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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任崇福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4-02-18临政任〔20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任崇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试用期一年,列周兴金之后)。免去:上官跃祥的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职务;刘政军的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霍德文的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李庆道的临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政任〔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任崇福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试用期一年,列周兴金之后)。
免去:
上官跃祥的临沂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政军的临沂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霍德文的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李庆道的临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02-08临政办字〔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
临政办字〔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发展壮大“四雁”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引领和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沂蒙“四雁”人才,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农村、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沂蒙“四雁”人才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支持期限为4年。
第五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沂蒙“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范围是,在农业农村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农民、社会服务型人才和技能带动型人才。
(一)高素质农民。包括在种植、养殖和捕捞等农业领域,从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人才。
(二)社会服务型人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从事涉农电子商务、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旅游、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民间艺人等。
(三)技能带动型人才。包括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科技带头人以及各类能工巧匠等。
入选过国家级人才计划、省级人才计划、泰山人才工程、齐鲁人才工程、沂蒙乡村之星的人员,已获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技师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称号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入选沂蒙人才工程其他项目并在支持期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等人选数量不超过每次选拔人数的30%。
第七条沂蒙“四雁”人才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服务“三农”,热心公益事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业特长,直接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所领办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营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要科技成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知名度高,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对农村公益性、服务性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沂蒙“四雁”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荐本县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按照1:1.5比例提出县级推荐人选数量,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各乡镇(街道)推荐人选。
2.各乡镇(街道)推荐人选并上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沂蒙“四雁”人才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3.各县区组织初步评审,产生县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同级政法、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综治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经公示、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人选,经县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将资格审核贯穿选拔全过程。县区要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区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涉农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沂蒙“四雁”人才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七)信息报送。名单公布后,由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沂蒙“四雁”人才人选信息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四雁”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沂蒙“四雁”人才在支持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向支持期内的沂蒙“四雁”人才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沂蒙“四雁”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农业农村局在选拔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选拔产生的沂蒙“四雁”人才实行轮训。
第十二条加大对沂蒙“四雁”人才的项目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向由沂蒙“四雁”人才领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十三条积极支持沂蒙“四雁”人才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优先推荐为村“两委”干部人选、劳动模范人选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工作评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沂蒙“四雁”人才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县区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沂蒙“四雁”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动态管理。沂蒙“四雁”人才在支持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环保责任等问题,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沂蒙“四雁”人才的,由相关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认为确不应继续作为沂蒙“四雁”人才的,取消其资格,停止相应待遇,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加强指导服务。各县区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沂蒙“四雁”人才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
第十七条强化舆论宣传。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沂蒙“四雁”人才先进事迹,为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6号)同时废止。
(2024年2月8日印发)
2024-02-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2024-02-07临政字〔202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4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为落实城镇扩能提质战略,加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精城市,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城建办牵头...
临政字〔2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4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为落实城镇扩能提质战略,加强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精城市,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城建办牵头,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围绕以绿地为载体的公共空间、交通拥堵治理、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更新、生态治理、文体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制定了《2024年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级新建项目
2024年市级新建项目54个,计划总投资102.1亿元,2024年计划投资57亿元。
(一)以绿地为载体的公共空间项目
总投资17.5亿元,实施现代物流城高速平急两用场所、盛湖平急两用场所、华阳路平急两用场所、马厂湖镇中心平急两用场所、科创新城平急两用场所、社区公园、绿荫停车场、北京东路及高速出入口综合整治等15个项目。
(二)道路桥梁及交通拥堵治理工程
总投资20.8亿元,年度投资8亿元,实施长春路东段快速化改造、长春路沂河桥提升改造工程前期、北城二期规划二路、李公街跨滨河东路过街天桥、杏园小学天桥、祊河城区段防洪提升、三河口隧道安全改造、学校周边护学步道改造、武汉路祊河桥桥下停车场、公共停车设施联网改造及配套系统建设、交通拥堵路口改造、购置公交车、公交港湾改造提升、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公共智慧停车场、河东区启航路城市停车场15个项目。
(三)雨污分流改造及内涝治理工程
总投资14.1亿元,实施涑河片区内涝治理工程、陷泥河片区内涝治理工程、沂蒙路调蓄池工程、启阳路积水点改造4个项目。
(四)公用事业项目
总投资1.3亿元,年度投资0.9亿元,实施城区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罗庄区、高新区建成区供水管网敷设工程 2个项目。
(五)公共服务设施
总投资28.2亿元,年度投资13.7亿元,实施省运会及残运会比赛场馆及配套设施项目、临沂一中北校区改造、临沂大学网球场、临沂大学橄榄球场、青岛理工大学(临沂)体育馆、临沂市特殊教育学校改扩建、城市书房、临沂融媒大厦、万和中央广场人才公寓项目等12个项目。
(六)高铁新城项目
总投资20.2亿元,年度投资2.9亿元,实施茶山六路西段、乔家湖街、朱潘街、孝义街4条道路,凤栖湖高中、朴园小学高铁分校共6个项目。
二、各区新建项目
2024年各区新建项目198个,计划总投资557亿元,2024年计划投资163.6亿元。
(一)兰山区:总投资175.1亿元,实施74个项目。其中,现代物流城项目56个,道路桥梁及交通拥堵治理项目7个,雨污分流改造项目1个,公共服务及民生项目4个,还建社区项目4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个,城市更新项目1个。
(二)罗庄区:总投资69.8亿元,实施27个项目。其中,公共空间项目1个,道路桥梁及交通拥堵治理项目8个,雨污分流改造项目3个,公共服务及民生项目9个,还建社区项目1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1个,城市更新项目4个。
(三)河东区:总投资124亿元,实施30个项目。其中,道路桥梁及交通拥堵治理项目10个,雨污分流改造及排水项目8个,公共服务设施项目8个,还建社区项目1个,城市更新项目3个。
(四)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投资61.8亿元,实施29个项目。其中,公共空间项目2个,道路桥梁及交通拥堵治理项目15个,雨污分流改造项目2个,公共服务及民生项目8个,城市更新项目2个。
(五)沂河新区:总投资126.3亿元,实施38个项目。其中,公共空间项目2个,道路桥梁及交通拥堵治理项目14个,雨污分流及公用项目5个,公共服务及民生项目12个,还建社区项目3个,城市更新项目2个。
三、海绵城市项目
从2024年计划中筛选确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结合城建项目一并推进实施。
附件:
1.2024年临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及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市级新建项目)
2024-02-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市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2024-02-06临政字〔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4年市重大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把重大项目作为推动重大战略、落实重大任务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全力保障项目多投快建。要强化节点推进,把抓落地、促开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抢抓一季度施工“黄金期”,实施清单化管理、工程化推进、精准化纳统,确保项目尽快形成实...
临政字〔20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4年市重大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把重大项目作为推动重大战略、落实重大任务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支撑,全力保障项目多投快建。要强化节点推进,把抓落地、促开工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抢抓一季度施工“黄金期”,实施清单化管理、工程化推进、精准化纳统,确保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全面反映项目推进成效。要强化要素保障,用实用好项目会商、一体化推进机制,不断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土地、资金、能耗等要素创新保障,加快推进规划、环评、能评等前期工作落实,以优质服务为重点项目“轻装快进”保驾护航。要强化项目监管,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强化全过程安全和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全力打造安全工程、精品工程。
附件:1. 2024年市重大实施类项目名单
2. 2024年市重大准备类项目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4年市重大实施类项目名单
1
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潍坊至宿迁段(临沂段)
(线路全长167公里)
2
临沂至东海高速公路
(线路全长93公里)
3
日兰高速大庄枢纽至竹园枢纽段改扩建工程
(线路全长37公里)
4
临沂至徐州(鲁苏界)高速公路
(线路全长31.4公里)
5
董梁高速沈海高速至新泰段工程
(线路全长94.3公里)
6
解放路西段拓宽改造工程
(线路全长12.6公里)
7
临沂至滕州高速公路(临沂段)
(线路全长105公里)
8
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临沂段)
(线路全长69.2公里)
9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北城儿童医学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20.2万平方米,设计床位1000张)
10
曜灵年产2GWh钠电储能电池及银浆银粉
生产项目
(年产钠离子电池2GWh)
11
联阳科工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航空航天零部件等产品6100件)
12
慧迪年产120万平方米智能家居、5万立方米
人造板项目
(年产智能家居120万平方米、人造板5万立方米)
13
千喜鹤现代农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14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临沂市老年病医院)医康养综合楼项目
(总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设计床位800张)
15
金兰智慧物流港项目
(总建筑面积21.3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2200万吨)
16
东华智慧物流科技城项目
(总建筑面积29.3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1500万吨)
17
智慧云仓智能冷链物流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20.9万平方米,年仓储量35万吨)
18
华丰智慧物流港项目
(总建筑面积19.3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450万吨)
19
华苑智慧仓储物流港项目
(总建筑面积32.5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1950万吨)
20
北园智慧物流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300万吨)
21
华沂智慧港物流项目
(总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180万吨)
22
华建智慧港物流项目
(总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200万吨)
23
兰山区石桥河引调水工程
(线路全长10.7公里)
24
康雨年产10万吨塑料管材管件项目
(年产管材管件10万吨)
25
图玛物流科技产业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800万吨)
26
临沂中联智慧物流园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15.3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600万吨)
27
进杰年产60万支智能水表项目
(年产智能水表60万支)
28
中骏物联网智能设备项目
(年产物联网智能设备100万台〔套〕)
29
中迈电缆年产10亿米特种电缆扩建项目
(年产特种电缆10亿米)
30
正通中医药分装包装项目
(总建筑面积8.3万平方米)
31
兰山区前十、后十片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总建筑面积205.2万平方米)
32
顺和天源智慧物流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17.3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1000万吨)
33
新财源物流产业供应链项目
(总建筑面积15.1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600万吨)
34
鹏昊TPS节能中空玻璃项目
(年产TPS中空玻璃20万平方米)
35
佳硕高低压配电设备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项目
(年产高低压配件、新能源充电桩50万件)
36
罗庄经济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区智能配套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线路全长5.1公里)
37
罗庄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日处理污水13万立方米)
38
临沂诚明小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设计容纳学生2160名)
39
临沂懿文中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设计容纳学生2400名)
40
恒新能源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煤场项目
(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年仓储量200万吨)
41
欣荣硅基新材料项目
(年产硅基新材料45万吨)
42
蓝特年产10000台搪玻璃设备项目
(年产搪玻璃设备1万台〔套〕)
43
美鑫金属光伏发电项目
(年发电量3130万kWh)
44
佳之善蛋品全产业链数字科技园项目
(日产高品质鸡蛋300万枚)
45
罗开众铖年产500万件新能源汽车类配件项目
(年产新能源汽车类配件500万件)
46
利信铝业年产20万吨绿色再生铝合金循环利用项目
(年产高品质铝合金20万吨)
47
华飞亿家地产品智能制造及国际交易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18.6万平方米,年产日用陶瓷3000万件)
48
中明液压工程机械软硬管总成及油箱制造项目
(年产软硬管总成600万根、油箱5000台〔套〕)
49
恒新能源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
(年发电量31.9亿kWh)
50
耀诚机械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年产高端机械类装备配件10万吨)
51
丰华年产2000台高端数控机床及产品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高端数控机床2000台〔套〕)
52
罗庄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日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
53
宏远全铝智能挂车、全铝货箱及城市环卫专用车项目
(年产全铝挂车1万台、铝货箱3万台、环卫车1000台)
54
宏硕汽车轻量化铝合金型材挤压一体化项目
(年产特种铝合金棒材13万吨、铝合金型材8万吨)
55
德峰兴元年产10GW光伏切片项目
(年产光伏切片10GW)
56
东晟数字经济产业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18.2万平方米)
57
山大附中河东实验学校项目
(总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设计容纳学生2520名)
58
华芙年产125万套锂离子电池模组项目
(年产锂离子电池模组125万套)
59
山东临沂国际金属生态城项目(二期)
(总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
60
河东区全域充电桩体系建设项目
(建设快速充电桩5559枪、慢速充电桩183枪,设计总功率33.5万kW)
61
河东区现代种业科技产业园项目
(年加工销售种子1万吨,年培育蔬果种苗9万棵,年产草莓60吨、西红柿100吨)
62
奥达年产15万立方米装配式建筑构件项目
(年产装配式建筑构件15万立方米)
63
中俄物流产业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6.1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600万吨)
64
临沂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设计容纳学生1.2万名,年培训职业技能人才6000人次)
65
凯佳全程可追溯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
(年屠宰生猪600万头,年产鲜冻猪产品43万吨,年加工肉制品21万吨)
66
临沂机场新航站楼项目
(总建筑面积22.7万平方米,建设登机廊桥17座)
67
特丽诗年产2亿平方米PVC环保膜项目
(年产PVC环保膜2亿平方米)
68
恒通化工110KV输变电工程
(线路全长6.5公里,年输电量24亿kWh)
69
鸿锐年产QSFP400-800G高速线缆1000万条项目
(年产QSFP400-800G高速线缆1000万条)
70
郯城县城市片区集中供热工程
(线路全长24.5公里)
71
东都新材料年产20亿只气雾剂分装项目
(年产气雾剂20亿只)
72
顺鹏食品肉制品深加工项目
(年产熟食制品3.5万吨)
73
国程欧美家具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家具500万套)
74
茂华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年加工蔬菜30万吨)
75
速易思国防教育科普设备及模型项目(二期)
(年产模拟舱500套、火车模型300套、其他各类模型1500套)
76
郯城县开发区智慧停车场项目
(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设计危化品停车位140个)
77
东方雨虹临沂绿色新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年产砂浆80万吨)
78
欧睿宇邦定制橱柜、衣柜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年产橱柜2.8万套、衣柜3.2万套)
79
上海电气郯城19万千瓦风电项目
(总装机规模190MW)
80
联飞智能风力发电设备及重载机器人项目
(年产碾环机、重载机器人、物流转运装置等高端装备各5套)
81
永昇年产3000吨高纯石英砂及年产150吨尾矿综合利用项目
(年产高纯石英砂3000吨、尾矿150吨)
82
精进原料药及专用化学品生产项目
(年产原料药及专用化学品1.3万吨)
83
泰鲁医药中间体项目
(年产Tosmic200吨、氟醛基200吨、2,3-二氯吡啶3800吨、2-肼基-3-氯吡啶2000吨、4-羟基联苯1500吨、3-肼基-4-甲氧基联苯盐酸盐1000吨及氯唑酮2000吨)
84
爱通佳和实木家居绿色智造产业生态项目
(年产实木家具零部件100万套)
85
郯城县八庙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总建筑面积32.7万平方米)
86
三佳聚合年产5万吨表面活性剂、2.5万吨胶粘剂、1.5万吨功能有机硅及聚氨酯助剂扩建项目
(年产表面活性剂5万吨、胶粘剂2.5万吨、功能有机硅及聚氨酯助剂1.5万吨)
87
众益年饲养7万羽种鸡项目
(年饲养种鸡7万羽)
88
富德年产园林绿化花卉营养土20万吨、荒山修复盐碱地治理30万吨项目
(年产园林绿化花卉营养土20万吨、荒山修复土30万吨)
89
华传航空航天配件研发及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精密模具3000套、纤维增强塑胶制品800万件、特种电缆组件1.1万套)
90
鲁南贝特原料药绿色智造项目
(年产盐酸索他洛尔、醋氯芬酸、酒石酸唑吡坦等原料药400吨)
91
源生制药年产6065吨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项目
(年产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6065吨)
92
开阳(临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
(线路全长3公里)
93
兰陵牛蒡文化乡创共同体示范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
94
金一堂年产8000万袋兽药粉剂预混剂项目
(年产兽药粉剂预混剂8000万袋)
95
S38岚菏高速新兴互通立交及连接线工程
(线路全长1.2公里)
96
兰陵县三峰山景区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总建筑面积105.1万平方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
97
国华金泰4x1200t/d光伏玻璃、年产500万吨高纯硅基新材料提纯项目
(年产轻质镀膜钢化光伏玻璃2.9亿平方米、高纯硅基新材料500万吨)
98
凤凰山铁矿项目
(年采选铁矿石400万吨、铁精矿98.9万吨)
99
兰陵王城文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年接待游客300万人次)
100
兰陵县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暨乡村振兴5G+数智平台项目
(总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
101
银岭纺纱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及标准化厂房改造项目
(年产涤纶纱线4000吨)
102
翰宸年产12.6万套高低压配电设备项目
(年产高低压配电设备12.6万套)
103
江源生产线提升改造及标准化智能化厂房改建项目
(年产浸渍饰面板皮5000万套)
104
递一棒年产5万吨鸡肉蛋白棒深加工项目
(年产鸡肉制品5万吨)
105
长远新材料年产50000m³胶合板、200万张饰面板、1万套板式家具项目
(年产胶合板5万立方米、饰面板200万张、板式家具1万套)
106
亚美达年产60万套钢毂智能化生产线项目(二期)
(年产轻量化钢圈60万套)
107
兰陵县城市供水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线路全长130公里)
108
天炬年产17万吨ECER玻纤生产线数字化升级技改项目
(年产无碱玻璃纤维纱17万吨)
109
麒祥年产42万吨高性能子午轮胎配套专用材料、7.5万吨小苏打项目
(年产高性能子午轮胎配套专用材料42万吨、小苏打7.5万吨)
110
庆铃专用汽车制造项目
(年产专用汽车7000台、液压油缸5万台、车桥2万支)
111
盛泰钛全产业链一体化—绿色低碳钛铁资源综合利用及钛材料深加工研发中心项目
(年产钛精粉28.6万吨、铁精粉17.7万吨)
112
得彩年产6万吨新型路面涂层材料、3万吨水性粘合剂、7万吨塑料改性母料项目
(年产路面涂层材料6万吨、水性粘合剂3万吨、塑料改性母料7万吨)
113
三杰年产12万吨新型包装材料、10万吨BOPP高分子功能膜项目
(年产包装材料12万吨、BOPP高分子功能膜10万吨)
114
峰泉新材料年产39000吨系列橡胶助剂、5000吨无溶剂聚氨酯涂料A及4000吨脂肪族减水剂项目
(年产系列橡胶助剂3.9万吨、无溶剂聚氨酯涂料A5000吨、脂肪族减水剂4000吨)
115
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二期扩容项目
(年发电量9436万kWh,年供热200万GJ)
116
白羚生态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
(年产鲜羊奶6000吨)
117
波罗客年产21000吨饼干项目
(年产饼干2.1万吨)
118
同岳高端绿色食品项目
(年产肉制品1万吨)
119
德胜液压油缸生产线升级改造及组装车间、研发楼建设项目
(年产液压油缸12万台〔套〕)
120
兴达年加工100万套农机配件项目
(年产农机配件100万套)
121
菲耀年产2.76万吨宠物食品项目
(年产宠物食品2.76万吨)
122
和和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项目
(年产特医食品1万吨)
123
鼎欣生物年产12万吨高品磷酸盐项目
(年产高品磷酸盐12万吨)
124
昆达生物乙醛产业链延伸项目
(年产烟酰胺3万吨、3-氰基吡啶3万吨)
125
隆科特年产5万吨生物制品项目
(年产生物制品5万吨)
126
七星柠檬年产50万吨食品添加剂项目(二期)
(年产柠檬酸40万吨〔二期〕)
127
达开年产8000万件中医药产品及80万件智能医疗设备项目
(年产中医药产品8000万件、智能医疗设备80万台〔套〕)
128
沂南县宠物食品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
(年产宠物食品35万吨)
129
沂南县预制菜产业园项目
(年产预制菜10万吨)
130
辰文食品烤德上供应链(智慧工厂)项目
(年产预制烤鸭坯8.7万吨、冒烤鸭配菜1.2万吨、酱卤产品3750吨、鸭副产品6250吨)
131
临沂市蒙河双堠水库工程
(工程规模大〔II型〕,总库容13782万立方米)
132
沂南县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年产新能源汽车配套扁线电机30万套、扁线电机成套定转子100万套、新能源汽车电驱动桥80万台)
133
沂南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园项目
(年产肉类预制菜2万吨)
134
爱玛山东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各类电动车10万辆)
135
振前食品年加工1.8万吨预制菜项目
(年产黄桃罐头1.8万吨)
136
盛祥食品肉制品生产全产业链项目
(年产熟食5000吨、调理品1.2万吨)
137
国能(沂南)生物质供热项目
(年供热73.4万GJ)
138
沂南县智能指挥体系建设项目
(总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
139
乾海机械年产300万片硬质数控刀片项目
(年产硬质数控刀片300万片)
140
中节能平邑一期500MW光伏复合发电项目
(总装机规模500MW,年发电量7.2亿kWh)
141
平邑县300MW/600MWh储能项目
(储能规模300MW/600MWh)
142
平邑县蒙山龟蒙·鹤鸣湾康养度假项目
(总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
143
明辉重工年产1000台〔套〕重型回转设备及工业环保设备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年产重型回转设备及工业环保设备1000台〔套〕)
144
高领畜禽加工项目
(年加工生猪100万头、鸡5000万只,年储藏猪肉冷鲜肉4.2万吨,年产畜禽血制品3000吨)
145
奥德利新型绿色低碳被动式门窗智造项目
(年产新型耐火门窗30万平方米、高端系统门窗30万平方米)
146
(东升)平邑国际石材产业园综合配套区项目(二期)
(总建筑面积5.3万平方米)
147
山东认养一头牛智能工业仓库项目
(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年存储流通乳制品20万吨)
148
临工华星电动车桥顼目
(年产电动车桥10万条、精密铸钢5万吨)
149
上海正新食品全产业链智造项目
(年产各类熟制调理品10万吨、高品质禽用饲料30万吨)
150
卫禾年产50万台〔套〕高端智能装备传动系统项目
(年产高端农机传动系统部件、拖拉机驱动桥、汽车变速箱等产品50万台〔套〕)
151
裕瑞定制化建材设备生产线生产项目
(年产轻质水泥墙板设备15台〔套〕、水泥纤维板设备15台〔套〕、玻镁板设备15台〔套〕、石膏系列设备15台〔套〕、圆形别墅梯等细分梯形设备100台〔套〕)
152
康迪木业高端家居全产业链示范项目(二期)
(年产绿色智能家具10万套)
153
昌源木业新建年产200万平方米木地板项目
(年产高档木地板200万平方米)
154
刘宏金刚石工具年产800万片金刚石锯片、78万米绳锯项目
(年产金刚石锯片800万片、绳锯78万米)
155
力印高端装备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自动化制造生产线30台〔套〕、人造石1200万平方米)
156
费县绿色家居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总建筑面积9.3万平方米)
157
沂蒙原乡农产品加工智慧冷链仓储物流项目
(总建筑面积6.9万平方米,年周转农产品280万吨)
158
费县山高新能源200MW/400MWh储能电站项目
(储能规模200MW/400MWh)
159
费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
(日处理污水6万立方米)
160
欣宇辉动植源纳米肽膳食营养食品项目
(年产动植物纳米肽萃取物1500吨、复配膳食补充食品系列1600万盒、本草甜品及药膳预制菜360万碗)
161
天元重工大卷重高性能宽幅镁合金卷板生产项目(二期)
(年产大卷重高性能宽幅镁合金卷板5000吨)
162
麦润昂10万吨仓储冷藏生产加工项目
(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100万吨)
163
费县博物馆项目
(总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
164
费县心理医院新院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设计床位400张)
165
临沂朴园小学探沂校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设计容纳学生1600名)
166
新四维生态蛋鸡产业链数字化建设项目
(年产无菌鲜蛋1.5万吨)
167
进维新材料年产15万套装配式新材料项目
(年产装配式新材料15万套)
168
费县公共职业技术人才实训基地项目
(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
169
禾良拓高端智能农机具整机制造项目
(年产高端智能农机具整机1万台)
170
诚品木业全屋私人定制家居项目
(年产全屋定制家居10万套)
171
鸿宇年产50万平方米高档木地板项目
(年产高档木地板50万平方米)
172
费县映文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A、C区)
(总建筑面积35.4万平方米)
173
费县智能家居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总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
174
金鲁升年产30万立方米高性能新型木质定向重组环保材料绿色智能生产线项目
(年产高性能新型木质定向重组环保材料30万立方米)
175
六位一体新型绿色建材项目
(年产骨料400万吨、机制砂100万吨、水泥混凝土30万立方米、水泥稳定碎石100万吨、沥青混合料20万吨、预制件10万立方米)
176
德信生物高端功能性保健食品项目
(年产蜜桃果粉、果醋、药食同源提取物等3万吨)
177
中浩塑业智能仓储物流装备制造项目
(年产塑料循环科技新材料20万吨、智能托盘600万个、智能料箱200万只)
178
崮政智能冷链集配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19.7万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1400万吨)
179
蒙阴智慧物流产业链项目
(总建筑面积11.7万平方米)
180
贝斯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年产玻璃制品再生资源1万吨)
181
山东百利同工业长轴项目
(年产工业长轴10万根)
182
怡棉高端精梳棉非织造布生产线项目
(年产非织造布1万吨)
183
无名境·望山机车文化创意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184
蒙阴县汽车通用零部件制造项目
(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185
凯越年产30万根钻杆智能化生产项目
(年产钻杆30万根)
186
环邦电子高性能软磁材料制造项目
(年产各类软磁材料3万吨)
187
孟良崮红色旅游融合发展项目
(总建筑面积21.4万平方米)
188
恒尔泰医疗器械制造项目
(年产智能康养设备6万台〔套〕)
189
华澳纺织年产150万米高端兔绒面料项目
(年产高端兔绒面料150万米)
190
振兴物流汽车服务“能源岛”项目
(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191
兔兔健康食品智慧养兔产业链项目
(年养殖肉兔13万只,年产饲料3000吨, 年加工食品500吨)
192
蒙阴县沂蒙红色研学基地项目
(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
193
普泽绿色康养产品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家具3万套、床上用品20万套、护理床5万台、辅具器具20万台〔套〕、康复设备3万台〔套〕、健康监测设备10万台〔套〕、食品2万吨)
194
蒙阴县萌乐世界项目
(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195
鑫海高端不锈钢新材料全产业链智能制造加工项目
(年产不锈钢合金材料100万吨)
196
诺博德新材料年产60万立方米高性能复合新材料项目
(年产高性能复合新材料60万立方米)
197
相沟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198
莒南县大店庄氏庄园提升改造工程
(总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
199
莒南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
(日处理污水4万立方米)
200
莒南县北城新区公共停车场项目
(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设计停车位1738个)
201
安浦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制造项目
(年产定制化智能物流设备及智能物流系统180套)
202
亚新数字印刷智慧包装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项目
(年产塑料彩印包装膜、塑料彩印包装袋2592万米)
203
莒南高端不锈钢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43.3万平方米)
204
莒南县南部蓄水调水工程
(蓄水量500万立方米)
205
碧海无菌包装新材料智能工厂项目
(年产液体食品无菌纸复合材料80亿包)
206
新农肉制品深加工项目
(年产肉制品3万吨,年屠宰生猪100万头)
207
蓝汇年对外冷链储藏10万吨项目
(年对外冷链储藏10万吨)
208
鑫海300万吨不锈钢合金材料工程
(年产高端不锈钢合金材料300万吨)
209
玉皇粮油生产线改扩建及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年处理油料15万吨、生产主食3万吨)
210
莒南天马岛旅游区基础设施项目
(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
211
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
(线路全长54.5公里)
212
S38岚罗高速相沟连接线(西环路南延)工程
(线路全长6.5公里)
213
金微纳米高纯纳米球形半导体电子封装材料智能装备项目
(年产高纯纳米球形微粉材料3.8万吨)
214
信科环化年产30万吨醛基绿色材料及湿电子化学品项目
(年产醛基绿色材料及湿电子化学品30万吨)
215
凯迪雅智能家居项目
(年产智能家居5万套)
216
鸿宇年组装1万台营地房车乡村文化旅游项目
(年组装营地房车1万台)
217
临沭县妇幼保健院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设计托位147个)
218
高特威尔年产60亿只陶瓷基座、60亿只石英晶体谐振器及自动化制造项目
(年产陶瓷基座60亿只、石英晶体谐振器60亿只)
219
百事食品山东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薯片2.5万吨)
220
临沂市工业学校南校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设计容纳学生5000名)
221
临沭县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基地项目
(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年仓储量35万吨)
222
临沭县食用菌智慧规模化种植项目
(年产鲜菇3650吨、干品食用菌2085吨)
223
浩霖木柳藤铁加工项目
(年产工艺品500万件)
224
临沭县全域旅游服务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年接待游客66万人次)
225
莱正金属高档户外用品生产及研发运营项目
(年产户外用品200万套)
226
宝维汽车零部件配套项目
(年产汽车零部件400万件 )
227
宏领智能家居及自动化设备研发生产中心项目
(年产自动智能主板贴片200万件、自动终端机成品100万台)
228
金宝山年加工1500套高效节能稳定集成化智能机械装备项目
(年产高效节能稳定集成化智能机械装备1500台〔套〕)
229
通泰年产15万件电力配套设施项目
(年产电力配套产品及设施15万件)
230
镁泰新材料年深加工10万吨高端装饰铝项目
(年产高端装饰铝10万吨)
231
博发动力厂区提升改造项目
(年产锂电园林机械工具30万台〔套〕)
232
诚歌新材料装备制造及绿色建材项目
(年产绿色高档建材500万平方米、铝箔涂装设备生产线50台〔套〕)
233
恒泰智造年产800套新型环保科技智能机械装备项目
(年产新型环保科技智能机械装备800套)
234
骏图智能物流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年产仓储设备15万套、智能自动分拣立体库设备2万套)
235
茂业年产260万台齿轮减速机及电机项目
(年产减速机、电机、轴承260万台)
236
国金启慧国金科创智慧城项目
(总建筑面积9.7万平方米)
237
福友智能年产4500套管材生产成套设备项目
(年产管材挤出成套设备4500台〔套〕)
238
春光磁电智慧电源磁电材料项目
(年产磁性材料粉料7万吨、磁性材料元件4亿件、电源300万件)
239
裕瑞金湖科创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22.5万平方米)
240
晶华包装高端环保包装高清数码数字印刷基地项目
(年产印刷包装产品26万吨、纸板2.9亿平方米、纸箱7000万平方米)
241
博创电子机械产业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8.7万平方米)
242
创拓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12.7万平方米)
243
华能保温材料保温装饰结构一体化板新型材料产业基地项目
(年产保温结构一体化板792万平方米)
244
仁华医药药品研发生产项目
(年产膏剂、搽剂2亿支)
245
金辰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二期)
(总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
246
卓凡航天增材制造(3D打印)全产业链山东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航空航天、核工业等领域配件5000台〔套〕)
247
柳工叉车电动叉车及核心零部件项目
(年产叉车及核心零部件产品6万台〔套〕)
248
源顺智能定制化5G高端智能数控机床与工业智能机器人项目
(年产数控机床6000台、工业机器人5000台、AGV无人送料车3000台及各类智能配件1亿套)
249
华恒起重传动系统及桥箱制造项目
(年产高精密齿轮产品10万套、重型高端桥箱2万吨)
250
