期间学校周边交通拥堵问题。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智慧交通建设行动
26.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交通综治支撑平台建设。
26.1通过路网普查及相关交通基础数据收集处理,搭建包含现状路网信息、交通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报表生成等功能的中心城区综治支撑平台。
26.2搭建综合交通模型,对道路建设和改造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估,为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提供决策支持。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大数据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市民共治共享行动
27.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把文明交通深度融入文明城市创建,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文明交通公益宣传计划,广泛传播自律、包容、文明、礼让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让文明交通宣传进校园、进社区,提升文明交通的群众参与度和知晓率,全面提升群众的交通文明意识和城市认同感。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各新闻媒体
28.加强交通拥堵治理公众参与。
28.1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号召广大市民选择绿色低碳交通工具出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践行。
28.2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市民对交通拥堵治理的意见,建立长效市民意见收集机制,重点参考12345服务热线、市长信箱、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渠道收集反馈的社情民意,将群众呼声最强烈的交通拥堵问题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28.3鼓励开展交通违法“随手拍”,借助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行车记录仪等,搭建城市交通管理民意云平台和“曝光台”,发动市民举报交通违法、道路管理问题及不文明交通行为,提高公众参与度。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9.深化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和举报奖励。
29.1扩大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动员组织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参与文明交通共建。
29.2发挥行业协会、公共机构、车辆销售企业、保险公司、车友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遵规。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专班机制。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专班,统筹全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负责的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推动方案落实。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针对突出的交通拥堵问题,研究治理工作思路,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调度督促重点工程项目、平台建设和重要举措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定期编制我市交通运行白皮书,针对道路建设、交通管理、停车管理、公交优先、慢行系统、交通组织等方面,开展政策、技术研究,为具体行动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建立中心城区交通综治平台,长期研究、跟踪、评估我市交通运行状况,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辅助决策系统,精准治堵。
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七大行动”的资金投入力度,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设施和执法管理等方面需求。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自媒体等渠道,加大文明出行、治堵措施、治堵成效等方面的宣传,营造自律、包容、文明、礼让的出行氛围。
六是完善督评机制。加大督导评价力度,将治堵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评价,其工作成效将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2021-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4临政办字〔2021〕1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3日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改善我市道路交通运行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方案...
临政办字〔202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临沂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有效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改善我市道路交通运行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从顺应城市建设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宏观把握、系统思维、综合施策、多管齐下、融入日常”,建立交通拥堵治理长效机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持续推进,久久为功,通过系统治理、绿色治理、智慧治理、协同治理,着力推动交通拥堵治理由末端向源头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由粗放向精准转变,提升交通出行环境品质与服务保障能力,推进城市交通立体化综合发展,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交通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强化标本兼治,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各个环节,系统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强化顶层设计,通过交通“供给侧、需求侧”改革双向发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双管齐下”,优化交通资源配置,逐步构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
坚持绿色治理。深入贯彻“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大力发展高品质的公共交通。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小汽车。大力倡导绿色出行理念,鼓励群众低碳出行。
坚持智慧治理。强化智慧交通建设,实现动静数据全域全量畅享,提高交通拥堵综合治理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实时动态掌控出行需求。
坚持协同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强化宣传发动,动员各方力量参与交通拥堵综合治理,凝聚共识,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一年有起色,两年见成效。到2023年,交通拥堵指数下降5%以上,初步构建安全、便捷、绿色、文明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公交服务突破跃升。力争建成公交专用道50公里以上,公交高峰平均运营速度提升15%,力争公交全方式出行分担率提升2%-5%。
城市路网更加完善。形成“快、主、次、支”立体高效衔接的路网系统,新建、改造城市道路150公里以上,打通断头路不少于50条。
停车供需更加合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导、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结构,中心城区新增公共停车泊位不少于4000个,建设停车诱导屏不少于100处。
三、主要任务
实施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七大专项行动”,29项具体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行动
1.加强交通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同性。强化顶层设计,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交通规划要与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形成良好的互动反馈机制,充分考虑交通基础设施、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发展需求和历史欠账,合理布局相关设施用地。
牵头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2.坚持以人为本理念,逐步构建15分钟生活圈。编制城市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时,注重交通与用地的关系,合理布局产业、公共服务和居住设施,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商住平衡,逐步形成15分钟生活圈,缩短出行半径,减少长距离出行需求。城市更新时,根据交通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容积率。新建商业综合体、医院、学校等根据建筑规模配建停车设施作为刚性规定,在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规划新建道路时,应优先采用三块板横断面形式,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空间。
牵头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3.强化落实项目建设前交通影响评价机制。针对城市更新、新区开发中的大型住宅、商业、办公、医院、学校等项目,由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特别针对停车泊位配建数量、地块出入口选址、交通组织方案、周边交通影响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价的结果,合理确定相关指标。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公共交通优先行动
4.加强政策保障和顶层设计。
4.1加强政策保障,按照即将出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基础设施、加大补贴力度、保障路权优先、提升服务品质等多方面综合施策,确保通过落实一揽子具体行动,显著提升我市公交服务水平,实现公交运量和分担率的双增。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4.2加强顶层设计,编制完成新一轮《临沂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立公交线网优化常态化机制,根据老城更新、新区开发及不断变化的客流需求,动态优化公交线网,每年小优化、两年大优化;开展年度公交线路开通前评估及运营后评估,聘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新开及调整公交线路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已开通和调整的线路进行持续跟踪后评估,最大化满足乘客出行需求。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4.3进一步加大公交财政补贴力度和完善长效补贴机制,完善出台公交财政补贴和成本规制办法。
牵头部门(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
5.加强公交设施建设。
5.1利用“融资租赁”等市场化模式有序购置增加公交车辆。2022年新增车辆不低于300辆,到2023年末力争新增车辆总量不低于1000辆,不断满足公交企业新开公交线路和加密公交班次的需要。
牵头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5.2加强公交设施用地保障。在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充分协同,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城市公共交通承载力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强化保障公交用地规模。确保可落实的公交场站规划用地不低于57.22公顷,力争达到93.72公顷。
牵头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5.3加快推进温凉河路、苍山路两处公交首末站建设,保障公交运营需求。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5.4加快通达路、金雀山路、广州路等3条公交专用道建设,结合运营需求适时启动东兴路、通达南路、陶然路、沂州路等4条公交专用道建设。逐步在双向6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增设高峰时段公交专用道,有效提高公交车的平均运行速度,提升公交吸引力。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
6.提升公交服务品质。依据规划和客流需求,调整优化公交线路,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公交班次,尤其做好节假日、早晚高峰期、交通枢纽等重要时段和重点区域的公交运输保障。每年优化调整线路不少于20条;根据需求开通服务于大型社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学校的“通勤、助学”等定制公交线路,满足高品质、多元化公交出行需求。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投集团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交集团
7.推行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实施早晚高峰、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交免费乘车;探索并试行全天公交换乘优惠等政策。
牵头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交集团
(三)道路设施提升行动
8.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积极推进临沂至滕州高速、临沂至东海高速、临沂至临淄高速公路建设;开通京沪高速枣园、解放路等出入口,进一步畅通城市道路与外围高速公路的有效衔接,实现内外交通的互联互通。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9.加快推进快速外环线、放射线建设。对中心城区向周边县区辐射的“射线”进行快速化提升改造,实现中心城区内外交通的衔接顺畅。
9.1新建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快速放射线。
牵头部门(单位):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9.2新建沂蒙路与临沂北外环立交工程、解放路西延工程、湖北路西延工程。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
10.全面实施市区快速路改造及新建。推进内环东线、内环北线快速路建设等工程,与已建成的蒙山高架、正在实施的沂河路高架路形成城市内环快速路。
10.1加快推进沂河路、陶然路快速化改造。
10.2实施温泉路高架快速路建设工程。
10.3实施启阳机场快速进出通道和沂蒙路北段快速化改造工程,打通中心城区与高铁站、临滕高速出入口和启阳机场的快速进出通道,与既有快速路衔接,实现中心城区与周边高速和重要交通枢纽的快进快出。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高铁推进办、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11.全面升级改造主干路,畅通主干路网。
11.1实施滨河大道提升改造(一、二期)工程,将中心城区滨河大道建设为交通性主干道。加快实施雄安大道建设,实现与京沪高速公路快速衔接。实施凤凰大街东段改造、创业路、通达南路取直、沭河路北延、长春东路改造等工程,完善主干路网。
11.2实施通达路祊河桥及两岸立交改造,建设西安路沂河隧道、湖北路沂河隧道等过河通道,推进三河口隧道二期项目研究,增加过河通道,缓解现有过河通道交通压力。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市高铁推进办
11.3开展城市主干路快捷化改造研究。在主要节点通过下穿或上跨等工程手段减少相交方向交通干扰,保障主路车辆可以连续快速通行。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2.打通“断头路”,加密道路网络。
12.1争取利用2年时间打通断头路51条。其中:兰山区打通聚财六路(临西十路-临西十一路)等4条断头路,河东区打通智诚路(海棠街-北京东路)等18条断头路,罗庄区打通湖东二路北延(沂河路-清河南路)等13条断头路,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打通杏园路(罗六路-高新大道)等7条断头路,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打通学府路(皇山社区-香港路)等9条断头路。
12.2争取利用2年时间完成55条道路的新改建及提升改造。其中,兰山区实施团结路等36条道路,罗庄区实施双月园路等8条道路,河东区实施北一路等2条道路,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绿茵路等9条道路的新改建及提升改造工程。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12.3编制《临沂市中心城区“微循环”建设专项规划》,实现中心城区“微循环”的畅通。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3.建设立体人行过街设施。充分挖掘过街通道商业价值,采用市场化手段融资建设立体人行过街设施,按照“应建尽建、能建尽建”的原则逐年选取人流量大的路口路段完善过街设施,解决人车交织混行问题。结合周边商业等用地开发和道路条件,因地制宜建设具有交通、景观和商业等多重功能的立体人行过街设施,提高路口路段通行能力,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建设通达路华丰A区、临沂大学东2门、解放路市人民医院、罗四路双月园路北、罗四路湖北路北、解放东路九曲小学等8处过街设施。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4.完善慢行系统。
14.1结合道路新建及改造,合理设置断面,优先落实保障慢行交通空间,有效改善现状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不连贯、不安全问题。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4.2规范并优化设置道路两侧非机动车停车点位,推动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进社区、进单位、进商超、进医院,鼓励市民采用“步行+公交”“自行车+公交”的出行方式,构建绿色出行体系,减少市民私家车使用率。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5.实施北城新区不连续人行道整治工程。对北城新区(含一期、二期)道路无基层、沉陷、不连贯人行道进行大修。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四)完善停车设施行动
16.新建公共停车场,增加泊位供给。
16.1优先考虑利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针对老城区、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停车泊位供给紧张的区域,深入挖掘周边停车资源扩容停车泊位数量,研究配套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并科学设计进出交通组织,缓解停车难问题。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16.2充分挖掘公园、绿地等场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100亩以上公园须按照“植树+停车”模式建设停车设施,确保市内五区每区建设一处;具备条件的口袋公园须建设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6.3完成北城新区黄白河路和兰亭路交汇处口袋公园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约170个。完成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公园、河东区中昇大街等人防工程停车场2处,增加停车位约800个。完成柳青河左岸天津路至济南路段综合性公园地下停车场,增加停车位约500个。将市生态环境局南侧和西侧游园地下停车场列入城建重点项目并启动建设,新增停车泊位约1000个。将市人民医院北城医院南侧地下停车场列入城建重点项目并启动建设,新增停车泊位约2000个。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发集团
17.严控道路路内停车,严查违法占道停车行为。
17.1综合评估路内停车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程度,逐步取消主城区主干路路内停车泊位,严控主城区次干路路内停车规模;研究老城范围社区周边道路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服务停车刚需。
17.2近期取消沭河路的路内停车泊位。
17.3加大违法占道停车查处力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牵头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18.实行停车收费差异化。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缩小计费单位时长。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管委会)
19.推进实施错时车位共享。试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时段对社会车辆错时免费开放。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
20.加大力度消化住宅小区停车位存量。对于住宅小区内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有停车需求的居民购买或积极协调产权单位将车位予以出租。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21.实施公共停车设施联网改造及停车设施信息普查。
21.1对中心城区约110个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的道闸及号牌识别系统进行升级,在停车场出入口安装诱导屏,接入智慧停车平台。
21.2对中心城区各类停车资源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普查,包括资料调取、数据核验、实地普查等。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五)交通管理提效行动
22.优化交通信号配时。
22.1优化路口实时信号配时系统;探索试验区域自适应信号控制,打造北京路(蒙山北路-沭河路)、马陵山路(南京路-陶然路)、金雀山路(蒙山大道-滨河路)共3条信号绿波带示范路。
22.2探索公交信号优先系统,设置公交专用信号,通过技术手段适当延长公交信号绿灯时间或适度缩短公交信号红灯时间,减少公交车辆在路口的等候时间。
牵头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公交集团
23.科学引导跨境车辆分流。研究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北至临沂南段)对临沂牌照小客车免费,引导长距离跨区通行车辆通过京沪高速公路通行,减轻对城市内道路的压力。
牵头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配合部门(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4.加强人力和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管理。以兰山区为试点,划定禁、限行区域,严查闯禁行、无牌无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单位):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兰山区政府
25.多措并举缓解学校周边交通拥堵。
25.1根据学校所在区域、路段,统筹安排各学段学生上下学时间,形成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错时上下学工作方案。
25.2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倡学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采用公共交通工具。
牵头部门(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25.3完善学校周边交通设施,加强上下学期间交通管理,针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引导其远端停车;在北城新区三河口小学、第三十四中学、朴园小学、金盾小学、北城小学、沂龙湾小学、银河小学等校园门前建设车辆“即停即走”通道,并安装违法监控抓拍设备。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25.4探索利用中小学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金盾小学作为试点,缓解上下学期间学校周边交通拥堵问题。
牵头部门(单位):市城管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区政府(管委会)
(六)智慧交通建设行动
26.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交通综治支撑平台建设。
26.1通过路网普查及相关交通基础数据收集处理,搭建包含现状路网信息、交通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报表生成等功能的中心城区综治支撑平台。
26.2搭建综合交通模型,对道路建设和改造进行区域交通影响评估,为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提供决策支持。
牵头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部门(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大数据局、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市民共治共享行动
