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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07-06临政办字〔2021〕47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4日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为认真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展会名称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简称“首届R...
临政办字〔2021〕47号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4日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展会名称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简称“首届RCEP博览会”)
二、展会主题
新格局新平台新贸易新机遇
三、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8月27日-29日
地点:临沂国际博览中心
四、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兰山区人民政府
(三)工作机构:成立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负责展会总体策划、综合协调、政策和标准制定、宣传营销、接待服务、市场对接、公共安全保障等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相关职责进行任务分组,设立综合协调组、招展营销组、新闻宣传组、配套活动组、接待服务组、安全保障组、志愿者服务组等,负责展会各项筹备工作。
五、展示内容
首届RCEP博览会共设置3个进口商品馆和“品味山东”名小吃特色展区,展览面积2.5万平方米,折合国际标准展位1200个。同时,举办云上RCEP博览会,举办“云展览”,开展“云展示”,利用临沂市直播电商优势,开展现场直播带货,提升展会效果。
1.RCEP国际馆:国家馆、跨境电商及国际贸易服务商、进口商品市场、跨境电商平台和园区、海外仓、综合保税园区等展示;
2.RCEP品牌馆:RCEP区域行业领先、深受市场认可的知名品牌产品及形象展示;
3.RCEP优质商品馆:设进口日化用品、进口食品饮料、进口日用百货、进口母婴用品等专业展区,重点打造进口日化、进口母婴用品两个类目。
六、活动设置
首届RCEP博览会期间将举办新闻发布会、开幕式、主题论坛及“1+2+5”配套活动,即1项主宾国推介活动、2项高层论坛活动和5项特色活动。
(一)主题论坛
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简称“沂河论坛”)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贸促会、市外办、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活动简介:作为首届RCEP博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拟邀请省领导出席活动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外嘉宾围绕RCEP框架下货物流通、产业技术、贸易新业态、投资促进等内容,进行线上、线下政策解读和互动交流。
(二)配套活动
1.主宾国推介活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外办、市文化和旅游局。
活动简介:实行主宾国轮值制度,每届一个主宾国,推介主宾国的文化旅游、特色产品、人文民俗等,本届主宾国为泰国。
2.高层论坛活动
(1)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
牵头单位:市外办;配合单位:市贸促会、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临沂商城管委会。
活动简介:搭建对外交往平台,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增进我市与RCEP区域国家的友谊。邀请RCEP区域国家驻华驻鲁使领馆及相关机构代表处等国际友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畅谈友谊、加强交流、对话合作。
(2)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
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兰山区政府、罗庄区政府、河东区政府、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活动简介:借助展会平台,向参展客商推介临沂投资合作机遇,充分展示临沂良好形象和优越投资环境。
3.特色活动
(1)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兰山区政府。
活动简介:严选RCEP区域特色产品,邀请直播网红、供应链企业、MCN等机构现场选品和带货,利用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线上优势,进一步扩大展会影响力,提升展会成效,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
活动简介:以“智慧创新,引领物流升级”为主题,围绕“商、仓、流”三个重点环节,聚智汇力,共议技术与模式的创新路径,探寻新时代下物流行业的新动力。
(3)“香醇体验”咖啡甄选品鉴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活动简介:针对RCEP成员国特别是东盟十国中优势产品“咖啡”进行品鉴,甄选优质产品,交流咖啡文化。
(4)临沂进口商品城购物节
牵头单位:兰山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活动简介:由临沂进口商品城具体实施,主要举办进口商品促销、异域风情演出等活动,突出展会与市场互动融合,增强市民参与感,带动进口商品消费。
(5)“好客山东”快闪活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
活动简介:突出齐鲁人文特色,叫响“好客山东”品牌,通过快闪活动宣传山东、推介临沂,以事件营销的方式吸引大众和媒体关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在临沂举办RCEP博览会有利于我市乃至全省深化与RCEP区域国家的交流互动,促进与RCEP区域国家经贸合作,对于我市在展现新旧动能转换成果、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扩大对外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按照“优质、创新、高效、节俭”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展会取得成功。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首届RCEP博览会筹办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凝聚抓好筹备任务落实的工作合力。组委会要发挥统揽协调作用,切实形成统一指挥、整体联动、灵活畅通、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担当作为,主动与组委会办公室沟通对接,确保完成各项分工任务。
(三)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组委会办公室各工作组要制定详细周密的工作推进方案,将每项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牵头部门主动担当,配合单位紧跟步调,倒排工期、按时推进。完善督导协调机制,强化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统筹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督导落实到位。严格兑现奖惩,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推诿拖沓、影响展会筹备工作推进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2.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1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任 刚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
矫晓斌 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朱泽民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吴昌力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徐文明 团市委副书记
高思圣 市贸促会会长
姚书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任泽龙 市公安局政委
张卫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立娟 市城管局局长
李献荣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洪永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钟呈春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西平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松田 市应急局局长
周东开 市审计局局长
张 剑 市外办主任
黄 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褚 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战祥春 市大数据局局长
陈湘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许彦军 临沂海关关长
王景美 临沂商城党工委书记
刘春晨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邹际国 临沂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沈如茂 兰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张 强 罗庄区委副书记、区长
姚运明 河东区委副书记、区长
陈相平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董事长
岳宝强 临沂供电公司总经理
梁绍伟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
孙 涛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李东春 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张洪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组委会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附件2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委会负责各项工作的总指挥、总协调、总调度,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或配合完成各项筹备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展会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展会媒体宣传方案、主流媒体记者参会邀请及接待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筹备工作;牵头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筹备工作。
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展会的网上宣传推介工作;配合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筹备工作。
团市委:负责志愿者的招募、选拔、培训及管理工作。
市工商联:负责与全国各地商会、协会联系,积极邀请各商会、协会组团参展参会,并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市贸促会:配合做好境外特别是RCEP国家商协会的邀请和参展参会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在展会期间重要活动场所的应急通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活动期间场馆及各项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协调和维护工作;负责处理现场的各类突发事件;负责展会期间展馆、宾馆及各项活动场所的车辆停放管理及周边交通管控、秩序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和拨付办展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城区建设工地的墙体、围挡等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配合做好展会社区宣传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做好展会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展会氛围营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市内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广告、站牌广告及汽车站广告位等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负责展会期间长途汽车站悬挂欢迎条幅等氛围营造工作;负责开通展会临时公交线路。
市商务局:承担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展会报批及展会筹备工作;负责邀请主办单位参加展会开幕式及有关配套活动;牵头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主宾国推介活动、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香醇体验”咖啡甄选品鉴会等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配合做好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临沂进口商品城购物节、“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各星级酒店放置展会宣传资料;负责利用展会平台宣传推介全市旅游资源;负责重要来宾、客商参观文化和旅游景点的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策划“红色沂蒙行”旅游专线,为到会嘉宾提供红色旅游服务;配合做好主宾国推介活动、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展会期间医疗保障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应急医疗处置工作;负责按照展会实际需求协调医务人员入驻展馆、宾馆及各项活动场所。
市应急局:指导制定展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审计局:负责办展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市外办:指导做好展会的涉外工作;负责邀请省外办领导参加开幕式及有关配套活动;负责邀请RCEP国家政要、驻华使领馆官员、境外商协会参加展会;负责邀请RCEP国家驻华使领馆、境外商协会组织企业以国家馆的形式参展;牵头做好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主宾国推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展商品的质量监管及参会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做好展会期间展馆、相关宾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利用银行网点等金融机构的广告资源开展展会宣传。
市大数据局:配合做好展会大数据技术应用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展馆消防隐患检查及展会期间的消防救援工作。
临沂海关:负责为参展的境外展品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通关和检验检疫服务。
临沂商城管委会:配合做好临沂商城市场氛围营造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2021RCEP区域国际合作交流会—感知新山东·临沂专场活动、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首届临沂智慧物流科技圆桌论坛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牵头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兰山区政府:负责区域内环境整治、氛围营造等工作;配合组委会做好展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安全保卫、疫情防控、广告宣传等工作;牵头做好临沂进口商品城购物节的组织筹备工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首届RCEP区域特色产品网红直播选品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罗庄区政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河东区政府: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组织区域内有关企业参展参会;配合做好首届RCEP区域(山东)合作高峰论坛、首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参展客商洽谈推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机场候机大厅、贵宾室、室外广场等广告资源进行展会宣传;做好参会客商、来宾的票务工作;配合做好重要来宾、客商在机场的接待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展会期间机场广告牌、欢迎标语等氛围营造工作。
临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展会期间电力供应与应急保障方案,安排相应数量的电力保障车,保障电力供应。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负责开辟专栏专题,宣传推介展会;负责及时跟踪报道展会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负责利用融媒体平台对展会进行宣传报道;配合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市内广播、电视台等开辟专栏节目,营造展会的浓厚氛围;负责利用融媒体平台对展会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开幕式、新闻发布会的现场录播等工作;配合做好“好客山东”快闪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临沂城市发展集团:负责临沂国际博览中心展馆服务工作。
2021-07-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相恩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7-01临政任〔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免去: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31
临政任〔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
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2021-07-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相恩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7-01临政任〔20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免去: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1日印发
临政任〔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相恩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试用期一年);
朱立龙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副主任(挂职时间一年);
郭晓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桑立杰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2021年7月1日印发)
2021-07-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30临政办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
临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进一步合理确定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统一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和县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办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全市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予以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区政府可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县区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县区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角度,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组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协调解决研究改革中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实施。
(二)统筹协同推进。该项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和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和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县区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2021-06-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30临政办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
临政办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要求,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的要求,推进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进一步合理确定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统一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和县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办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县区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临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全市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予以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县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县区政府可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县区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县区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角度,提高政治站位,精心谋划组织,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统筹协调解决研究改革中的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实施。
(二)统筹协同推进。该项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和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强化责任落实。市和县区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县区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2021年6月30日印发)