山东百年鲁南区域销售总部及分拨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
251
艾拓年产200万只智能水表及1000万套智能水表配件项目
(年产智能水表200万只、智能水表配件1000万套)
252
金耐动力年产300万台〔套〕新能源汽车类配件(电动植保园林机械)、300万台〔套〕通用汽油机及配件项目
(年产新能源汽车类配件300万台〔套〕、通用汽油机及配件300万台〔套〕)
253
一方制药中药饮片产能扩建项目
(年产中药饮片3500吨)
254
大明光福8GW第四代钙钛矿光伏电池生产项目
(年产第四代钙钛矿电池8GW)
255
天元钢桥梁绿色智能制造基地项目
(年产桥梁钢结构5万吨)
256
佳泉年产500万套机芯和100万台智能仪表项目
(年产智能水表100万套、热量表50万只、水表机芯500万套及智能水表塑料外壳200万套)
257
源流年产55万只水表及500万套水表配件生产项目
(年产水表55万只、水表配件500万套)
258
沂蒙山地质仪器研发项目
(年加工制作各种罗盘10万件)
259
鑫盛泰液压破碎锤、液压管件项目
(年产液压型碎碎锤1万台、液压管路5万台〔套〕、液压阀块5万套、液压接头1000万件、其他液压辅具装备8000台〔套〕)
260
金利年产3万台电动叉车及核心零部件项目
(年产智能电动叉车产品3万台)
261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高铁校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设计容纳学生3660名)
262
临沂极地海洋世界景区提档升级及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项目
(总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年接待游客130万人次)
263
巴伐中德科技产业示范园项目
(年产绿色节能新建筑体系及节能环保材料2万吨、低碳环保工程设备170套)
264
金赫包装新型材料包装生产加工项目
(年产新型包装材料3亿套)
265
临沂亲和家源健康养老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
266
山东临沂雄安路220千伏输变电工程
(线路全长4.1公里)
267
中央储备粮临沂直属库有限公司新库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9.1万平方米)
268
甘李药业抗体类药物产业化项目
(年产GLR1023单抗注射液110万支、GLR1027单抗注射液140万支)
269
华夏星光年产2万套激光床身、防护罩及卡盘激光配套产品项目
(年产激光床身、防护罩及卡盘激光配套产品2万套)
270
临港有色金属年产冷轧60万吨项目及高端板材120万吨项目
(年产冷轧产品60万吨、高端板材产品120万吨)
271
鼎祥年产270万吨镀铝锌镁金属材料项目
(年产镀铝锌镁金属材料270万吨)
272
绿链物流临港智慧多式联运物流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
273
方舟创园新型化工产业园项目(二期)
(总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
274
华兴源高精智能海工船板及配件制造项目
(年产高精智能海工船板35万吨)
275
景耀高端食品饮料轻量化玻璃瓶智能制造项目(二期)
(年产轻量食品饮料瓶11.9万吨)
276
锋通钢铁中间产品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
(年产新型原料脱硫剂100万吨及新型溶剂165万吨)
277
永锋临港先进优特钢产业基地二期及超薄精品板材项目
(年产精品钢材524.8万吨、铁256.2万吨、钢240万吨)
278
临沂精钢基地物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
279
临港精钢基地城建配套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
附件2
2024年市重大准备类项目名单
1
蒙阴至邳州高速公路
2
义晟新材料研发及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一期)
3
兰山区体育中心项目
4
临工智慧农业装备机械制造项目
5
唯高毫米波雷达CBD研发产业项目
6
合鼎年产EVA封胶膜3000吨、特种功能膜9600吨、BOPP特种胶带16000吨、表面保护材料16000吨项目
7
盛阳不锈钢智造产业园项目(一期)
8
羲和未来汽车产业园项目
9
利兰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
10
罗开众铖年产600万件新能源汽车类配件项目
11
开沃汽车年产10万辆商用无人车生产基地项目
12
舜宇环保及人工智能装备项目
13
晟昌智慧城市装备制造项目
14
临沂沂堂35MW光伏发电项目
15
河东区八湖镇、郑旺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16
河东区小微食品产业园项目
17
临沂德艺高级中学项目
18
瑞发德年产6万吨高端预制菜智造项目
19
中临健康产业制造中心项目
20
中睿智远现代渔业科技产业园项目
21
河东区200MW/400MWh储能电站示范项目
22
正东智能仓储物流项目
23
太古新材料年回收处理4万吨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蓄电池综合循环利用项目
24
郯城县红花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
25
郯城县龙泉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
26
晶亿升年产2000吨高纯石英、10000只石英钳锅、2000吨石英管项目
27
金德瑞年产20000吨高纯石英、4000吨石英管项目
28
中兰机械设备研发制造和性能测试基地项目
29
祥杰乡村特色农产品初加工及包装项目
30
欧科农产品加工及高端包装项目
31
兰陵县中医康养项目
32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开阳(临西)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
33
景田包装饮用水(山东)基地项目
34
合盛汇能2万吨/年高端钛及钛合金深加工项目
35
利威新能源年产10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
36
沂南县宠物用品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37
光通信产业园飞满亚光器件制造项目
38
千年舟家居材料全屋定制及装配式建筑项目
39
联亿新能源UFC装置甲醛尾气制氢加氢储氢一体化项目
40
蒙阴县蜜蜂乐园项目
41
蒙阴县农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42
大唐蒙阴100MW压缩空气储能项目
43
华皮岭12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4
莒南县相邸110kV输变电工程
45
莒南县绿色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46
新原新材料年产30万吨生物基新材料聚乳酸(PLA)项目
47
金正阳管业年产70万吨高等级传输管线智能化绿色生产项目
48
来宝智能建筑机械装备项目
49
英派瑞延年产36万套轻量化汽车部件智能制造项目
50
云为峰高端食品机械制造生产项目
51
中佑健康城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52
奥广源达高附加值胆酸类医药产品研发项目
53
威科年产2万台挖掘机结构件项目
54
泰鲁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
55
沂蒙优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项目
56
旺森包装年产瓦楞纸板2.5亿平方米项目
57
新远中高端模具制造以及聚乙烯中空制品生产线项目
58
茂源新材料年产40万吨环保型覆膜砂、旧砂再生生产线项目
59
吉电新能年处理40万吨废铅蓄电池及含铅废料项目
60
吉电新能年产1000万kVAh铅碳电池项目
61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高端不锈钢与先进特钢产业园区2×50MW级天然气分布式燃机项目
2024-0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01-23临政办字〔20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科技强市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的有关要求,全力推动工业...
临政办字〔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
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和科技强市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的有关要求,全力推动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临沂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一)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针对科创企业的特征和需求,规范发展“人才贷”“专精特新”贷、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为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金融产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加大金融机构投融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拟上市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推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对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争取省财政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配合)用足用好山东省科创和“专精特新”再贴现引导额度,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配合)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三)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加大科创企业挖掘培育力度,对高新技术、绿色低碳、“专精特新”等领域优质企业进行梯队管理,逐步培育科创板企业。深入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推动“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或境外首发上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四)加大上市融资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科技型企业,市财政分阶段最高给予1500万元财政扶持。对拟在境内上市企业试行“免申即享”政策,分阶段给予最高1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财政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基础层、创新层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财政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对接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挂牌企业提供资本运作、人才培养、路演培训、投融资对接等全方面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落户临沂。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实际投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2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奖励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科技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支持300万元。鼓励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积极引导长期资本出资创业投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六)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引领作用。按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起设立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并购类等参股基金。发挥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重点扶持全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骨干企业及重点项目发展。设立重大工业和科技项目引导资金,采取委托贷款、股权投资和设立产业基金方式进行运作,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对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引导基金按照参股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应额度让渡全部收益;参股基金引入临沂市重点产业领域项目的,按参股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
三、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七)建立科技担保体系。创设“科技贷”服务体系,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备案方式,支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员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投资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县区加强“科技贷”业务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联动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在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科技转让服务、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领域创新保险产品。加强科技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支持更多科技型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分散创新风险。认真落实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九)建立科技金融对接机制。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建立早中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优质企业项目库,协调组织银行、保险、创投、地方金融组织等机构开展投融资对接会,常态化开展市县联动的科技金融项目路演活动,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高频对接。引导技术经理人全过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对高级技术经理人对接成功的项目,“科技贷”“人才贷”等金融产品予以优先支持。筛选全市重点科技企业和项目、科技园区及创新创业共同体等纳入金融辅导,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配合)
(十)建立科技型企业大数据信用平台。优化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强化中小微企业政务数据、行业领域数据归集和整合利用,着力破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探索创新信贷风控模式,通过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在高新区、费县试点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共同负责)
(十一)鼓励建设科技支行。鼓励银行机构选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支行,加挂科技支行牌子开展相关业务,享受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的资金计划、单独的审批流程、单独的考核政策、单独的风险容忍、单独的人员配置等支持政策。市县两级财政统筹资金为科技支行授信的扶持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按照不高于贷款金额的0.5%给予利息补贴,单笔贷款补贴不超过20万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配合)
四、建立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机制
(十二)创新重大项目遴选模式。探索建立行业部门、产业界、金融投资机构、专家智库等多方参与的重大科技项目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创投专家及投资代表在项目立项和验收等环节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探索实施重大产业创新项目主管部门、基金、银行三方联审机制,强化对技术成熟度、产业化经济性、项目预期前景的验证评估。(市科技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打造共享共用的科技项目库。实行科技项目常态化、动态化储备管理,建立科技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机制,将有融资需求的项目企业,及时推送金融及投资机构受理。在符合商业和技术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同步推送企业生产经营、研发能力、预期前景等项目申报及评审信息,为金融投资机构评估审查提供条件保障。(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十四)构建“政银担投”相结合的项目支持机制。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融资担保、产业投资一体化配置,支持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合作,为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承担企业,提供更高额度、更低成本的中长期信贷资金。鼓励市政府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给予联动支持。在市级重点研发计划、“揭榜挂帅”项目、产学研合作专项等领域,探索开展“拨改投”“拨投结合”“先投后股”等支持模式。(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配合)
五、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十五)建立联动机制。建立由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重点金融投资机构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科技、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工作。主动对接国家、省政策资源,建立市、县工作联动机制,鼓励县区出台配套细化措施,推动政策服务向县域下沉,在一线落地。(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十六)建立科技金融“双向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双向挂职”交流机制。从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中介机构遴选培养打造一批懂科技、熟政策的“金融辅导员+科技特派员”队伍,深入一线开展政策宣讲、金融培训、信息咨询等,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配合)
本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中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2024-01-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2024-01-08临政发〔202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
临政发〔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切实用好省政府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市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2024年新制定的政策(涉及临沂共44项)
(一)加大援企惠企力度。
1.优化国际航空货运补贴标准,对2024年新开加密或继续执飞的国际(地区)航空货运航线给予单个航班最高5—150万元补贴,对临时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给予最高100—300元/吨航时补贴;鼓励新开加密北美和欧洲货运航线。对航空公司在山东省设立运营基地或子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3.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4.持续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用工稳定且规范的小微企业,给予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利率不超过4%的专项贷款。(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一份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编制全口径信用修复指南,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二)全力扩大有效需求。
6.用好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对16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及增量贡献率、民间投资占比及提高幅度、省级重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在国家明确2024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配置规则前,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到位、拿地即可开工建设的重点项目,可预支指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预支数量不作限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24年年底前统一核算。(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实施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报批奖励,2024年获得用地批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合规新增建设用地,省级给予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奖励,其中获国务院批复的奖励10%,获省政府批复的奖励5%,指标直接奖励到项目所在县(市、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壮大信息服务消费,推动全息投影、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应用,支持企业、高校、社会组织建设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促进虚拟现实技术在制造、教育、文旅、健康、智慧城市等重点行业领域示范推广,2024年遴选不少于5个应用体验中心,对其建设费用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11.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辆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80%,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除保留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及更新城市公共汽车全部为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2.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鼓励各市制定更加优惠的新能源汽车停车免费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3.支持企业扩大二手车出口,对二手车出口检验检测费给予每辆车最高150元的资金支持,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最高50%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外资项目、年度到账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2%的比例、项目所在市按其到账外资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
15.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的单项购置费用应为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可适当放宽标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建立完善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17.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全省高校、科研院所在重点产业领域成功转化实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包)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8.围绕重点产业提升、企业研发经营、核心技术攻关等,实施专利导航项目80项,其中全省重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5项、区域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40项、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35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9.健全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以及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按最高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任选一笔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1.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分别设置50亿元和80亿元的“专精特新”、科创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依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等,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提供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对符合条件且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经综合评定,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创新券总额的10%、20%、30%分三档给予奖励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3.围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回收加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赤泥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2024年建设一批省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基地,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并在全省范围内宣传推广经验做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4.实施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项目奖补,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对承担建设高质量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补,全面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向标准转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培育壮大数字经济。
25.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服务数字化,面向全省培育一批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推动区域内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6.聚焦高端软件、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十大领域”建立省级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库,遴选100个标志性优质项目在用地、能耗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7.聚焦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产业规模效益带动,面向全省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认定一批省级“产业大脑”,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省级“产业大脑”建设及集群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8.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围绕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市场开拓、工业设计与品牌推广等方向购买服务。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5万元,兑付比例不超过购买服务额度的30%。其中,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以及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认证服务的企业,单张服务券额度可上浮至10万元;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评测诊断试点的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至100%,单张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9.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新入选的“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特色专业型平台等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标杆示范,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面向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鼓励“双跨”平台等服务商与制造业企业联合开展试点工作,打造一批场景解决方案,事后择优给予服务商每个场景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0.加快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对商业模式清晰且形成规模化标识解析应用服务能力的二级节点,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优化升级“工赋山东”工业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分行业、分区域举办供需对接、场景路演等系列活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31.深入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支持建设新型数据中心,推动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2024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 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网络层级和互联互通水平较高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能够有效提供城市内部低时延算力服务,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财政对每个在用标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32.开展智慧社区建设扩面提升行动,2024年对于建成的基础型和成长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引领示范作用强、功能完善、惠及范围广的标杆型智慧社区,按照单个社区最高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33. 2024年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7000万元左右,围绕发展高端化生产性服务业、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择优支持省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建设,加快建成一批引领性、支撑性项目。对两业融合试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4.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筛选评价、信息对接、推广应用等服务,对推动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5.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加快发展,对列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货运企业月报名单(规上道路货运企业)的,货运量20万吨(含)以上或货物周转量5000万吨公里(含)以上的,且货物周转量增量达到全省前50位的道路货运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更新、维修货运车辆等道路货运直接性支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6.省财政安排1500万元,按照每个试点工程300万元奖补标准,支持2024年上半年纳入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并经评审排名前5名的企业,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多式联运规范标准及单证格式制定和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多式联运中转站建设(改造)、设施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改造)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7.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省财政统筹500万元,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对2024年新开通、稳定运营3个月以上,且融合客运、货运、邮政、快递、电商等三种及以上服务的客货邮线路,每条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客货邮合作线路运营中车辆运行、设备购置更新、站点修缮提升等直接性支出,同一县(市、区)最高补贴10条线路,已享受过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38. 2024年,创建省级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70个左右,省财政分阶段每个安排补助资金2000—5000万元,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9.围绕粮食、蔬菜、特色果品、特色畜牧等产业发展,开展优势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省财政对每个产业分阶段累计给予5000万元—1亿元资金支持。启动对虾、深海鱼全产业链提质增效试点,省财政对每个产业分阶段累计给予不超过2亿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40.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4年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1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5家,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41.增设省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工代赈,重点向沂蒙革命老区、黄河滩区、享受中原经济区政策区域及发展薄弱县倾斜,主要用于农业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等建设,采用竞争方式对纳入支持范围的项目给予100-2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提速能源绿色转型。
42.深入落实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提前关停退出,对2023—2025年关停退出小煤电机组的企业,每千瓦分别给予40元、20元、10元的财政资金奖励;未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的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3.推进中深层地热能示范项目建设,筛选100口建设规范、技术先进、示范效果显著的中深层地热井,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对每口井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级与项目所在市共担。加快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对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后,按有关程序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4.对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列为试点的长时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的容量补偿费用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其中,长时储能项目容量补偿不与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等政策同时享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中延续执行的政策(涉及临沂共26项)
1.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4.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6.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7.支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省财政支持相关市完成国家储气任务,按其承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8.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突出“专精特新”企业职称评审创新导向,将创新创业、技术开发、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标准,作为“专精特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 2024年将农村公路省以上奖补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计划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实施路面状况改善工程1. 8万公里,改造存量危桥3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5000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0.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1.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12.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13.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5.实施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IPO企业,省财政按照申请(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7.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分局)
18.省财政统筹资金,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前10名和同比增速前1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年度前20名的产业链核心企业,以及直接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19.单体项目装机容量小于5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燃气机组自发自用电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免收系统备用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20.强化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年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竞争性项目的方式给予200万元左右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1.加大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2.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实施一批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省财政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每个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的上个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标准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和惠及面。(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24.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对16市专利保险扶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情况综合评定,每年分三档给予奖补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5.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加强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指导各市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6.深入实施“齐鲁文艺高峰计划”,加强选题策划和引导,创作推出一批文艺精品力作,对获得国家级奖项、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鼓励精品剧目市场化演出,推动全省重点剧目展演巡演,支持省内大型剧场引进精品剧目,全年举办各类剧目展演巡演500场以上。(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024-01-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4-01-08临政字〔2024〕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源兴食品有限公司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5日(此件公开...
临政字〔2024〕1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源兴食品有限公司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变更生猪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
173号
261112011
临沂源兴食品
有限公司
马明祥
李学明
临沭县大兴镇
工业园
法人
代表
2024-01-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通报2024-01-03临政字〔2023〕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营造全市鼓励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3〕1号)规定,经初审、专家组评审、终审及公示,市政府确定授予“挖掘机回转控制系统、控制方法及挖掘机”等2项专利临沂市重大专利奖,授予“一种错缝相扣式预制装配混凝土楼板体系及其施工方法”等5项...
