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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2022-04-26临政办发〔20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4日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
临政办发〔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
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包括省运会、全国锦标赛、全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奥运会等。
第三条市体育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临沂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运动员。
本办法中所称全国锦标赛及以上赛事的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所称省运会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输送教练员是指把运动员输送到市级训练单位的县级教练员或社会力量训练单位的教练员,主教练是指集体项目中负责队伍训练及主要比赛责任的教练员,助理教练是指集体项目中辅助主教练的教练员。
第五条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奖励。
(一)对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全国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省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市级教练员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30%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省运会奖项设置和记牌记分奖励办法规定的金牌数计算。篮球、排球、橄榄球、手球等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10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1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22.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足球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15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22.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33.7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教练组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主教练根据金牌数,按照单项标准奖励,助理教练按照主教练奖金的50%进行奖励。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倍计算。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2倍计算。
第六条对有关单位、人员的荣誉奖励。
(一)对获得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含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铜牌及以上、全运会银牌及以上的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1枚、集体项目2枚及以上金牌的市级教练员(主教练),获得省运会单项2枚、集体项目3枚及以上金牌的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记功。对获得全运会铜牌的输送教练员,获得省运会单项1枚、集体项目2枚及以上金牌的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嘉奖。
(二)临沂运动员获得奥运会金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金牌2枚及以上,市政府给临沂市体育局记集体二等功奖励。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省运会参赛目标任务,市政府给临沂市体育局记集体二等功奖励。
(四)对在省运会上为我市贡献金牌前三名的县区政府和贡献突出的有关参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金牌前三名县区政府记集体二等功奖励。
第七条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其它奖励。
(一)在我市任教且未在编的临时教练员,其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或获得省运会2枚及以上金牌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
(二)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或获得省运会2枚及以上金牌的运动员,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相关待遇。
(三)鼓励社会企业对获得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青奥会、亚运会、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进行适当物质奖励,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对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的奖励。
经市、县(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每输送到省专业队1名转正运动员(以省体育部门或省人社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奖励输送教练员2万元。
第九条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部门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2022-04-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4-25临政办字〔202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5日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3.1 预防预警3.2 灾情险...
临政办字〔202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预防预警
3.2 灾情险情报送
4 先期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Ⅱ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Ⅳ级响应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评估
6.5 恢复与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
7.2 指挥平台
7.3 应急技术支撑
7.4 资金与物资装备
7.5 应急避难场所
7.6 通信电力
7.7 交通运输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 责任追究
9.2 奖励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3 预案解释
10.4 实施时间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临沂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前期处置和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综合防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2.1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临沂军分区、武警临沂支队、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地震台、临沂银保监分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和市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2.2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文件;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预防预警
3.1.1 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在灾害发生区域,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并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县(区)、乡镇(街道)要将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1.2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铁路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针对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气象局组织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3.2 灾情险情报送
3.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3.2.2 报送流程
在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镇(街道)等应立即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情险情程度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4 先期处置
4.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4.2乡镇(街道)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
4.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5 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Ⅰ级、Ⅱ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1.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市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1)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2)立即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
(3)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并与上级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市政府或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组织灾区做好灾情评估与核定,根据需要积极向上申请应急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或救灾资金等。
(6)省级预案启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7)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受灾县(区)参加由省政府或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主持的会商会议,落实好上级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的安排部署。
(8)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配合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配合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9)做好市外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队伍的衔接保障工作,并组织市内相关队伍共同实施灾区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10)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同时做好上级装备物资的衔接保障工作。做好救灾资金的接收与拨付,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1)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2)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好领导批示与上级部署。
(13)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3 响应措施
(1)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
(4)向灾区紧急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5)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
(6)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与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7)派出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8)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各部门专家队伍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灾情险情需要,协调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根据当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拨付生活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0)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13)视情请求省应急管理厅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5.3 Ⅳ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应急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2)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立即向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
(4)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测险情灾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调度救灾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市应急局向市政府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或灾区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协调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灾区,指导县(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
(7)根据当地申请,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部队、武警、民兵协助当地开展救援工作。
(8)根据当地申请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在先期应急响应基础上,当地县级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当地县(区)政府领导下,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的指导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4 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的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受灾县(区)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2 社会救助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社会公益团体和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保险
鼓励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单位、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相关单位应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6.4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报市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5 恢复与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受灾县(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受灾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质灾害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应急技术支撑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4 资金与物资装备
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讯、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5 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6 通信电力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7.7 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国家、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2 预案更新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2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10 附 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0.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6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附件
临沂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临沂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和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灾区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临沂军分区、武警临沂支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台、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灾区县(区)卫生健康局组成。负责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生活饮用水等相关监测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可能导致的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县(区)政府和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和相关责任主管单位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及灾区县(区)应急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灾区县(区)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做好网上舆情管控;加强网上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
临沂军分区: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临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临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市城管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和水利供水设施抢修、水情监测、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损害进行调查评估。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协调相关责任主管单位,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灾后疫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出。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地震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震情。
临沂银保监分局:指导地质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组织运力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工务段:负责所辖铁路设施安全和抢修。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中国移动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所辖通信服务保障,做好所辖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修。
2022-04-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的实施意见2022-04-23临政办字〔202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安排部署,将惠企政策服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转...
临政办字〔202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现就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安排部署,将惠企政策服务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转变管理视角,打破数据壁垒,强化主动服务,全面提升惠企政策服务智能化、精准化、个性化水平,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政策服务是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围绕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惠企政策全流程服务,打造一站式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推进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从“人找政策”到“免申即享”转变,构建“政策清晰、企业轻松、政商亲清”的新型政策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成统一。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强化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应用,同步规范窗口服务标准,实现惠企政策线上一网汇集、精准推送、智能兑现,线下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二)坚持闭环管理。构建从企业诉求出发的政策服务闭环,建立健全每个环节的责任落实机制、问题调处机制、服务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惠企政策服务环环相扣、衔接紧密、不留空隙、落实有力。
(三)坚持迭代优化。突出制度创新、流程再造,通过规则数字化、材料数据化、监管信用化,强化“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措施,对各类惠企政策服务流程持续进行优化重塑,着力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政务服务模式。
四、梳理范围
各级出台的主动公开类惠企政策措施,包含但不限于产业发展、税费优惠、促进投资、科技创新、金融扶持、社保医保、户籍人才、教育就医等行业领域。
五、主要任务
(一)归集解读政策
1.全量归集政策。各级涉企服务部门将各类惠企政策统一纳入“政企直通车”平台管理发布。对国家和省级新出台的惠企政策,由对应的市级涉企服务部门在政策公布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企直通车”平台;对市、县级新出台的惠企政策,分别由主导出台政策的部门在政策公布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企直通车”平台,努力做到同步上传。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分类解读政策。各级涉企服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科学拆分,逐条解读政策事项名称、事项依据、事项内容、适用对象、适用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主管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要素,便于企业快速找到政策核心内容,确保“易知晓、看得懂、用得上”。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精准推送政策
3.优化服务平台。围绕“前端页面优化、政策精准推送、资金兑现分析、数据对接共享”等方面,按照“一级建设、两级使用”原则完成平台优化,实行市县一体化运行,为惠企政策全流程闭环服务提供平台支撑。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
4.强化标签处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企业营收、纳税额度、资质资格、所获荣誉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动态精准画像,生成企业标签,持续更新临沂市本地企业法人库标签信息;根据惠企政策的享受主体、申报条件、兑付标准等,对政策进行标签化处理,为精准推送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推进政策直达。线上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在对政策、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标签化处理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匹配、精准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线下各涉企部门分领域常态化编制政策汇编,由基层政府划分“政策服务网格”,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主动送政策上门”。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快速兑现政策
6.线上智能兑现。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按照“端口整合”原则,对政策兑付有网办系统的,整合网上申报入口;对政策兑付无网办系统的,依托临沂市政务服务平台定制网办通道,企业登陆政策服务平台后可“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推广应用“一码支付”平台,实现各类惠企资金“码上兑付”。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线下一口办理。在确保线上智能兑现政策的同时,依托市县政务服务大厅,组建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化服务队伍,统一受理企业提出的政策咨询、资金兑付、项目申请、意见诉求等事项,搭建可供企业个性化选择的线上线下服务渠道。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推进免申即享。各级涉企服务部门将政策兑现的前置条件转化为数字化规则,通过汇聚分析人口、法人、纳税、社保、不动产等数据,精准确定享受企业,实现第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逐步扩大免审即享政策范围,实现应享尽享。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动态优化政策
9.快速响应诉求。开通政企直通车诉求直达功能,连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受理模块,实时收集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定期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召开政企座谈会、实地调研走访等方式,梳理分析企业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条反馈办理进度,确保企业诉求直达、政府快速响应、双方实时互动。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实时评价服务。完善政策服务在线评价功能,积极引导企业对政策的申领成功率、规模兑付率、金额兑付率、异议处理率等进行星级评价。对收集的差评信息,积极抓好问题整改,推动政策评价跟踪问效闭环运行。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各级涉企服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作为惠企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日常联络员制度,负责本领域惠企政策日常联络工作,确保责任到人。各县区同步建立辖区内惠企政策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确保惠企政策服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政企直通车”平台的维护和运行,建好线下服务窗口;市财政局负责惠企政策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兑付工作;市直涉企服务部门负责归集、解读、兑现、更新本部门领域惠企政策,提升政策服务效能。
(三)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市直部门、县区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工作落实有力、推进迅速、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服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漠视企业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惠企政策服务工作成果纳入营商环境日常监测及相关考核。
附件:临沂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附件
临沂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荣红智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刘恒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李政文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周俊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局长(主任)
成 员:魏建彬 临沂日报社副总经理
张 成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姜良友 市科技局副局长
吴清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蔡纯良 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
徐 骋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慈善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吴 晓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三级调研员
顾学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立新 市生态环境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吴继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 骁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段伦才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
张 琦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广田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韦 伟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赵从佗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王家宾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张自华 市医保局副局长
巩在秋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王志琦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孙文生 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季相迎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公冶颂 临沂银保监分局二级调研员
吕晓辰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韩其奎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我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围绕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类惠企政策,聚焦政策“一网集成、精准推送、快速兑现、动态优化”等全流程,研究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惠企政策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各类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周俊献兼任办公室主任,赵从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单位联络员负责按照办公室要求做好惠企政策相关工作。
2022-04-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的通知2022-04-20临政办字〔202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9日临沂市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地方文献是反映特定区域内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沿革、发展和现状的历史资料和现实资料的总和。它是记载一定区域内自然、社会和人群存在、发展变化及影响的特定文献,具有很强的使用价值、保存价值和“资政、励志...
临政办字〔2022〕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临沂市地方文献呈缴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地方文献是反映特定区域内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沿革、发展和现状的历史资料和现实资料的总和。它是记载一定区域内自然、社会和人群存在、发展变化及影响的特定文献,具有很强的使用价值、保存价值和“资政、励志、存史”的重要价值。为了传承优秀地域文化,更好的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呈缴本的范围
第二条本市各单位编印的下列图书资料:
(一)地方志、史志、地名志、史料、地图等;
(二)正式出版和内部发行的图书(教材)、报纸、杂志等;
(三)汇编成册的重要会议文献(不包括尚未解密的会议文献);
(四)编印成册的科学论文集;
(五)国民经济资料及各行业年报资料;
(六)对外交流资料;
(七)其他有关文献资料。
第三条临沂籍(或寓居临沂)人士的各种著作及史料。
第三章 呈缴本类型
第四条印刷型出版物。
第五条非书型的视听资料、机读资料、缩微资料等。
第四章 呈缴办法
第六条各类文献资料出版后2个月内,由出版单位或个人准备2-3册(套),直接邮寄或送到市图书馆采编部(联系电话:0539-3210607)。
第七条市图书馆收到呈缴的资料后,要向呈缴单位或个人出具回执手续,并认真做好登记、分类,设立地方文献特藏室,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编辑《临沂市地方文献目录》,以方便群众查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2022-04-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2022-04-18临政字〔2022〕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6日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影响。为加快交通强市建设,实现由交通大市向交通强市跃升,构建现代化...