2021-06-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批复2021-06-30临政字〔2021〕72号市农业农村局: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请示》(临农请字〔202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活动,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临政字〔2021〕72号
市农业农村局:
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的请示》(临农请字〔2021〕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郯城县泓元屠宰厂等10家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屠宰企业经营活动,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附件: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1.郯城县泓元屠宰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4112)
2.郯城县金利肉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代码:261104082)
3.沂南县金盛食品有限公司(定点屠宰代码:261111052)
4.平邑县宏泰食品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9112)
5.兰山区群翔生猪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代码:261101092)
6.兰陵县食品公司南桥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072)
7.兰陵县食品公司磨山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232)
8.兰陵县食品公司卞庄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092)
9.兰陵县食品公司尚岩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182)
10.兰陵县食品公司大仲村食品站(定点屠宰代码:261105122)
2021-06-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1-06-30临政字〔202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
临政字〔202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降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管控和修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土壤污染管控体系建成,用水总量、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碳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到2035年,建立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临沂”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的通知》,推进我市生态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二)环境质量底线管控
1.水环境质量:以实现全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底线,以国控和省控流域河流水质断面年均浓度达标为基本要求,以全面消除劣五类水体为阶段性目标,划定132个水环境管控分区单元,构建全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要求与入河口分级管控目标体系,不断提升水质优良率。
2.大气环境质量:以推进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为底线,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为基本要求,以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为重点,划定大气环境优先管控分区、重点管控分区和一般管控分区,提出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实施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计划,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以构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防控体系为底线,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目标要求,确保地下水劣五类水体比例不增加直至消除劣五类水体。
(三)资源利用上线管控
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水资源增容计划,推进各领域节约用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逐年提高,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持续下降,生态保障用水持续增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新增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加快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利用,构建天然气供销保障体系。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计划,推进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项目建设,提升沂蒙碳汇储备能力。
(四)生态环境空间分区管控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75个,分类提出管控要求。
1.优先保护类单元66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该区域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禁止新建高污染排放和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42个,主要涵盖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区),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该区域重点解决产业布局性大气污染、解决流域水环境污染和区域环境应急保障体系薄弱等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直至市域全面达标。
3.一般管控单元67个,为优先保护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的区域,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该区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恶化。
三、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在环境管控单元基础上,以管控生态红线、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和控制资源利用上线为原则,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环境管理政策,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准入、限制和禁止的清单,体现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构建覆盖全市及各环境管控单元的“1+17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1”为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175”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加强“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要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做好应用,确保与“三线一单”相符合。
(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加快治理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
(三)规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抓好“三线一单”在产业园区的落地实施,规范和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建设完善环保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着力防范产业园区环境风险,全面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切实细化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实现“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成果联动、融合、提升,引领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推进“三线一单”数字化应用。依托“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三线一单”成果落图固化和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与其他业务平台互联互通。从严管理“三线一单”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
(五)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并依据评估情况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等提出的调整意见编制市级更新调整方案。5年内因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可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线一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市、区县要建立“三线一单”实施、评估、调整更新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组建和完善相关技术团队,切实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实应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情况监督和评估机制,强化实施成效评估结果应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完善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加强监督,切实推进实施应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离任审计、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依据本辖区、本领域管理需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经验。要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附件:1.临沂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2.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定表
3.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临沂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定表
区县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兰山区 0 2 11 罗庄区 1 7 2 河东区 0 4 8 郯城县 6 7 2 兰陵县 5 2 11 沂水县 9 3 8 沂南县 7 1 8 平邑县 16 3 0 费 县 7 1 5 蒙阴县 10 1 0 莒南县 4 4 9 临沭县 1 7 3 合 计 66 42 67 附件3
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06-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2021-06-30临政字〔202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
临政字〔202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降低,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管控和修复,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区划要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土壤污染管控体系建成,用水总量、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碳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到2035年,建立完善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临沂”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的通知》,推进我市生态红线优化和勘界定标,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二)环境质量底线管控
1.水环境质量:以实现全流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底线,以国控和省控流域河流水质断面年均浓度达标为基本要求,以全面消除劣五类水体为阶段性目标,划定132个水环境管控分区单元,构建全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削减要求与入河口分级管控目标体系,不断提升水质优良率。
2.大气环境质量:以推进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为底线,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为基本要求,以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为重点,划定大气环境优先管控分区、重点管控分区和一般管控分区,提出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实施空气质量全面达标计划,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以构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安全防控体系为底线,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目标要求,确保地下水劣五类水体比例不增加直至消除劣五类水体。
(三)资源利用上线管控
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利用、土地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水资源增容计划,推进各领域节约用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逐年提高,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持续下降,生态保障用水持续增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控总量、盘活存量,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新增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加快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利用,构建天然气供销保障体系。制定碳达峰碳中和计划,推进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项目建设,提升沂蒙碳汇储备能力。
(四)生态环境空间分区管控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75个,分类提出管控要求。
1.优先保护类单元66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该区域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禁止新建高污染排放和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42个,主要涵盖城镇和工业园区(集聚区),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该区域重点解决产业布局性大气污染、解决流域水环境污染和区域环境应急保障体系薄弱等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直至市域全面达标。
3.一般管控单元67个,为优先保护和重点管控区域以外的区域,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该区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恶化。
三、建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在环境管控单元基础上,以管控生态红线、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和控制资源利用上线为原则,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环境管理政策,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准入、限制和禁止的清单,体现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构建覆盖全市及各环境管控单元的“1+17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1”为全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175”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加强“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要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做好应用,确保与“三线一单”相符合。
(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加快治理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
(三)规范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抓好“三线一单”在产业园区的落地实施,规范和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大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建设完善环保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着力防范产业园区环境风险,全面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进一步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切实细化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实现“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成果联动、融合、提升,引领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四)推进“三线一单”数字化应用。依托“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三线一单”成果落图固化和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与其他业务平台互联互通。从严管理“三线一单”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
(五)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原则上每5年开展1次评估调整,并依据评估情况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等提出的调整意见编制市级更新调整方案。5年内因国家或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依规调整的,可按程序开展动态更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三线一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市、区县要建立“三线一单”实施、评估、调整更新的工作机制,并根据工作实际,做好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牵头组建和完善相关技术团队,切实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实应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实情况监督和评估机制,强化实施成效评估结果应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完善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加强监督,切实推进实施应用。“三线一单”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作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离任审计、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依据本辖区、本领域管理需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经验。要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附件:1.临沂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2.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定表
3.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临沂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管控单元划定表
区县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兰山区 0 2 11 罗庄区 1 7 2 河东区 0 4 8 郯城县 6 7 2 兰陵县 5 2 11 沂水县 9 3 8 沂南县 7 1 8 平邑县 16 3 0 费 县 7 1 5 蒙阴县 10 1 0 莒南县 4 4 9 临沭县 1 7 3 合 计 66 42 67 附件3
临沂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06-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06-28临政办字〔202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扎实推进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实施资源保护(一)开展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数据支撑。利用3-5年时间对全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
临政办字〔202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1〕6号),扎实推进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实施资源保护
(一)开展资源调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为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提供数据支撑。利用3-5年时间对全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监测。(市林业局牵头)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摸清全市水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分布区域和洄游规律等数据,建立栖息地生态环境的常规监测系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加强生态保护。科学划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域,将野生动物集聚区、栖息地、鸟类迁徙停歇地等重要区域纳入保护范围,加强保护范围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根据各县(区)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科学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市林业局牵头)