临政字〔2023〕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营造全市鼓励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良好氛围,根据《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3〕1号)规定,经初审、专家组评审、终审及公示,市政府确定授予“挖掘机回转控制系统、控制方法及挖掘机”等2项专利临沂市重大专利奖,授予“一种错缝相扣式预制装配混凝土楼板体系及其施工方法”等5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一等奖,授予“一种提高水蛭体内水蛭甲素含量的方法”等1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二等奖,授予“焦化工厂脱硫废液制酸的高效方法及其装置”等40项专利临沂市专利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大力推进专利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争创更多高价值专利,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临沂市专利奖获奖名单
重大奖(2项)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发明人
1
ZL202010988970.2
挖掘机回转控制系统、控制方法及挖掘机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夏兆沂、迟峰、王永、严志远、陈亮、任光梅、邵珠娜
2
ZL202110613408.6
一种荆防合剂的质量检测方法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贵民、庄会芳、袁晓梅
一等奖(5项)
1
ZL202011084239.3
一种错缝相扣式预制装配混凝土楼
板体系及其施工方法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老兵老兵(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赵纪峰、陈德珅、安百平、
郭玉顺、张成、李亚宁、吴鹏辉、钱宏亮、王化杰、文富明、
孙明伟
2
ZL202211055894.5
一种无汞活性负极材料及其
制备方法
山东华太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于金华、王嘉军、王文周、
李汉祥、邵长锐、周胜欣
3
ZL202210155958.2
一种低渗透油气藏开发用油套管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胡顺珍、何宏、李守强、刘华宝、袁鑫、王春波、刘洪祥、亓学元、胡忠青、孙特
4
ZL202010155086.0
一种应用磁铁矿的斜斗式颗粒物多
级筛分装置及使用方法
山东域潇锆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林玉
5
ZL201810993764.3
一种全身PET与CT联用装置
山东麦德盈华科技有限公司
刘继国
二等奖(10项)
1
ZL201610630381.0
一种提高水蛭体内水蛭甲素含量的
方法
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张则平、张贵民、李守信
2
ZL202010419359.8
一种全自动底座焊接装置
山东永安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房美江、朱孔珏、刘巧平、冯霞、 赵胜德
3
ZL202110480850.6
一种抗新型呼肠孤病毒的
枯草芽孢杆菌及其应用
山东康地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蔚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周英俊、李宁、彭虹旎、凌红丽、陈琳、车传燕、张娜
4
ZL201511025950.0
一种孟鲁司特钠片剂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张贵民、郝贵周、任英
5
ZL201210594306.5
一种易降解的缓控释肥包膜材料的
制备及包膜方法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陈剑秋、孙德芳、范玲超、王敏、刘文龙、张强
6
ZL201911158236.7
定转子总成和轴向磁场电机
山东精创磁电产业技术研究院
有限公司
李树才、张文晶、彭维利、刘国华
7
ZL202010858010.4
基于定值配合图的配电网线路定值
投退检测方法及系统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南县供电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贺云峰、王家义、滕晓辉、庄绪珍、刘晓东、任富德、王志强、艾永富、沈中华、张纯哲
8
ZL201610874957.8
二冲程发动机闭式扫气通路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张茂磊、唐立春、韩善鹏、王立勇、李绍勇、邢书彬、崔景国、邵逸群
9
ZL201811644685.8
一种头孢唑肟钠的精制方法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
孙松、朱志强、王奔
10
ZL202011283216.5
一种高硅氧玻璃纤维及其制备方法
及防火设备
临沂昊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赵祥
三等奖(40项)
1
ZL202010655612.X
焦化工厂脱硫废液制酸的高效方法
及其装置
山东绿知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孟昭颂、宋伯苍、尹建斌、王玉衡
2
ZL201910607802.1
一种挖掘机自动匹配不同工况的方法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魏敬成、张学强、王成涛、王洪光、杜明涛、高超宇、王聪
3
ZL202111417698.3
一种转炉干法除尘工艺条件下
留渣少渣冶炼的方法
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
满孝秦、刘强、李生根、武胜可、吴峰、怀其冬、李勇
4
ZL201811091080.0
一种钢管自动探伤装置
山东永安昊宇制管有限公司
林淑琴、段满红、何战战
5
一种轻量化玻璃容器成型模具系统
及其使用方法
山东景耀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付震、薄文才、邱绪刚、梁刚、
张守录
6
ZL202010792695.7
一种NK细胞及在肿瘤治疗方面的
应用
山东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周桂英
7
ZL202111274098.6
一种甲基丙烯酸羟丙酯的
连续生产方法
山东德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周龙、宋颖、王鹏、陈洪超
8
ZL202111662869.9
一种硅溶胶的纯化方法
山东百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庞祥波、李春生、李帅帅、杨绍寒、李晓宇
9
ZL201910112419.9
一种超高频高阻抗MnZn铁氧体材料
山东春光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徐士亮、宋兴连、韩卫东、孔志强、解丽丽、吴士超、辛本奎
10
用于将黏滞性物料打散且均匀布料的布料机
山东宏发科工贸有限公司
张磊、李明年、李亚平、杜强、
刘洪德
11
ZL202011482016.2
一种中药口服液的制备方法
山东罗欣乐康制药有限公司
宋爱刚、王勇升、单良、张超、
朱玉青、王彦智
12
ZL201911360877.0
一种PE用抗菌抗静电添加剂及其
制备方法
山东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霍艳苓
13
ZL201810448469.X
一种从抗氧剂1010母液的醇解
液滤渣中回收季戊四醇的方法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三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李中映、付建英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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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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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的通知2024-01-02临政办字〔2023〕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体育强国、体育强省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体育大市建设,集中展示临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全市人民良好精神面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市政府决定举办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举办时间本届运动会定于2024年3月至9月举行,9...
临政办字〔2023〕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体育强国、体育强省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体育大市建设,集中展示临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全市人民良好精神面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市政府决定举办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办时间
本届运动会定于2024年3月至9月举行,9月下旬举行开幕式、主要项目竞赛和闭幕式。
二、竞赛安排
(一)项目设置
运动会拟设33个竞赛项目,分为少年儿童组和群众组两个组别。
少年儿童组:设田径、游泳(游泳、公开水域)、篮球(五人制篮球、三人制篮球)、排球(室内排球、沙滩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橄榄球、射箭、射击(激光枪、实弹)、击剑(重剑、花剑、佩剑)、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小轮车)、赛艇、皮划艇(静水)、举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柔道、跆拳道、拳击、攀岩、滑板、速度轮滑、武术(套路、散打)、霹雳舞、棒垒球(棒球、垒球)、马术、高尔夫球、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等32个大项44个分项。参照第二十六届省运会年龄、组别要求,设甲、乙、丙组,各县区(市直学校归所在属地)组团报名参赛。
群众组:设田径、游泳(公开水域)、篮球(五人制篮球、三人制篮球)、足球(八人制)、气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高尔夫球等13个大项14个分项。各县区、市直、各行业、系统和驻临沂的中央及省属单位等组团报名参赛。
(二)项目申办
除开、闭幕式外,具备办赛条件的县区均可申办单项竞赛项目。
(三)报名组队
1.各县区少年儿童组报名参加项目须10个以上(包括10个),每少报1个大项从代表团少年儿童组奖励中扣3枚金牌27分。
2.少年儿童组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籍证明、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3.各县区群众组报名参加项目须5个以上(包括5个),少于5个大项,不参加代表团排名。
4.群众组与少年儿童组不能兼报,县区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市直、行业系统可兼报最多三个大项。
5.各代表团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6.各代表团参赛差旅费、食宿费自理,参赛食宿费标准依据《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7.各代表团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具体报名报到时间,按照印发的《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等由市体育局另行印发。
三、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王映海担任,组委会执行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张潇梦担任,组委会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三级调研员刘桂强、市体育局局长李楠担任。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和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组委会成员。
四、有关要求
临沂市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届,是我市规模最大、项目最全、参与最广的综合性运动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举办好临沂市第八届运动会的重要意义,尽快把各项筹备、参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经费,为我市筹办第二十六届省运会积累经验。要积极做好参赛运动员的组织、选拔、训练等工作,努力提高竞技水平,确保运动会顺利举办。要把运动会办成促进城市发展、增强人民健康、共享美好生活的体育盛会,促进全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助力我市加快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局面。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2024-01-02 -
●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2023-12-31第34号《关于修改<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宝亮 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二、将第六条...
第34号
《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宝亮
2023年12月2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停车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税务、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支持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实行停车设施信息数据联网。”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布局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强度和频率。”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边角场地等,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设施、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设施建设比例。鼓励超配建停车设施。”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鼓励新建学校利用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分区域设置配建教职工和接送学生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泊位查询、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并按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
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规范施划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第六项修改为:“(六)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接入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
二十、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设施。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鼓励学校周边的停车设施,依据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二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二十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二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二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设置的停车设施不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五、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经营,或者未设置统一标价牌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沂河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县、临港经济开发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的名称进行规范,并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 2023年12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社会性车辆的停放设施,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的停放设施。
第四条 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性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等。
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的专用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五条 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治、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建立停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解决停车管理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依法制定住宅小区停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工作和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统一运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市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和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参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停车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税务、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城市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十条 支持和推广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实行停车设施信息数据联网。
第十一条 倡导合理用车、绿色低碳出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布局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使用强度和频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其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未达到规定配建标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公共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按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七条 在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重大冲突且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符合建设条件且暂时未纳入开发建设规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地块、边角场地等,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实行市、区分级筹资建设、分级管理运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设施、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项目应当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设施建设比例。鼓励超配建停车设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并函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换乘站、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鼓励新建学校利用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分区域设置配建教职工和接送学生停车泊位,并同步设置接送系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设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识、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四条 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自有停车位(库)、居住区和单位等既有停车设施建设安装充电桩、可移动小型换电设施等充电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其设置的位置、体量、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前,应当按照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报装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电力施工规定擅自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设施,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业主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提出承租规划设计配置比例范围内的车位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予以保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停车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社会提供泊位查询、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并按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权属性质、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参考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停放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向公安和税务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设施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公示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防范、文明服务、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保持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
(三)规范施划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
(四)配备统一标识的停车收费人员和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确保残疾人车辆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不被违规占用;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停放;
(六)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按照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接入市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
(七)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八)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其他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设施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按照标示方向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不得超出规定时间停放;
(三)不得占用残疾人车辆专用泊位;
(四)不得擅自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五)做好驻车制动;
(六)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七)按照规交纳停车费用;
(八)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设施。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等停车设施错时共享。鼓励学校周边的停车设施,依据学生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免费向接送车辆开放。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标识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第四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以及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障碍物。
第四十三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设置限时段道路停车泊位。
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用停车设施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平整和环境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围栏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占道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违法强行索要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设置的停车设施不符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经营,或者未设置统一标价牌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沂河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县、临港经济开发区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12-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12-30临政字〔2023〕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碳达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碳达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工作,根据国家《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
临政字〔2023〕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碳达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碳达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工作,根据国家《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碳达峰工作,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深入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打造“绿色低碳之城”,实现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新能源占比逐步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沂蒙山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持续增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建立。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13%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13.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低碳生活成为时尚,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6%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
三、实施碳达峰“十大工程”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程
在推进新能源可靠替代过程中有序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智慧创新的现代能源体系。
1.加快发展新能源。以临沂市光储氢一体化未来产业集群纳入全省未来产业集群为契机,加快打造全省有分量、全国有位置、全球有影响的光储氢产业发展新高地。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优先发展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公共建筑、居民住宅等分布式光伏,推进河东、沂水等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建设,探索光伏与建筑一体化(BIPV)、“源网荷储”一体化、“光伏+”等新型应用场景。到2025年、2030年,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520万千瓦、650万千瓦。统筹全市风力资源、交通运输、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电网接入等影响因素,稳妥推进风电开发利用。到2025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40万千瓦左右。积极推进氢能开发利用,加快罗庄区路运港智慧氢能物流产业园和临港氢能源产业园建设。积极推广纯氢冶金技术,使用独立式或混合式加氢站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引导氢能在物流业试点应用。统筹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范有序实施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到2025年,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40万千瓦,助力打造“绿色低碳之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2.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电机组更新改造,优化煤电装机结构,到2025年,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接续供应的前提下,实现30万千瓦以下抽凝机组基本替代退出。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到2025年,三类改造完成200万千瓦。深入开展散煤治理,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加快工业窑炉、锅炉节能技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25年,煤电机组正常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3.有序引导油气消费。加快完善油气基础设施,推进天然气、输油管道长输管线、支线、联络线建设,完成中俄东线、山东环网南干线、东干线等天然气管道临沂段建设,推进董家口至沂水、泗水至沂水等输油管道临沂段建设。积极推动鲁南经济圈油气设施一体化发展,持续提升临港开发区LNG储备基地保障能力,合理布局城投富海等LNG储配站。到2025年,天然气长输管道达到600公里、油品管道达到500公里。统筹天然气供给、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电网稳定运行,因地制宜发展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项目。坚持民生优先原则,统筹城镇燃气、天然气发电、工业燃料、交通用气等,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到2025年,新增管道气供应10亿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积极扩大“外电入临”规模。落实“外电入临”提质增效行动,加快500千伏开阳输变电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外电入临”电力输送能力。到2025年,接纳“外电入临”电量达到260亿千瓦时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5.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建设“五片区多环网”坚强网架,因地制宜建设多能协调互补的“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能源系统或区域能源管理系统。加快蒙阴华皮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开展平邑县郑城、沂南县孙祖等抽水蓄能电站研究论证。积极发展电化学储能,探索推动压缩空气、飞轮、液流等储能方式应用。积极推动储能参与电网调峰,推广风光+储能、风光+储能+充电桩、风光+储能+制氢等技术融合场景应用。到2025年,全市抽水蓄能及小水电装机规模达到124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30万千瓦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工业领域碳达峰工程
深入实施先进工业强市战略,聚焦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一手抓传统产业转型,一手抓战新产业崛起,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碳排放有序达峰。
1.推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集群化、园区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加快退出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高端化发展。抢抓战新产业风口,积极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新能源、新制造”,加速布局新经济、竞跑新赛道,建设“鲁南战新产业发展高地”。加大工艺优化、设备升级和节能技改力度,实施“千企千项”工程,每年实施1000项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优选支持100家重点技改项目,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园区绿色发展水平。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工业电气化水平。积极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全力打造绿色工业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鼓励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等示范工程。到2025年,建成市级以上绿色工厂(园区)100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推进钢铁行业碳达峰。抢抓全省优化钢铁生产力布局机遇,加快临沂精钢基地建设,打造“世界一流、国内领先、绿色生态”的高端不锈钢和先进特钢基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挖掘节能降碳潜力。优化钢铁全流程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探索开展氢冶炼、非高炉炼铁等低碳冶炼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发展下游精加工产业,加快构建能耗低、流程短、效益优的不锈钢全产业链条和优特钢全产业链,打造全国高端不锈钢全产业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3.推进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优化整合产业布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重点打造铝型材深加工集群和再生铜产业集群。依托骨干企业优势,充分发挥金升有色金属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作用,大力发展再生铝、再生铜等有色金属产业,建立健全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比例。(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4.推进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提高企业深加工能力,推进行业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推动绿色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应用。深入推进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促进行业间协同发展,加强炼厂干气、氢气等副产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富氢原料使用,提高低碳原料比重。鼓励开展石化化工行业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5.推进建材行业碳达峰。围绕产业链延伸、价值链提升、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目标,构建新材、新建筑、新基建链式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建材行业落后产能关停、低效产能退出,引导建材产品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重点培育矿纤新材料、新型建陶、PC构件等新兴建材产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产能。推广先进节能低碳技术设备,提升水泥生产线超低排放水平。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6.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管控政策,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聚焦重点行业,强化环保、质量、技术、节能、安全标准引领,按照“四个区分”要求,加快存量项目分类处置。加快实施节能技改,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新建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要求,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对标国家能耗限额先进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节能降碳增效工程
坚持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加快建设能源节约型城市。
1.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重点领域节能管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和产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组织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工业节能诊断,加强企业能效对标,鼓励企业争创能效“领跑者”。强化节能监察,提高依法用能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统筹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加强绿色建筑攻关研发,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提升城市综合能效。加快商贸物流领域节能改造,推动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联合构建绿色供应链,提高绿色商品供给能力,加快绿色仓储、绿色物流园区建设,在全国打造临沂现代绿色智慧物流名片。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聚集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提高园区绿色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全面落实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税收、价格和补贴等政策,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高效设备,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强化设备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措施全面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4.推动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碳。统筹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空间布局,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用能结构,推广应用分布式储能、“光伏+储能”等模式,打造发输储配用一体化商业示范运营模式。加快既有设施绿色低碳升级改造,积极推广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用能控制等绿色技术,提高设施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
5.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建立减污降碳协同推进机制,加强主要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加快工业领域源头减排、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综合利用全流程绿色发展,鼓励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聚集区积极探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利局)
(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工程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管理机制。
1.加快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编制《临沂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2—2035年)》,加快省级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建设。科学确定城乡建设规模,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加快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材循环利用。推行节约、高效、环保的绿色建造模式,研发推广绿色建筑,探索基于城乡统筹发展的绿色宜居标准化体系和可持续发展路径。完善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建筑拆除管理规定,杜绝大拆大建。积极创建绿色城镇、绿色社区。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
2.着力提升建筑能效水平。严格落实新建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全面推动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不断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积极开展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积极推广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持续推动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持续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行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加快工业余热供暖规模化应用,推动清洁取暖与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引导建筑供暖等向电气化发展,推动新建公共建筑逐步全面电气化。加快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为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4.扎实推进农村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农房建设,推动新建农房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深入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因地制宜推广生物质、太阳能、天然气等多种清洁取暖方式。全面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推广节能环保灶具、电动农用车辆。(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交通运输低碳转型工程
加快构建绿色低碳运输体系,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加快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全过程,降低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碳排放。优化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鼓励公路与铁路、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共用线位,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络。深入推进智慧绿色交通发展,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机场,推动老旧交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稳妥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至2025年直接配建比例达到4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2.深入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加快济铁物流园、公铁联运物流园建设,引导大型工矿企业和大型物流园区建设铁路专用线。搭建仓储服务云平台,鼓励各县区依据经济发展需要配套建设现代化仓储,形成共同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绿色物流组织方式。持续推进平邑、蒙阴等县区免费公交服务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低碳交通方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3.推动运输工具装备绿色低碳转型。加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配送、机场等领域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比例。加快建设新能源智能换电重卡项目,加大智能换电重卡、MINI卡、微小卡等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推广力度,打造全国新能源商用车基地和全国知名的新能源商用车应用场景,形成智能新能源商用车产业新的生态模式。对于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以及特殊需要外的公务用车等统一采用新能源汽车。利用“互联网+”高效智能交通方式,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提升交通运输工具能源利用效率。有序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车辆,提升运输装备大型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水平。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共汽车(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能源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市国资委、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工程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
1.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制定“一园一策”改造方案,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开展废水、废气、废渣利用,针对资源能源集约利用、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等关键环节,加强中水回用、固废处理、热量回收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废物综合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能量梯级利用。到2030年,纳入省改造清单的园区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促进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尾矿、矿渣、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废资源化利用,加快兰陵国家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临沂高端不锈钢与先进特钢产业基地开展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拓宽农业废弃物利用途径,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促进秸秆、畜禽粪污等主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深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促进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到2030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3000万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3.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断完善“村集、镇运、县区处理”模式,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优化处理工艺,提升处理能力。到2030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4.健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水平。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依托华东金属城等废旧金属集散基地,完善废旧金属回收体系。推进废弃电子电器、废有色金属、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系统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覆盖全市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基本形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七)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工程
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不断提升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能力。
1.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机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用,完善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绿色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绿色低碳重大科技项目,鼓励相关设施、数据、检测等资源开放共享。争取山东省绿色技术银行支持,加快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检测、评估、认证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2.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围绕重点产业,以企业为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依托临沂大学碳中和学院(碳中和产业研究院),加强在光伏产业、生态系统碳汇、零碳低碳负碳技术等方面的研发攻关,推进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应用示范。建立完善绿色技术创新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激发领军人才绿色技术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驻临各高校)
3.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推广“揭榜挂帅”机制,开展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新能源、储能、智能电网等技术研发,推进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坚。培育氢能、储能、综合智慧能源等新业态新模式,构建创新驱动的现代能源科技体系。开展减肥增效、土壤改良修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研发,增强农业绿色低碳科技支撑能力。推动森林碳汇、木材深加工、成套装备制造、新型建筑建材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城乡融合绿色宜居攻关研究,实施“绿色宜居”科技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加强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引育。对接国家和省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培养支持计划,认真落实“1+N”人才政策,加大力度引进低碳技术相关领域高层次人才,培育一批优秀青年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将碳达峰碳中和理念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多学科交叉的绿色低碳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临沂大学、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等高校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交易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支持校企联合推进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积极与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驻临各高校)
(八)碳汇能力提升工程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面提升生态安全屏障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农田、湿地等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1.巩固生态系统碳汇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构建具有临沂特色的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形成“林田相映,林水相依,林路相连”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盘活低效闲置用地,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2.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强化科学绿化,充分利用废弃闲置土地开展绿化建设,加强森林资源监管,提升林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切实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探索发展森林碳汇经济,加快建设碳汇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林网、城市林业及森林公园。加强沂河、沭河等流域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河湖、城市河流等保护和修复工程,增强湿地固碳能力。到203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完成省下达任务。(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
3.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建立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构建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碳汇数据库与动态监测系统,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依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森林、湿地、土壤等碳储量本底调查、碳汇能力评估潜力分析。培育林业碳汇产业,加强碳汇项目管理,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和可持续管理。(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4.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建设。落实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评价体系,开展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加快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加快蒙阴、费县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推进蒙阴县GEP一键核算平台建设,推动核算结果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等方面的应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调动生态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5.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加快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发展节能型设施农业。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切实提升土壤有机碳储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深入开展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大力发展绿色循环农业。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能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
(九)红绿交汇全民降碳工程
传承红色基因,弘扬沂蒙精神,倡导绿色低碳,将红色沂蒙精神和绿色低碳新风尚深度融合,增强全民绿色低碳意识,引领民众自觉参与现代化强市建设。
1.引领“红色沂蒙+绿色理念”新风尚。依托沂蒙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认真贯彻和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资源能源环境国情宣传。加快推进全民节能低碳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本知识,营造绿色低碳新风尚,持续增强人民绿色文明实践自觉。依托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生态日和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运用“两微一端”媒体,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传播渠道,传递绿色发展理念。广泛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营造红绿交汇、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2.创建“红色文化+绿色生活”新方式。丰富优质红色文化供给,以“创+演+展”组合的大众文化服务模式,创作一批展现临沂绿色现代化建设的文艺精品。依托“红色文艺轻骑兵千村行”“戏曲进乡村”“戏曲进校园”等各类主题的优秀剧目展演,积极开展绿色办剧、绿色观剧。构建城市特色文化景观,建设红色精神与绿色文明交相辉映的主题文化街区。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加快畅通节能绿色产品流通渠道,拓展节能绿色产品农村消费市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3.打造“红色旅游+绿色生态”新模式。加快红色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国家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以沂蒙精神为统领,按照“以红带绿、以绿映红、红绿接蓝、古今辉映”发展思路,以沂南县、蒙阴县等为主要区域,聚焦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创新红色资源与绿色生态融合发展模式,深化“好景区、好产品、好路线”建设行动,丰富旅游业态,以规模化、集聚化、精品化、绿色化为方向,培育打造乡村旅游聚集区、模范村,推进红色旅游绿色低碳高品质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红色队伍+绿色信念”新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分阶段、分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提升从事绿色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干部的专业能力、专业素养和专业精神,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绿色低碳对外合作工程
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依托临沂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建设,加强国内外绿色低碳合作交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1.加快发展绿色贸易。大力发展高质量、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和技术贸易,鼓励企业开展节能低碳等绿色产品认证,有序降低出口商品碳含量。落实国家关于高耗能高排放产品退税政策,合理调节出口规模。推进综合保税区提质升级,打造鲁南经济圈对外开放综合高地。加快培育新型绿色外贸经营主体,布局一批海外商城、海外仓,拓展绿色产品和技术外贸发展空间。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进口比例,鼓励企业全面融入绿色低碳产业链。研究对接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减排和碳关税规则变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强绿色交流合作。实施“境外经贸合作区+”行动,开展清洁能源、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国内外交流合作,高标准建设绿色产业集聚引领区。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重点,加强在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深度参与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重要国家战略,加强与国内其他城市在绿色低碳领域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外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
四、政策保障
(一)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规范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完善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方法,建立覆盖重点领域的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加强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增强碳排放监测、计量、核算的准确性。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森林、土壤等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财税价格政策支持。统筹资金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激励,持续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等的支持力度。加强税收引导,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汽车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差别化用水、用电等价格政策。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申请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加强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服务。探索绿色金融奖励引导措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绿色发展领域。深化转型金融研究,促进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的有序有效衔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四)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加强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的监管督导,切实加强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全面做好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管理。完善绿电、绿证交易机制,积极落实用能权确权、有偿使用和用能权交易机制。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探索开展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积极开展碳达峰试点。落实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选择具备先行先试条件和基础的区域、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推动试点区域和园区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临沂经验。(责任单位: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市碳达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碳达峰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研究重要事项、制定重大政策。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重点领域碳达峰落实措施,明确重点任务,凝聚工作合力。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县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项目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实施清单化管理,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以及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全市“一盘棋”,切实扛起责任,着力抓好落实。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碳达峰工作,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结合本方案要求,统筹抓好推进落实。各相关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对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三)严格监督评价。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探索建立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县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县区、各部门对碳达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责任单位:市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2023-12-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2-30临政办字〔2023〕107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
临政办字〔2023〕107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部门、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以下简称国资预算部门)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部门,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国资预算部门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作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五)批复国资预算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部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组织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负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
(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二)股息红利收入,即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国资预算部门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部门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转让国资预算部门持有的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
(四)清算收入,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入。
国资预算部门持有股权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部门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包括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资本金注入、实施战略性收购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主要包括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期收支规划。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属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部门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部门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国资预算部门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部门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部门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实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资预算部门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国资预算部门应对所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设置考核指标,纳入企业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国资预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绩效管理、监督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2023-12-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2023-12-29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1 总则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2 城镇住宅用地2.3 工业、仓储用地2.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6 商业服务业用地3 建设工程3.1 建筑间距3.2 建筑退让3.3 ...