临政字〔202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临沂市“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影响。为加快交通强市建设,实现由交通大市向交通强市跃升,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临沂市深入贯彻〈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实施意见》《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系列全会精神,以建设“交通强市”为目标,牢固树立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的工作思路,抓住交通运输发展的黄金期,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交通基础设施得到较大完善,基本形成了公路、铁路、民航等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大交通格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实现了质的飞跃。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绩斐然。“十三五”期间,全市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创历史新高,交通基础设施总量增速显著。截至2020年底,全市铁路里程达693.3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65.3公里、普通铁路528公里);全市公路通车里程达30856.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687.3公里、普通国省道1806.8公里、农村公路28362.3公里);临沂启阳机场已开通国内、国际49条航线,通航47个国际国内城市。
(二)综合运输枢纽建设持续推进。“十三五”期间,临沂市先后建设完成了鲁南高铁临沂北站等5个高铁综合客运枢纽;重点推进临沂火车站改造提升工程,沂蒙路下穿兖石铁路立交桥工程实现南北贯通,显著提升南城区通行能力和火车站客货运输能力。加快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先后建设完成济铁物流园一期工程、临沂公铁联运物流中心、山东高速鲁南高速物流园等物流园区项目。
(三)运输服务能力稳步提升。目前临沂市共有二级以上客运站18个,客运站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7.1万人/日。2020年,全市进出口总额达到1167.2亿元;临沂市公路运输客运量2000万人、货运量33827万吨;铁路客运量520.6万人,“齐鲁号”欧亚班列全年到发111列,货运到发量达1687.2万吨;航空旅客吞吐量187.7万人,增幅在全国机场排名第五位,华东地区机场第一位,货邮吞吐量达1.05万吨;内河水上客运量实现0.9万人。
与此同时,临沂市综合交通发展不平衡,综合运输发展缓慢。主要表现在: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区域快速客运和大宗货运发展。高等级公路比重不高,公路网络运行效率亟需提升,民航机场服务水平有待改善。公共交通出行占比较低,轨道交通发展滞缓。
“十四五”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提出新的需求,需要发挥交通运输服务性作用,提升服务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交通运输战略性作用,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交通运输先导性作用,强化城乡衔接,引导新型城镇化布局发展;发挥交通运输基础性作用,补齐交通短板,支撑服务乡村振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总体部署,抓住用好省委、省政府强力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机遇,以实现“交通强市”为目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发展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要求,以交通运输服务人民为核心要义,积极构建对外快捷畅通、市域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网,努力打造便捷舒适、经济高效的现代运输服务体系,提升综合交通可持续发展水平,全力推动临沂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为推动临沂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服务优质。以建成人民满意交通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着力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扩大交通多样化有效供给,为人民群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交通运输服务,实现“人悦其行、物优其流”。
2. 战略引领,开放融合。以“一带一路”、淮河生态经济发展带、山东半岛城市群等战略部署为引领,树立开放意识,拓宽国际视野,积极推动交通各方式、交通跨区域、交通与相关行业的深度融合,推进周边互联互通,形成对外运输通道,拓展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3. 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以新旧动能转化工程为契机,加快交通运输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优化交通发展模式,调整综合交通网络结构、运力结构和出行结构。突出创新驱动,强化科技和研究成果在临沂交通发展中的应用和推广,促进交通运输的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
4. 安全可靠,绿色集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着力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以及应急保障能力。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利用通道资源、综合枢纽等,推动交通集约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综合交通供给能力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结构合理性进一步增强,运输方式衔接顺畅性有所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改善,行业管理和支持保障能力实现升级,逐步形成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三网两圈两枢纽”以及“来”字型综合通道,基本支撑临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初步实现交通现代化。具体目标如下:
1. 基本建成布局完善、能力匹配、结构合理、衔接顺畅、保障有力、立体互联的综合交通网络。铁路、公路、航空、水运、城市轨道等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覆盖水平显著提升,外通内联的“来”字型综合交通通道格局成型;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宜铁则铁、宜公则公、宜空则空;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基本合理,枢纽换乘效率和集疏运能力显著提升,综合交通一体化发展水平实现跨越。
铁路——建成“一纵一横”客运专线网,逐步构建“米”字型高铁客运网,基本实现高铁“135交通圈”(1小时通达省会、胶东、鲁南三大经济圈主要城市,3小时通达京津冀、长三角中心城市,5小时通达珠三角、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等全国主要经济区域)。普速铁路方面,力争建成临沂至连云港、临朐至沂水铁路,推进董家口至沂水铁路建设,早日构建“一纵两横五联”的普速铁路网。
公路——逐步构建“五纵五横”高速公路网,规划期末高速公路运营里程突破1000公里。加快普通国省道提档升级,试点快速路,尽快形成“两环十二射”的普通国省道干线路网,远期逐步构建“十纵十横”的普通国省道网。打造市域快速干线网,市区至各县区实现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直连。形成干线公路“153060交通圈”,即中心城区及各县驻地车辆平均15分钟上高速公路,中心城区与莒南县、郯城县、沂南县、兰陵县、临沭县、费县间30分钟通达,与临港区、蒙阴县、沂水县、平邑县间60分钟通达。实施农村公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农村交通通达深度。推进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村公路“三个百分百”,即100%乡镇通二级及以上公路,100%建制村通双车道硬化路,100%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硬化路。
航空——进一步提升临沂启阳机场交通枢纽功能,努力将临沂启阳机场打造成为区域枢纽机场,与省内及周边城市实现1小时通达,与全国各大城市以及世界主要城市实现半日或一日内通达。在市域范围内建设通用机场,构建“覆盖市域、辐射鲁南、服务全省”的通用机场群。
2. 基本形成便捷舒适、经济高效的现代运输服务体系。构建形成满足区际、城际、城乡、镇村多层次服务需求的高品质现代客运系统,旅客联程运输便捷顺畅。构建形成以信息化为引领,融合产业发展、覆盖多领域的现代物流系统,货物多式联运经济高效。各种运输方式之间设施、信息、运输组织无缝衔接、深度融合。到2025年,综合交通供给能力明显提升,基础设施结构合理性进一步增强,运输方式衔接顺畅性有所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明显改善,行业管理和支持保障能力实现升级,初步形成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3. 综合交通可持续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将科技创新持续赋能交通运输,深入推动智慧交通发展,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数字化发展,新技术与交通行业发展深度融合。交通安全监管制度、交通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绿色交通发展、交旅融合发展深度推进。
“十三五”和“十四五”期间综合交通相关数据对比表
序号
类别
单位
十三五
数据
十四五
预测数据
增长量
同比
增长
备注
1
交通基础
设施投资
亿元
1026.7
1260
233.3
22.70%
1260亿元为保守估计,可动态调整
2
铁路总里程
公里
693.3
874.8
181.5
26.2%
3
高速铁路里程
公里
165.3
330
164.7
99.26%
4
普通铁路里程
公里
528
554.8
26.8
5.1%
5
公路总里程
公里
30856.36
32719.46
1863.1
6%
6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
公里
687.3
1000
312.7
45.50%
7
普通国省道里程
公里
1806.8
1857.2
50.4
2.80%
8
农村公路里程
公里
28362.26
30362.26
4000
14.10%
9
民用航空机场
个
1
1
0
0
完成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及附属工程
10
通用航空机场
个
0
4
4
400%
计划建成费县、临沭、兰山、平邑四个通用机场
11
高铁综合
客运枢纽
个
5
9
4
80%
新增京沪二通道沂水莒县站、沂南站、兰陵站、郯城站
三、实施“三网两圈两枢纽”工程,逐步建设高质量综合交通网
牢牢把握交通“先行官”定位,着眼支撑“交通强市”目标部署,统筹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重点实施“三网两圈两枢纽”工程,逐步构建综合立体大交通格局。
(一)构建完善的“来”字型综合交通通道
在国家“十纵十横”综合运输通道布局、山东省“四横五纵”综合运输通道布局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山东半岛城市群一体化以及“向北辐射京津冀、向南承接长三角、向东靠港出海、向西通边疆入亚欧”发展趋势,规划打造“三横三纵”综合交通通道,构建形成“来”字型综合交通网络格局。
“三横”综合运输通道
1. 日兰通道:横向贯穿临沂中部,向西衔接中原城市群,是临沂与中西部地区联系的主要通道,向东通达日照港,是连接临日都市区的主通道和日照港集疏运通道。通道构成主要是日兰高铁、新石铁路、临沂启阳机场、日兰高速、岚菏高速,辅以G327、G518等国道。
2. 鲁中通道:向东连通青岛港,向西对接广大中部地区,通道构成主要包括鲁中高铁、瓦日铁路、青兰高速,辅以G342。
3. 临徐通道:联通淮河经济生态发展带,通道构成主要包括临枣城际、临徐城际、枣临铁路、临徐高速。
“三纵”综合运输通道
1. 京沪高铁辅助通道:纵贯临沂,是北连京津冀、南通长三角的重要通道,也是京沪综合大通道的辅助通道,促进临沂与全国重要城市群、经济区的互联互通。通道构成主要是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潍坊至宿迁段、胶新铁路、长深高速,辅以G206、G205等国道。
2. 临临通道:向北沟通淄博、潍坊,通道构成主要包括沂朐铁路、临淄到临沂高速。
3. 济临连通道:斜穿临沂西北、东南方向,是联系济南、华北、华东沿海地区的重要通道,通道构成主要是临滨高铁、临连高铁、京沪高速,辅以G205、G327等国道。
(二)加快完善快速交通网、普通干线网、基础服务网,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
1. 快速交通网。构建以客运专线、高速公路、民航为主体,互联互通、优质高效的快速交通网。
(1)客运专线。临沂市东连日照,西接枣庄、济宁、泰安,北靠淄博、潍坊,南邻徐州、连云港,与多个地市相连,是京津冀地区和长三角地区间的重要节点,本次规划期内重点实施京沪高铁辅助通道,规划期末形成“一横一纵”高速铁路网,同时开展莱临、临连、临沂至枣庄至徐州等项目的前期研究,逐步构建“米”字型客运专线网,力争到2025年,高速铁路营运里程达330公里左右。
“一横一纵”高速铁路网
横一:日兰高铁日照至曲阜段,日兰高速铁路位于山东省南部,是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的重要连接通道,也是山东省“四横六纵”高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兰高铁为双线客运专线,全长494公里,东起日照,向西贯穿临沂、曲阜、济宁、菏泽、兰考,其中日照至曲阜段已于2019年末通车运营,全长241公里,设曲阜东站、泗水南站、蒙山站、费县北站、临沂北站、莒南北站、厉家寨站、日照西站、日照站。
纵一: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潍坊至宿迁段,线路北接天津至潍坊铁路,途径潍坊市、日照市、临沂市等重要经济节点,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八横八纵”之一的京沪通道的组成部分,也是山东省“四横六纵”高速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华北地区与华东地区的重要铁路,线路全长336.9公里,临沂境内164公里。十四五期间,力争建成通车。
(2)高速公路。结合交通区域需求,对临沂境内高速公路网布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十四五”期间,完成临临高速、临滕高速公路建设,推动董梁高速、临东高速、临徐高速、蒙邳高速、日照至临沂高速、潍坊至邹城高速等6条高速公路建设,规划期末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1000公里,逐步构建“五横五纵”的高速公路网。
“五横”高速公路网
横一:青兰高速,由诸城沂水界至沂水沂源界,全长48.3公里,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已建成通车。
横二:董梁高速,规划董梁高速临沂境内长约94.7公里,由莒县沂水界至蒙阴新泰界,拟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横三:日兰高速,由莒县沂南界至平邑泗水界,全长112.4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已建成通车。
横四:临滕高速及日照至临沂高速,临沂境内路线全长约159公里,其中临沂枣庄界至G2京沪高速段70公里,G25长深高速至临沂日照界54公里,拟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G25 长深高速至G2京沪高速段约35公里,拟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临滕高速公路已于2021年底开工建设,日照至临沂高速正在进行前期方案深化研究。
横五:岚菏高速,由岚山莒南界至兰陵峄城界,全长138.6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已建成通车。
“五纵”高速公路网
纵一:长深高速,由沂水临朐界至鲁苏省界,全长142.9公里,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已建成通车。
纵二:临临高速及临东高速,由沂源沂水界至鲁苏省界,拟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其中临临高速长约69.2公里,临东高速长约93公里。
纵三:京沪高速及临徐高速,京沪高速临沂段由新泰蒙阴界至鲁苏省界,全长169.9公里,按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已建成通车。临徐高速由罗庄区至临沂徐州界,临沂境内长约27.1公里,拟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纵四:蒙邳高速,由蒙阴县至江苏省邳州市,路线全长约128.6公里,拟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
纵五:新台高速及潍坊至邹城高速公路,新台高速由新泰蒙阴界至平邑山亭界,路线全长75.8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已建成通车。潍坊至邹城高速公路临沂境内全长约70公里,规划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3)民航。加快实施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提升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加密完善航线,将临沂启阳机场打造成为区域枢纽机场。
完善机场航线网络。增加对国内主要城市的航空覆盖和航班密度,逐步开通贵阳、武汉、南宁、银川、西宁等省会城市,三亚、汕头、牡丹江、泉州等区域性重点城市或热门旅游地,西北西南方向等中长距离航线。推动实现航空口岸正式开放,强化与国际对接,扩大辐射能力。恢复韩国航线,适时开辟至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航线;通过与青岛机场联合运营临沂-青岛-喀什-迪拜等国际航线,培育临沂启阳机场成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枢纽城市相适应的区域枢纽机场,远期适时开通至欧洲、北美等国际航线。
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完成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及附属设施,力争打造临沂启阳机场成为区域枢纽机场;完善配套设施,预留城市轨道交通接入条件,更好地满足旅客对航空出行的需求;加快航空公司过夜基地建设,引进稳定的过夜飞机运力,重点搭建早中晚班结合的公商务快线、准快线航线,提升临沂公商务客源的出行效率;利用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建设完善的智能出行、智能管理、智慧引导、智能安保等系统,打造机场服务特色品牌。
预计到规划期末,临沂启阳机场将成为区域性枢纽机场,与省内及周边城市实现1小时通达,与全国各大城市以及世界主要城市实现半日或一日内通达。
2. 普通干线网。以普速铁路、普通国省道为主,辅以市域快速路、城市道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构建畅通市域、经济便捷完善的普通干线网。
(1)普速铁路。根据相关上位规划,结合临沂市货物运输特征与趋势,“十四五”期间力争建成临沂至连云港、临朐至沂水等普速铁路,推进董家口至沂水普速铁路建设,早日构建“一纵两横五联”的普速铁路网。
“一纵两横五联”普速铁路网
纵一:胶新铁路,线路自山东省胶州至江苏省新沂,全长307公里,是连接胶济铁路与陇海铁路的一条铁路线,也是山东省欧亚大陆桥的重要集疏线,与新长铁路、临连铁路一起,形成山东半岛对内联系长三角,对外联系中亚、欧洲的重要纽带。
横一:瓦日铁路,线路自山西吕梁市兴县瓦塘站引出,经临汾、长治、安阳、鹤壁、濮阳、济宁、泰安、莱芜、临沂,至日照南站,是我国第一条按30吨轴重标准建设的重载铁路,也是我国“八横八纵”铁路网中的重要运输干线,线路全长1260公里,于2014年12月29日全线贯通。设计输送能力近期1.3亿吨/年,远期2亿吨/年,客车15对/日。
横二:新石铁路,起自河南新乡,经山东菏泽、济宁、临沂,终至日照,1985年建成通车,全长614公里。2009年3月进行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2010年6月30日通车。改造前设计输送能力0.8亿吨/年,改造后设计输送能力1.5亿吨/年,客车10对/日。
联一:坪岚铁路,线路自新石铁路铁牛庙站接轨,经临沂市坪上镇、朱芦镇,日照市碑廓镇、安东卫街道、虎山镇、岚山头街道,终点岚山港区港湾线。线路全长34.86公里,1990年建成通车。设计输送能力0.25亿吨/年。
联二:临沂至连云港铁路,该铁路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项目,也是山东省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重点项目。该铁路对完善国家铁路网,承接“一带一路”经济带的辐射,助推临沂迈向国际化将起到重要作用。线路全长71公里。
联三:枣临铁路,位于山东南部,西连京沪线,东接新石线,于2011年11月建成通车。线路西起滕州井亭站,东到临沂朱保站,地跨枣庄和临沂两个地级市,线路全长118公里。现为国铁Ⅱ级、单线铁路。
联四:东平铁路,北起磁莱铁路东都站,南至新石线平邑站,线路全长59公里,2010年11月建成通车,为泰安等地区的煤炭和钢铁企业和大宗货物运输创造了更便捷的出海通道。现为国铁Ⅱ级、单线铁路。
联五:临朐至沂水铁路,临朐至沂水铁路是青临铁路的向南延伸,北起青临铁路冶源站,南至四十里堡与胶新铁路相连,全长106公里。
(2)普通国省道。按照“主体线位不变、局部路段优化、部分提级改造”的思路,提升低等路,试点快速路,畅行省界路,优化调整、补充完善普通国省道布局。到“十四五”末,通过实施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工程,瓶颈路段、穿城路段、城区出入口、省际公路出口通行能力均有所改善;通过实施道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提升路网整体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逐步构建布局合理、内联外接的普通国省公路网。尽快形成“两环十二射”的普通国省道路网,逐步构建“十纵十横”的普通国省道网,早日实现干线公路“153060交通圈”。
“十四五”期间,新改建普通国道215公里,新改建省道144公里,完成普通国省道大中修745公里。实施普通干线公路提质增效工程,试点快速路建设。重点建设G518日定线临沂日照界至长深高速临沂东互通立交段改建工程,力争创建全省示范工程。同时做好G206威汕线临沂日照界至莒南官西坡段、G206威汕线莒南官西坡至河东汤头段、G205山深线郯城绕城段、G327连固线费县绕城段、G327连固线平邑绕城段、G327连固线临沭蛟龙至兰陵神山段、S229沂邳线孔家湖至谭家峪子段、S229沂邳线沂水武家洼至沂南孔家湖段、S225莒阿线临沂日照界至鲁苏界段改建工程。