27.加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把文明交通深度融入文明城市创建,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文明交通公益宣传计划,广泛传播自律、包容、文明、礼让的现代文明交通理念。让文明交通宣传进校园、进社区,提升文明交通的群众参与度和知晓率,全面提升群众的交通文明意识和城市认同感。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教育局、各新闻媒体
28.加强交通拥堵治理公众参与。
28.1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号召广大市民选择绿色低碳交通工具出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践行。
28.2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市民对交通拥堵治理的意见,建立长效市民意见收集机制,重点参考12345服务热线、市长信箱、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渠道收集反馈的社情民意,将群众呼声最强烈的交通拥堵问题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28.3鼓励开展交通违法“随手拍”,借助手机客户端、官方微信、行车记录仪等,搭建城市交通管理民意云平台和“曝光台”,发动市民举报交通违法、道路管理问题及不文明交通行为,提高公众参与度。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9.深化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和举报奖励。
29.1扩大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动员组织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参与文明交通共建。
29.2发挥行业协会、公共机构、车辆销售企业、保险公司、车友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遵规。
牵头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部门(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专班机制。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治理工作专班,统筹全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负责的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有力有序推动方案落实。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针对突出的交通拥堵问题,研究治理工作思路,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调度督促重点工程项目、平台建设和重要举措落实落地。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定期编制我市交通运行白皮书,针对道路建设、交通管理、停车管理、公交优先、慢行系统、交通组织等方面,开展政策、技术研究,为具体行动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借鉴其他城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建立中心城区交通综治平台,长期研究、跟踪、评估我市交通运行状况,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建立辅助决策系统,精准治堵。
四是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七大行动”的资金投入力度,全力保障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管理设施和执法管理等方面需求。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自媒体等渠道,加大文明出行、治堵措施、治堵成效等方面的宣传,营造自律、包容、文明、礼让的出行氛围。
六是完善督评机制。加大督导评价力度,将治堵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评价,其工作成效将作为评价有关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2021-1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3临政字〔202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农产品加工业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临政字〔202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农产品加工业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三步走”实现路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质增效为核心,深入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突破行动,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强化科技支撑,提升质量品牌,促进融合发展,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升全市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利用3-5年时间,推动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聚集度,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队伍,打造具有较强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雁阵”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一县域一特色”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到2023年,建成主业发展鲜明、盈利能力稳定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20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2200家,营业收入超过26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不低于8%;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和营业收入占全省份额保持全省前列。到2025年,建成有显著区域影响力和行业代表性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50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2500家,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提高到2.8:1,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不低于80%,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先进城市。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我市山地、丘陵、平原、沿河等资源禀赋,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一县域一特色”的思路,加强顶层设计,合理布局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坚持市扶县抓,研究制定县域内农业特色产业培育方案,通过抓点、成片、带面,引导全市农产品加工产能向优势区集聚。鼓励县、镇、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特色加工产品,打造一批乡土产业名品村、农业产业强镇和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利用3-5年时间,提升壮大蔬菜、果品、粮油、中药材、畜禽、食用菌、柳编及花卉等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出)
(二)发展优质原料基地。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结合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共建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原料车间”,运用物联网、大数据、节水灌溉、测土配方、绿色防控等新技术,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优质原料稳定供给。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连续3年对100个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进行奖补,每个主体平均100万,推动经营组织化、基地规模化、产销标准化、管理智慧化、产品品牌化。到2023年,完成300个农产品供应基地打造,每年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给予不同额度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突破行动。一是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大力发展粮变粉、豆变芽、肉变肠、菜变肴、果变汁等食品类初加工,培育一批农业食品融合企业。果蔬类发展分级、整理、挑选、清洗、切分、保鲜和包装等净菜(果)加工,提升净菜(果)比重;畜禽类发展分割、包装、炸制、干制、腌制、熟制等初加工,实现增值增效;粮食类发展烘干、脱壳、去杂、磨制等初加工,实现保值增值;杞柳、木材、藤草等非食用类农产品发展切割、打磨、拉丝、雕刻、编织等初加工和工艺品制作,开发多种用途。着力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区制定。支持蒙阴县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二是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支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延伸,提升加工水平和增值能力,推动加工企业由小到大、加工层次由粗(初)到精(深)。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技术,挖掘特色农产品多种功能价值,提取营养因子、功能成分和活性物质,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药食同源的加工食品和质优、物美、实用的非食用加工产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设立新动能人才创投基金,重点支持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设立2000万元企业研发补助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支持食品深加工、高端木业等新型研发中心建设,对通过论证的按照相应政策予以重点扶持。三是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创建。积极培育发展基础好、产业聚集度高、辐射带动明显、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及规模效益好、企业信誉好、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年每县至少争创1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全市每年评选认定示范园区12个,并进行绩效评价和表彰奖励,引领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利用5年时间,建成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5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金集团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具有引领优势的加工企业突出主业,适度延伸产业链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领军企业和平台型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企业集团或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引领行业发展能力。持续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和监测,积极培育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落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财政支持,成功转板上市的再给予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财政支持。利用3-5年时间,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1000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抓好招商引资。围绕“补链、强链、延链”,精准做好农产品加工业招商引资,强化产业入群企业上下游的内在关联强度和横向配套紧密度。各县区要针对18个县域优势特色产业,梳理建立项目库,绘制产业链“图谱”,实施重大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和“填空式”招商,充分利用本地在“长三角”的人才资源,广泛搜集掌握信息,积极开展对接联系,引进一批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等投资我市农产品加工业,新上一批发展前景好、产业集聚度高、牵引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大项目。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内乃至世界知名企业开展资源、资本、技术、人才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企业家、行业领军人才、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队伍。设立企业家培养培育和奖励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每年度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奖励,落实生活待遇;支持举办产业对标考察、沂蒙企业大讲堂、企业家高校培训班等活动,提升企业家管理创新能力。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的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优先落实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相关补助、奖励、服务等政策措施。对年纳税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市外新聘用年薪100万元(以聘用合同为准)以上且年薪全部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业经理人和技术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年薪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产自临沂”宣传推介,激励加工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资金用于“产自临沂”优质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品牌提升。充分利用中央电视台、高铁站、今日头条等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入开展“三年百城”系列推介活动,经常组织我市企业到长三角中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举办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在长三角中心城市授权“产自临沂”品牌店100家,持续扩大“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和“产自临沂”区域公共品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临沂农发集团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半年会商、年度考核”制度,加强督导、推动落实。各县区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专班、出台政策,加大骨干企业培育力度,推动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集约要素、集聚力量,全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营业收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帮扶力度。在全市精选100家规模大、实力强、后劲足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选派优秀干部担任“驻企秘书”,充分发挥“惠企政策宣传员、政企互动联络员、帮企助企服务员、营商环境监督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等作用,搭建党委、政府与项目和企业联系沟通“面对面”的新渠道。市直有关部门要梳理集成惠企政策汇编,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等活动,通过加大表彰奖励、强化宣传推介、帮助获取要素等措施,予以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财政金融扶持。建立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十四五”末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发挥市县两级财政支持和引导作用,通过以奖代补、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入农产品加工业。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利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和农村产权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完善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机制,发挥农发集团、农担公司、农商银行、协会联盟作用,优化农业信贷担保补助政策,确保政策性担保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8%,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组织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沂农发集团、省农担公司临沂市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市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新编县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在内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县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探索推进“点状供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增加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供给。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市里每年拿出500-600亩建设用地指标,引入竞争性机制,支持县区建设农产品加工专业园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指导,对企业负责人及数据填报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核清企业所属行业,做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纳尽纳、应统尽统;引导企业积极配合数据统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六)强化考核评比。“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是省对市、市对县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体系、加大指标权重。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的增减幅度、在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中所占份额的增减率,占指标分值的60%;对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园区建设、企业培育等进行评估并赋予相应分值,占指标分值的40%。要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成绩前3名的县区在市级以上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上给予倾斜,对考核成绩后3名的县区进行通报、约谈,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农办)
(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对贡献突出的企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推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协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1-12-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23临政字〔202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2日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农产品加工业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临政字〔202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临沂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农产品加工业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三步走”实现路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质增效为核心,深入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突破行动,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强化科技支撑,提升质量品牌,促进融合发展,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升全市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利用3-5年时间,推动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聚集度,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队伍,打造具有较强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新雁阵”及“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一县域一特色”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到2023年,建成主业发展鲜明、盈利能力稳定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20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2200家,营业收入超过2600亿元,年均增长率不低于8%;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和营业收入占全省份额保持全省前列。到2025年,建成有显著区域影响力和行业代表性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50个,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到2500家,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提高到2.8:1,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不低于80%,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先进城市。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我市山地、丘陵、平原、沿河等资源禀赋,按照“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一县域一特色”的思路,加强顶层设计,合理布局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坚持市扶县抓,研究制定县域内农业特色产业培育方案,通过抓点、成片、带面,引导全市农产品加工产能向优势区集聚。鼓励县、镇、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特色加工产品,打造一批乡土产业名品村、农业产业强镇和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利用3-5年时间,提升壮大蔬菜、果品、粮油、中药材、畜禽、食用菌、柳编及花卉等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出)