临政办发〔202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建设用地
2.1 基本要求
2.2 城镇住宅用地
2.3 工业、仓储用地
2.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6 商业服务业用地
3 建设工程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退让
3.3 建筑高度
3.4 建筑面积
3.5 公建配套
3.6 建筑风貌
3.7 竣工规划核实
4 市政工程
4.1 道路工程
4.2 市政管线工程
5 乡村建设规划
5.1 基本要求
5.2 村庄建设规划
5.3 乡村建设工程
6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入库要求
6.1 需要入库的国土空间规划类型
6.2 数据库要求
7 其他规定
附录1 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建筑日照标准
1 总则
1.0.1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
2.1 基本要求
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2 城镇住宅用地
2.2.1 城镇住宅用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根据人口规模、用地条件、环境条件及设施的功能要求等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其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2.2 城镇住宅用地中物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宜与商业、农贸市场、金融邮电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形成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2.2.3 城镇住宅用地内宜统筹安排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开敞空间。部分开敞空间宜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置,配建于城市次干路或支路一侧。
2.2.4 新建居住项目确需分期实施的,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在第一期实施建设,与住宅开发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
2.2.5 新建居住区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高于30%。属于老城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2.3 工业、仓储用地
2.3.1 工业、仓储用地具体控制指标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执行。
2.3.2 工业用地内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新型产业用地控制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3.3 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宜建造单层厂房,鼓励集中建设多层厂房。
2.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2.4.1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绿地与开敞空间应符合应急避难、无障碍设计、海绵城市、低冲击等相关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2.4.2 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其中综合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0公顷,社区公园规模不宜小于1公顷,带状游园的宽度不宜小于12米。
2.4.3 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2.4.4 口袋公园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闲置地块等小区域见缝插绿,宜与体育设施、停车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综合设置,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
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5.1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设施、文化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六类,按市级、区级、街道级、社区级四级配置。其中市级、区级、街道级参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实施,社区级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实施。
2.5.2 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取功能多元、集约紧凑、有机衔接、层级清晰的空间布局,与“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的城市发展格局相衔接。
2. 倡导公交导向性发展模式,加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与交通枢纽站点的功能融合与便捷联系。
3. 与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洪涝等自然灾害或人为风险高、污染超标的地段。
2.5.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5%。
2.6 商业服务业用地
2.6.1 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2.6.2 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条件应标明主要用地类别,有明确建设要求的(如加油站、会展中心等)应在用地分类后标明。
2.6.3 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2,绿地率不宜低于25%,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5%,其中批发市场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0.7,绿地率不宜低于10%,建筑密度不宜高于60%。
3 建设工程
3.1 建筑间距
3.1.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抗震、防灾、消防、环保、管线敷设、建筑节能、空间环境和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满足日照标准且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要求。
3.1.2正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低层与多、低层正面间距应不小于10米,高层与多、低层正面间距应不小于15米,高层与高层最小正面间距应不小于35米。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南侧为高层建筑时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详见附录3);南侧为多低层建筑时,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建筑日照标准(详见附录3)。
3.1.3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低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1.4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3.2 建筑退让
3.2.1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章规定。历史风貌保护区对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有要求的,建筑退让按《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3.2.2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1. 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18米并满足日照要求。
2. 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5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界线应不小于9米。
3.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后退用地界线应不小于5米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4. 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适当减少。
3.2.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表3-1规定
表3-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建筑
高度
H(米)
道路红线宽度
W(米)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米)
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米)
居住建筑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米)
主要
朝向≥(米)
次要
朝向≥(米)
H≤10
10
20
10
10
10
10<H≤24
<24
15
20
10
10
10
24≤W<40
15
20
10
10米
10
W≥40
20
25
15
10
15
24<
H≤50
<24
20
15
10
10
24≤W<40
20
15
10
10
W≥40
25
20
15
15
50<
H≤80
W<24
25
20
15
15
24≤W<40
25
20
15
15
W≥40
30
25
20
15
80<
H<100
W<24
30
_
_
20
24≤W<40
30
_
_
20
W≥40
35
_
_
20
注1. 退让道路红线是指建筑主体部分的退让;
注2. 对于小型单层公共服务设施(消防、电网、公厕、污水处理等用房)在满足交通安全视线分析的前提下,其退线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注3. 退让区间路(道路红线宽度≤16米)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2. 其他规定
(1)建筑退让沂河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60米)应不小于60米,退让双岭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70米)应不小于85米。
(2)建筑退让城市外环路(雄安大道、西外环,南外环、东外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60米)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中环路(长春路、西中环路、联邦路、罗程路)道路红线(红线宽度60米)应不小于50米。
(3)建筑退让涑河南街、涑河北街道路红线
滨河路-蚂蚱庙街按详细规划执行。
蚂蚱庙街以西按照“3.2.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执行。
(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6)城市高架路附近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立交桥附近的建筑退让立交桥辅道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米,并均应设置隔离设施。
(7)建筑退让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疏散要求。
(8)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宜不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4 建筑退让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1. 建筑退让沂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1)右岸(西岸)
陶然路-祊河入口处:应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雄安大道、陶然路-沂河路:应不小于70米。
雄安大道以北、沂河路以南:应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
金雀山东路-北京东路:应不小于50米。
金雀山东路-分沂入沭河道、北京东路-长春路:应不小于70米。
分沂入沭河道以南、长春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
2. 建筑退让祊河河道蓝线(滨河路外侧道路红线)
(1)右岸(西岸)
沂河、祊河交汇处-蒙山大道:应不小于50米。
蒙山大道-长春路:应不小于70米。
长春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
(2)左岸(东岸、北城新区):
沂河、祊河交汇处-长春路:应不小于70米。
长春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
3. 建筑退让沭河河道蓝线
双岭路以南、沂河路以北应不小于100米,双岭路-沂河路应不小于70米。
4. 建筑退让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应不小于50米。
5. 建筑退让柳青河、陷泥河、解白河、玉白河、彭白河河道蓝线中环路以内,应不小于30米;中环路以外,应不小于50米。
6. 建筑退让李公河东支、南涑河河道蓝线应不小于40米。
7. 建筑退让青龙河、李公河西支、燕子河、孝河、花园干渠河道蓝线应不小于20米。
8. 建筑退让其他河道蓝线应不小于10米。
3.2.5 建筑退让铁路干线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高铁线路正向投影距离应不小于30米,退让铁路支线中心线不应超过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2.6 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应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应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应不小于3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应不小于20米;退让县乡公路用地界线应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3.2.7 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确定。
3.3 建筑高度
3.3.1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3.3.2 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3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保护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
3.4 建筑面积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应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并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3.4.1 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当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均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
其中,住宅建筑的客厅挑空,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等建筑除外。
3.4.2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4.3飘窗
飘窗的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5米,且挑出长度不大于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4.4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结构外,且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4.5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标高,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3.4.6 采光井
采光井进深应小于等于1.8米,高出地平面以上应小于等于0.5米。
3.5 公建配套
3.5.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5.2停车设施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小型公共服务设施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5.2绿地率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同时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地面停车场绿化计入绿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3.5.3.1地面停车场绿化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 地面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的,按10%计入绿地面积。
2. 地面停车场(位)栽植树木庇荫、形成林荫停车场的,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栽植1株树木且栽植2排以上(含2排)的,按60%计入绿地面积。
3.5.3.2 地下建筑覆土绿化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1. 种植土层深度大于1.5米(含1.5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100%计入绿地面积。
2. 种植土层深度1.0-1.5米(含1.0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 80%计入绿地面积。
3. 种植土层深度0.6-1.0米(含0.6米)的,按实际植物种植面积的60%计入绿地面积,且计入面积应不大于规定绿地面积的50%。
3.6建筑风貌
3.6.1 建筑设计原则
建筑设计充分考虑长远发展,符合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设计,注重文化内涵,体现时代精神,突出沂蒙地域特色。
3.6.2 建筑风格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应将设计新颖、造型美观、尺度适宜、色彩和谐、建筑细部丰富等作为设计标准。
3.6.3建筑造型
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区域整体空间效果和景观形态。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及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应体现片区城市特色,形成连续、丰富、有序列、有韵律、有层次的建筑界面,营造高低起伏的城市空间轮廓。
高层建筑群组中,建筑的高度应变化有序,建筑群高度宜形成梯级变化。建筑量超过10栋的居住建筑,群体高度宜采用2个及以上的高度层次,形成梯级变化,相邻梯级间高差值不宜小于较高建筑的20%。
沿河、沿路等重要地段居住建筑宜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的不同立面应和谐统一。
群体建筑项目遵循“多样统一”原则,在整体协调下,宜对建筑单体的体量、局部造型(如第五立面)、色彩、材质等进行差异化处理。
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0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4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50米。
3.6.4建筑色彩
统筹建筑色彩搭配,遵循色彩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注重宏观与微观相和谐,整体与局部相统一。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主色调和辅助色调,主次分明,一栋建筑不宜超过三种颜色,做好色彩搭配,满足城市建筑立面色彩设计要求。宜采用明朗色系,不宜大面积采用暗沉色系。
3.6.5 建筑细部
1. 外装材质。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2. 建筑山墙。沿城市重要界面的建筑应将山墙作为主立面进行设计。适当加大山墙进深,体现建筑的稳重感、体量感。宜采取体块穿插、虚实对比等方式,丰富山墙立面处理。
3. 屋顶设计。建筑屋顶应与建筑立面方案同步设计,避免单一的平顶形式。高层建筑顶部宜采用收分、退台、坡顶等处理形式,打造形式多样的建筑第五立面。
4. 建筑构件。应通过对建筑檐口、线脚、窗套等构件的重点设计,以及墙面分格、材料交接的精细化设计,体现精致感和工匠精神。
室外空调机位、太阳能、安全维护构件、灯光设施、建筑设备等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建筑楼梯间、电梯间外凸尺度不得影响外立面造型效果。
3.7竣工规划核实
3.7.1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3.7.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
3.7.3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程序、内容等按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 市政工程
4.1 道路工程
4.1.1 一般规定
4.1.1.1城市道路系统应结合城市的自然地形、地貌与交通特征,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与城市交通发展目标相一致,符合城市的空间组织和交通特征。
2. 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绿色交通优先的理念。
3. 城市道路的功能、布局应与两侧城市的用地特征、城市用地开发状况相协调。
4. 体现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历史城区的道路格局,反映城市风貌。
5. 为工程管线和相应市政公用设施布设提供空间。
6. 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通风的要求。
4.1.1.2城市道路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
4.1.2城市道路交通
4.1.2.1按照城市道路所承担的城市活动特征,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无特殊要求的道路规划除符合表4-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快速路应中央隔离、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5.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包括辅路)不应超过70米。
4.1.2.2城市各级道路上机动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表4-1的有关规定。
表4-1 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
项目
设计车速(km/h)
机动车道路条数(条)
道路红线宽度(米)
车道宽(米)
快速路
60~80
4~8
40~70
3.5~3.75
主干路
40~60
4~8
40~60
3.25~3.75
次干路
30~50
2~6
24~40
3.25~3.5
支路
20~30
2
14~24
3.25~3.5
4.1.2.3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中机动车道规划纵坡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4.1.2.4平面交叉口视距红线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路口红线控制采用视距三角形法,视距长度依据道路等级所对应的停车视距确定。交叉口侧石转弯半径一般按相交道路的较低等级道路取值。
4.1.2.5平面交叉口的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交叉口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4.1.2.6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规定如下:
1. 建筑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宜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分别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2.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范围以外,且距道路交叉口的最小距离应满足表4-2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执行相关规范。
表4-2出入口与道路交又口的距离(米)
道路性质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主干路
70
70
50
次干路
70
70
40
支路
50
40
30
注:均以自相交道路红线交叉点算起。
4.2 市政管线工程
4.2.1 一般规定
4.2.1.1各类工程管线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2.1.2各类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2.1.3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4.2.1.4中心城区内,不应新建各种架空线。
4.2.2 管线综合
4.2.2.1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4.2.2.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4.2.2.3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应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4.2.2.4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5 乡村建设规划
5.1 基本要求
5.1.1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申请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应编制乡村建设工程方案并附批复的村庄规划。
5.1.2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总平面应采用比例尺不低于1:500-1:1000的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
5.1.3村庄建设用地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
5.1.4村庄产业项目应符合《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1〕7号)要求。
5.2 村庄建设规划
5.2.1村庄建设规划应包含宅基地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农房引导、景观设计引导、环境整治、防灾避险等,符合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相关规范的要求。
5.2.2编制建设用地控制图则,明确村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
5.2.3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村内道路位置、宽度、材质等。村庄内部干路宜以6-8米为主,支路4-6米为主。消防车通行路面宽度应不小于4米。
5.2.4乡村农房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乡镇驻地和城郊融合类村庄新建住宅宜以4-6层为主,其他村庄以2-3层为主。
5.2.5村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宜沿路设置,雨污分流,合理确定道路两侧建筑场地标高。
5.3 乡村建设工程
5.3.1 农房建筑应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建筑形象简洁、大方,宜以坡屋顶为主,鼓励使用单檐硬山、青灰色或红色陶土瓦等沂蒙传统符号。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5.3.2农房层高不宜低于3米。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5.3.3农房建筑退让国道、省道以及县乡道的距离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执行。退让村庄道路及用地界线应满足消防、环保、抗震、疏散要求。
5.3.4工业、商业、服务设施等建筑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
6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入库要求
6.1 需要入库的国土空间规划类型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四个统一”的建库要求,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各类规划数据均需入库。
6.2数据入库要求
6.2.1数据库结构依据《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数据库建库规范》。
6.2.2数据空间参考:坐标系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图与投影分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带号和空间规划底图一致。
6.2.3格式为Arcgis10.0以上认可的数据格式。
7 其他规定
7.0.1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相邻地块空间共享,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关利害人同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且共用消防通道的,相邻建筑之间可不退用地红线,只控制建筑间距。
2.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的,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学校、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拼建),且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 若相邻地块地下室相连的,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减少同一路段地块开口数量。
4. 若相邻地块共享配电室、换热站、水泵房、消防水池等市政配套设施的,共享的配套设施可不退用地红线。
7.0.2临沂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法定规划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以上均未涉及的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本规定涉及的规范、标准、规定有更新的,按新版本执行。
7.0.3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0.4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1
标准用词说明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5.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2
名词解释
1. 低层建筑:建筑高度≤ 10 米。
2. 多层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 米且≤ 24 米。
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 米。
3. 高层建筑:
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 。
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 米。
4.容积率:在用地范围内,计容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5. 建筑密度:在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基底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6. 绿地率:在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7. 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 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 城市蓝线: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 建筑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建筑长轴方向为主要朝向,短轴方向为次要朝向。
11. 正面间距:指建筑主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 侧面间距:指建筑次要朝向外墙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3.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4.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15. 多点沿线分析法:沿任意线或窗户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并将计算结果数值直观的显示在各点上。
16. 平面区域分析法:选定建筑群体内任意平面区域,在其上等距离布点,分析各点的日照情况,并将计算结果数值直观地显示在各点上。
17. 局部等时线法:自动计算和绘制任意指定平面区域的日照等时线图。
18. 口袋公园: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口袋公园”建设的通知》,“口袋公园”是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400至10000平方米之间,类型包括小游园、小微绿地等。
19.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数据、指标和模型为基础,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监督全过程,对空间规划成果使用提供资源浏览、查询统计、对比分析、专题制图和成果共享等功能,辅助各类规划项目审批和审查。
20. 地下建筑覆土绿化:地下建筑覆土绿化是指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形式。
附录3
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1. 建筑日照分析对象
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宿舍、中小学校教室、托儿所及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场地)、居住街坊内的集中绿地和医院病房楼、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生活居住类建设工程,或对以上各类建筑日照有遮挡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其他建设工程,需满足建筑间距规定、日照分析标准,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 建筑日照分析标准
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居住空间的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2小时。其他生活居住类建设工程及场地日照标准应符合国家规范。
3. 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位于被遮挡计算分析范围内的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条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后,仍需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条件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拟建建筑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条件不应降低。
在原设计建筑外所增加的任何设施不应降低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条件,现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的除外。
具体分析范围为:
(1)以拟建建筑高度1.5倍距离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且北侧不大于150米、东西两侧不大于拟建建筑高度1倍距离的范围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见图附录3-1)
(2)拟建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3)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需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4)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临时建筑、或擅自变更建筑类别的建筑。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分析范围的。
4. 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1)以拟建建筑和第3条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场地为对象时,在其南侧150米、东西两侧各8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可能造成遮挡的建筑。(见图附录3-2)
(2)上述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建筑及其他工程视为遮挡建筑,高度小于2.2米的围墙、附属配房等可忽略不计。
5. 被遮挡建筑和场地的分析方式
(1)分析对象为建筑时,应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法对各被遮挡建筑轮廓进行分析。
(2)分析对象为场地时,应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法和局部等时线分析法进行分析。
6. 建筑日照分析的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中心城区采用北纬35度06分,东经118度22分。
(2)分析采样间隔:1分钟。
(3)采样点间距:窗户0.3米,建筑1.0米,场地1.0米。
(4)时间统计方式:时间可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
(5)其他要求参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2023-12-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2023-12-28临政办发〔2023〕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临沂市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
临政办发〔2023〕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临沂市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中医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强化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与体制机制创新并举,统筹力量集中解决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突出问题,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改善中医药发展条件,全面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增强能力,服务群众。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统筹推进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2. 遵循规律,发挥优势。坚持守正创新,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成果和技术方法,巩固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名科、名医、名术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3. 提高质量,均衡发展。推进高素质人才队伍和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中医药协同创新体系,促进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促进中医药优质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4.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配套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激发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巨大潜力和活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水平显著增强,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中药质量不断提升,中医药产业蓬勃发展,中医药文化大力弘扬,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振兴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中医药成为全面推进健康临沂建设的重要支撑。
二、实施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积极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先行市,创新中医药健康服务模式,加强市中医医院省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推进中西医融合发展,提升中医治未病能力,实现中医药“防治康管”一体化服务。积极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固本强基,构建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一)大力推进省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加快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建设,推进中医经典等“五个全科化”建设,打造中医肛肠病、骨病等一批中医专病诊疗中心,做优做强皮肤科、儿科、妇科等优势中医专科;创建2-3个国家级中医优势专科,强化设备配备,优化完善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提升中医临床疗效,力争国家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成绩稳定在全省前五位;支持全市中医药发展联盟建设,充分发挥市中医医院在人才、技术、教育、管理方面的优势,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资源下沉基层。到2025年,形成以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核心、中医医疗资源协同共享的立体化中医药服务网络,全面辐射带动和提升区域内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建成立足临沂、服务鲁南、辐射周边的区域中医医疗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持续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支持县级中医医院提质扩能,力争2024年年底前完成郯城县、沂水县、兰陵县、沂南县、蒙阴县等中医医院新院区建设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临沭县中医医院门急诊综合楼扩建项目。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每个县级中医医院至少建设2个以上中医药特色专科和1个适宜技术推广中心。扶持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急诊等临床薄弱科室建设,不断提高传染病筛查、预警和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内涵建设,推动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医师占比达到25%以上。推进精品国医堂和村卫生室中医阁建设,每家国医堂开设1个以上中医特色专病门诊,中医药诊疗人次数占比达到35%以上。推动各县区积极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到2025年各县区均达到评审标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创新中西医融合发展模式。建立中西医协同长效机制,健全中西医临床治疗协同体系,提升中西医协同攻关水平,“宜中则中、宜西则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强化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工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加强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协同团队,健全中西医联合查房、会诊等管理制度,创新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模式。强化中西医结合诊疗体系建设,依托市人民医院“山东省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聚焦脑卒中、肿瘤、糖尿病、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及传染性疾病,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和多学科诊疗体系,形成一批可推广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强化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以中西医结合为基础、以中医特色为优势,医教研协同发展,创建1-2处国家级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以脉管病为试点病种,探索建立“预防—治疗—康复”的整合型防治体系和管理服务链,建立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覆盖患者全病程的分级诊疗模式,降低疾病发病率、致残率,提高临床疗效,为中医药慢性病防治体系提供可复制模式,逐步推广至其他中医常见病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探索中医治未病服务模式。实施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项目,探索将中医治未病理念融入健康维护和疾病防治全过程,形成可推广的中医治未病服务模式。完善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推进市县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和基层医疗机构国医堂治未病科建设。开展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促进行动,推广妇幼健康、青少年近视、儿童哮喘、肥胖和脊柱侧弯等中医适宜技术,制定慢病人群、亚健康人群及妇幼人群等系列中医药特色治未病服务技术包,聚焦老年人、青少年、久坐人员等人群,普及传统康复功法,强化对生命不同阶段的有效健康干预。做实重点人群中医药健康管理,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0-3岁儿童、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肿瘤、脑卒中等重点慢性病,不断提升中医药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六)提升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服务场所适老化建设,强化各级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在老年病的现有诊疗基础上,探索完善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模式,提升临床、康复、护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能力,优化老年人群的中医治未病服务和防治康服务。持续加强综合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病房及护理院、养老院等机构的中医药服务介入力度,推动中医药与医养结合、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健康服务相衔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七)建设中医药数字便民和智慧医疗体系。推进智慧中医医院建设,针对患者需求,加快就医流程再造,推出人性化、便捷化的诊疗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便民惠民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疗,完善移动诊疗系统和远程医疗体系。推动智慧共享中药房建设,实现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提供中药饮片代煎配送、中药颗粒调剂配送服务,整体提升中医医院管理体系水平和患者就医便捷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八)加强中药制剂研制和推广应用。深入挖掘临床经方、验方,在专科专病的基础上打造专方,开展中药传统制剂申报工作。探索专方新药成果转化前的路径研究,联合高校或研发中心利用液质技术,开展临床前药代评估、中药化学成分分析与中药代谢研究,探索药效学靶点。开展名老中医经验方和中医经典名方的临床研究,推动区域内医疗机构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新药研发。推动50项中医名方、验方和秘方的制剂研发,到2025年新申报10种院内制剂、20种院内制剂在区域医联体内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中医药产业突破专项行动
(一)优化中医药产业布局。依托我市中药产业基础、地域优势、承载条件,坚持“全市协同、突出特色、错位发展”理念,构建“四园多点”产业空间格局,重点突出中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特色发展,逐步形成“布局科学化、种植规范化、生产现代化、产品高端化、企业品牌化”的现代中药产业集群,延伸涵盖一、二、三产的中医药产业链条,中医药产业规模突破250亿元,其中工业产值达到100亿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推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持续巩固中药材种植优势,种植面积稳定在130万亩以上。落实《山东省道地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指南》,大力发展临沂地产名中药材,重点加强平邑金银花、郯城银杏、沂水丹参、费县山楂、临沭太子参、蒙阴徐长卿及全蝎等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种植养殖。有序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GAP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发挥国家中药质量追溯体系作用,建设临沂道地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落实“鲁十味”品牌管理细则,突出临沂特色,积极参与打造“齐鲁道地药材”品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提升中医药产业化水平。发挥鲁南厚普、新时代药业、山东一方药业和暖暖艾中药材进出口公司带动作用,带动培育一批优质潜力企业成长为龙头企业。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等共建科创平台,联合开展中药新药和关键技术装备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同链环中小企业整合重组,集中优质资源打造行业“小巨人”。培育3-5家特色中药饮片企业。推动经方用药为主的特色饮片开发,推进浓缩型颗粒饮片等新品类的结构优化,打造特色中药饮片品牌。深度挖掘古方、名方、验方、秘方、中药独家品种、保护品种的价值,鼓励企业二次开发,推进5-10个院内制剂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发展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生物转化中药、化妆品、医疗器械及大健康产品。落实产业发展相关奖补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到2025年,培育1家年产值超50亿元、2家年产值超20亿元、10家年产值过亿元的中药企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四)推动“中医药+”融合发展。着力推动中医药向健康食品、康养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跨界延伸,深入挖掘药膳传统文化,开展“百味千膳进万家”活动,支持开发缓解疲劳、增强体质、术后恢复、四时养生等个性化药膳食品,推进中医养生食疗产业发展。大力发展以中医药产品体验和文化传播为主题的中医药康养旅游,提升河东南亩春耕、兰陵莲花山国医康养中心、郯城中华银杏园、费县御华景宸、平邑康谷温泉等项目品质,积极争创“齐鲁康养打卡地”“本草拾趣园”“岐黄养生谷”“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促进中医养生保健发展。落实中医养生保健行业规范,对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场所、服务内容、从业人员以及服务模式进行规范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促进中医养生保健行业规范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鼓励探索中药在养生保健等方面的需求,合理推动中药食品、保健品、日化及护理用品等在养生保健行业、康养旅游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行动
(一)培养高层次人才。培养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区域竞争力的中医药领军人才、学科团队,搭建高层次人才梯队。实施高尖人才培养项目,遴选培养10名省级名中医、30名市级名中医和50名沂蒙中医优才。鼓励积极申报国家“岐黄学者”、山东省“扁仓人才项目”等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不断提升高尖人才数量,形成战略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梯次衔接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基本形成适应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制度和体系。积极组织“西学中”培训,开展综合医院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试点开展西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遴选优秀西医医师接受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突出培养学员中医临床辨证思维和中医特色诊疗技能的运用。到2025年,培养20名“强西优中”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二)强化基层人才培养。扩大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规模,逐步提升中医药诊疗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群众就近享受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实施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开展高层次基层中医人员专业定向培养、基层“西学中”人才培养和“一基层一特色”等项目建设,鼓励支持中医医师融入家庭医生团队、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基层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非中医类医务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为主阵地的专业化、专科化及专病化的基层中医药复合人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三)建设中医药人才平台。持续推进临沂名老中医(药工)工作室、工作站建设和中医药学科发展,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中医药人才培养平台,不断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能力。建设高水平中医药重点学科,推进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建立“大专业、大学科”的中医药重点学科新形态,打造高水平人才学科团队。到2025年建设3-5个国家级中医药重点学科。推广中医医联体内、中医药专科联盟单位内基层骨干人员择优“双聘”工作,畅通医联体内各单位间中医药人员流动及互认途径,形成人才“双聘”平台流动创新模式。建设基层中医药实践推广培训基地,推进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医院建设。建设一批名老中医、老药工传承工作室,定期开展临沂名中医遴选,吸引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级名中医和名老药工工作室落户临沂。到2025年力争建设国家、省或市级名老中医(药工)工作室3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五、实施中医药文化弘扬专项行动
(一)推进中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开展中医药文物资源普查,系统阐释本地中医药文化的历史渊源、思想观念、人文精神、价值观念等。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深入整理挖掘中医药特色理论、技术、疗法、方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开展中医药老字号、老商号寻访。支持中医药文创基地建设,开展中医药文创产品设计研发、评估评价、生产制造和转化应用,推动中医药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局)
(二)促进居民中医药健康素养提升。建立健全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普及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中医药健康文化“六进”活动,常态化开展以专家义诊、中医药文化科普、健康咨询、八段锦演练、中药养生膳食指导、常见中草药辨识、特色疗法体验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文化夜市”惠民活动,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激发中医药服务社会需要。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遴选建设一批融健康养生知识、养生保健体验、休闲娱乐于一体的中医药文化体验馆。在基层中医馆、国医堂、村卫生室、村(居)委会等群众活动场所建设一批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角。开展有中医特色的价值观念、健康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居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三)推进中医药伴我成长活动。有序推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增进中小学生对中医药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知晓度、热爱度和文化认同。针对低视力、脊柱侧弯等青少年常见病,依托全市儿童青少年视力低下中医防控中心、中西医结合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治中心和儿童青少年脊柱侧弯中医防治中心,培育专项技术服务团队,健全市县防治基地和服务网络,增进青少年对中医药的获得感和健康认同。鼓励企业从青少年衣食住行、文体娱乐等方面入手,应用中医药元素,丰富产品种类,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体验中医药、热爱中医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工作台账,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标准,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研究推动工作。各级政府加大对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投入力度,有效保障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中医药振兴发展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合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二)加强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加强日常督导,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任务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即知即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中医药维护健康的特色和优势。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对中医药的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3-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2023-12-28临政办发〔2023〕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临政办发〔202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增强制度公平性、均衡性和可及性,确保职工医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规范统一我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
职工医保覆盖我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二、统一筹资标准
(一)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自2024年1月起,全省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含生育保险1%),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3%缴费,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7%(不建立个人账户)或9%(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条件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一致。
按照省里要求,我市缴费比例分步调整到位。第一步:自2024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7%先提高到7.5%,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6.2%先提高到6.7%;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6.3%(不建立个人账户),也可按8.3%(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第二步: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再由7.5%提高到8%,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再由6.7%提高到7.3%;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6.6%(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8.6%(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第三步:自2026年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照7%(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9%(其中2%划入个人账户)缴纳职工医保费。
(二)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累计30年、女职工累计25年,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区缴费年限(含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三)自2024年1月起,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病保险统一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医保基金和个人缴费共同筹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用人单位每月缴纳5元(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相应补助基金承担),从统筹基金中每月划转2元,职工个人缴费从个人账户中每月扣除3元(退休人员暂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从统筹基金中每月划转2元,由个人单独缴纳每月8元。根据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收支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统一待遇政策
(一)规范统一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政策
1.住院待遇政策。参保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年度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市内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较同级下降20%);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职工住院(包括与住院合并计算的门诊慢特病,下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20万元。年度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退休人员95%、92.5%、90%),10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90%(退休人员95%),最高不超过95%。
2.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2024年1月起,门诊慢特病(包括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待遇的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和认定标准,我市现行职工医保政策超出省规定基本病种目录范围的,2025年1月起全部过渡到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等渠道予以解决。不断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稳步提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单独制定具体待遇标准),对部分治疗费用相对较低的门诊慢特病病种,逐步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3.医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待遇政策。职工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高于20%。将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用耗材纳入支付范围,集采中选医用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集采非中选耗材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非集采医用耗材,单价1000元以下的医用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单价超过1000元的高值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符合医保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2025年起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
4.异地就医待遇政策。规范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和管理要求,对临时外出人员在市外就医地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住院由统筹基金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异地报销金额与我市报销金额合并计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执行参保地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待遇政策。强化异地就医基金管理和信息数据支撑,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二)规范统一生育医疗费待遇政策
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引(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其中,对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100%。住院分娩医疗费以外的其他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按照职工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三)规范统一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
按照统一待遇、规范管理、委托经办、降本增效的原则,将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并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职工住院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经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年度个人累计负担超出一定数额的部分,以及其他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其中,对超出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40万元,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再提高5%)。根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撑能力,探索将普通门诊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
四、统一基金管理
按照省里制定的职工医保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要求,2024年起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保险费收入的3%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于2025年4月底前上解到位,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以后每年应上解的调剂金于次年4月底前上解到位。若当期出现职工医保基金缺口时,执行省级统筹要求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
将省级统筹调剂金纳入预算管理,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职工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全面压实市、县区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医保经办内控管理制度,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将基金筹集、使用、经办、服务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监控系统应用,加强费用日常审核,提高基金监管能力。严厉查处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五、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和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政策业务需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深化医保公共服务、药耗招采等各子系统应用,加强医保数据治理和共享,建立健全协同运维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功能,确保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六、统一经办服务
加强医疗保障规范化建设,优化公共管理服务,以规范统一为目标,大力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持续推动医保经办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加强医保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推进落实首问负责、容缺受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制度,实现县级以上医保服务大厅标准化管理全覆盖。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一厅联办和跨省通办,强化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分析,为省级统筹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发展成果共享与社会公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职工医保省级统筹政策落实落地。