(3)市域快速路。为有效解决中心城区至县城、县城至乡镇连接不够通畅、通行效率不高的问题,组织开展了市域快速路网规划研究。采取近远期目标相结合的方式,分批分步逐步实施,通过国省干线道路改线、改造工程、县乡公路提档升级工程、沿河道路改扩建等多种方式,构建“市域快速路网一体化、城乡快速交通一体化”的格局,通过市域快速路网规划方案的实施,逐步达到“一环两圈九通道”的快速高效公路网及“两纵三横一连”的沿河道路路网布局。
以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等为主要依托,通过实施现有国省道干线公路快速化改造、新建工程,逐步打造中心城区与各县之间快速通道,每县重点打造一条快速高效的道路,构建“米”字形快速高效公路网通达辖区九县,对接主城区“三环十五射”快速路网。
依托既有县乡道路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县城与每个乡镇之间100%实现二级公路相连,主要社区与乡镇之间100%实现二级公路相连,形成以县城为中心,辐射各乡镇的“环城+射线”的交通格局,同时干支相连,进一步发挥城区辐射作用,打造城乡一体化快速交通网络。
依据《临沂市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现有国省道线位,利用国省道打造连通九县的“一环”环线公路圈。依托国省道“G342—S313—G327—S231—S229—S318—临郯线—G233—S229”,将九个县城连成一体、共同构成连通九县的“环线”。
结合全市旅游景区空间布局,着眼全市旅游业当前和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内旅游交通体系。打造“环山公路圈”、“沂蒙红色旅游圈”,重点打造费县大青山-兰陵文峰山、临沭刘少奇在山东纪念馆-莒南省政府暨八路军115师司令部旧址、沂水中共中央山东分局旧址-桃棵子村-尹家峪田园综合体-岱崮地貌、蒙阴孟良崮-沂南红嫂家乡旅游区四条精品红色旅游线路。两圈交融,实现我市旅游事业红绿共舞。
依托临沂市境内的主要河流河坝及现有沿河路,打造“两纵三横一连”沿河快速路网,供小型车辆通行,作为市域快速路网重要组成部分,水系路网与公路路网、城市路网统筹规划实施,实现区间交通与过境交通有效分流,打造快速高效的市域快速路网。
(4)城市快速路。城市快速路是城市道路网的主骨架,主要联络城市各个功能分区及组团,满足较长距离的交通需求,同时承担过境交通的快速集散功能,实现城市内外交通转换。外部交通对接主城区“三环十五射”的城市快速路网,形成快速连接、畅通高效的道路体系。
(5)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临沂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7-2030年)》,积极开展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3. 基础服务网。以农村公路为主体,铁路专用线、通用航空、水运为补充,构建通达程度深、惠及范围广的综合交通基础网络。
(1)农村公路。“十四五”时期内,实施“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重点实施路网提升、道路通达、通行安全、融合发展、运输升级、管理创新、为民提质等七大工程,到2025年,基本形成安全畅通、功能完善、治理有效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继续完善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对接,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实现乡镇通二级、建制村通双车道、具备条件自然村通硬化路,农村公路网高水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农村公路约4000公里。
着力夯实农村公路安防设施,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水平。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危桥动态排查整治机制,及时改造四、五类危桥,配套建设必要桥梁;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危险桥梁、危险隧道的安全管理,强化农村客货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监管。
全面改善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推动与旅游、生态、文化融合发展。高标准打造“美丽生态景观路、乡村文化旅游路、爱国红色教育路”等示范样板工程。
切实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创新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和运作模式。
统筹推进农村客货运输发展,提升农村出行幸福感与农村物流获得感。积极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深度融合”的农村物流发展格局。
(2)铁路专用线。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实施铁路专用线项目9个共计71公里。分别是:兰陵县金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山东港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专用铁路、山东如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专用线、山东盛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临沂临港疏港铁路专用线、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临港铁路物流园支线永锋专用线、临沂东城建投铁路专用线、平邑温水物流园铁路专用线。
铁路专用线
①兰陵县金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位于临沂市兰陵县新兴镇,主要用于服务兰陵县周边企业运输铁粉、焦炭、钢材、粗骨料等,线路全长约6公里。
②山东港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园区主要提供物流仓储、多式联运、保税物流、城市配送、电商仓配、海关报关报检等物流服务,本线接轨于胶新线沂南站,线路全长约6公里。
③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专用铁路项目主要服务于山东清沂山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生产销售蜡油、柴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产品为主。项目以到达煤炭、石油,发送沥青为主,线路全长约3公里。
④山东如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专用线工程位于莒南县坪上镇,自兖石铁路坪上站接轨,专用线线路全长约7公里。
⑤山东盛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主要服务于山东盛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规划的物流中心。项目以到达粮食、煤炭、矿建、食品为主,发送主要为钢材,接轨于胶新线沂水站,线路全长约2公里。
⑥临沂临港疏港铁路专用线项目主要服务于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距日照岚山港区仅4公里。本项目主要承担煤炭、钢材等物资运输,接轨于新石线铁牛庙站,线路全长约26公里。
⑦山东钢铁集团永锋临港有限公司临港铁路物流园支线永锋专用线路线全长约5公里。
⑧临沂东城建投铁路专用线将极大便捷综保区及周边区域与青岛、连云港等港口的对接,进一步完善物流集散功能,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带动区域经济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宽领域发展。线路全长10.1公里(一期3.1公里、二期7公里)。
⑨平邑温水物流园铁路专用线工程位于平邑县温水镇,线路全长约6公里。
(3)通用航空。按照“科学规划、产业结合、优化供给、改善民生”的发展思路,规划分阶段在各县建设通用机场,逐步形成以临沂启阳机场为龙头、通用机场为补充的机场发展格局。
推进民航建设,形成“干通”联动。建设完成费县、临沭通用机场,做好兰山、平邑、兰陵、莒南、蒙阴等区县通用机场规划研究工作,逐步打造空中“毛细血管”,开发“干通联程”产品。构建“覆盖市域、辐射鲁南、服务全省”的通用机场群,打造“干通”联动发展典范。
(4)内河水运。推进水运通航,实现历史突破。规划期内着力推进陶沟河和绣针河通航工程研究。进一步做好沂沭河水系连通工程、沂河复航工程、城区水上客运通道等重大内河水运工程整体筹划和前期研究工作。
通过“三网”工程的实施,“十四五”末,我市基本实现“高铁135交通圈”、“干线公路153060交通圈”。
(三)建设“2+6”综合交通客运枢纽和“6+8”综合货运枢纽
枢纽站场是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交通网络上客货流的转换中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大量货物周转的重要载体。将枢纽站场建设作为完善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抓手和切入点,对于强化各种运输方式间、各城市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发挥路网效率,提升交通一体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综合客运枢纽的服务范围,“十四五”期间规划2个门户型综合客运枢纽(临沂机场、临沂北)、6个区域型综合客运枢纽(临沂火车站、莒南北站、沂水-莒县站、沂南站、兰陵站、郯城站)。其中门户型综合客运枢纽是临沂市对外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服务范围覆盖全国主要城市;区域型综合客运枢纽主要联系东部地区和全国重点区域的主要城市。
门户型综合客运枢纽
①临沂机场综合客运枢纽。规划临沂机场综合客运枢纽为新建一级站。完善公路客运线网,充分发挥公路客运“门到门”的服务优势,加强周边省份、周边县市等地区与机场的交通联系;便捷换乘城市轨道交通,实现机场与城区之间的高效衔接。
②临沂北综合客运枢纽。临沂北综合客运枢纽位于临沂市高铁片区安静路与温凉河路交汇处。日兰高铁开通后,先期在高铁南广场东侧提供占地面积约10亩的上落客区,为旅客换乘提供服务;远期规划落客区于北广场西侧地块,占地50亩,按照一级客运站标准建设,日最高发送能力10000人,集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客运、城市公交于一体的立体化、现代化综合客运枢纽。
货运枢纽方面,“十四五”期间规划形成6个区域型综合货运枢纽(空港国际物流园、临港国际物流园、高铁物流中心、临沂国际陆港、临沂公铁联运物流园、济铁物流园)和8个集散型综合货运枢纽(兰陵铁路物流园、莒南铁路物流园、沂南铁路物流园、费县铁路物流园、蒙阴县综合物流园、平邑县盛安物流项目、平邑温水综合物流园、临沭铁路物流园)。
区域型综合货运枢纽
①空港国际物流园。依托临沂启阳机场,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精密仪器、快件等高附加值产品为主,发展面向国内外的综合航空物流基地,开展快件运输、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保税物流、疏港运输等物流业务。
②临港国际物流园。依托新石铁路坪上站以及山东如通、山东宝道的货场和铁路专用线,整合资源,规划建设临港国际物流园。发挥近海临港优势,承接日照港、连云港的大宗货物转运,实现公、铁、水联运,打造鲁南苏北大宗物资的集散、交易基地。
③高铁物流中心。规划于临沂北站动车所西侧设置高铁物流中心,重点以温控、快递等高附加值产品为服务对象,主要办理高铁快运作业,发展枢纽型园区。
④临沂国际陆港。以物流城市建设为契机,实现铁路物流、公铁联运、智能仓储、综合保税、口岸服务等功能,打造便捷、高效的现代物流配送集疏运系统和大型综合智慧物流产业园区,搭建物流孵化平台,培育区域新兴产业增长点。
⑤临沂公铁联运物流园。借助与胶新铁路相接、利用长1073米的铁路专用线和露天堆场、集装箱堆场、装卸广场以及停车场等优势资源,逐步开展了有色金属、化工、化肥、钢材、集装箱等大宗货物公铁联运业务,并融入了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开通了四列货运班列,成为中石油、中石化塑料化工产品鲁南苏北中转中心。
⑥济铁物流园。以新石铁路朱保站为依托,打造铁路物流园,设置铁路作业区、铁路口岸区、电子商务产业服务区等八大功能区,以集装箱、煤炭、钢材和建材等品类为主,开展以铁路为核心的多式联运业务,提供口岸查验、仓储、中转集散、增值加工、口岸检验、仓储、中转集散、增值加工、交易市场、机车检修、商业配套等服务。目前,济铁物流园一期已开行临沂至莫斯科中欧班列、临沂至青岛港、日照港海铁联运班列等出口货物班列,二期建设正在加紧推进。
四、打造高品质现代客货运体系
围绕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打造“交通强市”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秉持新发展理念,结合当前人民群众对运输服务的品质要求,确定构建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一)打造高品质现代客运体系
增加民航、通航服务供给,提高区际服务能力。拓展和完善航线网络,加密既有高值机率航线,持续拓展旅游需求旺盛的国内二线机场客运航线。进一步丰富通航服务产品种类,完善通用机场与周边支线机场的公路、轨道连接,切实促进公务包机、旅游包机等服务产品的落地。
推进铁路干线网络化建设,促进形成“同城效应”。依托日兰高铁、临滨高铁、临连城际、临枣城际、临徐城际等干线建设,打造“1小时同城圈”,即1小时通达省内主要城市及邻近省份重要城市。远期利用普铁和城际铁路,沿城市发展带布设市域线路,构建城市与边缘组团之间快速直达的交通联系。
完善中心城区至县城、城乡间、镇村间公交三级网络,加速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推动中心城区与县城间的班线客运向城际公交转型,满足群众跨区公交出行需求,打造便捷、舒适、绿色的客运通道。
加快发展旅客联程运输服务。以高铁客运站建设和现有火车站改造为依托,建设一批现代化综合客运枢纽,完善枢纽站场联运服务功能,实现“零距离换乘”。提升旅客“最先和最后一公里”出行效率。加强旅游景区与客运站、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交通衔接,全市重点景区实现直通,鼓励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枢纽内不同运输方式间实时共享公共客运服务信息。
(二)构建高效率现代物流体系
全力打造“公路+”多式联运体系。利用临沂公路物流的低成本优势,延伸建设“最后一公里”“最先一公里”的物流体系,完善物流节点集疏运体系,带动其他运输方式加速建设发展。打造现代化综合货运枢纽,通过临沂无水港建设,加强与沿海城市出海口的连接;通过济铁物流园、公铁联运物流园、高铁物流中心、梅家埠多式联运中心建设推动公铁联运发展;通过临沂机场临空物流基地建设,实现陆空联运;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推动公海联运和铁海联运。加强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路运输的货物交接、合同运单、信息共享、责任划分、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制度对接和规范统一,提供“一单制”全程无缝运输服务。
大力发展航空、高铁物流。积极发展全货机航线,利用“互联网+”,强化航空货运枢纽服务能力,提高货物运转效率;积极搭建航空物流枢纽综合服务平台,不断增强对周边地区的航空物流集散辐射能力。探索客货分线运输、联挂运输等运作方式,提高高铁物流的运输能力和效率;加大高铁货运车厢、高铁装卸专用设备的研发力度和应用,制定高铁物流的“临沂标准”;合理布局高铁物流中心、铁路物流园及末端配送服务设施,扩大货物集散服务网络。
主动发挥高速公路服务区辐射带动作用。将服务区的改造升级同当地的物流业、旅游业相结合,统筹规划、前瞻设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趋势,确定服务区的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并充分利用好服务区的资源优势,推动农产品销售、物流运输、电商交易、旅游业等产业发展,把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成游客休闲、购物、体验、美食等综合服务区,促进高速公路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
积极推动国际物流网络畅通。积极争取开通更多方向的国际货运班列。提高临沂货物海港口岸的物流效率。对接面向东南亚、东北亚、非洲、南北美洲及欧洲的国际航线,构建海上物流通道。加强与国际快递公司的合作,吸引全球货运航空公司落户,加快建设国际快递分拨与配送中心。
(三)提升运输装备水平,打好环境保卫战
大力推广新能源客车在城市公交及出租车领域使用。发展安全性高、实用性强、经济性好的农村客车和新能源客车。
利用绿色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客运、城市配送、邮政快递、机场、铁路货场等领域的应用。
五、提升综合交通可持续发展水平
(一)创新发展智慧交通
1. 提升客运服务智慧化水平。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定制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推行网络定制。出行方式实现“门到门、点到点”运输的精准服务,全面提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基于“互联网+”,积极推广网络化、电子化、异地化票务服务,支持旅客“一票出行”和行李“一站到底”,实现旅客出行一次购票、无缝服务。强化旅客运输公共信息服务,推进客运信息互联互通、实时更新、便捷查询,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班线延误、节假日重点景区可进入性、出行信息的主动推送,提高联程客运班次预估、运行、延误等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2. 创建智慧化物流服务系统。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嫁接提升货运物流业,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推广应用先进数字技术及装备,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降低仓储管理成本,加快智慧化发展步伐。在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引入BIM技术,实现物流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运作环节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大力发展车货匹配、运力优化、运输协同、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展物流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数据交易、数据展示等功能。
3. 加快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加强应用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与交通运输的融合发展。重点突破高速公路智能化、“两客一危”营运车辆智能监管、车路协同等关键技术,建设全天候通行、全路段感知、全过程管控的智慧高速公路。广泛应用交通基础设施自感知技术、5G、车联网等新技术,建设智慧交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交通运输信息数据融合,提高信息系统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不断强化平安交通建设
1. 建立完善可靠的安全应急保障体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关系,树牢“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各级交通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快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完善交通安全生产体系。完善依法治理体系,健全交通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完善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建立交通装备、工程第三方认证制度。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评估。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科技兴安能力,加强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持续加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投入,提升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构建现代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推进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加强基础设施运行监测,提高养护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设施耐久性和可靠性。强化载运工具质量治理,保障运输装备安全。
强化应急运输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综合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设施、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分级负责的应急资源调度机制,基本实现应急资源统筹共享,构建高效顺畅的应急指挥体系。
2.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风险管理,强化交通运输运营安全管理;严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资质准入关,加强安全管理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体系;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将企业安全行为与市场管理形成联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开展社会公众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强化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警示、督办、约谈等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采用督导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明察暗访、第三方查隐患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监管,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奖惩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驻点监督,下沉一线强宣传、抓督导、送服务、促落实。
3. 加强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安全生产信用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保障的新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领域“重点关注”制度,做好第三方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实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全覆盖。