(二)发展优质原料基地。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结合打造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自建、共建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原料车间”,运用物联网、大数据、节水灌溉、测土配方、绿色防控等新技术,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障优质原料稳定供给。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连续3年对100个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进行奖补,每个主体平均100万,推动经营组织化、基地规模化、产销标准化、管理智慧化、产品品牌化。到2023年,完成300个农产品供应基地打造,每年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给予不同额度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突破行动。一是加快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大力发展粮变粉、豆变芽、肉变肠、菜变肴、果变汁等食品类初加工,培育一批农业食品融合企业。果蔬类发展分级、整理、挑选、清洗、切分、保鲜和包装等净菜(果)加工,提升净菜(果)比重;畜禽类发展分割、包装、炸制、干制、腌制、熟制等初加工,实现增值增效;粮食类发展烘干、脱壳、去杂、磨制等初加工,实现保值增值;杞柳、木材、藤草等非食用类农产品发展切割、打磨、拉丝、雕刻、编织等初加工和工艺品制作,开发多种用途。着力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依托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 按照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进行补贴,单个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贴标准由县区制定。支持蒙阴县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二是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支持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模式创新,向产业链中高端延伸,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延伸,提升加工水平和增值能力,推动加工企业由小到大、加工层次由粗(初)到精(深)。鼓励大型农业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技术,挖掘特色农产品多种功能价值,提取营养因子、功能成分和活性物质,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药食同源的加工食品和质优、物美、实用的非食用加工产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设立新动能人才创投基金,重点支持我市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设立2000万元企业研发补助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支持食品深加工、高端木业等新型研发中心建设,对通过论证的按照相应政策予以重点扶持。三是开展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创建。积极培育发展基础好、产业聚集度高、辐射带动明显、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及规模效益好、企业信誉好、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年每县至少争创1处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全市每年评选认定示范园区12个,并进行绩效评价和表彰奖励,引领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利用5年时间,建成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5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金集团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和社会影响力方面具有引领优势的加工企业突出主业,适度延伸产业链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领军企业和平台型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合作、资产转让等形式,建立大型企业集团或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引领行业发展能力。持续开展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和监测,积极培育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落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财政激励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财政支持,成功转板上市的再给予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财政支持。利用3-5年时间,全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到1000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抓好招商引资。围绕“补链、强链、延链”,精准做好农产品加工业招商引资,强化产业入群企业上下游的内在关联强度和横向配套紧密度。各县区要针对18个县域优势特色产业,梳理建立项目库,绘制产业链“图谱”,实施重大农产品加工项目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和“填空式”招商,充分利用本地在“长三角”的人才资源,广泛搜集掌握信息,积极开展对接联系,引进一批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等投资我市农产品加工业,新上一批发展前景好、产业集聚度高、牵引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大项目。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内乃至世界知名企业开展资源、资本、技术、人才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设企业家、行业领军人才、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队伍。设立企业家培养培育和奖励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每年度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奖励,落实生活待遇;支持举办产业对标考察、沂蒙企业大讲堂、企业家高校培训班等活动,提升企业家管理创新能力。对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的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优先落实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相关补助、奖励、服务等政策措施。对年纳税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市外新聘用年薪100万元(以聘用合同为准)以上且年薪全部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业经理人和技术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按年薪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产自临沂”宣传推介,激励加工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资金用于“产自临沂”优质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品牌提升。充分利用中央电视台、高铁站、今日头条等平台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入开展“三年百城”系列推介活动,经常组织我市企业到长三角中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举办产品宣传推介活动;在长三角中心城市授权“产自临沂”品牌店100家,持续扩大“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和“产自临沂”区域公共品牌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临沂农发集团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半年会商、年度考核”制度,加强督导、推动落实。各县区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专班、出台政策,加大骨干企业培育力度,推动重点园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集约要素、集聚力量,全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营业收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帮扶力度。在全市精选100家规模大、实力强、后劲足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选派优秀干部担任“驻企秘书”,充分发挥“惠企政策宣传员、政企互动联络员、帮企助企服务员、营商环境监督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等作用,搭建党委、政府与项目和企业联系沟通“面对面”的新渠道。市直有关部门要梳理集成惠企政策汇编,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等活动,通过加大表彰奖励、强化宣传推介、帮助获取要素等措施,予以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财政金融扶持。建立健全“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十四五”末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发挥市县两级财政支持和引导作用,通过以奖代补、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入农产品加工业。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利用3年时间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和农村产权综合性交易服务平台,完善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机制,发挥农发集团、农担公司、农商银行、协会联盟作用,优化农业信贷担保补助政策,确保政策性担保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8%,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组织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农业农村局、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沂农发集团、省农担公司临沂市管理中心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产业用地需求。市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乡村振兴用地。新编县区、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在内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物流仓储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农村二三产业的县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探索推进“点状供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增加农业农村发展用地供给。在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各县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市里每年拿出500-600亩建设用地指标,引入竞争性机制,支持县区建设农产品加工专业园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指导,对企业负责人及数据填报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核清企业所属行业,做到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纳尽纳、应统尽统;引导企业积极配合数据统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六)强化考核评比。“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是省对市、市对县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考核体系、加大指标权重。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之比的增减幅度、在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营业收入中所占份额的增减率,占指标分值的60%;对推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园区建设、企业培育等进行评估并赋予相应分值,占指标分值的40%。要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成绩前3名的县区在市级以上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上给予倾斜,对考核成绩后3名的县区进行通报、约谈,传导压力、压实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农办)
(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龙头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对贡献突出的企业,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全方位宣传推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协同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12月23日印发)
2021-12-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2021-12-20临政办字〔202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住户调查和大样本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重视程度。住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调查,调查数据是研究收入分配状况、制定调整民生政策的重要基础资料。样本轮换是防止住户调查样本老化、保证样本代表性的必然需要...
临政办字〔2021〕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住户调查和大样本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住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调查,调查数据是研究收入分配状况、制定调整民生政策的重要基础资料。样本轮换是防止住户调查样本老化、保证样本代表性的必然需要,也是确保住户调查数据真实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要举措。按照住户调查制度设计要求,国家统计局定于2022年开展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为住户调查抽选出符合设计要求、代表性较好、能够稳定使用5年的样本。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户调查和样本轮换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此次样本轮换范围覆盖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抽样总体为所有住户,抽样框为第七次人口普查普查小区资料,轮换对象为住户调查小区和住户样本。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组织实施我市住户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平邑、费县、沂南调查队和其他县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本县区住户调查工作,统筹做好辖区内样本框信息核实、调查小区落实、住宅名录表编制、摸底调查、住户样本抽选、调查户落实等现场抽样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住户调查样本轮换抽样方案》和《2022年山东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规范调查流程,依法依规调查,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性、权威性,提高工作质量。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调查资料不得用于住户调查以外的目的。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住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记账户和辅助调查员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月和200元/月,电子记账通讯补贴3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要进一步夯实住户调查基层基础,组织相关乡镇(街道)、村(居)协助统计调查部门做好宣传动员、辅助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开展住户调查工作,切实凝聚工作合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2021-12-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2021-12-20临政办字〔2021〕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住户调查和大样本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重视程度。住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调查,调查数据是研究收入分配状况、制定调整民生政策的重要基础资料。样本轮换是防止住户调查样本老化、保证样本代表性的必然需要,...
临政办字〔2021〕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住户调查和大样本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住户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调查,调查数据是研究收入分配状况、制定调整民生政策的重要基础资料。样本轮换是防止住户调查样本老化、保证样本代表性的必然需要,也是确保住户调查数据真实反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要举措。按照住户调查制度设计要求,国家统计局定于2022年开展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为住户调查抽选出符合设计要求、代表性较好、能够稳定使用5年的样本。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户调查和样本轮换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此次样本轮换范围覆盖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抽样总体为所有住户,抽样框为第七次人口普查普查小区资料,轮换对象为住户调查小区和住户样本。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组织实施我市住户调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平邑、费县、沂南调查队和其他县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本县区住户调查工作,统筹做好辖区内样本框信息核实、调查小区落实、住宅名录表编制、摸底调查、住户样本抽选、调查户落实等现场抽样工作。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住户调查样本轮换抽样方案》和《2022年山东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规范调查流程,依法依规调查,严禁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真实性、权威性,提高工作质量。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调查资料不得用于住户调查以外的目的。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把住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记账户和辅助调查员补贴标准不低于100元/月和200元/月,电子记账通讯补贴3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要进一步夯实住户调查基层基础,组织相关乡镇(街道)、村(居)协助统计调查部门做好宣传动员、辅助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开展住户调查工作,切实凝聚工作合力。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2021-12-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2021-12-20临政办字〔2021〕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就学)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自主选择落户...
临政办字〔2021〕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就学)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自主选择落户。
(一)人才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驻临沂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临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有意来临沂居住或就业的,可以承诺的方式,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
(二)就业落户。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灵活就业等)人员,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房屋的,可依次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稳定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居住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在产权房屋处落户;近亲属拥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供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产权房屋处(实际居住地)落户;租赁居住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在租赁住房处落户,或在租赁住房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投靠落户。全面放开城镇投靠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办理投靠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办理投靠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户籍登记为城镇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另一方为外地居民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五)其他情形落户。在本市按上述途径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现经常居住地允许挂靠的家庭户或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实现农业转移人口户口自由迁移。在农村地区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回农村经常居住的,可自愿选择回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二)实现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户口自由迁移。在农村实际经常居住、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可在就业创业地或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农村地区学生,在录取或毕业时,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三)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一)完善城镇落户制度。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在我市城镇合法居住或合法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本市户籍人员可自主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市公安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可投靠的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并将其纳入社区服务管理范畴。
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户口业务全省“通迁、通办”,部分业务全国“通办”。(市公安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创新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工作路径。(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二)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完善和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加快户口变动与农村“三权”脱钩,促使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放心落户城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责任,相互协作配合,统筹抓好政策实施,落实好“人地钱”挂钩机制。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出台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基本性、精准性配套政策,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和政策配套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承担改革任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市公安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检测评估、指导督促,动态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放宽城镇落户、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理念、新举措,准确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让改革政策走进群众心里,为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2021-12-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2021-12-20临政办字〔2021〕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就学)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自主选择落户...