(二)明确责任分工。医保部门负责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履行有关报告备案程序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预决算管理以及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审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要提供灵活多样的缴费渠道,做好职工医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依法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解答好群众疑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中除另有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其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职工医保有关文件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今后,如国家、省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023-1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12-27临政字〔2023〕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4年4月30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
临政字〔2023〕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2024年4月30日前到期、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的3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和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件。
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
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
四、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
对《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临政发〔2022〕16号)作以下修改: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应当当庭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并同时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三款“人民法院对于具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等情形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上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5.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原登记号 新登记号 有效期截至日期 1 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临政发〔2007〕32号 LYCR-2016-001040 LYCR-2023-0010006 至2028年12月31日 2 临沂市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临政办发〔2009〕98号 LYCR-2016-002040 LYCR-2023-0020013 至2028年12月31日 3 临沂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临政办发〔2015〕45号 LYCR-2015-002015 LYCR-2023-0020014 至2028年11月30日 4 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21号 LYCR-2018-002009 LYCR-2023-0020015 至2028年9月30日 5 临沂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临政办发〔2021〕6号 LYCR-2021-0020003 LYCR-2023-0020017 至2027年3月31日 6 临沂市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临政办字〔2021〕95号 LYCR-2021-0020002 LYCR-2023-0020016 至2026年12月12日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06〕116号 LYCR-2016-002011 2006年9月12日 2 临沂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09〕47号 LYCR-2016-002036 2009年6月1日 3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临政办发〔2010〕20号 LYCR-2016-002047 2010年3月26日 4 临沂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考评办法 临政办发〔2010〕21号 LYCR-2016-002048 2010年3月26日 5 临沂市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0〕57号 LYCR-2016-002051 2010年6月4日 6 临沂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1〕7号 LYCR-2016-001051 2011年2月26日 7 临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1〕10号 LYCR-2016-002071 2011年2月26日 8 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临政办发〔2011〕73号 LYCR-2016-002076 2011年9月23日 9 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临政发〔2011〕42号 LYCR-2016-001053 2011年11月11日 10 临沂市市级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申报与评审办法 临政办发〔2011〕91号 LYCR-2016-002081 2011年11月16日 11 临沂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临政办发〔2014〕52号 LYCR-2014-002013 2015年1月1日 12 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6〕15号 LYCR-2016-001056 2016年7月20日 13 临沂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7〕9号 LYCR-2023-0010002 2017年9月1日 14 临沂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9〕7号 LYCR-2019-0020001 2019年5月1日 附件3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3〕33号 LYCR-2013-001006 2013年10月1日 2 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 临政发〔2015〕10号 LYCR-2015-001001 2015年6月8日 3 临沂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5〕7号 LYCR-2015-002003 2015年4月1日 4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8〕11号 LYCR-2018-001001 2018年8月1日 5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规则 临政发〔2018〕12号 LYCR-2018-001002 2018年8月1日 6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临政发〔2018〕13号 LYCR-2018-001003 2018年8月1日 7 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22号 LYCR-2018-002008 2018年10月1日 8 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25号 LYCR-2018-0020010 2018年11月1日 9 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18〕30号 LYCR-2018-0020012 2018年12月10日 10 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临政办字〔2020〕45号 LYCR-2020-0020003 2020年6月8日 附件4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临政发〔2022〕16号 LYCR-2022-0010003 2023年2月1日 附件5
LYCR-2022-0010003
临沂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推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行政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建立行政应诉联络机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解,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现场观摩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二章诉源治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或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应诉责任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担相关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实施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根据案情需要参与应诉工作;
(三)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
(四)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牵头的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单位,其他行政机关配合应诉。
第十四条因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拟定应诉承办单位,报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将应诉通知及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其根据“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登记,并确定应诉承办单位,明确应诉承办人员。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以被诉行政机关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开庭传票后,负责组织、联络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第四章 庭前准备
第十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备以下应诉材料:
(一)答辩状或者代理意见;
(二)证据;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答辩状应当形式规范、说理充分,载明基本信息、事实、相关依据、主要观点以及答辩请求、落款、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在答辩中提出:
(一)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的;
(二)原告曾就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的;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
(四)原告已就被诉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
(五)应当复议前置的行政行为,未经过行政复议的;
(六)被诉行政行为受其他生效判决羁束的;
(七)管辖权异议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应诉承办单位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和内容作出说明。
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向其他单位调取应诉证据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直接调取或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发函调取,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行政机关审定并加盖印章或应诉专用印章后,由应诉承办单位在答辩期内提交人民法院。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最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将答辩状、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和授权委托书等应诉材料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在行政机关的授权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经委托人认可;诉讼进展中对案件具有影响的重要情况,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明显违法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自纠或调解意见。
第五章 出庭应诉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应诉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涉及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第三十一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应诉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3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经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尊重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
第三十七条 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字。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认真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能,推动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第六章 裁判履行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需要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三)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二审、再审阶段,行政机关有新的证据或书面意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四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应诉承办单位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逐一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应诉承办单位报备的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该承办单位重新确定符合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或未报备拟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健全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库,每年评选、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指导行政应诉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立类案办理标准,提高行政应诉案件办理质量。
第四十九条 建立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应诉案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建立行政应诉案件败诉报告制度。对败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判决或裁定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证据材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办理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作为评价内容。
第五十三条对于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决定履行等复议事项的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2023-12-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2-22临政办字〔2023〕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
临政办字〔2023〕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部署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临沂市作为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城市的函》(鲁医保函〔202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建立合理补偿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医疗服务创新发展,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公益属性。围绕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进一步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功能,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提升高质量发展新效能,引导公立医院提质增效,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服务。
2. 健全改革机制。在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地市级城市医疗服务价格价格改革职能定位,在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等关键环节发力,探索以科学规则和指标体系为主体,政府指导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有效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价格调整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3. 强化系统集成。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薪酬制度、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促进各项配套政策相互衔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形成“三医联动”的综合效应。
4. 稳妥实施推动。紧密结合各方承受能力,科学把握时序、节奏和步骤,稳妥推广价格形成新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实现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平稳落地。
二、目标任务
通过3-5年改革试点,高标准完成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省级试点任务。2024年制定公布试点操作细则,按新机制做好实质性启动定调价准备工作。到2026年,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成熟定型,价格杠杆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一)探索建立新机制。在国家和省高位推动、全方位指导下,紧紧围绕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等关键环节,探索以科学规则和指标体系为主体,政府指导和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有效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强化改革试点支撑能力。以国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操作手册为蓝本,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技术水平、医保支撑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操作细则,作为试点阶段定调价工作的基本遵循。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评估考核,推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大数据和信息化支撑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稳定高效运行。
(三)坚持改革横向系统集成。各部门按职责统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市级统筹、垂直管理等相关改革。强化部门间横向沟通,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综合效应。
三、具体措施
(一)探索建立全市价格调整总量的调控机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改变以往将药品、耗材降价作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来源的做法,消除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耗材降价之间的“跷跷板”关系,将药品、耗材降价红利首先向患者传导。同时,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充分考虑医院运行成本(百元收入医疗支出)、群众负担(医保结算自付比)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基金结余率)等重要指标,按照经济发展、医疗进步的内在规律调控医疗服务价格总量。
试点期间,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医疗服务性收入(不包括药品、耗材收入)作为历史基数,2024年-2026年,年度价格调整总量控制在不超过历史基数1.8%的水平;年度价格调整总量的具体增长系数按照上一年度(必要时参考前三年数据)我市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基金筹资增幅、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等指标确定。
年度价格调整总量作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本年度调整通用型、复杂型等各类型的医疗服务价格的金额上限,原则上未用尽部分不合并至下一年度使用。分配调整额度时,重点平衡好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的比例,并适当向儿科、肿瘤、精神、传染、病理等学科、县乡村基层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服务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新技术项目倾斜,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的项目价格,允许按照降价幅度和服务量测算的金额扩大年度价格调整总量。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通用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试点将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和临床使用频率相对较高的项目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清单,其中诊查、护理、床位、注射、换药、清创缝合及部分符合通用特征中医服务,由医疗保障部门确定浮动降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动态调整评估,以上一年度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5%或近三个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累计≧15%为启动条件,以本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值≧3.5%为约束条件。触发调整时,平衡好通用型项目和复杂性项目比例,采取与公立医疗机构会商的方式确定纳入当期调整范围的具体项目,同一类别的通用型项目尽量在同一轮次的调整中安排,保持项目间合理比价关系。调整后的项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周边发达地区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保持与经济和医疗条件相近区域的价格衔接,并在2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检查化验类通用型项目和具有特定功能、特殊管理要求的慢性病便民门诊,遵循“非必要不调整”原则,以降低价格为主、稳定价格为辅,试点期间原则上不提高价格。
(三)构建政府主导医院参与的复杂型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和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要求较高、少数特定专业、服务均质化相对较低等未列入通用型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为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复杂型项目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形成规则,公立医疗机构深度参与。参照国家推荐的医疗服务价格试点操作手册建立价格调整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率、服务性收入占比、最近3个月平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医务人员薪酬与社平工资比值、床位使用率、职工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率、居民医保基金增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达到启动区间时,触发动态调整;评分结果在中性区间时,需要相应缩减调整总量;评分结果在约束区间或任意熔断指标被触发时,本年度不实施复杂型项目动态调整。
复杂型项目触发调整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向全市符合条件公立医疗机构公告本次调整总量、受理起止时间、接受报价项目范围及具体相关要求,集中受理报价后,在价格调整总量和规则范围内形成价格,严格控制偏离合理价格区间的过高价格,统一公布政府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统筹把握调整项目数量和幅度,在成本核算基础上分别报价。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则剔除或校正不符合规则报价,并以实际服务量为权重计算各有效项目的平均报价,并在调整总量范围内,按规则将排序靠前的平均报价确认为新的政府指导价。通过规则设计和指标体系,体现对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临床重点发展的学科和项目,以及中医传承创新发展的支持,实现促进项目间和区域间比价关系优化的调控目标。
(四)完善市场调节价项目备案机制。省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增项目试行期满后,按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进行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成本核算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定价要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每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项目数和医疗收入比例,均不超过本医疗机构的10%。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项目价格,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价格水平、定调价依据、成本测算情况等资料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自主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收入占用本年度的价格调整总量。
(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机制。为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改革任务、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以及国家或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部署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根据实际需要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灵活选择调整窗口期,合理确定调整的项目范围,有升有降调整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是对通用型项目、复杂型项目年度动态调整的补充,是特定条件下的例外情况。确定年度调整总量时,应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可能需要专项调整的情形,实际未实施的可视情况用于通用型或复杂型项目的年度动态调整。
(六)建立科学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
1. 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基线调查。扎实开展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医保基金安全、公立医疗机构运行、社会经济发展等量化指标的基线调查,统一数据口径,确定重点指标基线水平,作为评估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试点期间每年定期对相关数据变动情况进行监测。
2. 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监测。依托国家、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利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监测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医药费用、财务收支、薪酬水平及改革运行情况。定期监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与医保基金支出动态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和趋势分析,每年度编制临沂市医疗服务价格指数报告。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新增项目定价偏高的,必要时采取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责成相关医疗机构公开听证等方式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3. 定期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由临沂市价格监测与基金监控中心公开招聘社会权威研究机构等第三方,全面掌握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定期评估价格调整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密切跟踪通用型、复杂型等价格分类形成机制落实情况,定期评估全市统筹区域间、学科间比价关系。
4. 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制定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建议、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补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系数考核、医保支付、信用评价、基金监管等挂钩。探索建立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体系,遴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
(七)严格执行统一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贯彻国家和省两级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各项政策,执行国家和省价格项目编制规范以及项目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内涵及计费规则。推进医药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突出医务技术劳务价值,稳妥有序推动技术劳务与物耗分离。医疗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制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医疗机构严格管理项目的使用和对照,不得自行串换、分解使用。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受理流程,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填补诊疗空白或临床效果和经济性优势突出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转报的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对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申报的新增价格项目,属于技术输出医院已在注册地正式开展的,在省医疗保障部门出具明确意见之前,可准许其作为临时性价格项目,促进患者及时获得更具有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八)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等级管理机制。对注射、输液、换药、检查化验等均质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项目,逐步探索同城同价,定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对于复杂型项目价格等级,制定医疗机构价格执行等级评定办法,综合评判确定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等级,作为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的依据。为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医疗机构等级同步定价机制,按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行业标准等级分级定价。同时解决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技术等级和医保报销支付不协同、不衔接、不联动的问题。
四、配套措施
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市级统筹、垂直管理等相关改革,探索形成符合改革要求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一)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下达创收指标,不得将医务人员薪酬与科室、个人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二)强化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研究制定临沂市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指南,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落实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各类违法行为,以及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
(三)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按规定落实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等政府投入。落实对中医医院和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防治、妇产和儿童等专科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
(四)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五)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协同,价格管理总量调控和全市医保基金统收统支、医保总额预算管理等协同。深化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为主,按床日、按人头为辅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强化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在监督考核基础上,强化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原则。加强与医保支付政策的协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同步出台、同步实施、同步到位,确保总体上不加重群众医疗负担。
五、具体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3年12月)
制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价格新机制的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监测考核规则和技术标准。研究医疗服务价格历史基数的计算方法、增长系数的指标篮子、通用型医疗服务和复杂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触发机制等具体方法。
(二)启动实质性调整(2024年1月—2024年9月)
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操作细则,计算全市2024年度调整总量。按照动态调整机制启动年度调价评估,根据通用型医疗服务和复杂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触发机制,结合评估结果组织实施实质性的价格调整工作。
(三)开展阶段性评估(2024年10月—2024年12月)
开展第一阶段的价格调整成效和影响评估,测算对当地物价水平、医保基金运行、患者负担等指标造成的影响,全面掌握医疗服务价格总量调控和动态调整执行情况,2024年12月底前出具阶段性评估报告,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控。
(四)持续推进试点工作(2025年1月—2026年6月)
按照价格监测考核机制要求,监测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重要项目价格变化,如诊查费、护理类等。在综合医保基金可承受、调价评估结果可启动等情况下,适时开展第二轮、第三轮实质性调价,定期评估调价对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患者和医保基金负担等的影响。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编制并发布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指数,适时开展试点中期评估。
(五)全面总结评估(2026年7月—2026年12月)
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期间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六、责任分工
(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拟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做好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的招标采购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根据试点实施方案,按顺序启动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等机制。加强对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数据采集监测,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调查、成本回收率评价,防止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收入支出情况、门急诊住院收入及次均费用情况、医疗机构运行等医疗总体情况及相关指标。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考核,规范诊疗行为,杜绝过度检查。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指导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薪酬改革制度。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研究制定医疗、医改等涉及价格、收费问题等改革事项。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关经费,指导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工作,参与研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按规定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政策。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采购药品、器材、耗材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医疗行业环境。对医疗服务行业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常住人口情况等主要社会经济指标数据和相关统计信息、咨询建议。
七、组织保障
(一)建立部门协调和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部门协调机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分级诊疗、医疗控费、医保支付等相关改革,重大事项必要时集体协商。每月向国家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报送改革进度,每半年或重大工作节点形成专题报告。
(二)建立督导调度机制。市政府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督查督办事项。各相关部门建立专门工作台账,专人专岗负责,每月定时对接调度工作进展。每半年或重大工作节点现场调研或督导。
(三)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统一规范定调价过程中的模拟运行、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工作要求。探索建立调节机制,以及特殊情况下暂停执行调价方案的“熔断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医疗机构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2023-12-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2-18临政办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
临政办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 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机场管理单位负责机场净空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新建超高障碍物的拆除工作,负责处置辖区内净空安全隐患和危害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林业、气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制作净空保护宣传教育材料,开展净空保护教育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干扰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靶场,燃放烟花、焰火,放飞鸟类、无人机、风筝、孔明灯,驾驶滑翔伞、动力伞等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征求民航净空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物质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机具的高度控制,监督建(构)筑物管理单位完成障碍灯安装、修复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编制园林绿化规划时,应满足净空限制高度要求。
文化和旅游部门协调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净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机场净空保护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时,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方案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林业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植树规划的编制进行业务指导。
气象部门负责对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举报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置。
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和教育等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第二章 净空环境保护
第十条 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中净空审核相关要求,书面征求民航净空审核意见后,方可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十二条 为保障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障碍物限制面的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以及设置22万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将有关资料向机场净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单位提供。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组织重大庆典、航拍、电视转播、应急救援、引航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或者在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对机场民航飞行任务有影响的,举办单位或者放飞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管制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任务实施前应向当地飞行管制单位报告。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而划定的区域,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包括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和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其中,矩形长度为自跑道中线中点分别至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矩形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机场已经征用的土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跑道平行线围成的类似椭圆形区域。
第十六条 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十七条 在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禁止在以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者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标准: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五)《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六)《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七)其他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机场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存在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民用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9日。
2023-12-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2023-12-06临政办字〔2023〕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
临政办字〔2023〕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评议对象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工作。
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评议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年度。市食药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评议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评议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评议。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评议结果。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评议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药安办确定抽查县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区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县区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市食药安办,相关材料对口报送各评议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评议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县区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评议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意见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汇总各县区的日常评议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评议结果报市食药安委。
(七)结果通报。市食药安委审定评议结果后,将评议结果通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抄送各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食药安办)和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评议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评议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6名(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
(八)存在被撤销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区)称号情形的;
(九)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评议年度评议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评议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评议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办。
市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排名靠后的县区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作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评议结果为A级的;
(二)评议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市食药安办及时对各县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对评议结果为D级或评议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对评议结果为C级的或位次降5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
第十六条 对直接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评议,由市食药安委委托市食药安办另行组织,重点评议食品安全工作履职、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药安委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7〕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评议内容要点
附件
评议内容要点
序号
评议内容
分值
评议要点
1
食品安全
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
年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
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4
即时性工作
≤15分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省、市食药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5
加分项
≤5分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评议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药安办在年度食品安
全工作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市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
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评议事项,报市食
药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023-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梁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3-12-06临政任〔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梁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郭飞跃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列王家兴之后);张明坤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张庆功为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曾棱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李炜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奎宇为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
临政任〔20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梁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时间一年);
郭飞跃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列王家兴之后);
张明坤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庆功为临沂市水利局副局长;
曾棱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李炜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奎宇为临沂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宋奎宇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沈自亮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郭飞跃的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鑫的临沂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
李东春的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2-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12-05临政办字〔2023〕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有关要求,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切实解决...
临政办字〔2023〕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域推进无证明之省建设”有关要求,发挥社会信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切实解决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开具难、开具多等问题,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90号),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信用报告适用范围
(一)明确违法违规记录内容。本工作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临沂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等(以下统称出证机关)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等的记载。
(二)明确公共信用报告内容。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主要客观展示出证机关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出证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将其他记录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应及时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按要求归集。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明确适用主体。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情况。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四)明确适用场景。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主要应用于需出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以下五个场景或领域:
1. 申请国(境)内外上市、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等融资领域;
2. 申请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政策优惠领域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等;
3. 办理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等部分行政管理领域;
4. 银行贷款、尽职调查、审计、商业合作等商务经营领域;
5. 其他可以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情形。
(五)明确信用报告版本。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分为普通版、行政管理专版和上市专版。普通版主要适用于政策优惠、商务经营等一般领域,行政管理专版主要针对办理依申请行政事项的具体要求,上市专版主要针对上市融资的具体要求。
(六)明确查询下载打印途径。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下载电子版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纳入省电子证照基础库。经营主体也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自助查询机实现线下查询、打印公共信用报告。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归集公共信用数据。各级出证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完整地补充完善本地区、本领域2020年6月1日以来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记录和拟列入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内容的其他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建立数据监测预警机制,对信息超期未推送、不符合数据标准等情况及时提醒部门补充调整,确保公共信用报告内容准确无误。(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大数据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畅通公共信用报告查询下载渠道。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开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快捷服务通道,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的查询、下载等服务。开设“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专栏,公布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持续做好维护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全面推广落实应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做到“应替尽替”“能替尽替”,并不断探索新的适用领域和应用场景。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领域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对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要求提交证明的机关需要进一步了解信用报告专版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的,相关部门、单位要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指导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对实施进度、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任务全面落地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承担数据归集主体责任,及时、全面、准确归集信用报告内容涉及公共信用数据,确保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的实效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司法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推动责任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等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共享。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维护合法权益。经营主体认为公共信用报告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申诉,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反馈。存在违法违规信息的经营主体,如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予以说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附件: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
附件
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
序号
涉及领域
数据范围
责任单位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名称
1
发展改革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
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
2
教育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各县区
3
科技
行政处罚
市科技局、各县区
4
工业和信息化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
5
公安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公安局、各县区
电信网络诈骗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6
民政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民政局、各县区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
7
司法行政
行政处罚
市司法局、各县区
8
财政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财政局、各县区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
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社会保险领域
严重失信黑名单
10
自然资源和
规划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
矿业权人严重失信
名单、地质勘察单位
黑名单
11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
12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
建筑经营主体黑名单、
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13
交通运输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交通运输局、
各县区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
运输当事人名单
14
水利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水利局、
各县区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黑名单
15
农业农村
行政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
16
商贸流通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商务局、各县区
境外投资黑名单
17
文化旅游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18
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
市卫生健康委、
各县区
19
退役军人管理
行政处罚
市退役军人局、
各县区
20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应急局、各县区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
21
林业
行政处罚
市林业局、各县区
22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食品
安全严重违法生产
经营者黑名单
23
广播电视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24
体育
行政处罚
市体育局、各县区
25
统计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统计局、各县区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名单
26
医疗保障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医保局、各县区
医疗保障领域失信
联合惩戒名单
27
民防、人防
行政处罚
市国动办、各县区
28
地方金融
行政处罚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县区
29
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
违法失信名单
30
能源
行政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
31
粮食和物资
储备
行政处罚
市粮食和储备局、
各县区
32
海洋
行政处罚
临沂市不涉及
33
畜牧
行政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区
34
药品安全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
医药行业失信企业
黑名单
35
新闻出版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36
版权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37
电影
行政处罚
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县区
38
保密
行政处罚
市保密局、各县区
39
密码管理
行政处罚
市密码管理局、各县区
40
档案
行政处罚
市档案局、各县区
41
税务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市税务局、各县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
主体名单
42
银行保险
行政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各县区
43
气象
行政处罚
市气象局、各县区
44
地震
行政处罚
市应急局、各县区
45
通信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
46
河务
行政处罚
沂沭河水利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
47
邮政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邮政管理局、
各县区
快递领域黑名单
48
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
市城管局、各县区
49
消防安全
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
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
50
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罚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区
51
法院失信执行
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
市中级法院、各县区
失信被执行人
52
烟草专卖
行政处罚
市烟草专卖局、
各县区
2023-12-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2023-12-02临政办字〔2023〕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序号政策名称部门政策内容政策依据享受主体享受条件咨询电话1临沂市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市人...