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摸排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清单。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隐患即事故”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动态完善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全流程闭环管理。
(三)持续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1. 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运输发展全过程。改造更新高耗能设备设施,推广施工材料、废旧材料再生和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绿色循环低碳交通体系。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推进交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2. 创新绿色交通发展模式。持续优化公交线网,完善高铁公交停保场、汤头和义堂公交换乘中心、温凉河路和苍山路公交首末站等公交场站布局,打通城市微循环,提高公交服务品质,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进一步提升慢行交通出行环境,对已有旅游公路慢行系统持续完善景观设计和遮阳绿化,提高慢行系统利用率。推进节能减排与绿色交通技术装备融合发展,大力普及纯电动出租车、公交车,沿干线路网布点共享单车存放设施、充电桩,增加定制化、共享化客运供给。适时推进加氢站建设和氢能源汽车应用。
3. 高标准推动交旅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市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为骨架的“环+放射”市域旅游通道体系,提升全域旅游可达性。构建以蒙山、压油沟、孟良崮、沂蒙红嫂家乡、云蒙湖等为代表的精品景区“串珠成链”的旅游公路核心骨架、旅游公路区域特色环线、旅游公路景区小环线三个层次的旅游公路网,在重要旅游线路上建设旅游驿站,提升整体旅游品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1. 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公路、铁路、民航、水运等各部门在规划实施中的任务分工,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机制。制定详细年度实施方案,着重抓好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大政策的落实,确保规划实施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2. 强化跟踪评估及项目接续。建立健全规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对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各项目标如期实现。按照“完成一批、开工一批、研究一批、储备一批”思路,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
(二)深化体制改革
1. 推进大部门制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打破行政界限和部门壁垒,理顺各运输方式协调机制,统筹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协调发展。
2.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横向和纵向的行政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政府与市场分工,加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
3. 健全政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交通运输信息服务领域产学研用合作。进一步完善政企合作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方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数据融合开放与开发应用新机制。
4. 健全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制度与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加强交通领域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将法律法规作为市场监管的依据和手段,从而加强市场监管的能力引导,调控交通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资金保障
1. 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提高地方公共财政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公益性投入的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有关资金支持以及车购税、中央一般财政预算等对交通建设的投入。
2. 加强和完善融资平台建设。适当增加投资主体,加大政策和项目投资运营机制改革的力度,鼓励民营和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和规范民营和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管理。
3. 拓展投融资渠道。在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下,不断扩宽资金利用渠道,发挥各种融资平台的作用,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快交通基础设施与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运输市场的开放性,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建设和经营活动,加快推动PPP模式、BOT+EPC模式、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加强公司化股份制改造,组织一批优质项目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融资,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利用好金融市场,继续发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渠道的功能。
2022-04-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双段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2022-04-15临政办字〔202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我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现就推行“双段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临政办字〔202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我市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现就推行“双段长+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注重标本兼治,全面推行“双段长+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条块融合的网格化管理为载体,以信息化管理技术力量为支撑,坚持依靠群众,下沉治理力量,强化基层基础,推进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资源聚集融合,形成逐级负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责任落实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
二、健全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控机制
(一)强化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协调机制。各级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健全完善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建立路地联合办公机制,国铁济南局相关段、所(车间)选派优秀技术人员派驻各级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环治办),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处置的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路地职责衔接问题;建立各类交汇工程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检查与考核机制,定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情况开展检查。
(二)推行“双段长+网格化”管理模式。为统筹资源配置,夯实铁路环境治理基层基础,实现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全覆盖、无死角,在全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中推行“双段长+网格化”管理模式,即通过对铁路沿线各级网格及双段长、网格员的精细划分,有效落实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实现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路地以及街道、社区信息有效衔接,在辖区内编织一张职责分明、条块融合、衔接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境整治大“网”,力争任何环境隐患都能在“网”内发现,任何不安全问题都能在“格”内解决,确保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1. 科学设置铁路沿线环境治理责任网格。依据铁路沿线平安建设网格,按照“规模适当、边界清楚、责任明确、便于管理”的原则,将每个平安建设基础网格(自然村)作为一个铁路沿线环境治理责任网格,切实做到科学化管理、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县区级领导(一级段长)+网格指导员(二级段长)+网格长(三级段长)+网格员+网格志愿者”五级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县区级领导包保乡镇(街道),网格指导员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担任,对应一个或多个责任网格,负责协调、解决本级网格重大环境问题,指导、督促按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网格长由铁路沿线社区(行政村居)党组织负责人和平安建设基础网格(自然村)网格长共同担任,对应一个或多个责任网格,负责带领网格员开展各项巡查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网格环境安全问题,组织实施治理任务并按时完成。网格员负责铁路沿线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和上报栅栏进人、烧荒点火、违法施工、破坏设施、桥下堆放、树木侵限、非法排污、网挂异物等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问题;负责宣传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沿线群众铁路安全意识。网格志愿者由平安建设志愿者、热心群众、结对共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组成,积极配合网格员开展日常巡查任务,确保环境隐患排查处置到位。
2. 推进“双段长”和“网格化”深度融合。按照“一人多责、一人多能、一人多岗、多人协同”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现有平安建设、铁路护路联防、环境综合治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基层队伍力量,由铁路沿线社区(行政村居)党组织负责人和平安建设基础网格(自然村)网格长任铁路环境安全网格长、三级段长;铁路护路专职联防队员、平安建设基础网格网格员任铁路环境安全网格员,逐人明确责任区段,分级做好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巡查工作,实现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无缝隙管理。
三、强化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联动处置机制
(三)实现铁路环境安全信息共享。充分运用视频监测、自动控制、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关键环节远程监测、工作任务闭环管理等能力。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护路联防、城市管理和铁路工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多渠道采集信息,全过程动态掌握工作进展,顺畅共享日常工作信息。充分发挥智能化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快建设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信息平台,提高信息化、精细化治理水平。在现有条件下,依托“雪亮护路”APP、“雪亮铁路”微信公众号,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铁路环境安全隐患及时上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流转交办,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及时治理、及时销号。
(四)实现环境重点问题日常联动处置。规范铁路环境安全日常联动处置流程,对日常沿线网格员发现上报的铁路沿线环境问题,铁路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处置。对需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的环境问题,市环治办要及时移交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并提出治理要求和时限。对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重点、难点问题,环治办要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意见,压实各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五)实现铁路沿线安全应急联动处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应急预案,优化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信息共享、协同处置、事故调查、灾后恢复等工作程序。建立路地突发事件报警联动机制,将铁路值班电话纳入110报警服务台,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增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铁路应急突发事件时,路地各部门要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调集力量,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应对处理。
四、强化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机制
(六)加强组织协调。铁路沿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行“双段长+网格化”管理模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推进落实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下沉基层环治力量,强化网格管理力量;要加强对护路队员、网格员的关心关爱,建立健全考核调整机制;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铁路栅栏(围墙)以外区域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落实工资、经费等支出责任,属于铁路部门治理责任的由国铁济南局临沂工务段保障相关经费,确保护路队员、网格员待遇水平,提升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市环治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专班,做好相关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推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和临沂工务段等部门单位要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七)落实工作责任。铁路沿线各级政府、部门和铁路有关单位要建立“双段长+网格化”责任制,结合换届工作尽快调整公布“双段长”特别是三级段长和网格员名单,明确三级段长和网格员巡查、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职责,建立人员随工作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建立“双段长”和网格员教育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双段长”和网格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定期对“双段长”和网格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双段长”和网格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巡查负责线路,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安排处置问题,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报上级地方政府和铁路有关单位处理。
(八)强化督导考核。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临沂建设、沿线县区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和县区高质量发展等考核评价,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督查,并定期向市环治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环治办要加强督导检查,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一抓到底;对工作推诿,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环境问题导致发生铁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案(事)件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2022-04-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2022-04-08临政发〔20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8日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
临政发〔20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
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
为用足用好省政府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下对应原则,逐条明确市级责任部门(单位),具体方案如下:
一、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冲击
1. 鼓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职工尽早返岗,对各市实际发生的外地返岗职工集中隔离安置租赁费用,省级财政按照集中租赁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市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 2022年3月21日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3.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4.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持续开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5.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 推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全程网办、电子证件,发货方、收货方、承运方均可申办通行证,畅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运输环节。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与周边省份及重点省份互认。(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7. 加快疫情期间项目开工进度,从省预算内投资中单列3000万元重大项目谋划实施前期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论证、评估咨询、可研编制、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为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 优化企业招用工服务,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一对一”精准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并及时线上发布,提升人岗匹配度。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行智能化认证、电子化签章、不见面服务,实现全程网办、全省通办。(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电成本,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受理日期可追溯至因疫情影响企业停产之日。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0.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力度,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主体还款给予适当宽限期,不纳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进行分类下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保险投保人,支持保险机构对其期交业务放宽交费期限。(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11. 进一步完善通关流程,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牵头单位:临沂海关、市口岸办)