临政办字〔2021〕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居住或就业(就学)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按以下途径自主选择落户。
(一)人才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各类人才可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
驻临沂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非驻临沂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有意来临沂居住或就业的,可以承诺的方式,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
(二)就业落户。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灵活就业等)人员,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房屋的,可依次选择在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稳定居住地或就业地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三)居住落户。在城镇拥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在产权房屋处落户;近亲属拥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供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产权房屋处(实际居住地)落户;租赁居住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备案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在租赁住房处落户,或在租赁住房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四)投靠落户。全面放开城镇投靠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可办理投靠落户;被投靠人户籍登记为城镇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可办理投靠落户;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户籍登记为城镇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另一方为外地居民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五)其他情形落户。在本市按上述途径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现经常居住地允许挂靠的家庭户或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实现农业转移人口户口自由迁移。在农村地区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回农村经常居住的,可自愿选择回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二)实现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户口自由迁移。在农村实际经常居住、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可在就业创业地或原籍落户,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随迁落户。
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录取的农村地区学生,在录取或毕业时,可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三)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公安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制度
(一)完善城镇落户制度。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在我市城镇合法居住或合法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本市户籍人员可自主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市公安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用于承接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可投靠的近亲属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等人员落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并将其纳入社区服务管理范畴。
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依托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户口业务全省“通迁、通办”,部分业务全国“通办”。(市公安局负责)
四、深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创新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工作路径。(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二)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完善和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加快户口变动与农村“三权”脱钩,促使有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放心落户城镇。(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一)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责任,相互协作配合,统筹抓好政策实施,落实好“人地钱”挂钩机制。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出台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基本性、精准性配套政策,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和政策配套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承担改革任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市公安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检测评估、指导督促,动态调整完善政策,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放宽城镇落户、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新理念、新举措,准确解读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及时报道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让改革政策走进群众心里,为加快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2021年12月20日印发)
2021-12-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1-12-17临政办字〔2021〕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同时,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临政办字〔2021〕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同时,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不再保留。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 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张一凡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谭长志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国富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鸣 市科技局四级调研员
沈 玲 市工信局副局长
蔡纯良 市公安局刑科所所长、警务技术二级主任
吕振云 市人社局副局长
范开业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琦 市商务局副局长
魏 强 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李 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张玉连 市林业局副局长
关凯歌 临沂海关副关长
关 军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2021-12-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1-12-17临政办字〔2021〕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同时,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临政办字〔2021〕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同时,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不再保留。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 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成 员:张一凡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谭长志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国富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鸣 市科技局四级调研员
沈 玲 市工信局副局长
蔡纯良 市公安局刑科所所长、警务技术二级主任
吕振云 市人社局副局长
范开业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琦 市商务局副局长
魏 强 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李 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张玉连 市林业局副局长
关凯歌 临沂海关副关长
关 军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2月17日印发)
2021-12-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15临政办字〔2021〕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
临政办字〔2021〕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分档比例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 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市以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关于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确定并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县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县区财政要按照事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明确各级权责。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改革发展情况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健全基础标准,形成有序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021-12-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15临政办字〔2021〕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
临政办字〔2021〕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分档比例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文化文物系统所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2. 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3.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事项。将市以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关于落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确定并组织实施或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县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 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不含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与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县区财政要按照事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级财力情况,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二)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设。
(三)明确各级权责。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本县区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将加强统筹,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区政府保障能力。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改革发展情况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健全基础标准,形成有序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021年12月15日印发)
2021-12-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12-14临政办字〔2021〕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3日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临政办字〔2021〕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城市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的人数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26周岁的社会青年和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体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90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且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值班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并保管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年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四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下岗培训1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奖励执行《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获得嘉奖、记功等奖励的,按照应急部门人员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为工作满5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队员,颁发铜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0年的,颁发银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5年的,颁发金质纪念章和证书。纪念章和证书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
第十七条为工作满2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家庭,悬挂落款为“临沂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门牌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
第十八条为参与重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和跨地市增援、演练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现场救援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救援补贴方案》执行,补贴资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与履职岗位密切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属地办理原则,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均发放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机构普通消防站指战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要求着专职消防员被装,佩戴专职消防员标志服饰,非因公外出不得穿着制服。
第二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救援机构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
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告知所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合同:
(一)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考评不合格,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或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二)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累计满15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三)因公、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外,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消防救援大队上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名额并审批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补偿1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9日。《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69号)同时废止。
2021-12-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12-14临政办字〔2021〕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3日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
临政办字〔2021〕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城市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的人数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 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26周岁的社会青年和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和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体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90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后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且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值班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并保管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年度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下岗培训1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奖励执行《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获得嘉奖、记功等奖励的,按照应急部门人员标准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为工作满5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队员,颁发铜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0年的,颁发银质纪念章和证书;工作满15年的,颁发金质纪念章和证书。纪念章和证书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
第十七条 为工作满2年的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家庭,悬挂落款为“临沂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员荣誉家庭”门牌。门牌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监制。
第十八条 为参与重大火灾扑救、抢险救援、重大活动消防安保和跨地市增援、演练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现场救援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救援补贴方案》执行,补贴资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鼓励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与履职岗位密切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属地办理原则,登记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均发放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机构普通消防站指战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要求着专职消防员被装,佩戴专职消防员标志服饰,非因公外出不得穿着制服。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救援机构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告知所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合同:
(一)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考评不合格,经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或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二)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累计满15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三)因公、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外,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消防救援大队上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名额并审批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补偿1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9日。《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临政办字〔2019〕69号)同时废止。
(2021年12月14日印发)
2021-12-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2021-12-09临政字〔2021〕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经济发展扩就业。坚持把就业工作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城镇新增就业的刚性约束,...
临政字〔202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经济发展扩就业。坚持把就业工作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城镇新增就业的刚性约束,推动财政、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外贸等政策聚焦稳就业综合发力。精准谋划实施补链延链强链项目,对带动就业作用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充分发挥开发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极。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各类涉企评选表彰表扬要把就业贡献度、用工规范度、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奖励要求和权限,对在就业与社会保障领域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给予先进集体和个人表扬激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稳扩岗政策保就业。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建设人才公寓和青年公寓,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提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领大众创业带就业。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积极推进服务事项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1300名以上大学生创业。吸引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本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作用,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上年还款率,在从严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贷款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重点扶持吸纳带动就业能力强、项目前景好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逐步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优化支出方向。鼓励各县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搭建创业平台载体,对认定的省、市级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提供。深化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创建,开展创业服务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典型人物选树等活动。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健全市、县两级创业导师队伍,推进建设创业诊所、创业指导专家工作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能培训助就业。聚焦全市重点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等发展战略,组织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急需紧缺技能人才、高素质农民、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重点群体等培训。高质量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扩大招生规模,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职工规模较大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采取引企入校、校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共享培养资源,强化实训实习。探索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鼓励行业、企业与学校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等,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对2021年1月至12月,新吸纳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创新开展“行校合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行业性、群体性专项培训、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力度。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重点群体帮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含海归毕业生,下同)留临来临就业创业推进行动。扩大选拔录用选调生、公费师范生、“三支一扶”计划规模,扎实推进“青鸟”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应届毕业生招录(招聘)力度。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2021年1月至12月,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做好就业帮扶工作,及时对“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落实相关补贴政策。扩大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使用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帮扶。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即时帮扶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加大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在开发农村护路、管水、保洁、治安、植树造林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脱贫人口。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继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做好大龄劳动者就业帮扶。推动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辅助性就业、集中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居家就业扶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配套服务拓就业。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重点企业常态化用工服务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完善跨区域劳务协作机制,吸引市外劳动力来临沂就业。搭建 “线上+线下”供求对接平台,组织开展顶岗实习、订单式培训,加强跨市劳务协作,支持企业共享用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效。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畅通劳动力要素流动渠道。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政府股权投入、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培育引进人力资源服务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知名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急需人才。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作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补。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网络招聘,构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设立一批基层就业服务专员,缓解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就业服务力量薄弱问题,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防控失业风险稳就业。将防范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组织开展好省级调查失业率调查样本的统计,加强对产能调整、经贸摩擦、专项治理等行为的失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规模性失业风险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一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县级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畅通线上线下失业登记,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健全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科学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提供薪酬分配指引。优化企业用工生态,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联合激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保障机制促就业。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市县两级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要推出一批稳就业扩就业政策举措。加强就业督导考核,建立提醒约谈制度,推动解决就业领域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大各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直达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的工作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就业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技能成才典型人物宣传,引导劳动者特别是青年群体转变就业观念,讲好就业优先“临沂篇”。(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2021-12-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2021-12-09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经济发展扩就业。坚持把就业工作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城镇新增就业的刚性约束,推动财政、金融、投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经济发展扩就业。坚持把就业工作作为制定经济增长目标的基准,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城镇新增就业的刚性约束,推动财政、金融、投资、消费、产业、外贸等政策聚焦稳就业综合发力。精准谋划实施补链延链强链项目,对带动就业作用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充分发挥开发区吸纳就业作用,打造区域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极。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各类涉企评选表彰表扬要把就业贡献度、用工规范度、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奖励要求和权限,对在就业与社会保障领域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给予先进集体和个人表扬激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商联、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稳扩岗政策保就业。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建设人才公寓和青年公寓,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提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领大众创业带就业。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积极推进服务事项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1300名以上大学生创业。吸引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与本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作用,根据创业担保贷款上年还款率,在从严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贷款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重点扶持吸纳带动就业能力强、项目前景好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逐步将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优化支出方向。鼓励各县区建设一批返乡入乡创业园,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多要素、便利化创业服务。搭建创业平台载体,对认定的省、市级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向应届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提供。深化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创建,开展创业服务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典型人物选树等活动。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健全市、县两级创业导师队伍,推进建设创业诊所、创业指导专家工作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能培训助就业。聚焦全市重点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等发展战略,组织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急需紧缺技能人才、高素质农民、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重点群体等培训。高质量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扩大招生规模,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职工规模较大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采取引企入校、校企共建等多种方式,共享培养资源,强化实训实习。探索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鼓励行业、企业与学校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等,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对2021年1月至12月,新吸纳就业(新吸纳时间以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创新开展“行校合作”,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实施行业性、群体性专项培训、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力度。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聚焦重点群体帮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含海归毕业生,下同)留临来临就业创业推进行动。扩大选拔录用选调生、公费师范生、“三支一扶”计划规模,扎实推进“青鸟”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应届毕业生招录(招聘)力度。国有企业新增岗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50%。2021年1月至12月,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做好就业帮扶工作,及时对“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落实相关补贴政策。扩大城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使用专项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帮扶。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即时帮扶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加大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重点在开发农村护路、管水、保洁、治安、植树造林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脱贫人口。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继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做好大龄劳动者就业帮扶。推动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辅助性就业、集中就业和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居家就业扶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配套服务拓就业。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实施重点企业常态化用工服务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完善跨区域劳务协作机制,吸引市外劳动力来临沂就业。搭建 “线上+线下”供求对接平台,组织开展顶岗实习、订单式培训,加强跨市劳务协作,支持企业共享用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效。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畅通劳动力要素流动渠道。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政府股权投入、建立产业基金等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培育引进人力资源服务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知名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急需人才。鼓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作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补。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网络招聘,构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设立一批基层就业服务专员,缓解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就业服务力量薄弱问题,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防控失业风险稳就业。将防范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组织开展好省级调查失业率调查样本的统计,加强对产能调整、经贸摩擦、专项治理等行为的失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规模性失业风险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一个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县级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畅通线上线下失业登记,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扩围政策,保障范围调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受理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健全合理增长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科学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提供薪酬分配指引。优化企业用工生态,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联合激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沂调查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保障机制促就业。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市县两级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要推出一批稳就业扩就业政策举措。加强就业督导考核,建立提醒约谈制度,推动解决就业领域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大各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直达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的工作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就业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技能成才典型人物宣传,引导劳动者特别是青年群体转变就业观念,讲好就业优先“临沂篇”。(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2021年12月9日印发)
2021-12-0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程国良等20名同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通报2021-12-06临政字〔202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全力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刻苦钻...