临政办字〔2023〕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二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12-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1-27临政办字〔2023〕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引导基金运作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
临政办字〔2023〕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升引导基金运作水平,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以参股或者增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设立参股基金,参股基金应围绕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冶金、食品、木业、机械、化工、建材、医药、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医养健康等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加快构建“百亿企业、千亿产业、万亿工业”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市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及结果运用;
(四)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化薪酬管理制度;
(五)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尽职免责申请材料;
(六)审定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在引导基金管理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市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市属企业牵头或者参与相关产业领域基金筹划设立工作,探索制定国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化薪酬管理制度;
(四)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参股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会商工作,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开放拟上市企业项目库;
(五)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基金的登记注册,建立基金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
(六)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投资促进等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各领域项目库,推介各领域投资项目。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机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营管理引导基金,对外征集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二)对拟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风险防控能力、储备资源等情况开展尽职调查,评估拟设立的参股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引导基金退出条款;
(四)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参股基金委派代表、签署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参股基金运营管理,确保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
(六)负责参股基金中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按季度编制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材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引导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定期更新并运用项目库,为参股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九)对参股基金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九条 引导基金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发起设立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产业类、并购类等参股基金,根据基金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出资。
对种子类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50%,基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种子基金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技龙头企业主持研发的具有原始创新、源头创新、集成创新特点的拟转化科研项目。
对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各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60%、基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投资临沂市内已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投资占比不低于返投额的60%。
对产业类、并购类等参股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25%、各级引导基金出资不超过50%。
对省、市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可设立单一项目基金给予支持,具体管理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参股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项目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在基金存续期内,符合以下情形基金投资额,可视为市内投资:
(一)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临沂市已有企业的;
(二)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在临沂市投资设立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三)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四)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临沂市企业或者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五)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新增投资临沂市内企业或者为临沂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可认定为市内投资的。
引进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1.5倍计入返投额;引进经认定的拟上市主体、独角兽企业,可按认定金额的2倍计入返投额。
第十二条 参股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资项目已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或者处于上市禁售期的,可适当延长存续期;除上述情形外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标准,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后续融资等服务;
(三)具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资质,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者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至少合作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累计实际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少于3支,累计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设立天使基金的,累计管理天使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已退出的成功投资项目不少于3个;
(五)管理机构及主要成员近3年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参股基金完成认缴额度70%的投资进度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不能再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同类型基金。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对设立方案进行评审立项,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以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基金合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五章 收益分配及让利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各出资人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者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适当让利,让利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以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第二十条 根据参股基金(不含项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全部或者部分让渡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一)参股基金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过清算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引导基金对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相应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参股基金在登记注册一年内投资的临沂市内企业,引导基金让渡相应额度的全部超额收益。对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引导基金可按照参股基金投资临沂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应额度让渡全部收益。
引导基金让利时参股基金应已完成相关政策性指标。
(二)参股基金引入临沂市重点产业领域项目的,按参股基金对该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支持,不超过执行完第一款让利政策后的剩余投资收益。
(三)在参股基金清算退出后,对临沂市内企业的投资额占基金规模75%及以上的,给予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执行完第一款和第二款让利政策后的剩余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在参股基金存续期内,鼓励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者份额。
对种子类、天使类、创投类参股基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5年以上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对产业类、并购类参股基金,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按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上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权或者份额转让时参股基金已投资临沂市内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变相举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签订托管协议。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参股基金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向市财政部门、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参股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并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设立1年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四)投资进度与基金规模不匹配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章程协议约定的。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在运作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的间隙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者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条 参股基金应依法注册,并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每半年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参股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参股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追踪检查基金资金使用情况。当参股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分类。对履约尽职,业绩突出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可作为后续合作参考;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金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基金设立、出资、投资、返投义务,导致引导基金退出或者参股基金被迫中止运营、清算的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合作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一)基金设立方案经核准后超过4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登记注册或者增资手续的;
(二)参股基金完成登记注册或者增资手续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或者返投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应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约谈:
(一)准备设立的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二)投资进度缓慢,严重滞后年度投资计划的;
(三)在巡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基金投资管理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的;
(四)参股基金返投没有实质性进展的;
(五)无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预算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增政府出资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用款需要分年安排。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还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新增资金设立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第三十八条 鼓励整合产业扶持类财政性涉企专项资金,用于新增政府出资。鼓励市、县(区)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出资合力。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者实际用款需求等情况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间,参股基金或者投资项目退出时,应按协议约定分配本金和收益,归属政府所得部分除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外,应按要求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政府出资本金和归属政府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综合评价,构建符合引导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评价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评价,结合参股基金特性,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可不对单个投资目标进行逐一评价。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者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按有关规定不追究决策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基金管理决策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责任,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对参股基金出资部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与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基金的,仅适用本办法参股基金相关规定,并按第八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6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基金合伙协议及相关奖励政策,按原政策执行。原引导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11-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1-26临政办字〔2023〕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结合临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
临政办字〔202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结合临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城镇扩能提质战略,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充分尊重县城发展规律,按照与中心城区“等高对接”标准,完善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功能,补齐县城产业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等短板弱项,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县城内涵式发展,打造富有特色、功能完备、群众满意的精致县城,构建沂蒙城市体,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县城短板弱项进一步补齐补强,公共资源配置与常住人口规模基本匹配,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市政设施基本完备,公共服务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有效改善,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规模不断扩大,县城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改善,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富有活力、宜居宜业宜游的品质县城。到2035年,县城间、县城与中心城区的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县城带动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县域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彰显。
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主要指标
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22年
(现状值)
2025年
(目标值)
总体
水平
1
县域常住人口
城镇化率
%
47.2
50左右
2
地区生产总值
增速
%
4.2
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产业
支撑
3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比
%
46.8
47左右
4
非农产业就业
人员比重
%
75
78左右
基础
设施
5
建成区绿地率
%
37.92
40左右
6
人均公园绿地
面积
平方米
16.1
18左右
7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
%
100
100
8
县城污水集中
处理率
%
98.35
98.5
9
生活垃圾分类
覆盖率
%
45
70
公共
服务
10
普通中小学
生师比
—
16.05:1
<14:1
11
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
人
2.44
2.47
12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62
>65
13
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
托位
个
2.33
4
14
人均体育场地
面积
平方米
2.88
3.0
15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
工作率
%
98.6
100
城乡
融合
16
城乡居民收入比
—
2.32:1
2.2左右
17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村占比
%
38.28
55
18
村庄燃气普及率
%
64
65
19
农村集中供水率
%
100
100
二、分类引导县城发展
(三)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沂水县要围绕“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目标定位,立足人口大县、地域大县、经济大县基础,发挥城市规模大、医疗教育好、文旅底蕴足的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资源要素支撑,聚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文旅融合发展新高地、特色农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全省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试点县。平邑县要加力市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突出产业育新能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战新产业,不断注入新力量,用好本地资源,招引头部企业,抓好金银花等特色产品深加工,推动产业做大做强;突出城市特色和个性,坚持大水面、大生态、大绿化,做好“山、水、文、绿”文章,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四)建设卫星县城。沂南县要围绕“建设工农联动、城乡融合试验区”目标定位,加强与中心城区对接,主动接受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加快发展高效经济、链式经济、特色经济、功能经济、品牌经济、融合经济,提高亩均税收,推动产业串珠成链,培育特色产业,壮大战新产业,打造知名品牌,实现内涵发展;把乡村振兴放到县域经济中考虑,贯通工业与农业,着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突破文旅融合,提升城镇化水平,打造临沂北部卫星城。临沭县要围绕“建设科技创新示范县”目标定位,把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统筹起来,把传统产业转型、战新产业培育、未来产业布局贯通起来,围绕产业抓科技、壮大产业强科技,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质,打造水系连通、绿脉融通的精致美丽卫星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
(五)建设工业主导型县城。费县要围绕“争做县域经济新标杆”目标定位,统筹发展增量、存量、变量,统筹产业链条、集群、配套,统筹产城融合、产教融合,加快突破先进工业,聚力攻坚招商引资,持续增强行业更新能力,做大做强木业、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特色农业,推动文旅产业上台阶。莒南县要围绕“率先建成先进工业强县”目标定位,主动对接融入胶东经济圈,坚持工农联动、文旅融合、城乡一体,重点抓好先进工业、乡村振兴、城市建设、镇域经济等工作,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选产业、再选项目,围绕新能源商用车、新材料等战新领域,强化大项目招引和服务配套力度,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全市重要的发力点、增长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六)建设转型示范型县城。兰陵县、郯城县要围绕“争当对接长三角‘三步走’先行区”目标定位,结合自身特色,加快转型升级,蹚出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兰陵县要充分发挥人口、文化、资源、农业大县优势,坚持走依托资源、引进人才、科技赋能、壮大产业的链式经济发展之路,坚持以工业为龙头带动乡村振兴,在战新产业基础材料、农产品精深加工、矿产资源深加工、承接长三角产业转移等方面深化研究、攻坚突破,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县。郯城县要加快推动木业产业引强建链成群、化工产业绿色循环、粮食产业精深加工、医药产业做大做强,为县域经济跨越赶超积蓄更强动能,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四化”融合,加快以工促农、工农联动、以城带乡、城乡互补,不断开创现代化强县建设新局面。(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七)建设绿色低碳型县城。蒙阴县要围绕“打造‘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目标定位,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壮大生态经济,聚焦“专精特新优”方向,突破招商、突破工业,统筹抓好济临经济协作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工作,在绿色低碳发展上出经验,闯出把绿水青山转换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八)建设百舸争流型城镇。加强乡镇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城与镇功能衔接互补、融合协调发展。抓好重点镇,每个县重点打造1-2个小城镇。突破边远镇,支持兰陵县鲁城镇、下村乡,费县石井镇、梁丘镇,平邑县郑城镇、白彦镇等西部六乡镇跨越发展。打造工业镇,借势借力主城区辐射,做强探沂、矿坑、青云、李庄等一批工业镇,形成中心城区与周边县协同发展的强力支点。培育特色镇,因地制宜引导乡镇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游则游,形成一批“小而特、小而精、小而美”的城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等)
三、提升县城产业层级
(九)培育壮大特色产业。聚焦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行动,推动工业立县、工业强县,抓好企业鼎新、行业更新、产业育新,增强工业服务能力,集中力量推动工业崛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聚焦“土特产”,重点发展食品加工等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优化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突破行动,每个县至少培育1个农业“专精特新大”产业,发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一批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争创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到2025年,创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强镇80个、乡土产业名品村50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大力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积极争创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推动县域文旅融合发展,聚焦蒙山片区和旅游重点村镇,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挖掘地方特色民俗资源,大力发展乡村特色民宿,鼓励农民从事沂蒙手工、非遗传承等乡土产业,开展“乡村好时节”主题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县争创省级文旅康养强县。2023年创建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1-2个,到2024年创建省级文旅康养强县2个以上,到2025年培育8-10处特色民宿集聚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市属企业县区行”活动,促进企业资金、管理、人才等优势资源与地方需求有效匹配,服务县城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提升产业平台功能。各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引导产业用地向园区集中,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发展能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化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功能,打造一批县城产业品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提高县域产业的工贸连接度,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商城地产品制造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善智能标准生产设施和公共配套设备,健全标准厂房、通用基础制造装备、共性技术研发设备、质量基础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等。提高产业园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完善商贸流通网络。各县依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特点,发展物流中心和专业市场,打造工业品和农产品分拨中转地。抓住入选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机遇,支持沂南县加快山东港汇国际物流园建设,到2025年力争打造成具备运输仓储、集散分拨等功能的铁路物流园区。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龙头企业,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引导快递综合服务站规范发展,鼓励在社区、村居设立快递综合服务站,推广智能快件箱,鼓励社会力量布设智能快件箱,提升末端投递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提升县域商业,加强县域商业配送中心建设和乡镇商贸中心建设,支持平邑县山东省城乡高效配送示范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积极创建山东省现代流通强县,构建县域商贸流通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合理规划农贸市场网点布局,推进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和日常管理升级,实现规范化、智慧化、便民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围绕肉制品、果蔬、乳制品、医药等品类打造冷链物流基地,推进冷链产品产运销一体化运作,提升全程“不断链”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充分激发消费潜力。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和居民消费升级需求,完善县城流通体系,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优化提升百货商场、大型卖场、特色商业街等消费载体,打造一批便捷高效、服务优质、规范有序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活动,提升县城消费水平。推动重点文旅消费引流,拓展文化旅游消费等新场景、新模式,开展市级十佳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评选活动,2023年打造2处以上省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到2025年打造不少于10处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每个县至少建成1处特色夜间经济集聚区、2个特色商业街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三)强化就业技能培训。深入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大力开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社会事业、设施维护、社会治理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到2025年全市累计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10万个以上。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但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结合省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调查,动态调整补贴性培训工种目录,提高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契合度,2023年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2万人次,到2025年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6万人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提升县城基础配套
(十四)完善市政交通设施。完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健全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优化县城路网结构,保障慢行系统路权,打通道路微循环。充分利用城市绿地,建设集约化停车设施或露天林荫停车场。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对中心城区至各县城的客运班线进行城际公交化改造,实施低票价公益化运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优化县城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加快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各县城公共充电站总量达到30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畅通对外连接通道。提高县城与周边大中城市互联互通水平,积极推进京沪高铁辅助通道临沂段、莱芜至临沂等高铁项目规划建设,打造“米”字型高铁客运专线网络格局;推进董家口至沂水、临沭至连云港等普通铁路规划建设,打造“一纵两横五联”普速铁路网。推进临淄至临沂、临沂至滕州等高速公路建设,形成“五纵五横”高速公路网络布局;实施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快速化改造、G327连固线平邑和费县绕城段改建等工程,逐步构建“十纵十横”普通国省道网络。力争到2025年实现“八县通高铁、县县双高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十六)打造安全韧性县城。推进智慧应急建设,加快重点领域行业视频监控资源融合,实现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灾害救援、森林防火等各方面数据全面链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高素质市县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及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规范推动城市公园绿地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加强平灾转换应急管理能力。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加强公共建筑消防设计、施工及日常监管。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2023年完成海绵城市建设20平方公里。加快城区雨水管网建设改造,开展行泄通道和雨水管网清淤、疏浚和排水泵站维护,消除严重易涝积水区段,2023年完成雨水管网建设50公里,到2025年完成雨水管网建设110公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七)推进县城有机更新。加快推进县城老旧小区改造,到2025年,对319个、3.4万户老旧小区进行改造,2000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全部改造完成,2005年底之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完成85%。全面推进县城供水、燃气、供热管道老化更新改造,2023年更新改造供水管道32公里、燃气管道20公里、供热管道18公里。推进供水深度处理工艺全覆盖,保障水厂出厂水稳定达标。深入挖掘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利用潜力,不断提升集中供热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力推动县域电网升级改造,推动必要的路面电网及通信网架空线入地,2023年新建及改造配电线路470公里,到2025年全市现有电网薄弱环节全部消除,500千伏“两纵两横”、220千伏“五片区多环网”坚强网架全面建成。(责任单位: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十八)加快建设智慧县城。持续推进“双千兆”网络协同建设,到2025年年底,实现5G和千兆光网在县城、乡镇和行政村普遍覆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动市本级“城市大脑”向下赋能,全面支撑县级智慧化的管理和服务应用,2023年基本建成感知设施统筹、数据统管、平台统一、系统集成和应用多样的“城市大脑”平台体系。实施智慧社区突破行动,推动县域智慧社区管理平台建设,完善社区配套智能公共设施,2023年全市新建50个左右智慧社区,到2025年建成300个左右智慧社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推进公用设施智能升级,鼓励企业建设完善综合性智慧业务管理平台,拓宽相关业务办理渠道。按需推进农村地区移动物联网覆盖,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城区域交通路网、城区管网、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重点区域的NB-IoT网络深度覆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提升县城公共服务
(十九)完善医疗卫生体系。加强县域医疗卫生资源整体谋划和建设,实施基层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30%以上达到推荐标准。完善“胸痛中心”“卒中中心”等六大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急危重症救治能力。积极推进县人民医院提档升级,县级综合医院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服务能力水平。加快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建设,建强省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提升临沭县、平邑县市级区域中医医疗中心辐射带动能力。到2025年,力争县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公办县级中医医院实现全覆盖。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8家县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深入推进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各县疾控中心建成2个以上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以居住证为主的随迁子女入学和转学政策,鼓励探索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制办法赋分招录随迁子女。深入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超过9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超过70%。建立常态化中小学学位供给机制,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政策,持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实施强科培优行动和强镇筑基行动,建设40所以上特色高中和学科基地,遴选40个教育强镇筑基试点乡镇重点打造提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一)发展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持续实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到2025年,各县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均达到100%,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65%以上。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到2025年各县社会化运营的养老机构占比达到7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推进家庭托育试点工作,到2025年各县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个。(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二)健全文化体育设施。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动“五有”标准全覆盖,实现提质扩面、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推进县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到2025年各县均建有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推进城市书房、乡村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到2025年各县建成城乡书房50处以上。加快市县电视频道全面高清化进程,推动广电媒体深度融合,激发县级融媒体中心发展活力,提高节目制作供给能力,加快视频节目超高清制播能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推进县乡双“四个一”工程建设,不断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总量。着力推动体育公园建设,到2025年年底,建成9个县级体育公园。大力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最大限度增加体育场地设施供给。(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