(三)设立收容救护站。按照“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市级设立2至3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每个县区设立1至2处临时收容救护站点,强化人员、财政保障,配备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构建快速高效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市林业局牵头)强化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和增殖放流,完善水生野生动物救护站建设,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四)科学监测防控。根据全市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指导县区科学设置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监测范围和巡护路线,配备监测物资、设备,建立监测巡护队伍,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加强风险评估,科学处置野生动物疫病疫情。(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机制
(一)依法规范行业秩序。依法依规开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事项办理。加大野生动物行业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全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帐,实施动态化管理。(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二)妥善处置致害损失。加强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毁坏农作物、水产品、林果、捕捞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调研,逐步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构建共同保护格局。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生物多样性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主题日(周、月),广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营造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氛围,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三、加强执法监管力度
(一)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能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开展野生动物专题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巡护巡查机制,提升专业保护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执法装备设施,依法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牵头)
(二)强化野生动物交易监管。采取执法检查、技术布控、核查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严密排查线上线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及时清理网上违规信息,加强部门配合,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临沂市邮政管理局、临沂海关配合)
(三)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涉野生动物犯罪专项打击行动,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强化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侦办,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市公安局牵头,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事关生态安全和公众卫生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依规抓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护管理局面。
(二)强化部门联合。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配合”的保护管理机制,实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各环节、全链条的监督管理,提升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原则,将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监测、疫病防控、栖息地保护修复、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收容救护体系建设等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能力建设,有力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效。
(四)做好政策帮扶。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全市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养殖户转产转型、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政策倾斜,切实保障养殖户利益,进一步巩固全市禁食野生动物成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
2021-06-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及部分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的通知2021-06-28临政办字〔202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认定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等181家企业为临沂市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对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
临政办字〔202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为乡村产业发展培优领头雁、育强新动能,根据《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县区推荐、综合评审等程序,认定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等181家企业为临沂市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同时,对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了监测。经评议,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254家企业监测合格(其中10家龙头企业符合更名条件,准予更名),继续保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临沂市润禾农物产有限公司等70家企业监测不合格,取消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希望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长三角中心城市农产品供应基地建设,突出标准引领、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业态融合、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指导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更好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附件:1.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6日
附件1
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共181家,其中新申报115家,递补66家)
新申报企业
序号
所在县区
企业名称
1
兰山区
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
2
兰山区
山东集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
兰山区
山东春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4
兰山区
山东皖鲁情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
兰山区
山东禾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6
兰山区
山东兴乾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7
罗庄区
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
8
罗庄区
山东泓企食品有限公司
9
罗庄区
临沂市民康肉制品有限公司
10
罗庄区
罗庄区华益种植专业合作社
11
罗庄区
山东秋耕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2
罗庄区
山东金泉农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3
罗庄区
临沂优源牧业有限公司
14
罗庄区
罗庄区福勇鲟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15
河东区
临沂顺华食品有限公司
16
河东区
临沂市创新养殖厂
17
河东区
临沂沂蒙绿源菜润家配送有限公司
18
河东区
临沂万德福冻干食品有限公司
19
河东区
临沂六和正旺饲料有限公司
20
郯城县
山东多采花木有限公司
21
郯城县
山东玉带食品有限公司
22
郯城县
山东惠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3
郯城县
临沂播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4
郯城县
郯城新力面粉有限公司
25
郯城县
临沂绿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6
郯城县
郯城县勤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7
郯城县
郯城县江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8
兰陵县
兰陵和康源饲料有限公司
29
兰陵县
山东庄超食品有限公司
30
兰陵县
临沂好好吃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1
兰陵县
临沂鼎新农产品有限公司
32
兰陵县
山东成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3
兰陵县
兰陵县宝丰坊面业有限公司
34
兰陵县
兰陵广和帽业有限公司
35
兰陵县
兰陵县瑞泽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6
兰陵县
山东垦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7
兰陵县
兰陵县李清泉食品有限公司
38
兰陵县
山东万紫千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9
兰陵县
兰陵汇利种植专业合作社
40
兰陵县
山东金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41
莒南县
山东鲁供丰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42
莒南县
莒南县昊睿农机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43
莒南县
山东日新食品有限公司
44
莒南县
山东青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45
莒南县
临沂佳德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46
莒南县
临沂大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7
莒南县
临沂九州汇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48
莒南县
临沂正能量生物有限公司
49
莒南县
莒南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50
莒南县
莒南海鼎饲料有限公司
51
沂水县
沂水林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52
沂水县
沂水县凤凰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53
沂水县
沂水农丰食品有限公司
54
沂水县
山东正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5
沂水县
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
56
沂水县
山东泓昇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7
沂水县
七星柠檬科技有限公司
58
蒙阴县
山东金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59
蒙阴县
蒙阴县大崮弘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
蒙阴县
临沂富利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61
蒙阴县
山东崮里花蜂业有限公司
62
蒙阴县
蒙阴佳达果蔬保鲜有限公司
63
蒙阴县
山东蒙桃果业有限公司
64
蒙阴县
蒙阴青牧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5
蒙阴县
蒙阴县桃之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6
蒙阴县
蒙阴县红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67
蒙阴县
山东汇能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68
平邑县
山东中平药业有限公司
69
平邑县
山东健华药业有限公司
70
平邑县
平邑众客康惠食品有限公司
71
平邑县
临沂众客饲料有限公司
72
平邑县
平邑益客种禽有限公司
73
平邑县
山东餐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4
平邑县
山东认养一头牛乳业有限公司
75
平邑县
临沂嘉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76
费县
山东左三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77
费县
费县六和化海食品有限公司
78
费县
费县金秋栗业有限公司
79
费县
费县刘荣富家庭农场
80
费县
未来智慧农业(费县)有限公司
81
费县
山东蒙浆酒业有限公司
82
费县
临沂天庆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83
费县
费县树宝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84
费县
费县春曦茶业有限公司
85
费县
山东蒙星机械有限公司
86
费县
费县栗薯食品厂
87
费县
山东万蜂朝蜂业有限公司
88
费县
费县昶农玫瑰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89
费县
费县金丰公社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90
费县
临沂欣宇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
费县
山东正宇兔业有限公司
92
费县
山东明杨药业有限公司
93
费县
山东新四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4
费县
山东好又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5
费县
山东后乡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6
费县
山东芃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7
费县
山东省金昇工艺品有限公司
98
费县
山东利山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99
费县
山东弘正齐鲁农博园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0
费县
临沂鲜牧奥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101
费县
费县宝樱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102
沂南县
山东超和食品有限公司
103
沂南县
临沂国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104
沂南县
沂南县长虹食品有限公司
105
沂南县
沂南县金昇花生筛选厂
106
沂南县
临沂鑫恒食品有限公司
107
沂南县
山东清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08
临沭县
临沭县顺康食品有限公司
109
临沭县
临沭岚润饲料有限公司
110
临沭县
临沭六和种猪有限公司
111
临沭县
山东金薯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12
临沭县
临沭县兴隆粉丝厂
113
临沭县
山东佳华花生食品有限公司
114
临沭县
希富得(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115
高新区
临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
递补企业
序号
所在县区
企业名称
1
兰山区
临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兰山区
临沂农发农产品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
兰山区
山东尚农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4
兰山区
山东中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
兰山区
临沂海良食品有限公司
6
兰山区
山东三维大豆蛋白有限公司
7
兰山区
临沂市良谷食品有限公司
8
兰山区
山东名乐食品有限公司
9
罗庄区
罗庄区富彭种植专业合作社
10
罗庄区
罗庄区垚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11
罗庄区
罗庄区茂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12
河东区
临沂为民食品有限公司
13
河东区
山东奥德山水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14
河东区
临沂万德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5
河东区
临沂玉白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6
河东区
临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
17
郯城县
郯城县郯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18
郯城县
郯城县高大制帽厂
19
郯城县
临沂正润肉食品有限公司
20
郯城县
澳思柏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1
郯城县
郯城县纪昌农业机械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郯城县
启泉(山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3
兰陵县
兰陵县城投开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4
兰陵县
兰陵县金盛种植专业合作社
25
兰陵县
兰陵县宝平水貂养殖专业合作社
26
兰陵县
兰陵新希望六和虹郡食品有限公司
27
兰陵县
兰陵县永康食品有限公司
28
兰陵县
兰陵县宏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29
兰陵县
兰陵县马山种植专业合作社
30
兰陵县
兰陵县利农种植专业合作社
31
兰陵县
兰陵县德成种植专业合作社
32
莒南县
山东浩瀚食品有限公司
33
莒南县
临沂龙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34
莒南县
山东影响力科技有限公司
35
莒南县
莒南县嘉宝农产品有限公司
36
莒南县
临沂鹊桥工艺品有限公司
37
莒南县
莒南县绪国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38
莒南县
山东兴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9
莒南县
莒南县金鑫种植专业合作社
40
莒南县
莒南县博升农机专业合作社
41
莒南县
莒南县吉山果品专业合作社
42
莒南县
莒南县嘉世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43
莒南县
莒南和信食品有限公司
44
莒南县
山东亚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45
沂水县
临沂禾普种禽有限公司
46
沂水县
临沂鑫和花卉有限公司
47
沂水县
沂水县米老爹食品有限公司
48
沂水县
临沂鸿源饲料有限公司
49
沂水县
沂水县凯宇畜禽养殖场
50
沂水县
临沂德尚食品有限公司
51
蒙阴县
临沂中运菌业有限公司
52
蒙阴县
蒙阴海泉食品有限公司
53
平邑县
平邑众康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54
平邑县
平邑县梓阳山楂种植专业合作社
55
平邑县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联农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
56
费县
费县百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57
沂南县
沂南海鼎饲料有限公司
58
沂南县
山东竹泉村食品有限公司
59
沂南县
山东竹园食品有限公司
60
沂南县
临沂盛海食品有限公司
61
临沭县
临沂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
62
临沭县
山东庆丰农业种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3
临沭县
临沭县恒大牧业服务有限公司
64
临沭县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65
临沭县
临沭县伏强蛋鸡养殖场
66
临沭县
山东扬名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2
第一至五批和第十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结果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原名称
监测结果
1
兰山区
临沂市乐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2
临沂市明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
山东凯源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4
临沂市建友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
山东省临沂市华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
临沂金玖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
7
山东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8
临沂佳和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9
临沂富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
临沂市兰山区彦春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
临沂炳午农资有限公司
合格
12
临沂市兰山区金桥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13
罗庄区
临沂市恒联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4
临沂市沂河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5
临沂博大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6
罗庄区丰喜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
山东裕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8
罗庄区秋硕家庭农场
合格
19
罗庄区金源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0
临沂乐田园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1
罗庄区沂堂镇文博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2