二、加大减税降费和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2. 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个行业纳税人,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7月1日起到2022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对小微企业和按一般计税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自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存量留抵税额(其中微型企业4月份集中退还,小型企业5、6月份退还)。(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 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4. 延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 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6. 按照国家规定,延续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相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7.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8. 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9. 2023年12月31日前,停止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0. 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执行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1. 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22. 开展汇率避险担保试点,鼓励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担保,银行免除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对于担保机构承办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担保费,由省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5∶5比例全额补贴,试点期间省级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沂市中心支局;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23. 推动“齐鲁进口贷”业务,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进口企业融资发展,促进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对落实“齐鲁进口贷”政策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24.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村农村局)
三、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25. 实施标志性产业链突破工程,积极培育行业协会、产业共同体等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年择优选取10个左右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6. 积极推进“专精特新”企业上市融资,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可能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并视其提前退出时间给予让利。其中,在上市前退出的,约定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上市后退出的,省级财政可在投资收益范围内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20%给予让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7. 积极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据要素化,省级财政通过委托投资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重大创新和应用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5%的股权投资。(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8. 引导企业积极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2022年对首次申请DCMM二级及以上认证企业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最高30%、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补贴。2022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级DCMM区域试点任务,推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DCMM贯标。(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9. 每年对新认定的10个左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0. 完善省属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31. 按照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要求,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管理并实施差异化管控。A级企业和引领性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在重污染应急期间根据绩效分级采取不同比例停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2. 优化企业环保服务,建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服务台账,实行“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帮扶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33. 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开展荒山荒地、废弃矿山、黑臭水体、采煤沉陷地、工业遗址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治理面积从事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相关产业开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4.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支持引导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产业园区、“十强”产业协会等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2022年计划建设30个工作站,每个工作站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35. 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6. 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省级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每个给予5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37.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对于使用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整县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的县(市、区),按照贷款额分档,省级财政于次年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38. 省级财政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亩18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高0.01个百分点,省级财政向市级财政补偿10万元;对森林蓄积量增长率低于全省平均增长率的市,每低0.01个百分点,市级财政向省级财政缴纳10万元。新增造林每亩补助不超过800元,退化林修复、农田林网和见缝插绿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39. 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20个县(市、区),按排名先后给予差别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40. 加大区域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和黄河流域等4个省级区域性粮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培育壮大市场需求
41.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04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6.48万元/辆。(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42. 设立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原费改税补助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出租车司机;其余部分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3. 创新提升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将旅游线路、景区门票、星级酒店(民宿)、数字文化产品纳入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补贴范围,依托“好客山东 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打造消费季整合平台,组织不少于3000家省内文旅企业免费入驻。(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4. 以数字化方式驱动阅读方式变革,实施全民阅读“书香山东·数字阅读”共享工程,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将10万册图书、3000种期刊、10000集视频讲座、5000集听书、400门文化慕课阅读资源纳入数字阅读二维码,在农村、社区等公共区域广泛投放,实现全民阅读指数、生活品质“双提升”。(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45. 支持各市在拥有文化底蕴和商业资源的街区,搭建集博物馆、非遗传习、研学旅行、娱乐购物于一体的老字号集聚平台,打造城市网红打卡地、品质消费集聚区,集聚区省级以上老字号要达30家以上,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年人流量100万人次以上。2022年认定3个老字号集聚区,省级财政每个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46. 开展质量强县创建活动,今后3年每年以考核评价方式认定10个质量强县(市、区),每个给予200万专项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47.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培育行动,2022年计划培育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7家,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48. 煤炭、天然气、石油承储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参与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的物流企业,其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储企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49. 国资监管机构对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对经营指标产生影响的,考虑各类财政补贴后据实调整考核结果。(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50. 研究制定燃气机组“容量电价+电量电价”两部制电价疏导政策。将燃机项目调峰容量视作可再生能源配建储能,允许燃机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调峰燃机发电价格。(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1. 制定省级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加氢站审批、建设、验收标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2. 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制氢加氢一体站试点项目不在化工园区发展,且不受固定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的限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
七、加大总部经济招引力度
53. 对于2022—2023年度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4. 2022—2023年,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省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5. 加快推动总部企业(机构)上市融资步伐,在山东省新设立、新引进或在山东省注册的原有总部企业(机构),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省级财政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500万元补助。其中,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的,补助2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再补助2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再补助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56. 对2022—2023年度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机构)数量、数量增幅(基数为零除外)、经营贡献、使用外资和地方经济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位于全省前5名的县(市、区),以省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7. 具备建设工程行业最高等级资质,上年度在山东省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勘察、设计企业及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监理企业,在山东省设立的业务覆盖范围不少于2个省份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总部企业设立省级技术中心,对于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中心达到相应资金、技术、人才等标准且满2年的,可直接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58. 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山东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山东省优秀企业家、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59. 加快总部经济环评审批,实行并联提速审批、即来即审,审批时限由25个工作日压缩到20个工作日。对列入《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60. 对于引进落地对全省和相关市、县(市、区)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项目,依法依规在政策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一企一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导落实)
2022-04-0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通报2022-04-07临政字〔202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思维,提升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小学生,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决定,授予王尤佳等10名同学“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
临政字〔202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思维,提升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在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小学生,根据《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经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决定,授予王尤佳等10名同学“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授予庞绍旗等10名同学“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授予高远等10名辅导教师“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授予临沂第四中学等10所学校“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科技工作者和广大青少年要以先进为榜样,弘扬和传承科学精神,提高科学素质和创新能力,力争取得更多科技创新成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搭建平台,健全培养机制,大力支持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现代化强市作出应有贡献。
附件: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附件
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一、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王尤佳 临沂第四中学
杨程皓 费县第一中学
李易轩 郯城县育新中学
王静玉 蒙阴县桃墟镇中心学校
侯妙可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周诗涵 临沂三河口小学
王乔木 临沂岔河小学
王冬凝 临沂高都小学
张骁尧 蒙阴县天基小学
杨皓宇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二、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提名奖
庞绍旗 临沂滨河实验学校
闫 晗 临沂第四中学
郑 智 蒙阴县清华园学校
胡秋悦 郯城县实验中学
郭 媛 沂水县实验小学
尚雨凡 临沂高都小学
孙政阳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实验小学
朱宝莱 临沂枣园小学
丁理正 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山前小学
张恒源 沂水县第四实验小学
三、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
高 远 临沂第四中学
邱 涛 费县第一中学
李如祥 郯城县育新中学
张 斌 蒙阴县桃墟镇中心学校
徐勤波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王伟志 临沂三河口小学
王宏键 临沂岔河小学
范 伟 临沂高都小学
王义花 蒙阴县天基小学
朱玉倩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四、第五届临沂市青少年科技创新组织奖
临沂第四中学
费县第一中学
郯城县育新中学
蒙阴县桃墟镇中心学校
临沂沂州实验学校
临沂三河口小学
临沂岔河小学
临沂高都小学
蒙阴县天基小学
临沂第十实验小学
2022-04-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情况的通报2022-04-06临政办字〔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情况通报如下:一、知识产权创造情况2021年,全市国内授权专利19283件、同比增长49.9%,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669件、同比增长88.8%,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4125件,外观设计专利授...