(二十三)完善社会福利设施。整合医疗、养老、教育等资源,加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实施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工程,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和规范化运营,2023年年底前每个县建设1处示范性“如康家园”,到2025年年底,全市提升建设13家规范化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责任单位:市残联)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加快老旧殡仪馆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和火化设备节能减排改造。加强已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和提升,提高使用率,释放公墓建设效益,积极推进节地生态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到2025年每个县至少建有1处县级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六、提升县城人居环境
(二十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将相关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及时完成新公布历史建筑的挂牌和测绘建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挖掘县城革命文物资源,到2025年年底,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达150处左右,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率达到100%。深入挖掘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非遗名录体系建设,到2025年市级非遗项目达到300项、县级非遗项目数量达到1300项,积极创建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十五)塑造城乡特色风貌。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将城市设计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控内容。各县有序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村庄自然禀赋和村庄肌理,体现各村特色风貌,避免“千村一面”。推广《临沂市农村住宅推荐设计通用图集》,按照“坚固、实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宜保则保、宜改则改、宜建则建,引导村民塑造富有沂蒙乡村气息、与自然环境协调、又能适应现代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特色村居风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六)打造蓝绿生态空间。制定全市绿化三年规划,各县修编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开展城市增绿补绿行动,科学布局绿道、廊道建设,统筹推进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建设,逐步完善县城公园体系,探索“绿地+健身场所、停车场、早市”等模式,配套文体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注入历史、地域、民俗等元素,提升城市品位。开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到2025年年底全部清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开展县域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加快推进莒南县等县域水系连通项目,恢复河道基本功能,修复河道空间形态,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水利局)依托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基底建设生态绿色廊道,围绕提存量实施退化林修复和国有林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推进重点区域生态修复,科学划定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空间,均衡绿地分布,实行落地上图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绿化。到2025年,完成退化林修复10万亩。(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二十七)推进生产生活低碳化。强化计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好水表、电表、燃气表等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和配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对“两高”企业进行重点审查,促进节能降耗。持续开展绿色低碳宣传引导,提升绿色产品供给能力,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到2025年新增绿色产品认证证书50张。(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引导非化石能源消费和分布式能源发展,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提高到13%。大力发展光伏发电,优先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沂水、兰陵、郯城、平邑等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建设,到2025年累计装机并网达到13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及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2023年各县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城镇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达到40%以上。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发展,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力争到2025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八)提升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理能力。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科学布局、统筹推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县城规划建设分拣处理中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积极创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道(乡镇)。加强停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后续管护,借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合理布局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持续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坚决落实“两个100%”要求,完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推进莒南县新建1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增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扎实推进污水管网排查工作,加强污水管网管理维护,完善老城区及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以县为单位,整建制实施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新建城区全部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全面收集、雨水高效利用排放,2023年完成莒南县、沂南县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建设城市污水管网25公里,到2025年各县城建成区内雨污合流管网全部清零、建设污水管网80公里。分类稳步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到2025年,各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共完成59万吨/日规模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七、提升县城辐射带动能力
(三十)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农村路网、供水、电网、物流、清洁取暖等设施建设,开展数字乡村试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科学高效”的基础设施网。建立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管护运行机制,落实产权所有者管护责任。2023年九县完成省定214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到2025年完成55%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行政村5G网络通达率达到99%以上。(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一)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大力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发展城乡教育联合体,优化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师资优质均衡配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建立市三级甲等医院对县帮扶机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下沉基层,到2025年力争新建6-8所县域医疗服务次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发展乡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创建一批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大力发展社区助老食堂,2023年建设助老食堂700处,2025年底前实现日间照料服务全覆盖、助老食堂服务覆盖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十二)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机制,强化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持续提升产业项目质效,在6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启动6个省级衔接集中推进区,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推动平邑县省级乡村振兴政策集成改革试点,深化费县国家级和沂水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适时推广经验做法,推进城乡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提升县城内生动力
(三十三)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深化“人地钱”挂钩,依据新增常住人口数量,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分配机制,将常住人口数量和县财政困难程度作为资金分配测算的重要依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稳妥推进兰陵县宅基地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实施全民参保精准扩面行动,聚焦新增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有缴费能力人员,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做好精准扩面行动,到2025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十四)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对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提升县域综合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扩大银企合作成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推进省级新型城镇化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谋划储备一批县城城镇化建设项目,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力争更多优质县城城镇化建设项目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用足用好债务置换政策,积极争取将到期的政府债券替换成还款期限长、利息低的再融资债券,缓释偿债风险。不断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营机制,加强国有平台举债融资、风险防控管理,确保融资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及平台偿债能力相适应,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建立集约高效的用地机制。深入推进“标准地”供地改革,合理确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深化增减挂钩,对已腾退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市域内跨县有偿调剂使用。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和审核认定,盘活用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组织实施
(三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市县一体抓好工作落实。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县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十七)强化规划引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守牢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县城为主,科学测算县城人口,合理确定发展规模,一县一策编制和完善建设方案,因地制宜精准补齐短板弱项,打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等堵点卡点。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科学谋划储备建设项目,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八)强化示范带动。探索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有效路径,抓好沂水县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省级试点。规范推进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坚持“培育一批、储备一批、创建一批”,形成“分类推进、梯次发展、结构合理”的良好格局。每年评选表扬四类“十强”乡镇,加大对卫星镇试点、县域次中心镇试点、特色专业镇试点政策扶持力度,制定推进重点镇建设的政策措施,抓好10个省级小城镇创新提升行动试点镇建设,进一步提升小城镇发展质量,力争2025年2个镇实现镇区常住人口10万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亿元“双十”目标。适时选取试点县,按程序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镇街行使,进一步明确县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十九)强化评价激励。建立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评价指标,督促激励各县争创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进县”“高质量发展进步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对新进入全国百强县的党委书记,在职务职级晋升中予以重点考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落实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要求,对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财政困难县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23-11-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1-22临政办字〔2023〕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要素保障能力,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现制定如下全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临政办字〔2023〕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要素保障能力,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现制定如下全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聚焦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目标,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社会参与、系统整治”的工作思路,对低效工业用地相对集中区域,实行连片集中整治,为全市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土地要素支撑和保障。
二、概念和原则
工业用地连片整治是指,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地土地利用现状和经济发展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在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划定集中连片整治实施区域(以下简称整治片区),采取收购储备、调整置换、兼并重组、协议转让等方式,高标准规划设计、高起点布局产业,连片熟化整备工业用地,达到净地供应条件,构建规模化建设用地新空间的整治工程。连片整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二)应以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区为主,重点对“小、散、乱、污、低、闲、僵”等问题较为突出的工业用地进行整治。
(三)应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因整体规划需要划入非建设用地的,划入的非建设用地比例不得高于项目区总面积的30%。
(四)应统筹规划建设道路、公租房、工业邻里中心等公建配套设施。
(五)整治后片区主题功能定位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
三、工作目标
连片整治实施时间自2023年11月起至2026年11月止,周期三年。三年全市计划完成整治总面积不低于30000亩,每年连片整治总面积不低于10000亩。其中:兰山区每年连片整治总面积不低于1100亩;罗庄区、沂河新区每年连片整治总面积分别不低于1000亩;蒙阴县、河东区、临港区每年连片整治总面积分别不低于500亩;其它县区每年连片整治总面积分别不低于600亩。原则上每个整治片区划定面积不小于200亩。
四、实施步骤
(一)划定连片整治区域。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低效工业用地集中连片区域,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科学合理划定连片整治区域范围。划定的区域范围应测绘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报市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审核备案。
(二)制定实施计划。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工业用地连片整治年度实施计划》,报市工作专班审核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包含年度整治总面积、整治方式、保障措施、整治片区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整治计划进度表、配套资金预算等内容。
(三)实施整治提升。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企业可接受、政府可承受、方案可实施”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整治,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连片整治的具体支持政策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临政办字〔2023〕75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3〕76号)执行。
(四)组织项目验收。对已达到验收条件的连片整治工业用地,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作专班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整治片区应为本年度启动实施完成的项目,具体验收标准为纳入政府储备、达到净地条件。连片整治片区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落地新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专班推进。发挥市工作专班牵头揽总作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加强政策集成、业务指导、会商研判,保障连片整治工作高效推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班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方案分配的任务目标,科学划定范围,精准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片区整治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标准要求,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连片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考,严格奖惩。对连片整治工作,市政府实行专项考核,采取月通报、季评比、半年总结、年底排名奖惩等措施强力推进。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县区、开发区,将予以通报、停批或约谈;对年底超额完成任务且排名靠前的县区,给予新增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扣减相应指标。
附件:临沂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三年工作任务表
附件
临沂市工业用地连片整治三年工作任务表
单位:亩
县 区
三年整治
总面积
每年整治
总面积
片区面积
最低要求
兰山区
3300
1100
≥200
罗庄区
3000
1000
≥200
河东区
1500
500
≥200
郯城县
1800
600
≥200
兰陵县
1800
600
≥200
沂水县
1800
600
≥200
沂南县
1800
600
≥200
平邑县
1800
600
≥200
费 县
1800
600
≥200
蒙阴县
1500
500
≥200
莒南县
1800
600
≥200
临沭县
1800
600
≥200
高新区
1800
600
≥200
沂河新区
3000
1000
≥200
临港区
1500
500
≥200
合 计
30000
10000
/
2023-11-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2023-11-20临政字〔202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的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20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
临政字〔2023〕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的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20项)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争取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弘扬沂蒙文化、建设文化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临沂市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临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沂市第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共计120项)
一、民间文学(3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糁的传说》
罗庄区
《东皋传说》
沂水县
《徐晦与徐公砚的传说》
沂南县
二、曲艺(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评书》
郯城县
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7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跛臁拳》
兰山区
《八极拳》
兰山区
《鲁南少林拳》
罗庄区
《佛汉拳》
蒙阴县
《盘龙掌》
蒙阴县
《沂蒙苗刀》
沂水县
《少林架子拳》
沂水县
四、传统美术(1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琅琊篆刻》
兰山区
《鲁南玉雕》
河东区
《孟氏手工草编》
兰陵县
《食雕》
蒙阴县
《石雕石刻》
莒南县
《割绒绣》
莒南县
《彩绘葫芦》
莒南县
《费县王氏编织技艺》
费县
《陶瓷装饰技艺》(徐氏彩绘瓷、陶瓷绘画、陶瓷书法)
莒南县、兰山区
《葫芦雕刻》
兰山区、河东区、临沭县
《沂州绳编》(兰山绳编、莒南绳编、费县滕氏绳编、沂水绳编)
兰山区、莒南县、
费县、沂水县
五、传统技艺(69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王氏菜刀制作技艺》
兰山区
《银器制作与修复技艺》
兰山区
《沂州古笔制作技艺》
兰山区
《传统书画修复技艺》
兰山区
《沂蒙布艺》
兰山区
《李氏传统年糕制作技艺》
罗庄区
《谢氏老刀修面技艺》
罗庄区
《渔鼓制作技艺》
罗庄区
《膏滋制作技艺》
河东区
《尤氏刻瓷》
河东区
《绒花制作技艺》
河东区
《河湾泥陶制作技艺》
河东区
《核雕微雕技艺》
河东区
《沂州剪刀制作技艺》
河东区
《剧装制作技艺》
河东区
《葛氏腊八粥制作技艺》
高新区
《核桃壳工艺品制作技艺》
沂河新区
《莒南柳编》
莒南县
《小洞天炒炖鸡技艺》
莒南县
《鲁班锁制作技艺》
莒南县
《木旋制作技艺》
莒南县
《蛋雕技艺》
莒南县
《腐竹制作技艺》
费县
《张氏传统榨油技艺》
费县
《阳都草编技艺》
沂南县
《陈氏丝豆制作技艺》
平邑县
《金记小磨香油制作技艺》
平邑县
《吴氏豆腐皮制作技艺》
平邑县
《沂蒙子母梨膏古法熬制技艺》
平邑县
《平邑郝氏风车制作技艺》
平邑县
《蒙阳香包制作技艺》
平邑县
《安靖舜陶制作技艺》
平邑县
《蒙阴烤兔制作技艺》
蒙阴县
《卞氏钩花》
蒙阴县
《燕翼堂木雕技艺》
蒙阴县
《边家干煸辣肉丝制作技艺》
蒙阴县
《蒙山篝火烤全羊技艺》
蒙阴县
《常路豇豆丸子制作技艺》
蒙阴县
《蒙阴手绣》
蒙阴县
《贺家炒鸡技艺》
蒙阴县
《黄荆根艺盆景技艺》
蒙阴县
《长城辣椒酱制作技艺》
兰陵县
《高氏老红炉铁艺》
兰陵县
《琅琊紫金砚制作技艺》
兰陵县
《兰陵盆景技艺》
兰陵县
《錾铜雕刻技艺》
临沭县
《陈氏植物提取技艺》
临沭县
《玻璃磨花技艺》
郯城县
《馓子制作技艺》
郯城县
《鲁班凳制作技艺》
郯城县
《孙家老九小磨香油制作技艺》
郯城县
《沂水红陶制作技艺》
沂水县
《沂水高粮饴制作技艺》
沂水县
《武氏艾条制作技艺》
沂水县
《沂水牛轧糖制作技艺》
沂水县
《马站狮子头咸菜制作技艺》
沂水县
《武氏酱油古法酿造技艺》
沂水县
《锅饼制作技艺》
(方城大锅饼制作技艺)
兰山区
《沂蒙花馍制作技艺》(花馍制作技艺、马氏花馍、花样面点、蒙阴花馍制作技艺)
兰山区、河东区、
莒南县、蒙阴县
《八宝豆豉制作技艺》(八宝豆豉制作技艺、房家八宝豆豉制作技艺、郁品斋八宝茄豆技艺)
兰山区、罗庄区、
河东区
《传统卤煮技艺》(宋家挂汤烧鸡制作技艺、传统酱卤猪蹄制作技艺、孙氏风干鸡制作技艺、手抓手猪蹄制作技艺、李庄卤煮技艺)
兰山区、罗庄区、费县、
蒙阴县、郯城县
《传统糕点制作技艺》(十景点心传统制作技艺、刘氏传统月饼制作技艺、王家糕点制作技艺、彭氏传统糕点制作技艺、郯城清真糕点制作技艺)
兰山区、沂河新区、平邑县、沂南县、郯城县
《木雕发簪制作技艺》
郯城县、费县
《传统酿酒技艺》(老五甑纯粮酿酒技艺、桂花酒酿造技艺)
费县、郯城县
《蓝印花布传统印染技艺》
河东区、沂水县
《沂州制茶技艺》(马陵山老虎崖茶叶制作技艺、莒南绿茶制作技艺、百柘茶制作技艺、沂蒙山茶制作技艺、沂蒙老干烘制作技艺)
郯城县、莒南县、
沂水县
《粉条、粉皮制作技艺》(蒙阴粉皮传统制作技艺、大仲村沂沟粉条制作技艺、沂水刘氏粉条制作技艺)
蒙阴县、兰陵县、
沂水县
《传统制香技艺》(兰陵管氏传统香制作技艺、传统手工制香制作技艺)
兰陵县、郯城县
木杆秤制作技艺(郑家手工木杆秤技艺、赵家木杆秤制作技艺)
河东区、临沭县
六、传统医药(27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尤氏深针刺疗术》
兰山区
《顺治堂老黑膏药制作技艺》
兰山区
《罗一手点穴正骨技艺》
兰山区
《禹古城膏药制作技艺》
兰山区
《景阳堂崩漏诊疗技艺》
罗庄区
《聂氏顺康堂黑膏药制作技艺》
罗庄区
《王氏调经散制作技艺》
河东区
《张家秘制蛇胆疮捈剂制作技艺》
河东区
《钱氏舒筋正骨术》
河东区
《直推调理棘突技艺》
河东区
《面棒槌制作技艺》
河东区
《张氏脉法》
莒南县
《龙门案扤》
莒南县
《张氏中药经络疗法》
平邑县
《四象灸道艾灸技艺》
平邑县
《蒙山道医古方黑膏炮制技艺》
平邑县
《胡氏中药克癣制作技艺》
平邑县
《郑氏皮肤病诊疗法》
郯城县
《孙氏膏药制作技艺》
临沭县
《中医归宗疗法》
蒙阴县
《李氏中医调补元气传统治疗法》
蒙阴县
《王氏中医针灸疗法》
蒙阴县
《公氏中医激通疗法》
蒙阴县
《岐易针灸》
沂南县
《刘氏传统中医正骨技艺》
沂南县
《王氏筋骨贴制作技艺》
沂水县
《耿氏中医经穴疗法》
沂水县
七、民俗(2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燕翼堂八八宴席》
蒙阴县
《费县伏羊节的习俗》
费县
附件2
临沂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
(共计14项)
一、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1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陆棋》(“六”棋)
兰陵县
第六批
二、传统美术(7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挂门笺》(落门笺)
蒙阴县
第一批
《木版年画》
(木版年画)
莒南县
第一批
《烙画葫芦》
(烙画葫芦)
郯城县
第三批
《烙画》(宣纸烙画、黄山木板烙画)
莒南县、沂水县
第四批
《沂蒙剪纸》
(阳都剪纸)
沂南县
第五批
《沂蒙面塑》(面塑制作技艺、费县面塑、院东头面塑)
河东区、费县、
沂水县
第五批
《木雕》(马头木雕)
郯城县
第六批
三、传统技艺(6项)
项目名称
申报县区或单位
备注(隶属批次)
《糁制作技艺》(马头糁制作技艺)
郯城县
第一批
《根雕制作技艺》(蒙阴根雕技艺)
蒙阴县
第四批
《陶艺泥哨》
沂南县
第五批
《古琴制作技艺》
蒙阴县、莒南县、沂水县
第五批
《沂蒙煎饼》(煎饼制作技艺、沂蒙鏊子煎饼制作技艺、
蒙阴煎饼制作技艺)
兰山区、河东区、蒙阴县
第五批
《传拓技艺》(鱼拓技艺、琅琊雕版铜拓制作技艺、费县传拓技艺、沂水金石传拓技艺)
兰山区、莒南县、费县、沂水县
第六批
2023-1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2023-11-20临政字〔2023〕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的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0处),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
临政字〔2023〕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的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0处),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
附件:临沂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第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古遗址(5处)
编号
名称
时代
地址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1
云门寺旧址
宋
郯城县泉源镇司家村
保护范围:635.5平方米,以旧址南部的老银杏树为基点(34°42′28″N,118°28′13″E),向南13米,向北18米,向东10米,向西10.5米的方形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因范围过小,四至GPS坐标与基点坐标一致。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外延2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4°42′29″N,118°28′12″E;
东北角:34°42′29″N,118°28′13″E;
东南角:34°42′27″N,118°28′13″E;
西南角:34°42′27″N,118°28′12″E。2
南洼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沂水县诸葛镇范家旺村
保护范围:洞口南外延5米,洞口向北外延10米,洞边缘山体外延10米,洞边缘山体外延10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南角:36°0′01.442″N,118°28′56.227″E;
西北角:36°0′01.326″N,118°28′55.700″E;
东南角:36°0′01.052″N,118°28′55.470″E;
东北角:36°0′01.189″N,118°28′56.063″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延1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南角:36°0′00.915″N,118°28′56.337″E;
西北角:36°0′01.950″N,118°28′57.005″E;
东南角:36°0′01.607″N,118°28′55.452″E;
东北角:36°0′00.495″N,118°28′54.521″E。3
台子地遗址
周
沂水县泉庄镇群子峪村
保护范围:约3000平方米,北区:南至铁路线;东至高台地断崖;西至硬化机耕路;北至村西硬化路;约10000平方米,南区:北至铁路线;南至地堑;东至断崖;西至机耕路以西10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南角:
35°57′56.619″N,118°25′14.069″E;
35°57′56″ N,118°25′12.738″E;
35°57′54.470″N,118°25′14.933″E;
35°57′55.009″N,118°25′15.482″E;
东南角:
35°57′55.562″N,118°25′16.176″E;
35°57′56.422″N,118°25′16.658″E;
35°57′57.213″N,118°25′17.421″E;
35°57′57.860″N,118°25′18.060″E;
35°57′58.660″N,118°25′14.943″E;
35°57′57.975″N,118°25′13.922″E;
东北角:
35°57′56.916″N,118°25′12.204″E;
35°57′55.646″N,118°25′10.965″E;
35°57′54.722″N,118°25′10.242″E;
35°57′54.304″N,118°25′10.539″E;
西北角:
35°57′54.080″N,118°25′11.934″E;
35°57′53.181″N,118°25′12.560″E;
35°57′53.600″N,118°25′13.558″E;35°57′53.890″N,118°25′13.489″E。
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延10米,南区、北区保护范围至铁路线。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南角:35°57′58.027″N,118°25′19″E;
35°57′59.023″N,118°25′14.856″E;
35°57′58.116″N,118°25′13.507″E;
35°57′56.554″N;118°25′13.676″E;
东南角:
35°57′53.810″N,118°25′14.778″ E;
35°57′55.372″N,118°25′16.508″ E;
35°57′56.252″N,118°25′17.002″ E;
35°57′57.011″N,118°25′17.733″ E;
35°57′54.789″N,118°25′15.776″ E;
35°57′53.423″N,118°25′14.006″ E;
东北角:
35°57′56.441″N,118°25′13.107″E;
35°57′57.456″N,118°25′12.222″E;
35°57′55.834″N,118°25′10.640″E;
35°57′54.731″N,118°25′09.776″E;
西北角:
35°57′54.014″N,118°25′10.284″E;
35°57′53.791″N,118°25′11.677″E;
35°57′52.750″N,118°25′12.402″E;
35°57′53.960″N,118°25′13.879″E。
4
娄景洞
不详
费县朱田镇朱家湾村西北轿顶山南麓
保护范围:约40000平方米,以洞口(35°16′3.85″N,117°46′13.06″E)为中心,向东、西、南、北各100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南角:35°16′0.77″N,117°46′17.15″E; 东北角:35°16′7.24″N,117°46′17.23″E; 西南角:35°16′0.71″N,117°46′9.23″E; 西北角:35°16′7.21″N,117°46′9.31″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外延2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5°16′7.93″N,117°46′8.04″E;
东北角:35°16′7.96″N,117°46′18.35″E;
西南角:35°15′59.83″N,117°46′8.04″E;
东南角:35°15′59.89″N,117°46′18.27″E。5
下洼遗址
新石器时代、周
平邑县临涧镇下洼村西
保护范围:10000平方米,以标志碑为中心,向东、西、南、北各50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南角:35°21′40.4"N,117°29′39.5"E;
东北角:35°21′42.0"N,117°29′39.9"E;
西北角:35°21′42.0"N,117°29′39.2"E;
西南角:35°21′42.2"N,117°29′38.7"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延50米范围内。
二、古墓葬(2处)
6
沙园赵氏墓群
明
兰陵县长城镇沙园村
保护范围:15225平方米,以赵淮墓碑(34°40′49.1″N,118°01′56.1″E)为基点,向东15米,向西130米,向北70米,向南35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赵淮墓穴前1米处:34°40′49.1″N,118°01′56.1″E;
赵英墓穴前1米处:34°40′50.2″N,118°01′53.5″E;
赵X墓穴前:34°40′51.6″N,118°01′52.7″E;
墓群东南角:34°40′47.9″N,118°01′56.8″E;
西南角:34°40′48.6″N,118°01′51.2″E;
西北角:34°40′51.7″N,118°01′52.7″E。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7
颜师古墓
唐
兰陵县芦柞镇前芦柞村
保护范围:478平方米,以碑座(34°45′02.1″N,118°04′32.0″E)为基点,向东7.7米,向西12.9米,向北9.5米,向南13.7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4°45′02.3″N,118°04′32.3″E;
东南角:34°45′01.6″N,118°04′31.6″E;
西南角:34°45′01.6″N,118°04′31.5″E;
西北角:34°45′02.4″N,118°04′31.5″E。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三、古建筑(8处)
8
沙沟金口闸
清
罗庄区册山街道顾沙沟村与唐沙沟村交汇处、沂河西岸
保护范围:9585平方米,沙沟金口闸本体四周向外延伸2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4°54′52.658302″N,118°23′16.244312″E;
东北角:34°54′52.776211″N,118°23′19.200835″E;
东南角:34°54′48.628003″N,118°23′20.279186″E;
西南角:34°54′48.585525″N,118°23′17.318224″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4°54′54.176026″N,118°23′13.833261″E;
东北角:34°54′54.452053″N,118°23′20.754476″E;
西南角:34°54′47.058714″N,118°23′22.676331″E;
东南角:34°54′46.959151″N,118°23′15.736200″E。9
东店子古宅
清
罗庄区傅庄街道东店子村
保护范围:1593平方米,东店子古宅四周向外延伸1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4°52′33.837101″N,118°13′43.938705″E;
西南角:34°52′32.677150″N,118°13′43.509088″E;
东南角:34°52′32.273435″N,118°13′45.113826″E;
东北角:34°52′33.433384″N,118°13′45.543527″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5米的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4°52′34.039600″N,118°13′43.807890″E;
西南角:34°52′32.569376″N,118°13′43.263332″E;
东南角:34°52′32.070903″N,118°13′45.244639″E;
东北角:34°52′33.541189″N,118°13′45.789285″E。10
双泉峪子石牌坊
清
沂南县马牧池乡双泉峪子村南
保护范围:112平方米,以牌坊为基点左右两侧向外2米,前后向外4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测点BH1:118°17′03.403276″E,35°39′01.327283″N;
测点BH2:118°17′03.391184″E,35°39′00.889779″N;
测点BH3:118°17′03.724633″E,35°39′00.884309″N;
测点BH4:118°17′03.735150″E,35°39′01.317741″N。建设控制地带:从以双泉峪子石牌坊保护范围外延3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测点JK1:118°17′03.937714″E,35°39′01.474198″N;
测点JK2:118°17′03.919419″E,35°39′00.718845″N;
测点JK3:118°17′03.187985″E,35°39′00.730863″N;
测点JK4:118°17′03.209164″E,35°39′01.495173″N。11
荆阳桥
清
沂水县崔家峪镇西荆山头村
保护范围:约240平方米,桥本体四周外延5米范围。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南角:35°51′3.56″N,118°26′9.42″E;
西南角:35°51′3.64″N,118°26′9.04″E;
西北角:35°51′4.11″N,118°26′9.05″E;
东北角:35°51′4.11″N,118°26′9.52″E。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米。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东南角:35°51′3.46″N,118°26′9.71″E;
西南角:35°51′3.45″N,118°26′8.88″E;
西北角:35°51′4.22″N,118°26′8.76″E;
东北角:35°51′4.14″N,118°26′9.78″E。
12
齐鲁地关帝庙
唐、宋
费县大田庄乡齐鲁地村
保护范围:100平方米,为齐鲁地关帝庙本体。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南角:35°25′51.68″N,117°55′5.95″E;
东北角:35°25′52.04″N,117°55′5.97″E; 西南角:35°25′51.70″N,117°55′5.63″E; 西北角:35°25′52.05″N,117°55′5.66″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外延2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5°25′52.13″N,117°55′5.57″E;
东北角:35°25′52.10″N,117°55′6.07″E;
西南角:35°25′51.63″N,117°55′5.54″E;
东南角:35°25′51.61″N,117°55′6.04″E。13
无梁千佛殿
明
费县梁邱镇黄沟村北
保护范围:2500平方米,以殿门(35°10′27.82″N,117°51′24.17″E)为基点,向东30米、西20米、南20米、北3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南角:35°10′27.11″N,117°51′25.23″E;