罗庄区爱利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23
山东夷方花木有限公司
合格
24
河东区
临沂大宋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5
临沂田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6
临沂同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7
临沂沂蒙红嫂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8
临沂市天成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29
临沂安丰粮油有限公司
合格
30
临沂大田农牧有限公司
合格
31
山东华夏高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32
山东豪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3
临沂仙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34
临沂鑫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5
临沂万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6
临沂市瑞发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37
临沂市河东区和润饲料用油有限公司
合格
38
临沂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39
中化山东肥业有限公司
合格
40
临沂市多维木瓜饮品有限公司
合格
41
山东汤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2
临沂齐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3
临沂市宏星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44
山东瑞蕈天库菌种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45
山东晨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46
山东沂州海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绿益家农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47
山东鼎植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
合格
48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合格
49
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0
郯城县
郯城县种子公司
合格
51
临沂市姜湖贡米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52
山东双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3
郯城县宏星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4
山东八达面粉有限公司
临沂八达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55
郯城美全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56
郯城县华强面粉有限公司
合格
57
临沂美德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58
郯城平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合格
59
临沂市宝华面业有限公司
合格
60
郯城德惠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61
郯城县瑞丰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62
郯城县老丁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格
63
郯城县广发米业有限公司
合格
64
兰陵县
山东南菜园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5
兰陵农垦实业总公司
合格
66
兰陵县泰隆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7
兰陵县鑫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8
兰陵县信诚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69
兰陵县冯超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0
兰陵县富源养殖场
合格
71
兰陵县裕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2
兰陵县山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3
山东新天地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74
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75
兰陵和康源生物育种有限公司
合格
76
兰陵县利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77
山东洪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兰陵县洪川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78
兰陵县政和菌业有限公司
合格
79
兰陵县葆隆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0
兰陵县祥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兰陵县祥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1
兰陵瑜叶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2
兰陵县绿林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3
兰陵县民康黄葵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84
兰陵县联利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85
兰陵县金穗家庭农场
合格
86
兰陵县海龙蔬菜有限公司
合格
87
莒南县
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
合格
88
临沂市玉芽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89
莒南绿之家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90
莒南海通丝业有限公司
合格
91
山东省莒南县坪上石材厂
合格
92
莒南县环河茶叶有限公司
合格
93
莒南伟达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94
山东沂蒙绿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
95
山东广华农产品有限公司
合格
96
山东鹤洋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97
山东兴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98
莒南瀚德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99
山东瑞祥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0
临沂恒兴泰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1
莒南县旺盛食品厂
合格
102
山东绿城家居有限公司
合格
103
山东正山堂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104
莒南富源春茶叶有限公司
合格
105
莒南县金秋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6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九牛农牧有限公司
合格
107
山东绿之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08
山东裕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09
莒南县福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0
莒南县粮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1
山东洪祥包装有限公司
合格
112
山东小晶编织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3
莒南县绿逸茶叶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4
莒南县贵花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15
山东御尔康商贸有限公司
合格
116
莒南汇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7
沂水县
沂水县和君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118
临沂申和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19
山东蒙山龙雾茶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0
山东沂蒙山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1
临沂东旭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2
山东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3
沂水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合格
124
山东诺好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5
山东白羚乳业有限公司
合格
126
山东名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27
沂水新希望六和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8
山东昆润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29
沂水五谷满院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0
临沂鑫皓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合格
131
沂水桂柳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2
山东贝贝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3
山东天蓝禽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4
山东振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35
沂水县江原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36
沂水六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37
蒙阴县
蒙阴边家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38
山东新银麦啤酒有限公司
合格
139
山东蒙山酿酒有限公司
合格
140
山东沂蒙六姐妹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41
蒙阴县巩氏蜜蜂园有限公司
合格
142
山东维蕾克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合格
143
山东佛峪清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144
山东美华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45
蒙阴米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146
蒙阴源泉山庄
合格
147
蒙阴县山旺农庄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48
山东茂田园艺有限公司
合格
149
临沂景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合格
150
山东泽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51
山东省高鼎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52
蒙阴县鸿大果蔬储藏有限公司
合格
153
蒙阴卧虎山家庭农场
合格
154
蒙阴县果润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惠农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55
平邑县
平邑县九间棚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
合格
156
平邑县种子有限公司
合格
157
山东蒙山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58
山东蒙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59
临沂市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0
山东天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
161
山东环球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合格
162
山东玉泉玻璃包装有限公司
合格
163
山东旺多多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4
平邑县金利种鸡场
合格
165
山东沂蒙人家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6
临沂市清甜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7
怡达(临沂)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怡达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68
山东红旺罐头有限公司
合格
169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0
山东牧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合格
171
平邑县泽海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2
山东新大陆制药有限公司
合格
173
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4
山东金桥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175
平邑同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76
临沂九州天润中药饮片产业有限公司
合格
177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龙谷女儿茶有限公司
合格
178
临沂市蒙山旅游区伟人峰生态农业果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79
平邑永胜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0
平邑县永发大银鱼养殖专业合作社
合格
181
费县
临沂七星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82
山东华鑫佳升木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3
费县蒙禾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184
山东费县中福科技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185
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6
山东御真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87
费县供销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合格
188
费县八里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合格
189
费县鑫鑫西红柿种植专业合作社
合格
190
费县海程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1
临沂农佳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2
费县花果香家庭农场
合格
193
山东山林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194
山东润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195
费县壹井好调味品有限公司
合格
196
沂南县
临沂三业成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
197
临沂龙海禽业有限公司
合格
198
沂南县彩蒙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199
山东众诚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200
山东志成食品有限公司
沂南县志成鸭业有限公司
合格
201
山东百草兔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02
沂南县永鑫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3
沂南县佳乐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4
沂南县广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5
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6
山东德祥苑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7
山东圣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08
沂南中基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209
沂南县同兴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0
山东盛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11
沂南天合饲料有限公司
合格
212
山东松冠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3
沂南县沂蒙母亲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4
临沂黑土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15
山东群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沂南县群旺生猪养殖有限公司
合格
216
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7
沂南县德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18
沂南县华强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19
沂南县恋老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20
临沂昌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21
临沂恒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沂南县恒翔饲料原料有限公司
合格
222
山东沂蒙大妮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大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223
三个臭皮匠(临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格
224
临沭县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225
临沭县方兴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6
临沂连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7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28
临沂蓝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合格
229
临沭县秀涛粉制品厂
合格
230
山东天醁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合格
231
临沭县润雨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2
临沂金凤祥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3
山东故乡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4
山东金灏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35
临沂忠生良种猪扩繁有限公司
合格
236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7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8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39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0
临沭县格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1
临沭县凌云工艺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2
山东中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43
山东辰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44
临沂源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合格
245
临沭县汇通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46
临沭县玉龙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合格
247
临沂市鑫尚果品苗木有限公司
合格
248
高新区
临沂丰蕾桂花苗圃有限公司
合格
249
山东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合格
250
临沂益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合格
251
临沂嘉欣水果市场有限公司
合格
252
山东丰之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合格
253
山东巴比熊食品有限公司
合格
254
临沂市书圣酒业有限公司
合格
255
兰山区
临沂市润禾农物产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6
富达饲料(临沂)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7
临沂天维苎麻纺织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8
山东龙氏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59
临沂万城花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0
临沂露哥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1
临沂市兰山区海平花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62
山东春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3
罗庄区
临沂市蒙山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4
临沂鲁南国际粮油市场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5
临沂罗东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6
河东区
临沂向群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7
临沂汇鑫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8