临政字〔202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全力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刻苦钻研,创新实干,甘于奉献,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奋发有为的中青年专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5号),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考察公示等程序,市政府确定授予程国良等20名同志2021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中青年专家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争取新的更大成绩。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服务,为各类优秀人才施展才干、建功立业创造条件。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受表彰的中青年专家为榜样,牢记使命,爱岗敬业,拼搏进取,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推动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加快新时代大美新临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1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附件
2021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程国良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侯善波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翟立海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张 超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郑德强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罗公祥 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吴仕锋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梁荣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峰 临沂市人民医院
王德强 临沂市中医医院
王贤军 临沂市人民医院
高春海 临沂市人民医院
张志常 临沂第十九中学
袁万峰 沂水县第一中学
冯维峰 临沂育成小学
周中亮 沂南县铜井镇中心小学
周 霄 临沂市柳琴戏传承保护中心
曹永富 临沂市森林湿地保护中心
冷 鹏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石绪海 山东中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2021-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程国良等20名同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通报2021-12-06临政字〔202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全力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刻苦钻...
临政字〔202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全力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刻苦钻研,创新实干,甘于奉献,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奋发有为的中青年专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5号),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考察公示等程序,市政府确定授予程国良等20名同志2021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中青年专家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不断争取新的更大成绩。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服务,为各类优秀人才施展才干、建功立业创造条件。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受表彰的中青年专家为榜样,牢记使命,爱岗敬业,拼搏进取,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为推动我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加快新时代大美新临沂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21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附件
2021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程国良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侯善波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翟立海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张 超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郑德强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罗公祥 山东锣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吴仕锋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梁荣建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峰 临沂市人民医院
王德强 临沂市中医医院
王贤军 临沂市人民医院
高春海 临沂市人民医院
张志常 临沂第十九中学
袁万峰 沂水县第一中学
冯维峰 临沂育成小学
周中亮 沂南县铜井镇中心小学
周 霄 临沂市柳琴戏传承保护中心
曹永富 临沂市森林湿地保护中心
冷 鹏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石绪海 山东中农天泰种业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印发)
2021-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张洪永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12-06临政任〔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张洪永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孙家常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张韬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夫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建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免去:张明利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解曙光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刘佗的临沂高新...
临政任〔20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张洪永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家常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
张韬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夫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建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张明利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解曙光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佗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玉民的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
2021-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张洪永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12-06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张洪永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孙家常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张韬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夫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建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免去:张明利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解曙光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刘佗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张洪永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家常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
张韬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夫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建伟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张明利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解曙光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佗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刘玉民的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31日
(2021年12月6日印发)
2021-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03临政办字〔2021〕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
临政办字〔2021〕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现供电企业直供服务到户,保障老旧小区居民安全可靠用电,根据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 37/T 5061-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纳入临沂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且小区内供配电设施未移交给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的小区。
二、改造内容
10千伏公用供电线路T接点至户内配电箱进线开关之间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
(一)配电设备:配电变压器、环网柜、开关柜、电缆分支箱、无功补偿装置、配电自动化装置等。
(二)供电线路:架空线、电缆、电缆沟、电缆排管等。
(三)计量装置:表箱、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装置、低压电流互感器等。
三、改造费用
改造费用包括老旧小区供电线路、配电设备、计量装置等供配电设施改造费用及管沟建设(含道路、绿化设施挖掘恢复)费用等。经梳理,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拟改造供配电设施的项目共118个、322.88万平方米,计划分5年实施,其中2021年17个小区内供配电设施改造费用共计3045万元,折合90.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按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第5号会议纪要:“市、区财政与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各出资三分之一”,市财政需承担1015万元。其他年度实施改造资金根据情况另行评审或按2021年评审90.9元/平方米包干,如按2021年评审单价测算,市级财政共需承担9783.26万元改造费用(含2021年)。
四、实施主体
(一)组织实施单位
各区政府:负责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的组织实施。
(二)资金筹措单位
市、区财政部门及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筹措改造补助资金;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按照规定筹措由企业承担的改造费用。
(三)统筹协调单位
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四)设施改造和验收单位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负责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方案的制定,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招标采购及验收等工作。
五、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费用按照年度计划改造面积及标准纳入市、区和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各自年度预算或投资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资金实行市、区财政按规定补助,各出资三分之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兜底的方式实施。
(二)拨款方式及程序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各区负责落实开工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开工后一次拨付到区财政,再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各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可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拨付。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应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及时足额安排自有配套兜底资金。对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改造施工,不得挪用。如验收发现未按设计方案和标准建设,相关资金交回市、区财政。
六、具体要求
(一)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是符合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材料(设备)到货后按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3.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对纳入改造的小区,各区负责落实施工环境的保障、进度跟踪、协调督导等,掌握改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改造标准执行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 37/T 5061-2016)。
6.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完成后,由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组织验收后统一管理。
(二)设施资产归属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在改造实施前应与老旧小区的供配电设施产权方签订资产移交意向协议,产权方同意无偿移交并签署协议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改造后形成的全部供配电设施(不含表后线)产权归属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原有供配电设施由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拆除并处置。
(三)表后及沿街商铺供配电设施改造
1.老旧小区住户需要安装户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户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免费安装。
2.电能表至户内配电箱进线开关之间的表后线改造费用纳入整体改造资金,改造后产权归属用户,由用户负责管理。
3.电能表至公用附属设施之间的表后线改造费用纳入整体改造资金,改造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4.供水、供热、供气等专营单位因经营需要安装的用电设备,由产权单位出资进行改造。
5.老旧小区沿街商铺等非居民用户,不纳入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由用户自行出资并按照相关标准改造,经国网临沂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统一接收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政府、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要同步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政府是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及责任主体,要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积极处理改造相关手续,对于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审批事项及民事协调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妥善处置,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住建局作为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握改造总体进度。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是具体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组织验收。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积极筹集落实资金,加大人员、设备投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倒排工期,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工。
(三)强化推进措施。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要加强政策宣传,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小区改造开竣工时间及责任人,加快推进实施。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办事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严格调度督导。各区政府、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对接协调工作,快速高效完成调度工作任务。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导。
2021-12-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12-03临政办字〔2021〕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日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
临政办字〔2021〕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临沂市中心城区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81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实现供电企业直供服务到户,保障老旧小区居民安全可靠用电,根据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 37/T 5061-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纳入临沂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且小区内供配电设施未移交给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的小区。
二、改造内容
10千伏公用供电线路T接点至户内配电箱进线开关之间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
(一)配电设备:配电变压器、环网柜、开关柜、电缆分支箱、无功补偿装置、配电自动化装置等。
(二)供电线路:架空线、电缆、电缆沟、电缆排管等。
(三)计量装置:表箱、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装置、低压电流互感器等。
三、改造费用
改造费用包括老旧小区供电线路、配电设备、计量装置等供配电设施改造费用及管沟建设(含道路、绿化设施挖掘恢复)费用等。经梳理,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拟改造供配电设施的项目共118个、322.88万平方米,计划分5年实施,其中2021年17个小区内供配电设施改造费用共计3045万元,折合90.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按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第5号会议纪要:“市、区财政与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各出资三分之一”,市财政需承担1015万元。其他年度实施改造资金根据情况另行评审或按2021年评审90.9元/平方米包干,如按2021年评审单价测算,市级财政共需承担9783.26万元改造费用(含2021年)。
四、实施主体
(一)组织实施单位
各区政府:负责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的组织实施。
(二)资金筹措单位
市、区财政部门及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筹措改造补助资金;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按照规定筹措由企业承担的改造费用。
(三)统筹协调单位
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造中出现的问题。
(四)设施改造和验收单位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负责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方案的制定,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物资招标采购及验收等工作。
五、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费用按照年度计划改造面积及标准纳入市、区和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各自年度预算或投资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资金实行市、区财政按规定补助,各出资三分之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兜底的方式实施。
(二)拨款方式及程序
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各区负责落实开工情况和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开工后一次拨付到区财政,再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各区财政承担的资金可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拨付。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应根据财政资金拨付情况,及时足额安排自有配套兜底资金。对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改造施工,不得挪用。如验收发现未按设计方案和标准建设,相关资金交回市、区财政。
六、具体要求
(一)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是符合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材料(设备)到货后按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3.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扬尘防治等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对纳入改造的小区,各区负责落实施工环境的保障、进度跟踪、协调督导等,掌握改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改造标准执行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 37/T 5061-2016)。
6.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完成后,由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组织验收后统一管理。
(二)设施资产归属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在改造实施前应与老旧小区的供配电设施产权方签订资产移交意向协议,产权方同意无偿移交并签署协议后,方可进行项目实施。改造后形成的全部供配电设施(不含表后线)产权归属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原有供配电设施由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拆除并处置。
(三)表后及沿街商铺供配电设施改造
1.老旧小区住户需要安装户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户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免费安装。
2.电能表至户内配电箱进线开关之间的表后线改造费用纳入整体改造资金,改造后产权归属用户,由用户负责管理。
3.电能表至公用附属设施之间的表后线改造费用纳入整体改造资金,改造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4.供水、供热、供气等专营单位因经营需要安装的用电设备,由产权单位出资进行改造。
5.老旧小区沿街商铺等非居民用户,不纳入改造范围,确需改造的,由用户自行出资并按照相关标准改造,经国网临沂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后统一接收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政府、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要同步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政府是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及责任主体,要强化措施,压实责任,积极处理改造相关手续,对于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审批事项及民事协调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妥善处置,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住建局作为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握改造总体进度。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是具体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和组织验收。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积极筹集落实资金,加大人员、设备投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倒排工期,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工。
(三)强化推进措施。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政府、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要加强政策宣传,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小区改造开竣工时间及责任人,加快推进实施。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办事流程,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四)严格调度督导。各区政府、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和一名联络员负责做好对接协调工作,快速高效完成调度工作任务。临沂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和督导。
(2021年12月3日印发)
2021-12-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11-30临政办发〔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30日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逐步发挥市场在配置生态环境资源中的作用,强化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临政办发〔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0日
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发挥市场在配置生态环境资源中的作用,强化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临沂市高排放企业,具体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铸造用生铁、球团、有色金属、镍基材料、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熟料、建陶、页岩砖、石灰、石膏、橡胶轮胎、燃煤发电(包含无发电机组的单纯燃煤供热企业)、玻璃等行业,以及其他新增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之和超过50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包括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获得总量指标确认文件的企业或其他项目单位。新建排污单位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需申请总量指标的企业或其他新建项目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根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核准,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以排污单位现有生产能力或者拟建设的产能为基准,核准排污单位排污权。
排污权购买以一年期为基准时限,试点时期首次购买时限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试点期间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排污单位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或者购买、转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通过产业调整、污染治理以及市场交易等各种形式,将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或其排污权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量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出让政府所储备的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基准价格直接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和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排污权的收储和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第二章初始排污权确权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确权,确权依据为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总量确认文件和企业实际建设、生产规模。具体确权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权后,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基准价格购买排污权。
第十一条 现有排污单位是否进行排污权初始确权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建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关停淘汰的排污单位不得申请初始排污权确权,其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纳入政府排污权储备。
本办法实施后,现有排污单位主动关停淘汰生产线或者通过工程治理等方式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申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初始排污权确权,现有排污单位按照基准价格购买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无偿调剂试点范围内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其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通过购买排污权方式获取,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拟建项目规模和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水平核算拟建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拟建项目所需总量指标进行确权;
(三)建设单位根据确权情况可以按照基准价购买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也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
(四)购买排污权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总量指标确认。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进行新、扩、改建项目时,应当对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确权。
第三章排污权交易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和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或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拟定排污权使用费一级市场基准价,按照定价权限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排污权转让、受让双方在综合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交易,按照市场规则可采用公开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试点期间,排污权购买的主体仅限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排污单位和拟建设项目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册虚拟排污单位(项目)购买排污权进行储备。
购买排污权的单位名称需与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名称一致,如发生名称变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可以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排污权:
(一)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现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获取的排污权的,可以将富余部分转让;
(二)排污单位关停、破产及搬迁出本行政区域,不再排放污染物的;
(三)新建项目不再建设或建设终止的。
新建项目环评获批后,如项目主体转让,则排污权同步变更,项目未终止建设前,不得单独转让排污权。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应当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核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完成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时发放交易凭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年度核查确认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许可总量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外)、现有排污单位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涉及增加的部分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
第二十四条 已经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已经购买的排污权届满前60日内,排污单位可以通过续购现有排污权的方式,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
第四章排污权收储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构建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
第二十七条 排污权收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排污单位转让的排污权;
(二)新建项目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排污权逾期的,其总量指标文件自动废止,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
(三)没有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被依法强制淘汰、取缔、关停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政府储备;
(四)国家通过产业政策调整,依法强制提高排放标准、实施强制清洁生产、改变燃料结构等方式减少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政府储备。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排污权的,如没有受让排污单位,经转让方同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以基准价回购。转让方获取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基准价的,经转让方同意,回购价格以转让方获取排污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排污权回购运作机制。
第五章排污权出让收入和收储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和收储支出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完成初始排污权确权或者排污权交易后,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变更。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公开排污权确权及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排污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影响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排污单位在排污权交易中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临政字〔2023〕133号),此文件有效期截至日期至2027年3月31日。
2021-11-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11-22临政办字〔2021〕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临沂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
临政办字〔202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临沂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分类实施改革;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规定的改革方式,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改为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或通过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审批。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要结合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工作,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制定统一的告知承诺示范文本,明确承诺内容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同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积极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结合“双全双百”工程改革、“一件事”主题式服务、“无证明城市”试点改革,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市场主体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凭审批许可文件、证件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市场主体从事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开展“双告知”工作。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要求,为企业规范化登记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并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认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要求,加快推进本行业领域电子证照标准化,2021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加快完善基于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功能和应用,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线共享、查验和调用,并探索向社会公众、第三方平台开放电子证照库,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监管规则。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市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对不直接监管的事项,市级也要制定全市统一的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设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对照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标准、时限。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依托临沂市审管联动平台,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对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同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监管方法。除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以及上级部署、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需要即时检查的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常态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开展差异化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市政府对全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审管分离”体制机制,参照国家部委和省直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逐项分析具体改革事项,研究制定或更新本行业领域配套措施,包括制定行业监管规则、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和细化事中事后监管举措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改革工作方案,紧盯重点环节,完善配套举措,夯实责任主体,强力推进改革。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改革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