东北角:35°10′28.76″N,117°51′25.27″E; 西南角:35°10′27.12″N,117°51′23.24″E; 西北角:35°10′28.81″N,117°51′23.28″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外延5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5°10′31.15″N,117°51′2.76″E;
东北角:35°10′31.12″N,117°51′5.14″E;
西南角:35°10′29.14″N,117°51′2.67″E;
东南角:35°10′29.12″N,117°51′5.07″E。14
荆山庄关帝庙
明
平邑县保太镇荆山庄村
保护范围:420平方米,以关帝庙院址东北角(35°35′58"N,117°42′3"E)为基点,向西14米,向南30米的方形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5°35′58"N,117°42′3"E;
西南角:35°35′57"N,117°42′3"E;
东南角:35°35′57"N,117°42′3"E;
东北角:35°35′58"N,117°42′3"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米范围内。
15
卜子庙
清
平邑县卞桥镇卜家崖村
保护范围:780平方米,以卜子庙东南角(35°28′19"N,117°49′51"E)为基点,向北到村庄街道,向西、向南、向东到村庄火巷。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5°28′20"N,117°49′50"E;
西南角:35°28′19"N,117°49′50"E;
东南角:35°28′19"N,117°49′51"E;
东北角:35°28′20"N,117°49′51"E。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四、古石刻(1处)
16
城头村碑刻
明
费县胡阳镇城头村
保护范围:60平方米,以两座碑碣本体(35°17′6.37″N,118°3′9.50″E)为基点,向东、西各5米,向南、北各3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南角:35°17′6.28″N,118°3′9.66″E; 东北角:35°17′6.47″N,118°3′9.68″E; 西南角:35°17′6.31″N,118°3′9.27″E; 西北角:35°17′6.50″N,118°3′9.28″E。建设控制地带:以碑碣为中心,南北各5米,东西各8米。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5°17′6.54″N,118°3′9.18″E;
东北角:35°17′6.50″N,118°3′9.82″E;
西南角:35°17′6.28″N,118°3′9.14″E;
东南角:35°17′6.24″N,118°3′9.80″E。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3处)
17
临郯青年救国团成立旧址
1938年
罗庄区傅庄街道大丁庄村
保护范围:1223平方米,临郯青年救国团成立旧址本体四周向外延伸1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南角:34°52′02.174398″N,118°16′34.853758″E;
东南角:34°52′02.163419″N,118°16′35.899496″E;
东北角:34°52′03.657231″N,118°16′35.922587″E;
西北角:34°52′03.668210″N,118°16′34.876843″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10米的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围GPS坐标:西北角:34°52′03.996767″N,118°16′34.488232″E;
东北角:34°52′03.977522″N,118°16′36.321227″E;
东南角:34°52′01.834861″N,118°16′36.288104″E;
西南角:34°52′01.854106″N,118°16′34.455122″E。18
武河大桥
1976年
罗庄区黄山镇双合村
保护范围:13635平方米,武河大桥本体四周向外延伸1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南角:34°51′10.351677″N,118°20′51.569291″E;
西北角:34°51′10.772901″N,118°20′51.938955″E;
34°51′00.483357″N,118°21′09.887534″E;
34°50′58.010993″N,118°21′11.444757″E;
东北角:34°50′55.614820″N,118°21′11.307204″E;
东南角:34°50′54.751545″N,118°21′10.529459″E;
34°50′58.136037″N,118°21′10.456906″E;
34°51′00.537789″N,118°21′08.482758″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4°51′13.130914″N,118°20′51.272170″E;
西南角:34°51′10.077902″N,118°20′48.665506″E;34°50′58.886423″N,118°21′07.953267″E;
东南角:34°50′51.872653″N,118°21′08.472114″E;
东北角:34°50′55.074410″N,118°21′14.522360″E;34°51′01.249885″N,118°21′11.996838″E;
34°51′04.034180″N,118°21′07.121341″E。
19
葛沟灌区汤头水电站
近现代
河东区汤头街道董官庄村
保护范围:2500平方米,东至河道东外沿;南至院落南围墙;西至院落西围墙;北至院落北围墙。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5°15′11.05″N,118°30′3.01″E;
东南角:35°15′10.32″N,118°30′2.98″E;
西南角:35°15′10.39″N,118°30′1.30″E;
西北角:35°15′11.11″N,118°30′1.28″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外延2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东北角:35°15′11.24″N,118°30′3.25″E;
东南角:35°15′10.16″N,118°30′2.97″E;
西南角:35°15′10.28″N,118°30′1.05″E;
西北角:35°15′11.31″N,118°30′1.14″E。20
刘鸣鸾纪念碑
1935年
沂南县苏村镇小杜家庄村
保护范围:75平方米,以刘鸣銮纪念碑为基点,向四周延伸至纪念碑保护亭护栏以外2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测点BH1:118°33′31.470834″E,35°36′44.592410″N;
测点BH2:118°33′31.849651″E,35°36′44.547410″N;
测点BH3:118°33′31.889676″E,35°36′44.806270″N;
测点BH4:118°33′31.540809″E,35°36′44.853057″N。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外延深3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测点JK1:118°33′31.448605″E,35°36′ 44.964036″N;
测点JK2:118°33′31.327026″E,35°36′ 44.511121″N;
测点JK3:118°33′31.952668″E,35°36′44.436842″N;
测点JK4:118°33′32.022311″E,35°36′44.887120″N。21
袁家口子大堤落成纪念碑
1941年
沂南县砖埠镇袁家庄村北
保护范围:543平方米.以纪念碑为基点,东至大堤西侧,南至护坡,西至道路东侧护坡,北至道路护坡。
保护范围GPS坐标: 测点BH1:118°28′03.268104″E,35°24′51.301851″N;
测点BH2:118°28′03.721198″E,35°24′50.929305″N;
测点BH3:118°28′04.273830″E,35°24′51.506321″N;
测点BH4:118°28′03.005480″E,35°24′52.063390″N;
测点BH5:118°28′02.911045″E,35°24′51.923958″N。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大堤东边,南至护坡下,西面无,北至东路护坡下。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测点JK1:118°28′02.865135″E,35°24′52.003939″N;
测点JK2:118°28′02.926969″E,35°24′52.281947″N;
测点JK3:118°28′04.575139″E,35°24′51.558040″N;
测点JK4:118°28′03.857637″E,35°24′50.817109″N。22
鲁中革命烈士陵园
1944年
沂南县依汶镇五孔桥村西北
保护范围:20195平方米.南至陵园围墙,东至陵园围墙,西至烈士墓外侧,北至烈士墓外侧。
保护范围GPS坐标: 测点BH1:118°19′16.907813″E,35°38′07.806722″N; 测点BH2:118°19′15.330958″E,35°38′08.237934″N; 测点BH3:118°19′14.473897″E,35°38′08.494780″N; 测点BH4:118°19′14.248407″E,35°38′08.584494″N; 测点BH5:118°19′13.477198″E,35°38′08.979774″N; 测点BH6:118°19′12.181057″E,35°38′09.746122″N; 测点BH7:118°19′11.798997″E,35°38′09.993896″N; 测点BH8:118°19′12.362313″E,35°38′10.622838″N; 测点BH9:118°19′12.447051″E,35°38′10.688516″N; 测点BH10:118°19′12.776176″E,35°38′10.513281″N;测点BH11:118°19′13.429020″E,35°38′11.155808″N;
测点BH12:118°19′13.991883″E,35°38′11.805094″N;
测点BH13:118°19′15.254301″E,35°38′11.372826″N;
测点BH14:118°19′15.808770″E,35°38′11.557805″N;
测点BH15:118°19′16.169882″E,35°38′11.768620″N;
测点BH16:118°19′17.906553″E,35°38′12.693415″N;
测点BH17:118°19′20.061574″E,35°38′10.509019″N;
测点BH18:118°19′19.391605″E,35°38′07.239961″N。
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四周外延5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测点JK1:118°19′16.849462″E,35°38′07.651600″N;
测点JK2:118°19′15.265170″E,35°38′08.084873″N;
测点JK3:118°19′14.395968″E,35°38′08.345356″N;
测点JK4:118°19′14.151763″E,35°38′08.442510″N;
测点JK5:118°19′13.365974″E,35°38′08.845282″N;
测点JK6:118°19′12.060936″E,35°38′09.616853″N;
测点JK7:118°19′11.525950″E,35°38′09.963828″N;
测点JK8:118°19′12.212505″E,35°38′10.730376″N;
测点JK9:118°19′12.424088″E,35°38′10.894395″N;
测点JK10:118°19′12.736351″E,35°38′10.728170″N;
测点JK11:118°19′13.271238″E,35°38′11.254576″N;
测点JK12:118°19′13.921767″E,35°38′12.005002″N;
测点JK13:118°19′15.255322″E,35°38′11.548399″N;
测点JK14:118°19′15.712085″E,35°38′11.700773″N;
测点JK15:118°19′16.057748″E,35°38′11.902577″N;
测点JK16:118°19′17.948541″E,35°38′12.909450″N;
测点JK17:118°19′20.272234″E,35°38′10.554074″N;
测点JK18:118°19′19.551093″E,35°38′07.035145″N。23
郯城烈士陵园
1955年
郯城县郯城街道毛茨村二旺庄村
保护范围:5000平方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4°36′47″N,118°25′5″E;
东北角:34°36′45″N,118°25′12″E;
东南角:34°36′40″N,118°25′5″E;
西南角:34°36′41″N,118°25′3″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外延2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北角:34°36′47″N, 118°25′5″E;
东北角:34°36′45″N, 118°25′12″E;
东南角:34°36′40″N, 118°25′5″E;
西南角:34°36′41″N, 118°25′3″E。24
八路军山东纵队卫生部直属后方医院旧址
1939年
沂水县泉庄镇尹家峪村
保护范围:面积约650平方米,八路军山东纵队卫生部直属后方医院旧址院墙内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南角:35°56′13.116″N,118°23′25.951″E;
西北角:35°56′12.787″N,118°23′25.438″E;
东北角:35°56′13.630″N,118°23′24.510″E;
东南角:35°56′14.005″N,118°23′25.050″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扩2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南角:35°22′16.363″N,118°23′24.396″E;
西北角:35°56′14.097″N,118°23′25.060″E;
东北角:35°56′13.107″N,118°23′26.064″E;
东南角:35°56′12.698″N,118°23′25.429″E。25
张鋂烈士墓
1944年
沂水县泉庄镇马头崖村
保护范围:约40平方米,张鋂烈士墓外延2米,“正气浩然碑”北至石墙,其余以碑为中心外延2米。
张鋂烈士墓GPS坐标:
西南角:35°53′12.337″N,118°21′00.972″E;
西北角:35°53′12.446″N,118°21′01.121″E;
东北角:35°53′12.564″N,118°21′00.988″E;
东南角:35°53′12.456″N,118°21′00.841″E;
“正气浩然碑”GPS坐标:
西南角:35°53′09.788″N,118°21′09.062″E;
西北角:35°53′09.879″N,118°21′08.991″E;
东北角:35°53′09.947″N,118°21′09.167″E;
东南角:35°53′09.833″N,118°21′09.223″E。建设控制地带:从张鋂烈士墓保护范围外延2米,“正气浩然碑”北至石墙,其余保护范围外延2米。
张鋂烈士墓GPS坐标:西南角:35°53′12.439″N,118°21′01.290″E;
西北角:35°53′12.700″N,118°21′00.996″E;
东北角:35°53′12.463″N,118°21′00.672″E;
东南角:35°53′12.199″N,118°21′00.963″E;
“正气浩然碑”GPS坐标:
西南角:35°53′09.793″N,118°21′09.328″E;
西北角:35°53′10.036″N,118°21′09.210″E;
东北角:35°53′09.906″N,118°21′08.875″E;
东南角:35°53′09.710″N,118°21′09.028″E。
26
武善桐烈士墓
1944年
沂水县诸葛镇红石崖村
保护范围:约250平方米,武善桐烈士墓、碑所在纪念地围墙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南角:36°0′21.828″N,118°32′56.123″E;
东侧中部:36°0′21.854″N,118°32′56.445″E;
东北角:36°0′22.165″N,118°32′56.408″E;
西北角:36°0′22.411″N,118°32′56.241″E;
西南角:36°0′22.409″N,118°32′56.006″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延2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东南角:36°0′21.722″N,118°32′56.023″E;
东侧中部:36°0′21.767″N,118°32′56.576″E;
东北角:36°0′22.194″N,118°32′56.525″E;
西北角:36°0′22.509″N,118°32′56.311″E;
西南角:36°0′22.505″N,118°32′55.865″E。
27
甘河十字桥
民国
沂水县龙家圈街道甘河村
保护范围:面积约150平方米,桥本体外延5米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南角:35°52′18.56″N, 118°29′27.03″E;
西北角:35°52′18.95″N,118°29′26.77″E;
东北角:35°52′19.11″N,118°29′27.08″E;
东南角:35°52′18.64″N,118°29′27.33″E。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南外延1.5米,其余范围保护范围外延5米。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南角:35°52′18.50″N,118°29′27.06″E;
西北角:35°52′18.97″N,118°29′26.54″E;
东北角:35°52′19.16″N,118°29′27.27″E;
东南角:35°52′18.59″N,118°29′27.45″E。
28
陡沟庄烈士陵园
1944年
兰陵县大仲村镇陡沟庄村
保护范围:10000平方米,以现有陵园东南角(35°00′08.5″N,118°00′00.2″E)为基点,现陵园四周围墙内为保护范围。
陵园围墙GPS坐标:
东北角:35°00′10.9″N,117°59′59.7″E;
东南角:35°00′08.5″N,118°00′00.2″E;
西南角:35°00′09.3″N,117°59′57.4″E;
西北角:35°00′10.8″N,117°59′57.5″E。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29
王思玷墓
1926年
兰陵县兰陵镇田家庄村
保护范围:600平方米,以碑座 (34°43′12.5″N,117°51′27.2″E)为基点,向东12米,向西12米,向北15米,向南1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4°43′13.0″N,117°51′27.6″E;
东南角:34°43′12.2″N,117°51′27.6″E;
西南角:34°43′12.2″N,117°51′26.7″E;
西北角:34°43′13.0″N,117°51′26.7″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延20米的范围内。
30
赵镈就义处
1941年
兰陵县车辋镇九女山村
保护范围:3344平方米,以纪念碑碑座 (35°01′19.7″N,117°50′52.5″E)为基点,向东55米,向西33米,向北31米,向南7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5°01′21.0″N,117°50′55.1″E;
东南角:35°01′20.0″N,117°50′55.5″E;
西南角:35°01′18.6″N,117°50′52.4″E;
西北角:35°01′21.6″N,117°50′53.6″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外延10米的范围内。
31
贯庄烈士陵园
1945年
平邑县温水镇前贯庄村东南
保护范围:20000平方米,以陵园院墙东北角(35°30′05.7"N、117°47′07.2"E)为基点,东到河,北到路,西、南两面到院墙。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5°30′05.9"N,117°47′07.1"E;
西南角:35°29′59.2"N,117°47′05.0"E;
东南角:35°29′58.3"N,117°47′07.2"E;
东北角:35°30′05.7"N,117°47′07.2"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范围内。
32
卞桥烈士陵园
1968年
平邑县卞桥镇驻地西北
保护范围:3600平方米,以陵园院墙东南角(35°27′46"N、117°50′26"E)为基点,南到东西生产路,北、西、东三面到院墙。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5°27′49"N,117°50′23"E;
西南角:35°27′47"N,117°50′22"E;
东南角:35°27′46"N,117°50′26"E;
东北角:35°27′48"N,117°50′26"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范围内。
33
武台烈士陵园
1961年
平邑县武台镇孟家庄村西
保护范围:3800平方米,以陵园院墙东南角(35°39′34"N、117°42′21"E)为基点,南到东西生产路,北、西、东三面到院墙。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5°39′36"N,117°42′19"E;
西南角:35°39′35"N,117°42′19"E;
东南角:35°39′34"N,117°42′21"E;
东北角:35°39′36"N,117°42′21"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米范围内。
34
平邑烈士陵园
1956年
平邑县莲花山公园北
保护范围:10000平方米,以保护标志碑为基点,北到路,向西30米,向东40米,向南10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北角:35°31′8"N,117°37′45"E;
西南角:35°31′5"N,117°31′45"E;
东南角:35°31′2"N,117°37′49"E;
东北角:35°31′5"N,117°37′49"E。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35
马棚官庄抗日烈士塔
1944年
莒南县岭泉镇马棚官庄村
保护范围:323平方米,以纪念塔东北角外侧(35°13′54.98″N,118°46′27.55″E)为基点,向西17米,向南19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5°13′54.98″N,118°46′27.55″E; 东南角:35°13′54.38496″N,118°46′27.50223″E; 西南角:35°13′54.42287″N,118°46′26.83706″E; 西北角:35°13′55.02745″N,118°46′26.88641″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四周外延至院墙的范围内。
36
英雄岭抗日烈士纪念塔
1944年
莒南县大店镇老龙腰村
保护范围:4000平方米,以烈士塔大门前0.5米处(35°20′25.6″N,118°47′18.2″E)为基点,向东50米,向北8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5°20′27.9″N,118°47′20.9″E; 东南角:35°20′25.5″N,118°47′20.4″E; 西北角:35°20′28.0″N,118°47′18.6″E; 西南角:35°20′25.6″N,118°47′18.2″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北、东、南面各外延30米,西到道路的范围内。
37
团林镇抗日烈士塔
1944年
莒南县团林镇北团林村
保护范围:1366平方米。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5°07′57.4"N,119°07′24.8"E; 东南角:35°07′56.0"N,119°07′24.7"E; 西北角:35°07′57.4"N,119°07′23.4"E; 西南角:35°07′56.0"N,119°07′23.4"E。
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西、北面各外延30米,东、南面到道路的范围内。
38
万松山烈士陵园
1944年
莒南县坊前镇后桃花林村
保护范围:4800平方米:以院墙东北角(35°09′57.5″N,118°58′21.6″E)为基点,向西60米,向南80米的范围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5°09′57.5"N,118°58′21.6"E; 东南角:35°09′54.8"N,118°58′21.3"E; 西北角:35°09′57.8"N,118°58′19.3"E; 西南角:35°09′55.2"N,118°58′18.7"E。建设控制地带:从保护范围西、北、东面各外延30米,南侧至道路的范围内。
39
滨海革命烈士陵园
1968年
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
保护范围:约87000平方米,以陵园四周院墙为界,院墙以内。
保护范围GPS坐标:
西南角:34°57′01.7"N,118°40′53.3"E;
东南角:34°56′59.1"N,118°41′01.7"E;
东北角:34°57′09.8"N,118°41′09.9"E;
西北角:34°57′13.6"N,118°41′03.9"E。建设控制地带:陵园院墙以外外延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GPS坐标:
西南角:34°57′01.4"N,118°40′49.9"E;
东南角:34°56′55.1"N,118°41′23.0"E;
西北角:34°57′16.9"N,118°41′05.6"E;
东北角:34°57′10.7"N,118°41′13.9"E。六、其他(1处)
40
尚园五色金鱼池
明
兰陵县苍山街道尚园村
保护范围:100平方米,以五色金鱼池东南角(34°55′00.2″N,117°58′05.2″E)为基点,现鱼池围栏向四周外延2米为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GPS坐标:
东北角:34°55′00.4″N,117°58′05.4″E;
东南角:34°55′00.2″N,117°58′05.2″E;
西南角:34°55′00.0″N,117°58′04.7″E;
西北角:34°55′00.5″N,117°58′04.9″E。建设控制地带:同保护范围。
2023-1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通知2023-11-20临政字〔2023〕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已经山东省文物局同意,现根据《山东省文物局关于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鲁文考函〔2019〕22号),对修改完善后的《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划》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临政字〔2023〕107号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
临政字〔202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划》已经山东省文物局同意,现根据《山东省文物局关于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划的批复》(鲁文考函〔2019〕22号),对修改完善后的《阳都故城遗址保护规划》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1-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2023-11-10临政办发〔2023〕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目 录前 言第一章城乡概况第一节自然条件第二节社会经济情况第二章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主要原则第三节规划依据第三章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第一节临沂国家基本...
临政办发〔2023〕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城乡概况
第一节自然条件
第二节社会经济情况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第二节主要原则
第三节规划依据
第三章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
第二节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
第三节现状分析与评价
第四节气象观测站周边现状及规划要求
第四章规划内容
第一节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二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第五章规划实施
附图集
附图1临沂市高铁片区暨白沙埠镇总体规划
附图2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四周障碍物遮蔽仰角
附图3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年风向玫瑰图
前 言
为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工作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城乡概况
第一节 自然条件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地处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茶芽山,是市区唯一的国家级气象观测站。
临沂市位于山东省东南部,地近黄海,东连日照,西接枣庄、济宁、泰安,北靠淄博、潍坊,南邻江苏。地跨北纬34°22′~36°13′,东经117°24′~119°11′,南北最大距离228公里,东西最大宽度161公里,总面积17191.2平方公里,是山东省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市。沂河新区位于临沂市境中部,为2022年11月新设立的省级新区。规划范围东至沭河及相公街道、凤凰岭街道、太平街道东边界,南至分沂入沭水道,西至沂河及白沙埠镇西边界,北至205国道,面积约496平方公里。
临沂市地处鲁中南低山丘陵区东南部和鲁东丘陵南部。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有平原和丘陵两种地形类型,平原为主。沂河新区北部为丘陵,属鲁中南山地的南缘,观测站位于白沙埠镇北部丘陵地带,海拔在100米至220米之间。整个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倾斜度为3-5°。
三、水文
临沂境内水系发育呈脉状分布。有沂河、沭河、中运河、滨海四大水系,区域划分属淮河流域。主要河流为沂河和沭河。沂河新区水系发达,沂河、沭河、分沂入沭水道等八河贯通,支流水系星罗密布,水质优良,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沂河新区水资源年均供水量约5.7亿立方米。
临沂市属温带季风区大陆性气候,气温适宜,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雨热同季,无霜期长。春季回暖快,少雨多风,气候干燥,常有干旱、寒潮、晚霜冻灾害性天气;夏季温高湿重,雨量充沛,盛东南风,洪涝、大风、冰雹灾害性天气较为频繁;秋季气温急降,雨量骤减,天气晴和,凉爽宜人,亦有秋旱或连阴雨灾害性天气出现;冬季寒冷干燥,雨雪稀少。
(一)气温历年平均气温14.2℃,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0.2℃,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6.7℃;极端最高气温41.6℃,极端最低气温-14.8℃。
(二)日照历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00.5小时。1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少月,为154.4小时;5月为历年平均日照最多月,为234.9小时。
(三)降水年平均降水量为881.8毫米。
(四)风向和风力主导风向为北东北风方向(16方位),风向频率为13.8%。平均风速2.5米/秒。
(五)灾害性天气影响临沂的气象灾害种类主要有冰雹、干旱、大风、雷电、暴雨、洪涝等。近年来,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市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
2020年5月17日21时至18日1时,我市受雷雨大风和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本站出现12级大风,极大风速34.6米/秒,兰山、罗庄、河东等区遭到冰雹、大风灾害。统计受灾人口63994人,农作物受灾面积6948.7公顷,受损房屋2154间,直接经济损失约4407.68万元。8月14日,我市出现强降水和7-8级雷雨大风天气,本站降水量250.4毫米,兰山区和河东区受灾人口共74人,农作物受灾5.0293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414万元。
2022年1月1日至5月31日,全市降水量连续偏少,极为干旱,为历年同期降水最少值,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社会经济情况
一、历史沿革
临沂城建城伊始名启阳。西周时,境内有禹国及鲁国启阳、中邱等邑。启阳,乃今临沂城最早名称。春秋末期为鲁国地。战国后期归楚国。秦为启阳县,属郯郡。西汉时,为避景帝刘启讳,启阳易名为开阳。元封五年(前106年),在今城北白沙埠镇境内的诸葛城置临沂县,与开阳县均属徐州东海郡。东汉建初五年(80年),置琅琊国于开阳。北魏中期,琅琊国改作琅琊郡。永安二年(529年),为北徐州治所。北周宣政元年(578年),改北徐州为沂州,“以州城东临沂水(河)以名之”。隋大业初年(605年),将开阳、临沂、即邱3个县合并为临沂县,治所设于今临沂城。唐武德四年(621年),在今郯城县褚墩镇西南部之兰山脚下置兰山县,武德六年兰山县撤销,辖境并入临沂县版图(据《方舆纪要》)。北宋时,属沂州琅琊郡。金、元、明、清几朝,皆沿用沂州之称。明初,临沂县撤销入沂州(即以州代县)。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沂州改称府,府治周围地区设县,名为兰山县。民国二年(1913年)沂州府撤销,兰山县恢复临沂县之称。
新中国成立后,临沂县于1958年12月至1963年3月期间改称临沂市,后又称为县。1983年9月,国务院批准恢复临沂市,为山东省辖县级市。1994年12月,县级临沂市撤销,其原辖区域内设置了兰山、罗庄、河东区3个县级行政区。2022年11月22日,临沂沂河新区正式揭牌。沂河新区规划面积496平方公里,包含临沂经开区、临沂综保区,还有河东区和兰山区的部分乡镇(街道)。
二、行政区划与人口
临沂市辖3区9县、2个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和1个省级新区,沂河新区代管河东区芝麻墩街道、朝阳街道、梅埠街道、九曲街道、太平街道、凤凰岭街道、相公街道和兰山区白沙埠镇共7个街道、1个镇,截至2021年末,沂河新区总人口72万人。
三、经济发展
2020年临沂市实现生产总值4805.2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3.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40.92亿元,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1756.43亿元,同比增长4.2%;第三产业增加值2607.9亿元,同比增长3.6%。2020年,沂河新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08.8亿元,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1.1亿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为5.2%。
2021年临沂市实现生产总值5465.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两年平均增长6.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484.1亿元,增长7.1%,第二产业增加值2116.8亿元,增长9.1%,第三产业增加值2864.6亿元,增长8.7%。
2022年临沂市实现生产总值5778.5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4.2%。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为511.0亿元,同比增长4.9%;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294.4亿元,同比增长5.1%;第三产业增加值为2973.2亿元,同比增长3.4%。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气象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主要原则
一、国土空间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四、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节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五、《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六、《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七、《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2015年)
九、《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
十、《临沂市高铁片区暨白沙埠总体规划(2017—2035年)》
第三章 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
第一节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情况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始建于1952年9月1日,站址位于临沂城区考棚街,承担地面气象观测任务。之后又经历了五次迁站,2017年1月1日迁至现址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茶芽山,位于北纬35°15′,东经118°25′,观测场拔海高度124.0米。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已建有温、压、湿、风、降水、能见度、天气现象、冻土、日照等自动气象探测系统及配套通信传输设备。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观测的气象数据每分钟上传国家气象中心一次。
第二节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历史沿革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始建于1952年9月1日,创建时名称为临沂专区农场气象站,站址位于临沂城区考棚街(北纬35°07′,东经118°21′),观测场海拔高度72.0米;1953年12月1日迁至劳动街杨家巷4号,经度118°21′E,纬度35°07′N,观测场拔海高度75.5米,距原址400米;1978年1月1日迁至临沂南坛金雀山山顶,经度118°21′E,纬度35°03′N,观测场拔海高度87.9米,距原址以南2100米;1998年1月1日迁至河东区沭埠岭,经度118°24′E,纬度35°03′N,观测场拔海高度65.0米,距原址以东5500米,同时由国家基本站改为国家一般气象站,基本站的任务由费县代替;2006年1月1日迁址,经度118°24′E,纬度35°03′N,观测场拔海高度65.2米,距原址西北250米。2007年1月1日,根据中国气象局业务技术体制改革要求,由国家一般气象站调整为国家气象观测站二级站;2009年1月1日恢复国家一般气象站;2017年1月1日迁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茶芽山,现为沂河新区。经度118°25′E,纬度35°15′N,观测场拔海高度124.0米,距原址北23.0公里。根据中国气象局统一要求,2023年1月1日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
第三节 现状分析与评价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观测资料是分析临沂市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临沂市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代表的是临沂市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因此,必须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获得的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址位于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茶芽山,周围大多为农田、村庄,观测场四周气流畅通,目前基本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观测资料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准确性分析
观测场为正方形,面积为625平方米,观测场四周范围较开阔,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三、连续性分析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自1952年建站至今,迁移过5次。5次迁站期间都进行了相应的对比观测,根据对比观测资料分析,未对气象观测资料的质量带来影响。
根据全面评价,目前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现状基本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取得的气象资料具备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的特点。因此,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必须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保护。
第四节 气象观测站周边现状及规划要求
一、周边现状
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位于临沂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茶芽山。观测场NW-NE方向为茶芽山,最高处海拔高度约220米,距离观测场约600米,其中NW方向建有白云寺,高约30米,距离观测场约430米,NNW方向山顶建有气象雷达塔,高约180米,距离观测场约610米,NW方向上山体最大仰角3度,宽度角13度,高约30米,NNW方向山体最大仰角9度,宽度角23度,气象雷达塔最大仰角16度,宽度角3度,N方向山体最大仰角8度,宽度角23度,高约84米,NNE方向山体最大仰角5度,宽度角12度,高约54米。S方向约40米为汶泗公路,其余方向均空旷无高大建筑物。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在观测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距离及高度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到观测场的距离,均须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0倍以上,并经过山东省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建设。
第四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以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保护区。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一)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技术路线;
(二)确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三)确立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节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一、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一)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气象站周边探测环境必须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标准要求。视距气象站观测场距离以及方位的不同,对地表物体的高度、宽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一)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临沂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即障碍物控制区。
(二)保护标准
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畅通和自然光照;
观测场最多风向(NNE)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对障碍物的限制:
1.控制区范围内,障碍物任一点高出观测场平面(拔海高度124.0米)的高度与距观测场围栏的距离比应小于1/10;
2.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在日出(60.8°~119.2°)、日落(240.8°~299.2°)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本次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项目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二、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临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三、本规划由临沂市气象局编制,由气象主管部门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临沂市气象局审核后,报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
附图集
附图2临沂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四周障碍物遮蔽仰角
障碍物仰角图 单位:度
方位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角度 7.8 7.3 4.6 2.3 2.9 3.9 3.3 2.7 3.1 2.9 2.8 2.1 0.0 0.0 0.0 0.0 0.0 0.0 方位 18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250 260 270 280 290 300 310 320 330 340 350 角度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2.8 5.7 15.9 9.5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