临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69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盛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70
临沂金龙冷藏厂
不合格
271
郯城县
山东正德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2
山东亨源面粉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3
临沂益民草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4
临沂金懋米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5
郯城县汇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不合格
276
山东永耀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7
兰陵县
临沂桃花涧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8
临沂名香泰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79
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0
兰陵县爱客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1
临沂志泉工艺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2
兰陵县农联养殖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83
临沂拓朴之鑫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4
兰陵县鸿瑞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5
兰陵县宜起家庭农场
不合格
286
莒南县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7
山东沂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8
莒南县涌泉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89
莒南县优盛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0
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1
莒南县联丰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2
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3
山东盛隆牧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4
莒南龙雨饲料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5
莒南金慧通饲料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6
临沂继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7
山东金农华药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298
莒南县新农村茶叶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299
沂水县
沂水银翔丝绸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0
沂水华银丝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1
沂水恒润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2
山东万蓉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3
山东利百乐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4
沂水县锦程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5
山东冠宇糖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6
蒙阴县
蒙阴县宗路果品专业合作社
不合格
307
山东谷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8
平邑县
山东康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09
临沂金泰药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0
临沂市蒙山鹰窝峰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1
费县
费县锐志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2
沂南县
临沂东诚东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3
山东孙祖小米股份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4
临沂鑫得利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5
沂南县万兴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6
临沭县
山东常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7
临沭县供销棉麻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8
临沭县宝康工业油脂有限公司
不合格
319
临沭县蒙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0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1
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2
高新区
临沂市韩宇东来木业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3
临沂农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不合格
324
山东瑞生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不合格
2021-06-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临沂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2021-06-24临政办字〔202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4
临政办字〔202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明确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2021-06-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17临政办字〔202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强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梳理制定临...
临政办字〔202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数字临沂2021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和《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鲁政办字〔2021〕23号)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强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
(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梳理制定临沂市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开发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双全双百”服务专区。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拓展高频电子证照应用范围,打造“无证明城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司法局牵头)优化提升“爱山东·容沂办”中“关怀专区”模块功能,配合做好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APP适老化改造。(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
(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在全省率先完成市子平台、部门分平台建设,并接入省主平台,各级各部门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应接尽接”,实现“一屏观全市、一网管全市”。统筹推动全市视频点位建设、资源汇聚共享和规范管理,实现重点区域和领域公共视频监控资源“应汇尽汇”。(市大数据局牵头)做好“互联网+监管”工作,推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数字政府强基工程。优化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逐步实现到县区双线热备运行,提升政务外网运行稳定性。加强云服务管理,创新政务云管理运行和常态化巡检模式,保持政务云高效、稳定、安全运行。加快机关内部业务系统对接融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办公业务协同。依托“山东通”移动办公服务,推动支撑平台整合,开展PC端和移动端服务门户应用。(市大数据局牵头)
(四)构建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配合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优化提升人口、健康、电力等行业分平台。完成政府部门业务主责结构化数据物理汇聚,在5个以上领域实现实时汇聚,交通、用电等数据实现“逻辑集中”。深化数据服务,面向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分别形成50个以上的“数字标签”。(市大数据局牵头)
(五)全面提升安全防护水平。完善全市大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攻防演练,强化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牵头)强化网络安全保护措施,落实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牵头)
二、大力发展融合创新的数字经济
(六)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超前布局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前沿新兴产业,巩固发展新型电子元器件、新型电子材料等优势基础产业。完善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功能,加快软件信息服务企业集聚,加强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智能终端产品研发。围绕集成电路、基础软件、大数据等领域,建设提升1-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产业数字化进程。加快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大企业内外网升级改造力度,搭建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个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市工信局牵头)加快发展数字农业,深入开展智慧农业建设,建设5家左右智慧农业应用基地。加快兰陵县数字农业试点县创建,推动农业设施数字化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局、兰陵县政府牵头)提升服务业数字化水平,加快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物流企业(项目)积极申报国家、省重大工程、试点示范和政策资金。推广使用省融资服务平台,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渠道,提升数字化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能力。加速电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在建材、五金、粮油等行业推广新明辉垂直电商平台模式,培育1个垂直电商平台。(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实施数字经济生态提升工程,支持现有产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经济园区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的平台和省级园区。推动高新区、经开区等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指导数字经济园区加快5G、物联网等设施升级改造,鼓励园区立足区位优势和地域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市大数据局、市工信局牵头)
(九)开展新技术示范应用活动。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优势产业深度融合,深入挖掘智能制造、数字农业、智慧服务业等领域新技术应用,打造一批典型应用,评选40个以上新技术应用场景。(市大数据局牵头)
三、着力构建智慧便民的数字社会
(十)全面做好疫情精准防控。深化疫情防控大数据应用,持续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接入市级全接口平台,持续完善电子健康卡功能,拓展在诊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在线信息查询等领域规范应用。推动电子健康卡全面替代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卡,覆盖全市9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督促8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互联网+医疗健康”惠民便民服务平台。(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牵头)深化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系统应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监控。(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一)实施大数据创新应用突破行动。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建设,在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领域实施一系列突破行动,遴选打造50个以上优秀解决方案、应用场景,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性、可复制性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探索开展数据确权登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机构创新开发数据应用产品。创建“智慧商贸物流”品牌,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大赛。(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二)全面建设新型智慧城市。开展“一市一品牌,一县一亮点”建设行动,做好市本级和沂水、蒙阴两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中期评估,推动莒南县等入选第三批省级试点,其他县全面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70%的县达到新型智慧城市省级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30%的县达到四星级以上。创建“智慧商贸物流”品牌,举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创新大赛。(市大数据局牵头)
(十三)加快建设数字乡村。协同推进省级数字乡村试点建设任务。加快智慧社区(村居)建设,拓展智慧社区服务,建成18个智慧社区(村居)。(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逐步塑强支撑有力的基础设施
(十四)建设提升通信基础设施。加快部署物联网终端,实现NB-IoT网络县级以上主城区全覆盖、重点区域深度覆盖。加快发展第五代超高速光纤(F5G),提高县级以上城市住宅小区千兆光纤接入能力。力争建成并开通5G基站10000个,实现县级以上城区、乡镇驻地及重点农村区域5G信号全覆盖。开展“5G+”场景突破行动,进一步推动5G在重点企业、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深度覆盖。(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中国移动临沂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市分公司、中国铁塔临沂市分公司具体实施)
(十五)统筹规划数据中心建设。统筹数据中心布局,推动临沂移动、华为等数据中心建设,积极争创2个左右省级绿色数据中心,促进分布计算、边缘计算协同发展。(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突破发展创新基础设施。围绕大数据相关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科技攻关项目,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数字产业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支持天河超级计算淮海分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高铁片区推进办牵头)
(十七)完善升级融合基础设施。以河长制监督管理平台为基础,协调推进水利、公安、农业、生态环境、城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涉河湖监控监测数据全面整合,以数据赋能,促进美丽幸福河湖建设。优化完善前端感知设备建设,不断扩大监测感知覆盖面,实现工情、雨情、水位、水质、水量等实时监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提升防洪调度和水资源管理水平。(市水利局牵头)鼓励智能充电桩连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达到8000个以上。(市发改委牵头)推动综合管廊智能化建设,更新、安装临西十一路、长春路、高铁片区、火车站片区等管廊PPP项目传感设备,完成24公里综合管廊传感设备安装。(市住建局牵头)
五、推进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切实强化责任意识,积极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数字强省的实施意见,以工程化方式扎实推进,研究出台临沂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配合实施数字山东标准提升工程,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督导检查、评估评价等工作机制,做好数字山东发展水平评估。加强对大数据的推广宣传力度,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助力数字强市建设。(市大数据局牵头)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6-17临政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临政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和回迁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民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相关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按最低套型面积进行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最低套型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过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房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配建的车位、储藏室,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愿购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房屋拆除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拆除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处置,裸露土地的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征收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标等程序选择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载明扬尘防治目标、扬尘防治责任和施工安全等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招标价格依据。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主导片区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准备实施拆除的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由拆除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拆除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拆除施工单位的,要明确划分扬尘防治责任范围。
加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与环保再利用工作,鼓励拆迁施工单位将工地内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生产的环保再生颗粒铺填至工地,替代抑尘网治理扬尘,减少抑尘网覆盖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迁结算。征收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后,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办理回迁结算的,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号)和《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06-17临政发〔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临政发〔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策,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和回迁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民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相关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商业设施的征收,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实行异地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价格找回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增加的公摊面积应当给予优惠。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按最低套型面积进行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和最低套型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最低套型面积补偿,不得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实际,科学合理设定过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先建设后搬迁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事实已停产停业的不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规定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工商登记和纳税证明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房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安置房配建的车位、储藏室,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自愿购置。