临政办字〔202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情况通报如下:
一、知识产权创造情况
2021年,全市国内授权专利19283件、同比增长49.9%,其中发明专利授权1669件、同比增长88.8%,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4125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3489件;累计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4733件、同比增长14.2%,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4.3件;PCT国际专利申请18件;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164件,累计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808件、同比增长9.98%,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64件。国内商标申请65895件,核准注册59102件,累计有效注册商标拥有量271796件、同比增长26.9%;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1件,累计有效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拥有量97件;新增地理标志2件,累计有效地理标志拥有量37件;中国驰名商标总认定数59件。
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2021年,我市积极申报建设中国(临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指导兰山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16个,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5起,调解成功23起。推进知识产权“诉调对接”,线上调解知识产权纠纷346件,调解成功105件、化解率30.35%;线下调解案件2835件,调解成功770件、化解率27.16%。开展“蓝天”行动,立案查处各类商标申请违法行为4起。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投诉举报154起,其中立案调解、裁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46起,立案处理电商案件10起。强化重点市场整治,查办各类侵权假冒行政案件750余起,集中销毁侵权假冒伪劣商品4车30余吨。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整治和保护行动,指导20家企业完成专用标志换标,立案查办地理标志侵权案件18起,“苍山大蒜”“莒南花生”入选第一批“中欧100+10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产品,“平邑金银花”地理标志保护区被省确定为“2021年度山东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单位”。
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情况
2021年,全市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39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3家、示范企业4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8家。推荐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5个,省专利奖参评项目16个,山东优秀发明家奖1个。评选临沂市专利奖41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176笔,融资额20.87亿元、同比增长254.9%,审核拨付贴息4.536万元,评估补助0.5万元。实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平邑金银花”入选国家、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
四、知识产权服务情况
2021年,我市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临沂工作站。扎实推进专利导航项目,组织签订省级项目合同4个、市级项目10个。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累计培训5624人次,培训规模居全省第二位。组织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基地实践点2家,复审实践点2家,获批全省首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2家。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全市专利代理机构达到11家。深化商标便利化改革,提升服务效能,“临沂商标受理窗口”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通报表扬。
2022年,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现代化强市“八大战略”实施,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持续激发创造活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为加快三个转变,实现“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贡献力量。
附件:1. 2021年全市专利情况
2. 2021年全市商标情况
3. 2021年全市企业专利情况
2022年4月1日
附件1
2021年全市专利情况
县区
有效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专利
外观设计
专利
PCT国际
专利
累计拥有量(件)
同比增长(%)
专利密度(件/万人)
当年授权量(件)
同比增长(%)
当年授权量(件)
当年授权量(件)
当年申请量(件)
兰山区
1215
20.4%
6.6
346
36.8%
4445
918
9
罗庄区
456
6.3%
6.7
59
-6.3%
821
290
2
河东区
462
15.8%
5.1
293
365.1%
1942
855
1
郯城县
116
58.9%
1.3
54
440.0%
571
245
1
兰陵县
104
23.8%
0.9
48
200.0%
551
113
0
莒南县
301
7.1%
3.6
129
126.3%
846
135
0
沂水县
329
26.1%
3.4
85
93.2%
835
192
0
蒙阴县
78
5.4%
1.6
12
71.4%
347
71
0
平邑县
234
5.4%
2.6
32
45.5%
593
52
0
费 县
447
12.6%
5.6
116
123.1%
815
105
1
沂南县
133
9.9%
1.6
135
321.9%
698
90
0
临沭县
426
4.7%
7.3
36
50.0%
594
136
0
高新区
432
11.6%
19.6
324
34.4%
1067
287
4
合计
4733
14.2%
4.3
1669
88.8%
14125
3489
18
附件2
2021年全市商标情况
县区
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
驰名商标
数量(件)
同比增长(%)
数量(件)
数量(件)
数量(件)
兰山区
90014
32.7%
18
5
11
罗庄区
19534
21.1%
3
2
8
河东区
34861
21.9%
18
3
10
郯城县
13542
32.1%
1
4
1
兰陵县
13485
33.6%
0
1
1
莒南县
10033
17.6%
8
5
4
沂水县
15445
27.5%
10
1
3
蒙阴县
5904
24.7%
3
1
2
平邑县
10763
22.1%
2
5
2
费 县
13560
23.3%
8
6
2
沂南县
12949
27.8%
8
1
3
临沭县
10276
22.6%
11
2
10
高新区
–
–
7
1
2
合计
271796
26.9%
97
37
59
附件3
2021年全市企业专利情况
类别
企业名称
数量(件)
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前十位
山东沂南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55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
山东同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4
山东同其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37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34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30
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
24
临沂文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7
山东辰之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7
中化农业(临沂)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13
有效发明专利累计拥有量前十位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3
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
272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1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3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70
山东天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9
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
57
临沂星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56
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
54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4
2022-04-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2022-04-04临政办字〔2022〕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3日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1. 深入推进“创业沂蒙·乐业临沂”专...
临政办字〔2022〕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日
临沂市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若干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稳步提高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
(一)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 深入推进“创业沂蒙·乐业临沂”专项行动。遴选推荐大学生参加“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评选,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之星”“返乡创业农民工”引领激励作用。通过组织临沂市创业创新大赛,选树一批创业典型,释放各类群体创业创新活力。加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培育,积极组织参加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申报工作。加强省、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管理及建设,打造更加优良的创业生态。推动落实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平台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保险补贴,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建立用工保障清单管理制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对缺工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用工专员服务,“一企一策”解决用工问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支持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通过明确人员范围、加强见习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等措施,每年组织不低于2000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终止后,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深化育人方式、办学模式改革,引导广大青年选择技能成才。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技能人才强市”,鼓励支持市域内职业院校积极创建高水平学校和特色化专业,争取每个县区建成一处高水平中职学校。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落实职业院校育训并举的法定职责,鼓励职业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横向技术服务,不断提高新增和现有劳动力综合素质、职业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将企业新入职职工和转岗职工作为培训重点,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有条件的县区,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0.2万元。对2013年10月1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每岗0.2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拓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渠道,允许各县区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按照担保基金放大5至10倍的规模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小微企业“创贷+商贷”组合套餐模式。(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6. 全面落实支持创业就业财税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财税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7. 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围绕我市产业特点和转型升级需要组建各类特色金融辅导队,探索将科技型等中小企业纳入辅导范围。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覆盖面,指导意愿强、符合条件的县区开展“金融管家”试点。协调推进银税互动、应急转贷、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落地。督促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提高企业首次贷款获得能力。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银行机构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人才贷”等贷款投放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二)优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8. 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检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调查研究、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切实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劳动经济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10. 发挥企业工资指导调控作用。通过定期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人工成本信息等,发挥指导调控作用,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
11. 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加强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导,鼓励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技能人才工资薪酬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12. 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建立新就业形态工会工作机制,创新丰富入会形式,依托智慧工会平台,建设“会员之家”,开通网上入会渠道,探索“户外劳动者驿站”、“惠工直通车”等流动窗口入会,推动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四个群体为重点的新就业形态建会入会工作。开展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普惠性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工会阵地作用。(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13. 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集体协商。探索快递等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出台“推动新业态行业集体协商工作十条措施”,围绕计件单价、计提工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技能培训、职业安全保障、社保福利等职工利益诉求,推动职工方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二、大力促进农民增收
(四)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14. 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做特做精“一村一品”,培育一批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开展国家、省、市三级农业产业强镇联创联建。积极创建省级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先行县,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农业领军企业和平台型企业,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促互赢。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培育认定一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好、运行较规范的示范农民合作社,建立国级、省、市、县四级农民合作社示范名录,实行分级监测、动态调整。支持蒙阴县、兰陵县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加强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强化指导服务,打造2个以上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建立完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人才库,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培训,提升发展素质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6. 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推广土地托管“金丰”模式,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支持费县创新开展山区丘陵地带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健全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实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财政补助项目,支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提升“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组织形式,培育100家经济实力强、生产规模大、服务质量优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引领带动更多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7. 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创建,加大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力度,力争到2025年培育8个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以“产自临沂”为统领,持续开展临沂优质农产品“三年百城”系列推广活动,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扩大“生态沂蒙山 优质农产品”的影响力和美誉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8. 加强农业科技发展。引导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按照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的条件,重点围绕解决种业“卡脖子”问题,实施全产业链育种科技攻关,培育和应用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品种,并积极组织指导其申报省级农业良种工程、农业关键应用技术创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提振行动计划项目,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9. 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支持沂水、兰陵等县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组织指导申报省级“乡镇商贸中心示范县”。(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持续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提升鲜活农产品保质能力,降低农产品产地损失和物流成本。(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积极拓宽农民经营性收入渠道
20. 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各类电商服务资源下沉农村,为各级电商服务网点赋能,发挥电子商务在便民、惠民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推动直播电商、社区团购等电商模式在农村市场的推广和应用,拓宽我市优质农村特色产品网上销售渠道。健全农村快递物流配送网络,推动县域快递资源有效整合,探索发展快递到村共同配送模式,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渠道。继续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总结推广各示范县在示范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连片推进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21.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农业+”文旅产业融合,打造精品休闲农业景点路线。支持沂水县、费县等争创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乡村旅游精品工程,突出重点区域,推动乡村旅游集中连片开发,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集聚区、旅游民宿集聚区、乡村旅游度假区,2022年力争创建3个以上省级乡村旅游特色镇村,1-2个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10个以上省级景区化村庄,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乡村微旅行目的地。加强乡村旅游线路推介,组织开展临沂人游临沂等活动。提升乡村旅游品质,开展旅游品质提升百日攻坚行动,提升服务水平。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组织乡村旅游从业者参加专题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2. 加大特色种养业信贷支持。优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补助政策,在省财政对粮食、其他类农担业务分别按照不高于2.25%、1.17%的比例给予补助,2%的比例给予贴息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六)提高农民财产收入
23.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和各类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对于尚未全部实现“房地一体”登记颁证的县区,有序、分类推进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流转交易服务网络,规范日常登记,满足群众补换发、转移等登记需求。配合市委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农村安置区楼房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实现农村安置区住房不动产权证应发尽发。(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4. 完善农村土地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逐步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七)完善对农民补助补贴政策
25. 完善农机补贴政策。严格落实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加大对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不断推动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实施,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月通报等各项制度,督促各县区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26. 优化财政涉农资金补助方式。加强全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本通”管理,到2023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均通过“一本通”方式发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7. 深入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进一步提高三大主粮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比例,鼓励农民种粮“应保尽保”。在产粮大县全面推开小麦、玉米、水稻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基础上,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非产粮大县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推动农业保险逐步实现由保物化成本向保完全成本、保价格、保收入转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临沂银保监分局)
28. 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引导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农业保险险种,设立市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县区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9.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压实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加大监管平台管理使用力度,推进实名制管理、按月拨付人工费、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制度落实落地。扎实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稳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九)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0.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合格投资者配置私募基金产品,提高财产性收入。有序做好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31.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做好后备上市资源培育服务,推进临沭县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工作,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更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2. 加强投资者保护。依法打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和恶性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坚决查处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行为。(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十)丰富居民理财渠道
33. 提高居民个人投资能力。推进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广泛开展投资者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4. 增加财富管理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在审慎合规前提下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丰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35. 健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政银担合作机制,高水平建设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积极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为“三农”主体提供更多普惠性融资增信服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36. 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差异化监管引领银行机构加大普惠型涉农贷款投放,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科技创新赋能助力金融服务,推动辖区各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应用大数据的特定场景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及时服务的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参与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十一)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37.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市场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整顿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维护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
四、持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深入推动全民参保
38.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社保政策你我他”宣传解读活动,开展政策找人专项行动,将更多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9. 落实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调整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待遇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0. 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到2025年底,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比争取缩小到1.28:1以内。(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1. 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健全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群体等的专项救助政策或实施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42. 完善社会救助管理。充分利用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与住建、教育、医保、应急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和数据比对,实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43. 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定向岗位设置,精准识别安置对象,规范组织上岗,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困难群体帮扶
44. 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2022年,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提高10%,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5. 对生活困难的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实行帮扶救助。对收入水平低或因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因灾或重大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帮扶救助。对现有在档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和意外致困救助,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和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6. 落实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实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确保政策落地。(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完善医疗待遇保障机制
47. 稳步提高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在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到580元的基础上,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48. 健全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确保2025年最高支付限额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0%。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49. 巩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职工达到80%以上,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予以调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0.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医疗机构DRG付费覆盖范围,实现区域、机构、病种和医保基金全面覆盖。(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51. 推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进一步降低患者就医负担。积极推进药品医用耗材与医保资金直接结算,落实好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52.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建设,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022-04-0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2-04-02临政字〔2022〕3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2〕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领汇食品有限公司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准予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食品公司半程(定点屠宰)食品站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
临政字〔2022〕37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2〕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领汇食品有限公司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准予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食品公司半程(定点屠宰)食品站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1.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2.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日
附件1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1
鲁临屠准字212号
A26110910
山东领汇食品有限公司
孙新利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东城项目聚集区(六和饲料厂东200米路北)
附件2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185号
261111041
山东皇上皇众信食品有限公司
——
陈耀
刘迪辉
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中创路9号
——
法人代表
2
鲁临屠准字019号
261101132
临沂市兰山区食品公司半程(定点屠宰)食品站
——
徐同华
——
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半程村工业园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郑庄村中心街向北500米
地址名称