(四)及时报送材料。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单位职责,加快制定优化审批的工作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细则。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汇总各部门优化审批的工作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汇总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各县区、开发区负责汇总本县区、开发区相关材料,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营转办。
附件:1.临沂市落实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2.临沂市落实的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附件1
临沂市落实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及主要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审批部门
监管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公安部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将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无
市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2.取消该事项后,企业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金融监管部门严把准入关口,可以有效规范行业准入。
2
生态环境部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省级权限)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
取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该项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的机构可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资质认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虚假承诺或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依法依规建立失信惩戒及信用共享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监测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无
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理由:1.该项许可设立以来,申请数量和审批数量均为零,没有必要保留。2.放射性污染监测专业性很强,目前存量的监测机构均为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如将来有新增市场主体,可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资质认定,这样也有利于从严防范风险。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无
市住建局
主要理由: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受业主单位委托,为其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概算和预算。该咨询业务的结果仅具参考价值,且不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较小。2.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促进行业发展。3.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3.推广应用职业保险制度,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无
市住建局
主要理由: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受业主单位委托,为其编制或审核建设工程造价概算和预算。该咨询业务的结果仅具参考价值,且不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较小。2.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促进行业发展。3.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无
市、县(区)住建局
主要理由: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简并为两级,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四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无
市、县(区)住建局
主要理由: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简并为两级,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无
市住建局
主要理由:1.将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简并为两级,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丁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由三级或者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丁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无
市住建局
主要理由:1.将三级或者四级资质简并为两级,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无
市住建局
主要理由:1.将三级资质简并为两级,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2.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监理事务所资质和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监理资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无
市住建局
主要理由:1.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简并为两级,同时取消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复审批的专业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11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
将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无
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理由:1.将公路工程专业资质简并为两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12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水利部
√
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将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调整为目前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水利局
主要理由:1.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简并为两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13
商务部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商务部门
√
取消省级商务部门实施的“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无
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也已明确部署取消该项许可。2.设立该项许可的目的主要是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布局调控。从实践情况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必要再保留准入许可。3.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进入石油成品油流通市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4
商务部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商务部
√
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无
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也已明确部署取消该项许可。2.设立该项许可的目的主要是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布局调控。从实践情况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必要再保留准入许可。3.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进入石油成品油流通市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5
商务部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商务部门
√
取消省级商务部门实施的“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无
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也已明确部署取消该项许可。2.设立该项许可的目的主要是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布局调控。从实践情况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必要再保留准入许可。3.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进入石油成品油流通市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6
商务部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商务部
√
取消“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无
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也已明确部署取消该项许可。2.设立该项许可的目的主要是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进行布局调控。从实践情况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没有必要再保留准入许可。3.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进入石油成品油流通市场,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7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设置审批
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部门申办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1.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2.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3.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4.向社会公开诊所有关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理由:诊所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般不涉及疑难杂症,且开办诊所的医师应当按规定取得医师资格,风险相对可控。
18
国家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理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相同,理应统一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19
国家卫生健康委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不再申请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理由: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已明确取消该项许可。2.《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也明确规定,对于部分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使医疗机构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有利于吸引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同时通过执业登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仍能有效防控风险。
20
国家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
√
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一级,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领证后的执业地域范围明确为全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理由:1.将三级资质简并为一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21
国家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一级,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领证后的执业地域范围明确为全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无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认可。2.将三级资质简并为一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3.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22
市场监管总局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
√
取消“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检查机构指定”。
1.由从事强制性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结果及认证结论负责。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认证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查机构在工厂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依法严肃查处。3.将认证机构和检查机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建立工厂检查员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4.督促认可机构加强认可管理。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2.检查机构从事的业务是受认证机构委托,对接受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其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机构只对认证机构负责,其出具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最终由认证机构对外负责。取消检查机构的资格许可,既可以为认证机构自行开展检查业务消除法律障碍,也便于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3.取消检查机构的资格许可后,有利于整体降低认证活动的成本和市场价格,最终使广大企业受益。
23
市场监管总局
广告发布登记
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1.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发现广告发布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要依法查处。2.加强协同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2.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有关部门已经对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资本结构、管理制度、人员力量等进行审查把关,风险总体可控,没有必要再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发布资格进行审查。3.目前,广告发布主体既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前者需要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后者不需要。取消该项许可,有利于促进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24
广电
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广电部门
√
取消省级广电部门实施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无
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理由:1.目前,企业需要办理初审、复审两道许可,可取消一道,提高办证效率。2.取消初审后,通过广电总局实施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能够对企业经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风险可控。
25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省级文物部门
√
1.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2.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施工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无
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理由:1.将三级资质简并为两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工程,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施工作业,安全风险可控。
26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省级文物部门
√
1.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丙级资质,相应调整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2.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监理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无
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理由:1.将三级资质简并为两级资质,可减少企业申请资质次数,减轻办事负担,同时促进行业良性竞争。2.改革后,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有关工程,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方可开展监理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27
国家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资质证书(甲级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人防办
√
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对人防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无
市人防办
主要理由:1.将该事项整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可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促进设计企业融合发展。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才可开展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28
国家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资质证书(乙级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
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对人防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无
市人防办
主要理由:1.将该事项整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可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促进设计企业融合发展。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才可开展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29
国家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甲级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人防办
√
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对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无
市人防办
主要理由:1.将该事项整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可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促进监理企业融合发展。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才可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30
国家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乙级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
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对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无
市人防办
主要理由:1.将该事项整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可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促进监理企业融合发展。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才可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31
国家人防办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丙级资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
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对人防监理企业的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互联网+监管”,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发风险开展专项检查。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建立相关失信惩戒制度。
无
市人防办
主要理由:1.将该事项整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可减轻企业办事负担,促进监理企业融合发展。2.改革后,企业仍需申办资质才可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32
公安部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保安培训许可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省级公安机关
√
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1.加强对备案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未依法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主要理由:1.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保安员属于准入类职业资格。保安培训单位的学员需参加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保安员考试,经审查合格发给《保安员证》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2.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公安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保安培训单位需严格按照大纲规定开展培训,不会产生较大风险。
3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住建局
主要理由:从事专业作业的施工队伍,主要是接受工程分包或部分专业施工的小型施工队。委托专业作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和相应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专业作业施工队伍的施工质量,因此,没有必要保留许可管理。
34
交通运输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1.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信用监管。2.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培训学时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严厉打击虚假备案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禁入。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的学员需通过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的考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因此,通过严格实施驾驶证考试,可以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进行审核把关,没有必要再保留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准入许可。3.取消许可、改为备案,仍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进行监管。培训的教学大纲仍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仍需严格按照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不会产生较大风险。
35
商务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部门
√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联合实施市场禁入措施。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县(区)商务局
市商务局
主要理由:我国入世时已对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准入管理作出明确承诺。从管理实践看,商务部门实施的登记主要是采集有关信息,通过备案制度即可达到管理目的。
36
国家卫生健康委
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度,及时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2.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将诊疗信息及时上传信息系统。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4.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5.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理由:1.诊所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一般不涉及疑难杂症,且开办诊所的医师应当按规定取得医师资格,风险相对可控。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37
海关
总署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
取消对报关企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1.将报关企业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2.市场监管部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海关,海关做好对备案信息的核对工作。3.加强信用监管,综合运用稽查、缉私等方面数据,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4.加强报关企业年报管理。
临沂海关
临沂海关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报关企业属于中介服务机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协助报关,也可以自行报关,从事海关报关活动本身并无门槛限制,没有必要再保留报关企业的准入许可。3.报关企业代为报送的海关关单,需由海关进行审核。4.取消该项许可,报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中介服务,有利于增加服务供给,降低进出口贸易环节费用。
38
海关
总署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主管海关
√
取消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1.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利用通关数据校验有关信息。2.强化海关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3.加强信用监管,多渠道完善信用信息采集。4.通过企业年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管。
临沂海关
临沂海关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国签署的有关双边、多边协定规定,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向外国出口食品,需要先向我国海关进行备案,我国海关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目的地国指定主管部门,由该国指定主管部门对我国提出申请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向该国出口食品产品。因此,我国海关实施的备案管理,不具有正式法律效力,主要是我国政府为企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没有必要再保留许可。
39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取消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理由:1.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期间备案企业数量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部改革事项之最,企业反响良好,具备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2.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一定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的食品,出厂时已印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经营环节一般不改变预包装形态,消费者通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可以有效识别风险,因此可以放宽对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
40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管部门同级的粮食和储备部门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严厉打击备案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理由:1.目前,我国已在政策层面放开粮食流通领域,允许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事粮食收购、流通、加工、销售。从下游看,从事粮食流通、加工、销售均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如仍保留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与整体政策不匹配,实践中造成大量农村地区收购经营主体无证违法经营,企业群众强烈呼吁取消该项许可。2.改为备案后,要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同时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粮食部门仍能有效掌握收粮储粮情况,整体风险可控。
41
公安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42
公安部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督促公章刻制企业严格落实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及时规范上传、报送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登记表、申请人照片、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图,许可条件和审查内容比较简单,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并作出承诺。2. 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43
公安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批准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公安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与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基本一致,可以简化公安机关的审批程序。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44
财政部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企业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信用状况和违法中介机构名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财政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书面承诺、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书面承诺、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等,许可条件和审查内容比较简单,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和承诺。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4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人社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信息、资产来源证明等文件,审查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内容,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并作出承诺。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4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人社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章程、场所使用权证明、负责人信息、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等文件,许可条件和审查内容比较简单,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并作出承诺。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47
自然资源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落实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有关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5.修改完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条件包括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能力、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占比、技术装备、注册资金、固定场所、经营管理制度等,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并作出承诺。2. 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4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2.构建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全过程监管体系,强化日常监管。3.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公开。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49
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理由:1.货运驾驶员需要考取专门的驾驶证,货车车辆需要定期接受检验检测,通过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审查、检测把关,可以有效控制安全风险。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50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强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的登记许可信息共享。2.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加强社会监督。3.在实施许可后一定时期内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51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核查,发现虚假承诺行为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理由: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风险可控。
52
商务部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省级商务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统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依法进行公示。2.完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制度。3.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跨部门监管。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市商务局初审
市商务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拟聘任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等,许可条件和审查内容比较简单,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和承诺。2.该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53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县(区)卫生健康局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54
国家卫生健康委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配置许可证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行业自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理由: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有规划限制,且可以通过放射诊疗许可对医疗安全等进行把关,实行告知承诺风险可控。
55
应急管理部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多的场所实施重点监管。2.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倒查使用管理方主体责任,依法严肃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
主要理由: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明确,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56
海关
总署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主管海关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临沂海关
临沂海关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等,许可条件和审查内容比较简单,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和承诺。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57