第四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注销登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八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一般由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0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集中投票、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房屋拆除
第五十四条 房屋征收拆除包括拆除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地上所有构筑物拆除时的抑尘,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建筑垃圾处置,裸露土地的覆盖、绿化,出入口道路硬化,运输车辆冲洗、密闭运输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征收工地扬尘防治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标等程序选择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除工作。房屋拆除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载明扬尘防治目标、扬尘防治责任和施工安全等内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工地扬尘防治费用、地上附着物残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招标价格依据。残值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主导片区收入上缴市级财政。
第五十七条 准备实施拆除的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由拆除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拆除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完善的《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拆除施工单位的,要明确划分扬尘防治责任范围。
加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与环保再利用工作,鼓励拆迁施工单位将工地内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分类处置,生产的环保再生颗粒铺填至工地,替代抑尘网治理扬尘,减少抑尘网覆盖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的规定要求,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九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按照《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当发布预警时,拆除施工单位应停止房屋拆除作业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环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二)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三)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限制事项手续的;
(五)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
(六)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
(七)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回迁结算。征收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催告后,被征收人逾期仍不办理回迁结算的,征收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补偿协议约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临政发〔2015〕18号)和《临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临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执行原有政策。
(2021年6月17日印发)
2021-06-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15临政办发〔20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0日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临政办发〔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和省、市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和省、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县区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和省、市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县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和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和全省性、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国家或省、市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由县区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应急救援领域涉及市与省直管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加强县区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应急救援领域县区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政府保障能力。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上级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全市自然资源通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础测绘
将基础性的市级(含市级管理功能区)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含市级管理功能区)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市级(含市级管理功能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运维,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县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上级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测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跨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区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转用的市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县区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转用的县区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和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和省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和省市重点以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和省市级以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县区其他区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分析、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八)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县区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直接管辖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上述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市与省直管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加强县区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自然资源领域县区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政府保障能力。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政相适应的制度,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县区生态环境规划、市级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定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点监管行业监督抽测,全市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管理、重点河湖调查评价、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及更新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区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县区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县区辖区内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上级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县区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县区辖区内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涉及市与省直管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加强县区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生态环境领域县区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财政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政府保障能力。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021-06-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06-15临政办发〔20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0日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临政办发〔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三个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2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积极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市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市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由市级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区域性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和省、市级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国家和省、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县区主要负责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市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普法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国和省、市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开展的跨县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全市性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市级为国家和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质量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支出,以及县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相关支出。
2.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和全省性、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市级部门直接实施的全市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县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国家或省、市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由县区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应急救援领域涉及市与省直管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按照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加强县区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应急救援领域县区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政府保障能力。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按上级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4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基础性、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全市自然资源通用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等地质调查,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基础测绘
将基础性的市级(含市级管理功能区)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含市级管理功能区)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市级(含市级管理功能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运维,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县的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委托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上级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测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跨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专项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区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转用的市级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受县区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授权农转用、委托土地征收转用的县区管理和具体实施的事项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国家级和省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和省市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和省市重点以外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级和省市级以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和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市级以上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的野生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辖区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县区其他区域野生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分析、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区域国有林区等关键区域林业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县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八)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县区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直接管辖和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自然资源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直接管辖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外,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按照应急救援领域实施方案执行。
上述自然资源领域涉及市与省直管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加强县区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自然资源领域县区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政府保障能力。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协同推进改革。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领域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5号),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现就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市与县区事权、支出责任和财政相适应的制度,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跨县区生态环境规划、市级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的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确定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全市主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全市重点监管行业监督抽测,全市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全市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和督察,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定为市与县区共同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辖区内非市级承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及执法检查,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性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全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全市性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管理、重点河湖调查评价、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及更新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区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县区辖区内应对气候变化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县区辖区内辐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上级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县区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及环境信息发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通过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社会资本缺乏投资意向的个别危险废物种类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水(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县区辖区内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辖区内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7〕23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涉及市与省直管县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7号)规定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按照确定的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加强县区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生态环境领域县区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财政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乡镇政府保障能力。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021年6月15日印发)
2021-06-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通报2021-06-11临政办字〔202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0年,我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创造使用,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2020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通报如下:一、知识产权注册授权情况2020年,全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884件,同比增长84.17%。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8676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3308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6件。截至2...