2022-04-0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04-01临政办字〔202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日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加快完善提升我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打造“爱山东·沂好办”临沂政务服务品牌,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
临政办字〔202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加快完善提升我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打造“爱山东·沂好办”临沂政务服务品牌,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打造市县区一体化政务服务新模式为目标,以统一人员配备和规范一窗受理为切入点,按照“十统一”工作思路,加快建成标准统一、服务高效、上下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利用2年时间打造全省最优、全国有影响力的四级政务服务品牌,为企业群众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服务。
(二)具体目标
2022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率先实现窗口人员、管理考核、服务标准“三个统一”,全市政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2022年12月底前,全市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人员配备、管理考核、办理标准、综合受理、数字化应用、标识名称”等“十个统一”,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设完成速度快、标准高、协同联动、一体运行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2023年年底,全市四级政务服务数字化支撑有力、基础设施规范完善、服务标准全面统一。
二、工作任务
(一)统一人员配备
1. 按照“一体化运行、分级负责”原则,由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镇级便民服务中心和重点规划的村级便民服务站综合窗口人员由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统一配备,全面组建一支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素质过硬的职业化队伍。
2. 对综合窗口人员,鼓励按照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办事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等级认定、定岗晋级等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增强人员队伍稳定性。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直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统一管理考核
3. 对综合窗口人员,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同标准管理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差异化工资、职级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进驻各级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4. 制定出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统一规范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和服务标准。
5.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将政务服务工作成效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各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级部门单位和各镇街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一数字化应用
6. 结合市县一体化要求,推动市县乡三级“一窗受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各项运行数据有效汇聚、实时展示。结合“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打通行政审批领域目前使用的业务办理系统,实现线上业务实时在线统计展示。
7. 积极整合不动产、社保、医保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爱山东APP自助服务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
8. 对新建的数字化项目,坚持“一级建设、两级使用”,市县两级统一工作标准、统一数据归集、统一业务培训,确保实现业务网上运行标准统一、市县一体。
9. 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推动不少于100项高频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不少于20项实现智能审批。推动更多便民惠企事项“掌上办理”,新打造不少于10个拳头应用。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直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统一综合受理
10. 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设置市县乡三级智慧导服中心,组建专业咨询导服务队伍,开发上线智能导服系统,为企业群众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
11. 推动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依托专业化服务队伍,将部门单设办事窗口全部整合为综合受理窗口,推动“一窗受理”窗口事项通办比例不低于95%。
12. 畅通企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通“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建立“一跟到底”政务督办机制,为企业群众提供兜底性政务服务。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直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统一事项管理
13. 按照“统一、同源”原则,结合省里部署,对市县乡三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规范编制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纳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全面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确保人员进驻到位、事项进驻到位、权限授权到位。
14. 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申请,经审核后,同步在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动态调整。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直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统一办理标准
15. 统一规范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先期选取100项高频服务事项,逐一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申请材料、表单字段等基础要素,实现要素相同、标准一致。
16. 按照市级指导、县区协作的原则,进一步统一镇村两级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规范镇村拆分后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结果等要素。
17. 选取高频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分批次统一编制、应用“零基础”标准化模板,全面压缩自由裁量权,确保同一事项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直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统一场所改造
18. 开展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改造提升行动,设立综合受理区、企业服务中心、一网通办自助填报区、企业开办自助区等服务区域,打造流水线式标准化服务模式。
19. 开展镇级服务中心达标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政务服务达标建设,确保全市100%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场所达到标准型标准,30%乡镇(街道)达到标杆型标准。
20. 按照“主城区、县城驻地、一般乡镇”三类,合理规划布局一批基层便民服务站点,在人员配备、事项下沉、服务规范等方面开展高标准提升行动,有效拓展政务服务覆盖范围,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为周边群众提供一站式就近服务。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统一标识名称
21. 统一明确全市政务服务场所标识标志,推动“爱山东·沂好办”服务标识在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中心(站)全面应用,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的形象辨识度和影响力,增强企业群众对各级政务服务场所的认同感。
22. 统一市县乡村四级集中提供政务服务的综合性场所名称,市县两级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便民服务站。单设的政务服务窗口原则上整合并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确不具备条件的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考核。
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统一业务培训
23. 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依托“临沂政务大讲堂”和“爱山东”APP等线上线下载体,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交流学习等形式,分行业分领域对市县乡村四级窗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窗口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24. 加强窗口规范、服务礼仪、公共安全等内容培训,提升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直政务服务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统一服务制度
25. 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容缺受理、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窗口无权否决等工作制度,相关制度通过工作折页、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在市县乡村四级场所内公示。
26. 市县乡三级服务中心全面落实周末节假日和午间延时错时服务制度,合理开放值班窗口,安排值班人员,为企业群众提供不打烊、高质量服务。
27. 严格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通过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建立“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处理机制。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人员、场地、信息化保障。市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协调调度和联络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导调度。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十统一”任务,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本领域事项办理标准,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各县区要参照市里做法,同步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改革推进,统筹做好本县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筹备举办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专家论坛和政务服务改革研讨会,加强改革经验总结提炼,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改革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临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品牌影响力。
附件: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临沂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荣红智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恒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王子文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俊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局长(主任)
成 员:蔡纯良 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警务技术二级主任
张西涛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 帆 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党支部书记
顾学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市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赵从佗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
张自华 市医保局副局长
王志琦 市大数据局副局长
季相迎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吕晓辰 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王子文同志、周俊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从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022-04-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03-25临政发〔2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工作规则》...
临政发〔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为目标定位,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谱写现代化强市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为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 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
第十条 加快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沂蒙老区人民。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立法程序执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十条 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依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八条 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与开放平台,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与行风热线等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审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市政府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临沂市荣誉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项。
(六)其他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十条 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提请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市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市长出席,邀请副市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凡一次性开到基层的全市性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临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出席、市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第四十九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十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令性公文。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市长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授权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市长或副市长授权,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市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县区、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市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二条 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三条 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市县区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市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的,应报市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的,须提前3天请假,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经市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市政府办公室销假。市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所联系的市直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向秘书长、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秘书长、副市长向市长请示、报告。向市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尽量精简。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县区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市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市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市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市委、市政府批准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2022-03-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03-25临政发〔20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工作规则》...
临政发〔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临沂“在全国革命老区现代化进程中走在前”为目标定位,以“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为工作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力谱写现代化强市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主动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为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补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政令畅通。
第八条 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核拨经费;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
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每年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大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环境。
第十条 加快高质量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千方百计转动能、优产业,坚定不移促改革、求创新,不遗余力补短板、防风险,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统筹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依法监管、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和信用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坚守安全底线,提升质量水平,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 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悟透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沂蒙老区人民。
第十四条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施绿色低碳优能战略,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加快生态治理和修复,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构建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立法程序执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严格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十条 依法及时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对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者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第五章 依法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建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经济、城建、科技等顾问,强化参政咨询评估功能,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均由起草单位或责任单位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第二十八条 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与开放平台,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成效,切实做到利企便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回应公众关切,努力争取各方面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并主动公开办理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统计机关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与行风热线等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工作要求,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思路、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级预算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年度城建计划、土地利用计划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审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议给予或解除行政处分、以市政府名义表扬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临沂市荣誉公民、建立友好城市等事项。
(六)其他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协调分管部门之间或与其他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提出;市属国有企业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市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下设机构需提出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三十九条 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讲程序、讲规范。部门、单位提请研究的议题,要先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会前要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协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协调;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人员、机构、资金等问题的,主办部门会前要与人社、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充分酝酿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十条 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除特殊情况外,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运转,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与会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与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市政府办公室定期汇总通报无故缺席、替会行为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时,不得自行录音录像;不得将标记“会后收回”的材料带离会场;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属尚未决定或不适宜对外公开的不得擅自引用或对外扩散,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提请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报市长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召开。除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市长批准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坚决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律不邀请市长出席,邀请副市长出席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凡一次性开到基层的全市性会议,不再层层重复开会,可采取督查、考核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质量和效率,重在解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临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市政府领导出席、市财政解决经费的会议,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重要、紧急、涉密事项外,应当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数量。凡属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将公文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并主动与其协商处理,不得报市政府。
第四十九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调,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十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和部门管理机构等,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上报的有具体请示事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二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及发文说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内容须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批。
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需事先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确需向下级政府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在文中加注“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行文。
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更不得对外发布指令性公文。
第五十四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行政机关、省行政机关、军队机关、驻外使领馆报送的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的市管干部的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境)任务批件,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必要时,报请市长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授权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七)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市长或副市长授权,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提高文稿质量。行文应当确有依据和必要,有建设性、创新性举措,力求务实管用。对文稿质量差、无实质性内容的报送文件,市政府办公室要一律退回。
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非紧急重要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能通过电话、传真、专网解决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简报须经市政府办公室核准;非涉密文件通过协同办公专网传输平台传递、不印发纸质公文,未经制发单位同意,严禁利用互联网进行存储、传递和处理。
严控文件篇幅,部署重要工作的文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稿一般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公文处理通报制度。各县区、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将在全市政府系统予以通报。
(一)公文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内容避实就虚、文稿质量不高、责任担当意识不强的。
(二)文件报送时间滞后、急件缓送、部门间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三)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直报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代拟稿“带病”提交的。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五十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把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各方面,注重运用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法,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任务台账,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市委、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二条 督查要真督实查、注重实际效果,对问题盯住不放、加强督办,列出清单、挂账整改,严防表面落实、会议落实、文件落实,以正在推进应付督查,逾期的及时督办、通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事项全部落实到位才可销号。对整改落实情况要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巩固成果、形成长效。
第六十三条 强化督查检查结果应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运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市县区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市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的,应报市长批准,并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的,须提前3天请假,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经市长批准后方可出行。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在离开岗位的同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并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工作岗位后,要第一时间告知市政府办公室销假。市政府领导同志除有特殊、重要公务活动外,不得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所联系的市直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向秘书长、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秘书长、副市长向市长请示、报告。向市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亲自把关,认真执行“两同时两提前”制度等相关要求,不得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告代替正式报告;要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自觉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市委实施办法。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指导、检查、督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作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要依法秉公用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制度,定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变化新趋势,积极学习各类新知识,努力提高干事创业本领。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学习、调研、工作“三位一体”,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先调研后决策,做到不调研不决策、不充分论证评估不决策、不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既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
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牵头重大课题不少于1项。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人尽量精简。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调研的基层单位只安排1人参加,到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调研时,其在异地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到现场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县区和单位不安排车辆随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调查研究要简化接待,严禁警车带路,严禁边界迎送或组织干部群众迎送,严禁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严禁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严禁摆花草和豪华用品,严禁铺设迎宾地毯,严禁献花插彩旗,严禁安排超规格住房,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幕,不安排礼仪人员,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
以市政府名义首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以市政府名义再次主办的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市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考察调研活动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除市委、市政府批准外,市政府领导同志参观展览、观看一般性文艺演出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2022-03-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的通知2022-03-24临政办字〔202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4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和保本微利运营,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高质量推...