市场监管总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失信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委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理由: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已明确部署,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58
市场监管总局
设立认证机构(低风险等级)审批
认证机构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认证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完善认证领域黑名单制度,并建立失信主体失信惩戒制度。
市级无权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理由:1.改革范围限定在低风险等级的认证机构,风险相对可控。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59
市场监管总局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证(包括许可范围变更)的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对许可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委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理由: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已对化肥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作出部署。
60
国家新闻出版署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2.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处罚。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61
国家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2.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处罚。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62
国家新闻出版署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证件。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理由:《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已明确规定,该事项在全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
63
国家林草局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制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优化现场检查程序。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行政审服务批局
市、县(区)自然资源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用地证明、设施设备照片、人员情况及劳动合同等,许可条件和审查内容比较简单,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并作出承诺。2.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64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利代理条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机构,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专利代理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理由:1.该事项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股东(合伙人)信息等条件,可以由企业自主对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判断并作出承诺。2.从业人员需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3.该项改革举措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试点效果良好,有条件向全国推开。
65
教育部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部门
√
1.在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等材料。2.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再要求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3.将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4.对民办学校申请许可证到期延续的,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且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在各学段原有许可证期限基础上延长1年有效期。5.每半年1次公布营利性民办学校存量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过程性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2.推进民办教育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检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强化信用约束。3.依法依规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今后在民办教育领域的许可申请实施重点监管。4.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跨部门的实时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和研判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积极主动予以应对。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教育局、县(区)教育和体育局
66
公安部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省级公安机关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人员工作经验证明和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3.制定公布办事指南,推广网上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67
公安部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者提供爆破作业业绩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利用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规定的依法处理。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68
公安部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省级公安机关
√
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69
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公安部
√
1.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鉴定文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70
公安部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省级公安机关
√
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71
公安部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公安机关
√
1.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批准立项文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72
民政部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无
《殡葬管理条例》
省级民政部门
√
1.将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2.加快殡葬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强监管效能。3.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4.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转报)
市民政局
7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设立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实现申请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过的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通过检查考核或投诉举报件专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人社局
7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有条件的地区将省、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加快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人社局
75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自然资源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6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自然资源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7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自然资源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8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自然资源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9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自然资源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0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1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2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3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4
自然资源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
1.制定完善标准和规范,对企业执行标准规范情况加强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强化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构建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5
自然资源部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积极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探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探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6
自然资源部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授权,将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的部分矿产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违法违规采矿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有关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加强对采矿权人行为的监管。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7
自然资源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取消现行测绘资质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将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以外的其余9个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测绘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8
自然资源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取消现行测绘资质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测绘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9
生态环境部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生态环境部
√
1.将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从串联办理改为并联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180天压减至150天。
1.出台核材料管制相关办法,明确监管规则,加强监管。2.将民用核材料使用单位全面纳入核安全例行监督检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0
生态环境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1
生态环境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2
生态环境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3
生态环境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4
生态环境部
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
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并向社会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5
生态环境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
√
将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1.制定出台有关技术导则、操作标准、技术程序,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监管工作。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处罚并公开结果。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6
生态环境部
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外)和Ⅰ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改为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方便获取有关信息。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7
生态环境部
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可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授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1.制定出台有关技术导则、操作标准、技术程序,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监管工作。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委托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
98
生态环境部
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核发
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持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2.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99
生态环境部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权限)
放射性污染监测资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
定期向社会公开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存量情况,方便有关企业委托开展业务,接受社会监督。
1.完善放射性监测机构制度管理体系。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3.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100
生态环境部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与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查合并进行,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1.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开结果。3.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或信访案件。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101
生态环境部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3.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市生态环境局(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102
生态环境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103
生态环境部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缩减《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范围,使企业进出口更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时不再需要办理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104
生态环境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部
√
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所需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市级无权限
市生态环境局
105
生态环境部
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各部门各地区共享,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1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2.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0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住建局
1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燃气管理部门
√
1.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住建局
1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
1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行业甲级资质及部分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甲级、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乙级资质及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
1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住建局
1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综合资质,部分专业甲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资质,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住建局
1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资质)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
123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交通运输局
124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交通运输局
125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交通运输局
126
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认定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审查要点,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和业绩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企业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状况,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法依规实行失信惩戒。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交通运输局
127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8
交通运输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在线获取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129
交通运输部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部门
√
1.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的年度书面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4.针对日常动态监管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0
交通运输部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港口)部门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材料。2.不再要求申请人领取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证。
1.加强信用监管,将港口岸线使用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2.依托港口岸线资源监测平台,利用遥感卫星图片跟踪岸线资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
131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现有营运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2.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2
交通运输部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3
交通运输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4
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5
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对开展出租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地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等级评定相关材料,直接向检测机构获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
1.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测评,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136
水利部
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证、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长江水利委员会;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含长江)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4.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方责任。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长江干流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4.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水利(务)局
137
水利部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
1.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2.按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广取水许可电子许可证,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要求,实行报告表、报告书分类管理,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水利(务)局
138
农业农村部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将生鲜乳准运证有效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运输车辆的监管,将车辆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运营情况。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县(区)农业农村局
139
农业农村部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将其全部纳入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时掌握收购、运营情况。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县(区)农业农村局
140
农业农村部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141
农业农村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42
农业农村部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43
农业农村部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程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44
农业农村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对风险等级高的领域、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抽检兽药数量,实施重点监管。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45
农业农村部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46
农业农村部
农药经营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行业监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将风险隐患、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农药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47
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48
农业农村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抽查比例。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行业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4.强化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核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149
农业农村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管理条例》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网上办理,提高服务便民化水平。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增加抽检数量和频次,实施重点监管。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
150
农业农村部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2.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捕捞辅助船)
市农业农村局(捕捞辅助船)
151
农业农村部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水域滩涂养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52
农业农村部
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设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
√
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申请人“最多跑一次”。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
153
商务部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商务部门
√
1.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2.取消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供应渠道法律文件相关要求。
1.指定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有关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取得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指定部门要将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或者无照经营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信息,加强监管执法。
市商务局
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154
商务部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直销经营许可证
《直销管理条例》
商务部
√
1.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在网上公开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2.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1.探索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行业监管体制。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
市级无权限
市商务局
155
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商务局
156
文化和旅游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157
文化和旅游部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158
文化和旅游部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159
文化和旅游部
外商投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0
文化和旅游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3.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1
文化和旅游部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材料。2.将专家论证环节由3个月压减至1个月。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艺术水平考级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信用状况。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2
文化和旅游部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3
文化和旅游部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164
文化和旅游部
外商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化和旅游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5
文化和旅游部
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6
文化和旅游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7
文化和旅游部
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化和旅游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8
文化和旅游部
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69
文化和旅游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0
文化和旅游部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1
文化和旅游部
旅行社设立许可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省、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2.压缩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从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委托)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2
文化和旅游部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条例》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委托)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3
文化和旅游部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审批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4
文化和旅游部
旅行社经营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5
文化和旅游部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6
文化和旅游部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177
国家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向供水主管部门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8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开办理进度。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4个工作日。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违法宣传疗效、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3.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79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0
国家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1
国家卫生健康委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戒毒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活动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2.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2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批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半年1次向社会公布已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本省(区、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落实情况,并在接到新的申请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申请机构信息。
1.完善有关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公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相关信息。2.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3
国家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产前诊断机构对产前筛查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6.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4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实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2.将专家评审时限由90天压减至60天。
1.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规划管理,并对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行为进行严格监管。2.健全以信息化监管为主、随机飞行检查为辅的监管机制,针对薄弱领域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管。3.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防范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违法犯罪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5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加快推广电子化审批。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186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1.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评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县(区)卫生健康局
187
国家卫生健康委
社会办医疗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加强行业自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8
国家卫生健康委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将现有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整合为一级资质,整合后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执业地域范围扩展至全国。2.取消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环节。3.取消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9
国家卫生健康委
血站(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立及执业审批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批准书、血站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实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90
国家卫生健康委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单采血浆许可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实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91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半年1次向社会公布已取得设置人类精子库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单,以及本省(区、市)人类精子库应用规划落实情况,并在接到新的设置申请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申请机构信息。
1.完善有关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公布人类精子库相关信息。2.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92
国家卫生健康委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严格执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临床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2.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全程闭环管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93
应急管理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
194
应急管理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区)应急局
县(区)应急局
195
应急管理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
196
应急管理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
197
应急管理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
198