临政办字〔202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0年,我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创造使用,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现将2020年度全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知识产权注册授权情况
2020年,全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884件,同比增长84.17%。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8676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3308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6件。截至2020年底,全市拥有有效发明专利4144件,同比增长30.52%;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密度)3.9件。
2020年,全市商标申请量6.57万件,同比增长8.59%;商标注册量4.56万件,同比下降14.02%。全市有效注册商标21.41万件,同比增长24.03%。全市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总注册量86件,地理标志商标总注册量35件,中国驰名商标总认定数59件。
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2020年,全市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案件146起,其中,专利侵权投诉58起,商标侵权投诉43起,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45起。立案调解和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7起。深化知识产权“蓝天”行动,检查涉嫌无资质代理机构15家,查处“挂证”专利代理师1人、“黑代理”5家;对疫情期间违规代理、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等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标行为开展集中整治,4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9件商标注册申请主动撤回。开展重点企业定向服务,组建重点企业联络组,对30家重点企业匹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便捷响应通道。积极推进商标便利化改革,逐步申请扩大“临沂商标受理窗口”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范围,指导窗口制定落实疫情期间有关知识产权延期办理措施,结合实际对商标申请、续展、转让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降低疫情风险,提升服务效能。窗口自运行以来,累计受理商标注册申请6300余件,月均受理量150件。
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情况
2020年,全市3项专利荣获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其中银奖1项、优秀奖2项;6项专利荣获第三届山东省专利奖,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共评选临沂市专利奖39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4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达到49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5.88亿元,同比增长320.92%。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企业3家,目前,全市拥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3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4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36家。组织开展2020年度临沂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和专利代理服务业奖励项目评选,7个专利项目获批立项2020年度专利实施计划项目,3家专利代理机构获得2020年度知识产权服务业奖励。2家企业的专利导航项目被列入2020年度山东省专利导航暨专利信息利用项目。全市企业、专利权人(申请人)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获得省、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590余万元。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全市“八个第一方阵”和“六强、六富、六精”目标任务,深入实施知识产权驱动工程,努力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积极促进知识产权提质增效,不断提升辖区内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为加快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贡献力量,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附件:1. 2020年全市专利情况
2. 2020年全市商标情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2020年全市专利情况
一、全市各县区专利情况
(一)各县区发明专利授权情况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1
兰山区
253
8
沂南县
32
2
高新区
241
9
临沭县
24
3
罗庄区
63
10
平邑县
22
3
河东区
63
11
兰陵县
16
5
莒南县
57
12
郯城县
10
6
费 县
52
13
蒙阴县
7
7
沂水县
44
(二)各县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情况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兰山区
8
沂南县
454
2
河东区
1143
9
临沭县
358
3
高新区
627
10
平邑县
332
4
沂水县
605
11
郯城县
306
5
罗庄区
597
12
兰陵县
288
6
费 县
512
13
蒙阴县
205
7
莒南县
461
(三)各县区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情况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排名
县区
授权量(件)
1
兰山区
842
8
临沭县
131
2
河东区
722
9
沂南县
130
3
沂水县
352
10
莒南县
121
4
罗庄区
283
11
高新区
109
5
郯城县
221
12
平邑县
59
6
兰陵县
147
13
蒙阴县
56
7
费 县
135
(四)各县区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情况
排名
县区
申请量(件)
排名
县区
申请量(件)
1
兰山区
13
8
罗庄区
0
2
费 县
5
8
郯城县
0
3
平邑县
4
8
兰陵县
0
4
河东区
1
8
莒南县
0
4
沂水县
1
8
蒙阴县
0
4
沂南县
1
8
高新区
0
4
临沭县
1
*PCT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国外提出的专利申请,是反映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国际技术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
(五)各县区有效发明专利量、专利密度情况
县区
有效发明专利量(件)
排名
专利密度(件/万人)
排名
兰山区
1009
1
7.35
3
罗庄区
429
2
7.56
2
临沭县
407
3
6.49
4
河东区
399
4
5.39
5
费 县
397
5
4.95
6
高新区
387
6
22.53
1
莒南县
281
7
2.95
7
沂水县
261
8
2.59
8
平邑县
222
9
2.29
9
沂南县
121
10
1.44
10
兰陵县
84
11
0.70
13
蒙阴县
74
12
1.40
11
郯城县
73
13
0.82
12
*人口数以2019年临沂市常住人口为准。
*专利密度是反映自主创新活跃程度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
二、全市企业发明专利情况
(一)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排行榜
排名
专利权人
授权量(件)
1
山东天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4
2
临沂文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3
3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
4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1
5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
6
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
16
6
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16
8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4
9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13
10
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10
山东创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
10
山东仁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
10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
10
山东中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
*授权数据以专利权人地址为统计口径。
(二)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排行榜
排名
专利权人
有效量(件)
1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4
2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39
3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6
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0
5
临沂星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57
6
山东天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4
7
临沂文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3
8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
9
平邑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7
10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42
*有效量以专利权人地址为统计口径。
三、全市各县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质押金额及件数
排名
县区
质押金额(万元)
质押数(件)
1
莒南县
19550
17
2
河东区
16700
8
3
沂水县
9660
11
4
费 县
6000
4
5
郯城县
2580
3
6
罗庄区
2000
1
7
兰陵县
1170
3
8
临沭县
1100
2
9
兰山区
0
0
9
蒙阴县
0
0
9
平邑县
0
0
9
沂南县
0
0
9
高新区
0
0
附件2
2020年全市商标情况
一、各县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注册量(万件)
排名
县区
注册量(万件)
1
兰山区
6.78
7
兰陵县
1.01
2
河东区
2.86
9
平邑县
0.88
3
罗庄区
1.61
10
莒南县
0.85
4
沂水县
1.21
11
临沭县
0.84
5
费 县
1.10
12
蒙阴县
0.47
6
郯城县
1.02
其 他
1.75
7
沂南县
1.01
二、各县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排名
县区
数量
1
河东区
17
8
沂南县
6
2
兰山区
15
9
罗庄区
3
3
临沭县
11
10
蒙阴县
2
4
沂水县
9
11
平邑县
1
5
费 县
8
12
郯城县
0
6
莒南县
7
12
兰陵县
0
6
高新区
7
三、各县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排名
县区
数量
1
费 县
6
8
兰陵县
1
2
兰山区
5
8
沂水县
1
2
莒南县
5
8
蒙阴县
1
2
平邑县
5
8
沂南县
1
5
河东区
3
8
临沭县
1
5
郯城县
3
8
高新区
1
7
罗庄区
2
四、各县区中国驰名商标情况
排名
县区
数量
排名
县区
数量
1
兰山区
11
8
蒙阴县
2
2
河东区
10
8
平邑县
2
2
临沭县
10
8
费 县
2
4
罗庄区
8
8
高新区
2
5
莒南县
4
12
郯城县
1
6
沂水县
3
12
兰陵县
1
6
沂南县
3
2021-06-1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的通知2021-06-01临政字〔202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广大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涌现出一大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为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对56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予以确认: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刘明霞完成的“盐酸氨溴索片的...
临政字〔202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广大职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涌现出一大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为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激励先进,市政府对56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予以确认: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刘明霞完成的“盐酸氨溴索片的一致性评价研究及产业化”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特等奖;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善波完成的“注射用谷胱甘肽的产业化技术开发”等5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一等奖;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林凡友完成的“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生产过程智能制造升级示范项目”等10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临沂济泰饲料有限公司王平完成的“乌苏里貉冬毛期颗粒配合饲料的研制与推广”等20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三等奖;鲁南技师学院李明强完成的“带可调式支架的焊接工作台”等20个项目为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优秀奖。
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要再接再厉,刻苦钻研,持续创新,力争取得更多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全市广大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沂蒙精神,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努力把自己锻造成为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新时代优秀人才,为加快实现我市“六强六富六精”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附件:临沂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临沂市首届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名单
(共56项)
特等奖(1项)
1. 盐酸氨溴索片的一致性评价研究及产业化
刘明霞(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一等奖(5项)
2. 注射用谷胱甘肽的产业化技术开发
侯善波(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基础建设领域高性能无机胶材料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
许 博(祎禾科技有限公司)
4. 工井盖开启器
高文举 张记飞 朱 强 刘 东 崔永波(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5. 工业生产数据智能分析与管控系统
潘红光(山东诺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 点豆智慧农业电商服务平台
张 雷(点豆(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等奖(10项)
7. 复方红衣补血口服液生产过程智能制造升级示范项目
林凡友(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8. 优质高产多抗水稻新品种精华3号、垦稻88的选育及推广应用
吕梦枫 张 华 冯尚宗 李玉侠 徐媛媛(郯城县精华种业有限公司)
9. 一种篷布自动折叠机
亓玉久(临沂职业学院)
10.钢-混凝土结合段施工技术研究
郭春强(临沂市政集团)
11.汽车发动机不拆解缸盖更换气门油封工艺
杨现民(临沂交通运输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起爆具自动组模、包装工艺及装备
陈成芳(山东天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临沂配网配电终端保护智能化计算模型研究
亓富军 满 丽 刘 聪 廖誉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14.多角度铭牌监拍仪的研制
李玉峰(国网兰陵县供电公司)
15.分散液相微萃取-气相色谱串级质谱测定葡萄酒中多农药残留的方法研究
徐 豪(临沂海关)
16.装配式建筑减震阻尼技术的研发
梁荣建(山东天元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三等奖(20项)
17.乌苏里貉冬毛期颗粒配合饲料的研制与推广
王 平(临沂济泰饲料有限公司)
18.花生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集成与应用
刘宝传(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19.聚磷酸铵增效复合肥关键技术与精准施肥应用研究
杨恒哲 赵 文 王婷婷 张淑敏 李元峰(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一种新型视频喉镜和可携管喉镜片的研发
王令平(临沂市人民医院)
21.650MW超临界机组湿法脱硫一级吸收塔烟气流场优化改造
王 涛 张 峰 张 栋 刘胜国 于际峰(国家能源费县发电有限公司)
22.乡村振兴节能减排四冲程汽油机低排放技术及应用
李清砺(临沂科技职业学院)
23.可调式多仓大跨径装配式箱涵研究与应用
刘成伟(临沂市政集团众信建材公司)
24.MTO急冷水金属膜过滤处理技术应用开发
李乐舜 史宗民 刘肇庆 宋开畅 刘 彬(山东阳煤恒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5.立式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
毛有斌(山东翔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6.一种聚乙烯电线电缆专用料的稳定剂组合物
付建英(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27.工程机械焊接及切割烟尘项目
宋树华(临沂临工重托机械有限公司)
28.互联网+码上临沂地域生态大数据运营服务基础平台
王 飞(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9.嵌入式低位半自动卸垛机
王义利(山东新银麦啤酒有限公司新银麦公司)
30.碳钢涂塑钢管管材自动上料、分料装置的研发
张 健(山东德浦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31.QK1350 数控管子螺纹车床的开发
高贵鹏 张好平 张军锋 翟永新(山东沂水机床厂有限公司)
32.多功能应急保障车
潘振建(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33.一种多功能油料更换机
周 涌 冯晓亮 徐田习 李洪伟 张庆森(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4.汽车底盘清洗简易翻斗式液压举升台架
邵 琰(临沂市理工学校)
35.一种手动、气动或液压两用台钳
李年修(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36.输电线路架空地线双吊点提升工具
王善卿 孙景波 王中永 庞在和 胡士娟(国网郯城县供电公司)
优秀奖(20项)
37.带可调式支架的焊接工作台
李明强(鲁南技师学院)
38.大型火电机组一次调频性能评价与提升技术
崔志建(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
39.装配式电缆用预制井
杨翰祥(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40.加工中心微调镗孔刀操作法
李常胜(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41.SOC数码管显示器
张玉泽(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42.竹纤维和木浆水刺复合清洁布技术研发与应用
袁朋朋(山东昌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3.山东雷沃传动有限公司年产20000台液压机械无级变速器(HMT)生产项目
李洪江(山东雷沃传动有限公司)
44.液压马达驱动平移机构垃圾压缩设备
吴志海(山东菁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45.一种机械传动轴修复方法
徐 海(华能临沂发电有限公司)
46.用于生产热电偶防溅套管的挤压机的研制
李 洁(临沂市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47.异形屋面铝板系统安装创新
赵德进 孙明亮 颜相成 高 兴 李广省(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8.高速公路智能收费亭
李 冀 赵红明 林立明 赵国涛(临沂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49.提高车辆输入效率
赵柏鑫(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临沂分公司临沂收费站)
50.“蛋壳膜容器”渗透装置
徐士红(费县实验中学)
51.馥雅香型白酒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张贵选(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52.临沂“读地云”平台
陈 臻 丁晓东 王 琳(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3.非线性曲面密缝铝板幕墙施工工艺创新
王清看 张宗岭 李宝光 薛汝成 武兴川(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54.一种防雨型接线帽
段 峰 姜 杰 任永辉 刘 军 朱发云(国网沂水县供电公司)
55.2M电缆头的制作工艺
刘俊霞(国网莒南县供电公司)
56.水性胶粘剂连续化生产工艺研究
李乃伟(山东恒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1-06-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徐仲圣、刘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31临政任〔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31
临政任〔2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2021-05-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徐仲圣、刘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31临政任〔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免去: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31日(2021年5月31日印发
临政任〔20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徐仲圣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
刘纪民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2021年5月31日印发)
2021-05-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赵兰瑞、薛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
临政任〔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赵兰瑞、薛洪民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26日印发
临政任〔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免去:
赵兰瑞的临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薛洪民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5月26日印发)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刘朝文、王蒙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31
临政任〔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命刘朝文、王蒙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临沂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31日(2021年5月26日印发
临政任〔20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朝文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蒙为临沂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2021年5月26日印发)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丽敏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临政任〔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
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继兵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宗方才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海滨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曹明喜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秀秀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试用期一年);
朱建红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洁为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
王永奎为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邵珠峰为临沂市大数据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繁咏为临沂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安丰春为临沂市信访局督查专员(试用期一年);
庄乾杰为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张玉连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磊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文生为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孙曙光为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副主任;
刘政军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姚奕华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宋学邦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
相彬为临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王子鹤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免去:
王景美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徐庆军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李明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刘兴旺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主任职务;
张世彬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远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孟庆余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卜庆杰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葛继勇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庄乾杰的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李洪亮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刘景宾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张洁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孙文生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工会主任职务;
朱丙法的临沂市政府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相彬的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刘丽敏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1-05-26临政任〔20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
临政任〔20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刘丽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
李军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孔凡顺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子文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宝兵为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吕振云为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熊珂安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继兵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宗方才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海滨为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曹明喜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秀秀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试用期一年);
朱建红为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洁为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一位);
王永奎为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邵珠峰为临沂市大数据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繁咏为临沂市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安丰春为临沂市信访局督查专员(试用期一年);
庄乾杰为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
张玉连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磊为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文生为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孙曙光为临沂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副主任;
刘政军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姚奕华为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宋学邦为临沂市地震台副台长;
相彬为临沂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王子鹤为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免去:
王景美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徐庆军的临沂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李明的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刘兴旺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会主任职务;
张世彬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王敬远的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孟庆余的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卜庆杰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葛继勇的临沂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庄乾杰的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李洪亮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刘景宾的临沂市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张洁的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职务;
孙文生的临沂市广播电视台工会主任职务;
朱丙法的临沂市政府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相彬的临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8日
(2021年5月26日印发)
2021-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的通知2021-05-18临政办字〔202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因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现公布如下:任刚同志任指挥,侯晓滨、郑连胜、王君师、李健同志任常务副指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
临政办字〔202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因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临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现公布如下:
任刚同志任指挥,侯晓滨、郑连胜、王君师、李健同志任常务副指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2021-05-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沂市困难国有企业稳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21-05-12临政办字〔202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整临沂市困难国有企业稳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戚树启 市工信局局长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成 员:于建坤 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王 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正县级)张西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济民 市住建局副局长杨忠森 市审计局副...
临政办字〔202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整临沂市困难国有企业稳定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刘贤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戚树启 市工信局局长
王富余 市国资委主任
成 员:于建坤 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
王 胜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牟玉善 市财政局副局长(正县级)
张西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济民 市住建局副局长
杨忠森 市审计局副局长
赵家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潘振法 市国资委四级调研员
赵从佗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张文武 市信访局一级调研员
焦安君 市税务局总会计师
蒋高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鲁湘 市自然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副主任
韩永峰 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李 真 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纪丙坤 兰山区委常委、副区长、兰山商城管委会主任
刘福国 罗庄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李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2021-05-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05-10临政办字〔202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8日临沂市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一、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全市2021年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贫困“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市40...
临政办字〔202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临沂市2021年关爱妇女儿童十件实事工作方案
一、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全市2021年新生儿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开展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和贫困“两癌”妇女救助。对全市40万名35—64岁的农村妇女和城镇贫困妇女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不断拓宽救助渠道,扩大救助范围,募集资金150万元,救助贫困“两癌”妇女500名。(牵头单位:市妇联、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开展妇女儿童体质监测。为全市3000名妇女儿童开展一次体质监测,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牵头单位: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做好选拔优秀女性进村(社区)“两委”班子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妇联主席进入“两委”班子,保证每个“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较上届有一定提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妇联)
五、提高孤困儿童救助保障水平。2021年,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1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康复救助残疾儿童2000人。2021年依托各类定点康复机构,为全市2000名以上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医保局)
七、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告诫,由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规范告诫制度的取证程序,明确告诫书作为证据的认定范围、证据种类、取证规则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妇联)
八、维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合法权益。办理好妇女儿童有关的涉农信访工作,做好改革过程中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外出打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九、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持续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常态化开展寻找“最美家庭”等创建活动。建好用好家庭家教家风APP平台,积极推进家庭家教家风APP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积极做好与学校的适应性融合。用好《山东省家庭教育指导使用手册》,加强家庭教育骨干培训,成立家庭教育研究会,打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牵头单位:市妇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卫健委、市科协、市关工委)
十、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在全市农村中小学校改造提升40所乡村学校少年宫,为农村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场所。(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建立健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工作机制,积极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改善妇女儿童受教育、受保护条件,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公共政策、公共项目、公共服务向妇女儿童倾斜,不断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牵头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推进实事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实事办实办好;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协调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实事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