应急管理部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应急管理部;省、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应急局
市应急局
199
海关总署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主管海关
√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临沂海关
临沂海关
200
海关总署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总署
√
1.对于口岸进、出境免税商店的设立,由拟设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申请文件并完成实地检查,将结果反馈海关总署。2.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市级无权限
临沂海关
201
海关总署
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直属海关
√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市级无权限
临沂海关
202
海关总署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
√
每半年1次公布存量保税物流中心(B型)情况。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对经营企业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市级无权限
临沂海关
203
海关总署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直属海关
√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市级无权限
临沂海关
204
海关总署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直属海关
√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市级无权限
临沂海关
205
海关总署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出口××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直属海关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办理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养殖许可证、海域使用证、水质检测报告等材料。3.办理出口饲料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明、产品审查批准文件等材料。4.办理饲养场注册登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点区域照片或视频资料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发现被境外通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完善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临沂海关
206
市场监管总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计量授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将审批信息统一归集至有关数据平台。2.取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等申请材料。3.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或计量规程等无需现场审查的事项,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自愿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审批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7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1.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8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
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将审批权限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9
市场监管总局
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2.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4.对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类产品,在审批环节不再开展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单、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保障质量安全承诺书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发放许可证。
1.对未经现场审查发放许可证的企业,审批机关要在发证后1个月内开展现场核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处理。2.对为企业申请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符合性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获证企业。3.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委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0
市场监管总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人开展鉴定评审。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1
市场监管总局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2.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生产业绩有关规定的生产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3.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时对持证生产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生产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处理。
市级无权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2
市场监管总局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有投诉举报和发生充装事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3.针对通过自愿承诺申请直接换证的充装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处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委托)
临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3
市场监管总局
设立认证机构(高风险等级)审批
认证机构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
√
1.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全面梳理修订认证领域目录,按照必要性和最简化原则,对认证领域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高的认证领域准入实行优化审批服务。2.取消认证机构在登记注册等环节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压减审批材料数量30%以上。3.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4.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构建认证领域黑名单制度,并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临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4
市场监管总局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认证机构批准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对认证行业的监测,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市级无权限
临沂市场监督管理局
215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电总局
√
将专家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16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广电部门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217
广电总局
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同意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广电总局
√
办理许可证件延期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18
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节目制作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19
广电总局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电总局
√
1.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3.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有效期限由180日延长至1年。
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电视剧制作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0
广电总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电总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通过实地检查、监听监看等方式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测,对重点节目、疑似存在问题的节目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4.加强信用监管,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对相关信用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6.在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时,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等渠道,对从业主体的规范从业信息进行核查。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1
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
√
1.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共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2.将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采取实地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2
广电总局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电总局;省级广电部门
√
1.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2.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等经营许可条件。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通过监看节目内容、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3
体育总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全民健身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体育部门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市体育局、县(区)教育和体育局
市体育局
224
体育总局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健身气功站点注册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县级体育部门
√
1.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推进体育领域信息数据共享应用。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制度,推进联合执法。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相关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
县(区)教育和体育局
市体育局
225
国家新闻出版署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4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6
国家新闻出版署
从事特定印刷品(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4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7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40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8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初审)
无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2.对涉及机构改革、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等内容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出版内容质量监测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29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图书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图书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2.对涉及机构改革、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等内容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出版内容质量监测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0
国家新闻出版署
音像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2.对涉及机构改革、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等内容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出版内容质量监测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1
国家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2.对涉及机构改革、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等内容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出版内容质量监测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2
国家新闻出版署
网络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2.对涉及机构改革、文化企业公司制改制等内容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审批。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出版内容质量监测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3
国家新闻出版署
报纸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报纸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1.强化报纸样本数据监测、跟踪和评估,加大报纸质量检查力度。2.扩大纸质报纸审读及借助网络手段审读的覆盖面。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4
国家新闻出版署
期刊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期刊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2.期刊出版单位申请变更名称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与主办单位之间隶属关系或出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期刊年检和审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5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6
国家新闻出版署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复制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7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转报)
市文化旅游局
238
国家新闻出版署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1.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精简审批材料,推动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3个工作日。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239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初审)
无
《出版管理条例》
省级新闻出版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近5年内出版单位出版的与所申请出版资质相关的代表性出版物,改为审批部门向相关部门了解该单位代表性出版物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出版内容质量监测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40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
图书出版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近5年内出版单位出版的与所申请出版资质相关的代表性出版物,改为审批部门向相关部门了解该单位代表性出版物情况。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出版内容质量监测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被投诉举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41
国家新闻出版署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审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及自有物流配送体系情况的证明材料,改为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加盖其公章的文字说明,并实地核查其是否具备相应准入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42
中国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升放气球资质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实施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升放气球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升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市、县(区)气象局
市、县(区)气象局
243
中国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国气象局会同国务院电力或通信主管部门;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原件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市、县(区)气象局
市、县(区)气象局
244
中国银保监会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1.机构设立类:金融许可证2.变更名称、住所:金融许可证(换发)3.其他: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45
中国银保监会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人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等材料,改为申请人作出有关承诺。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持续对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加强信用监管,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46
中国银保监会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47
中国银保监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1.机构设立类:金融许可证2.变更名称、住所:金融许可证(换发)3.其他: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对于申请筹建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1.加强信息共享,通过有关信息平台获取有关信息。2.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48
中国银保监会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将非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由中国银保监会下放至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1.加强系统内监管培训,确保全国监管标准一致。2.通过监管约谈、走访督察等方式,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49
中国银保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1.机构设立类:金融许可证2.变更名称、住所:金融许可证(换发)3.其他: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0
中国银保监会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人个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等材料,改为申请人作出有关承诺。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持续对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加强信用监管,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采取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1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审批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1.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开业验收报告中提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等材料。2.将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权限由中国银保监会下放至所在地银保监局。3.保险公司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2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任人综合鉴定等材料。2.对曾经取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再次申请同类性质任职资格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考试。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持续对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3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审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1.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筹建申请材料中提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2.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营业场所申请材料中提供新营业场所符合办公条件的情况报告等材料。3.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变更业务范围申请材料中提供业务范围变更后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3.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4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持续对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5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保险集团公司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组织交流会议。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6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等材料。
1.完善履职评价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和跟踪评价,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7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保险控股公司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定期组织交流会议。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8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等材料。
1.完善履职评价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和跟踪评价,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59
中国银保监会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解散审批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无需审批,改为报告制。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0
中国银保监会
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
1.完善履职评价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和跟踪评价,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1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2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等材料。
1.完善履职评价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和跟踪评价,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3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4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等材料。
1.完善履职评价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监管和跟踪评价,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关人员的处罚力度。2.根据违法违规情形和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通过行业通报、社会公示、市场禁入等方式进行处理,督促有关人员依法履职。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5
中国银保监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对于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示范条款的保险产品,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保险条款等材料。
1.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6
中国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批准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提供偿付能力报告等材料。
1.加强对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和动态监测。2.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3.强化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分类监管。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7
中国银保监会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30日压减至20日。
1.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2.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8
中国银保监会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
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长至10年。
1.通过年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2.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强化市场约束,提高监管透明度。
临沂银保监分局
无
269
国家药监局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设区的市、县级药监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突出监管重点,强化风险控制。2.通过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3.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省药监局第五分局;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270
国家药监局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批准文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等材料。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监管。2.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3.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271
国家药监局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
√
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272
国家电影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国家电影局;省级电影主管部门
√
能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查询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273
国家电影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
县级电影主管部门
√
实行申请材料网上预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县(区)文化旅游局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274
国家电影局
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许可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
省级电影主管部门
√
取消申请材料中省级商务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文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2.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市级无权限
市文化和旅游局
附件2
临沂市落实的山东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审批部门
监管部门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20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对于能够实现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1.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第320号令),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2.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333号令),委托10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济宁市、泰安市、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
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供热经营许可证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七条
2.《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1.推行电子化申报。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全面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2.推进信息共享。各地发证部门要积极对接当地政府信息共享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尽快实现企业信息、公民信息、专业技术职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共享。
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验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市、县(区)行政审批局
市、县(区)住建局
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燃气供应许可证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十七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和承诺时限审批,精简审批材料,加快推广网上办理、信息共享。1.推广网上受理。建立完善网上受理服务平台,申请人将经营许可申报材料制作成PDF或JPG格式的电子文件,登录受理服务平台向当地发证部门提报相关材料。2.压缩审批时限。发证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发证同时3日内应将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许可证申请表送达同级燃气管理部门。3.精简审批材料。按照应减必减的原则,统一、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凡达到气源、人员、资金等条件并具备相应证明材料的,可以先予容缺受理,核发《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4.优化办理环节。坚持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等规定,严格落实服务标准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公开办理进度,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审批效率。5.推进信息共享。各地发证部门要积极对接当地政府信息共享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尽快实现企业信息、公民信息、专业技术职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共享。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通过审批后定期核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区)住建局
4
省交通运输厅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2.指导市、县积极推进特许经营机制改革,简化、完善行政审批程序。
1.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2.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3.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
5
省交通运输厅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1.将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2.实现办理审批“最多跑一次”。
1.分级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
2.每年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将其纳入全覆盖范围,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及时处理。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
6
省文化和旅游厅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批文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取消“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2.根据投诉举报实施重点监管。
3.加强信用监管,监理经营主体信用纪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第333号令)委托12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济南市、枣庄市、威海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无
市文化和旅游局
7
省市场监管局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十条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
√
1.简化申报材料。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能够内部共享、在线核验的可提供电子证照,无需提供纸质复印件。
2.压减许可时限。由法定15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内。
小作坊:
1.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2.推动实施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规范》,规范小作坊生产过程和食品标签标示。
3.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生产加工行为。
小餐饮: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全面落实“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场所清洁、原料查验、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六项要求,推进小餐饮规范提升。
在4月份国办调度省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时,省市场监管局梳理的省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没有该项,且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反馈。我省省级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各单位反馈意见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已上报国办。此次增加该项行政许可,应当详细说明上次没有该项,此次增加该项的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便于向省领导汇报。
县(区)行政审批局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批准文件、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二条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8〕23号)第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年审工作。
1.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现场检查,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委托下放至济南、青岛、烟台3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3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无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批准文件、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取消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年审工作。
1.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分类评级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委托下放至济南、青岛、烟台3市,青岛西海岸新区,26个国家级开发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3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无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审批
批准文件、交易场所交易业务许可证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无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1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资格认定书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辅助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无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