临政办字〔202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融资担保支持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职能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位和保本微利运营,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高质量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融资担保支持措施。
一、壮大资本实力。建立健全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结合市融资担保集团业务开展规模等情况,通过财政注资、收益转增等方式,3年内力争将市融资担保集团资本金壮大到20亿元,其中2022年首季对市融资担保集团补充资本金1亿元。各县区要积极推动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年内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县区全覆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放大担保倍数。各级要努力放大倍数,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内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力争达到15倍,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内在保余额放大倍数力争达到10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全面下调担保费率,对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得超过0.5%。(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分险责任。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免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风险分担协议,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积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对未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业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2-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银行承担不低于50%风险责任的融资担保业务。对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业务,在扣除银行、国家、省分险责任后,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和直担机构各承担50%风险责任。(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反担保措施。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合规经营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反担保措施,灵活设计反担保方案,将被担保企业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夫妻、家庭以及其他利害相关人及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运用大数据信用评级等方式开展信用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风险补偿。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对于直担业务,在银行、国家、省、市分险的基础上,代偿率不超过1%的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偿;1%-3%(含3%,下同)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80%予以补偿;3%-5%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照60%予以补偿;超出5%的部分不予补偿。对于市融资担保集团的再担业务,代偿率不超过1%的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偿;1%-3%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80%予以补偿;3%-5%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60%予以补偿;超出5%的部分不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降费补贴政策。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数据,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体系内融资担保业务,暂按业务规模的0.5%预拨担保费补贴资金。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和运营成本分析,并根据考核分析结果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风险控制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参照银行业相关标准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评审管理等全流程风控管理措施,制定完善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办法,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被担保人恶意逃废债务的代偿业务逐笔核查,并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成立专班,对移交的线索依法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导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和风控制度,保障业务合规、风险可控。(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临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政策联动。鼓励银保企担各方主体加强合作,通过履约保险、共保体、出口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增信分险;市级应急转贷基金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支持力度,在转贷期间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转贷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顺利实现融资。(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金投资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压实各方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授信额度,除监管政策调整外,不得压减授信额度;除监管政策禁止的情况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合作;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月将担保业务情况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责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推动科技赋能。市大数据局要支持市融资担保集团在企业授权情况下,通过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获取企业政务数据。各数源单位需积极提供涉企政务数据。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融资担保集团要依托数字化手段大力发展线上纯信用担保业务“融信担”。各银行金融机构对“融信担”业务提供绿色快捷通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探索推动线上见保即贷业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效率。(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二、加大考核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分险协议、免收保证金、授信以及业务合作量等情况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对落实不力的从严追责;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要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企业经营绩效考核体系,并与负责人薪酬直接挂钩。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政策联动,需要制定考核办法的,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季调度各部门单位支持措施落实情况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县区政府,对支持力度偏弱、完成进度较慢的予以督导,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财金投资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期间如遇政策变化,将适时作出调整。
本支持措施由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2022-03-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2022-03-22临政办字〔202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
临政办字〔202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市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临沂市道路命名实施办法(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2、临沂市储备土地管护暂行办法(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临沂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建局)
5、临沂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6、临沂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临沂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文旅局)
8、临沂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审计局)
9、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10、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临沂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起草单位:市体育局)
12、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13、临沂市水文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水文中心)
2022-03-2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沂蒙首席技师的通知2022-03-21临政办字〔202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根据《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7〕21号)有关规定,经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考察、公示等程序,祝令新等37名同志被评选为2021年度沂蒙首席技师,现予以公布。附件:2021年度沂蒙首席技师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9日附件2021年度沂蒙首席技师名单祝令新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树立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
临政办字〔202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沂蒙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7〕21号)有关规定,经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考察、公示等程序,祝令新等37名同志被评选为2021年度沂蒙首席技师,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1年度沂蒙首席技师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9日
附件
2021年度沂蒙首席技师名单
祝令新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王树立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乔良雨 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袁德峰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曹乾虎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责任公司
谢江伟 临沂市华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赵洪许 沂水大众劳务有限公司
张志强 山东东山古城煤矿有限公司
王少卫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金柱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郯城县供电公司
孙如霜(女)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费县供电公司
王连夫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蒙阴县供电公司
刘俊霞(女)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莒南县供电公司
荆兆娟(女)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莒南县供电公司
申家峰 临沂申实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张 萌 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王文财 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刘建宇 临沂市技师学院
公衍龙 临沂市技师学院
王 磊 临沂市工业学校
马 敏(女) 鲁南技师学院
李学云(女) 临沂市技师学院
孙艾华(女) 临沂市商业学校
付清洁(女) 山东交通技师学院
柴启霞(女) 山东交通技师学院
孙文帅 临沂市商业学校
李世敏(女) 临沂市农业学校
刘 晓(女) 山东韵丰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朱良祁 临沂市亿品赏江南餐饮有限公司
巩在岭 临沂泓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翁洪坤 临沂旭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朱军国 临沂如园酒店有限公司
韩红元 郯城县老家老味餐饮有限公司
刘明坤 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王书科 国铭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曹 伟 费县人民医院
王 可 山东临沂新华印刷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03-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3-19临政办字〔202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9日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进一步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
临政办字〔202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9日
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进一步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组织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进一步促进充分就业和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统筹整合岗位、人员、资金、管理,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效率和公平,把握好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和进度,注重实际效果,扎实有序推进。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基层需求和群众期盼,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大呼隆”。
(三)任务目标。根据全省统一安排,2022年全市创设4.73万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4.2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5300个(2022年各县区岗位计划分配见附件);2023-2025年,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创设计划,确定当年各县区目标任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
(一)明确安置对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各县区应整合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困难对象信息,组织人员走访调查上岗需求,并建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乡村振兴局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岗位设置。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2022年岗位设置侧重于服务乡村振兴、环卫保洁、卫生防疫、防火巡林、植绿护绿、齐长城巡护、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维护等领域。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提报岗位设置计划,各乡镇(街道)应统筹社区岗位需求,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数据库”。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各社区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建立岗位目录,明晰岗位职责,落实管理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组织上岗。各县区应根据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按年度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方式组织上岗。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由乡镇(街道)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县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落实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区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程精准管理。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强化人员、岗位、资金的动态管理服务,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杜绝“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保障
加强资金统筹,各级要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按照每个公益性岗位每年1万元标准,在省级对相关县区分类补助的基础上,市级按地方承担部分的20%给予补助。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各县区要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实行市级统筹、县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使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林业等部门要最大力度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督导落实。把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组织实施和计划进展情况作为就业督导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重点督导资金配套、岗位开发、人员管理等情况,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计划分配表(2022年)
附件
临沂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计划分配表(2022年)
县 区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量(单位:个)
总 数
备 注
城 镇
乡 村
兰山区
4090
1120
2970
罗庄区
2255
405
1850
河东区
2880
560
2320
含经开区、保税区
费 县
3790
340
3450
莒南县
4455
305
4150
含临港区
沂水县
4390
390
4000
省财政困难县,
乡村公益性岗位计划
由省直接下达
郯城县
4295
295
4000
兰陵县
5890
390
5500
沂南县
4350
350
4000
平邑县
4775
375
4400
蒙阴县
2500
200
2300
临沭县
2905
305
2600
高新区
605
145
460
市 直
120
120
0
合 计
47300
5300
42000
2022-03-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03-19临政办字〔202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切实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 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张秀丽 副市长、市工商联主席成 员:刘朝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玉法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姚书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市新旧动能转换综...
临政办字〔202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推动全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沂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侯晓滨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秀丽 副市长、市工商联主席
成 员:刘朝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玉法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姚书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级巡视员、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主任、市委改革办副主任
徐文明 市科技局局长
戚树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厉建梅 市财政局局长
曹德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朱茂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孙 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刘春晨 市商务局局长、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
徐 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褚 冰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临沂市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孙涛同志兼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2022-03-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03-18临政办字〔2022〕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8日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灾害分级2 主要任务2.1 解救疏散人员2.2 组织灭火行动2.3 保护重要目标2.4 转移重要物资2.5 维护社会稳定3 组织指挥体系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3.2 扑救指...
临政办字〔202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临沂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扑救指挥机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8.2 火灾评估
8.3 工作总结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2 培训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1. 临沂市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2.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是应对我市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9.1。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临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机构(详见附件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县区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特殊情况,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区)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民兵、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按照临沂军分区和武警临沂支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3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林场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按照指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跨区域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梯队顺序。
跨县(区)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由调出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由调入县(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县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程序执行。
跨县区调动民兵和武警部队时,按照临沂军分区和武警临沂支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1.2 预警发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林业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预警地区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在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的同时,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较大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县(区)交界地区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6)在蒙山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上述森林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所在县(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
对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县(区)、乡镇(街道)、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林业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早期处置;根据火灾初判由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县(区)、乡镇(街道)森林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市级预案应急响应。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按照当地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及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灾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继续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的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协调相邻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市应急指挥中心。
(5)协调指导市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区)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周边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区)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同时发生2起以上的森林火灾,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协调调派武警、民兵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申请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7)配合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城镇、居民区、重要国防设施等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5)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专家、灾情评估、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市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县委、县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增调有关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级调派专业力量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5)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6)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10)超出市级应对能力的,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所在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铁路部门实施。
7.2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申请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救森林火灾。调用飞机程序详见附件2。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
7.3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市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与必要的物资增援。
县(区)、乡镇(街道)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县(区)、乡(镇)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区),由市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较大森林火灾和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武警部队、民兵力量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
全市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要组织进行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区、乡镇、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沂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临沂市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2. 森林航空直升飞机调用说明
附件1
临沂市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前线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和成员组成。设立值班调度组、火场指挥组、火场专家组、火场观察调度组、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
总指挥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委派到火场的主要领导担任,其他领导为副总指挥,总调度长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和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前线指挥部的职责:掌握火场地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情况和社会情况;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分析火场发展趋势,根据扑火人员、装备、给养数量及行动情况,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现场森林消防队伍实施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火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火场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组织火案侦查、火灾调查及火场验收;负责前线指挥部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和工作总结等。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职责: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
(1)值班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组长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负责建立与火场指挥组的沟通联络;落实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协调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任务处置重大森林火灾;及时处理反馈国家、省有关部门卫星林火监测信息;根据火场指挥组提供的火场信息及时请示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必要时申请直升机参与灭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总结报告。
(2)火场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市应急局牵头,临沂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临沂支队、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负责人参加。
根据火情动态,制定扑火方案,使用扑火力量;与值班调度组建立起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传递畅通;根据扑火需要调拨扑火物资,调动扑火支援力量。
(3)火场专家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专家组由熟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调查、通讯、气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专家组要配备火场及周边的地形图、通讯设备、摄像设备、图传设备、标绘等设备,及时勾绘火场态势图。根据火场可燃物状况,以及风力、风向、火势和重点保护目标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火灾扑救方案。气象、通讯部门应及时为专家组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通讯保障。
(4)火场观察调度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由应急管理、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吸收当地驻军、武警、公安、消防救援部门专业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机动中继设备和通讯保障车辆,组建覆盖火场的有无线通讯网络;通过卫星电话、移动音视频传输网络,建立起的点对点、点对面的无线集群短波通讯系统。观察调度组要派出3个以上火场观察哨,携带3部以上移动图传设备,把火场蔓延区域及有关图像及时传回前线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中心。观察哨要通过有无线对讲设备、图像接收设备等必要手段,连续观察调度火场,每间隔1个小时准确报告一次火场状况和蔓延态势,为总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5)支持保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值班调度组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告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气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车务段、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支持保障组,按照预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同时,完成前线指挥部指派的其它任务。
附件2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调用说明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县区应急局先通过电话向市应急局值班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调派直升飞机灭火的请示;市应急局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应急厅值班室,同时电话告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的请示。
2022-03-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2022-03-15临政办发〔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燃气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则(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
临政办发〔20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燃气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临沂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一)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储存和运输、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意见。
燃气是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燃气管理部门,市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路)、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直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依法查处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经营企业;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运维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经营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督促经营企业按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配合做好违法建筑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的整治;指导监督各县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长输油气管道企业履行保护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长输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治安反恐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开展打击,查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危险作业、阻碍执法等行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类燃气场站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项目选址;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负责查处燃气主管部门移交的城市规划中存在违法占用燃气设施用地、侵占挪用燃气用地、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等行为。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燃气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负责燃气道路运输环节监管,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的行为;负责公路建设时与周边燃气管线的建设保护方案,燃气管线穿越公路协商解决制定保护方案等工作。
(六)市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消除隐患;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七)市应急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气瓶充装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负责对燃气生产领域开展产品质量抽查,负责对燃气器具及减压阀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信息上传信息平台。
(九)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储气、用气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处理。
(十)市城管局负责依法对燃气主管部门检查移交的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经营燃气行为进行处罚。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燃气用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市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校内食堂、宿舍用气安全的监管;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含民办)等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星级酒店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院等医疗场所用气安全的监管;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以餐饮和商场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以农贸市场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以建筑工地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以车站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以行业领域内工业企业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其他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一)将燃气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二)及时研究部署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三)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
(四)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
(五)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
(七)加强应急管理,完善燃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八)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九)协调交通运输(公路)、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配合燃气管线及设施建设有关工作。
(十)对逾期不拆除的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依法予以拆除。
(十一)加强对企业自建自用的燃气设施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四、燃气管理部门职责
(一)燃气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县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县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监督管理等。
(二)市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 对从事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
3. 燃气安全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5. 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情况;
6. 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事故抢险抢修等的监督管理情况。包括:事故预案制定、演练、启动等管理制度,事故处理报告、统计分析及事故档案等。
(三)县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 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
2.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3. 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全员安全培训完成情况;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
4. 企业落实燃气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护、检测检修、更新维护的情况。包括: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阀门仪表等的检验检测等;
5. 燃气储存输配、调压计量、灌装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警示标识、通讯电力、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等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等;
6. 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机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编写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等;
7. 落实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包括:制定修订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器材准备、事故应急演练和处置等;
8. 开展燃气用户安全服务情况。包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安全宣传、定期入户安检、报修电话畅通及抢修及时、与单位用户签订供应合同供气等;
9. 落实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包括: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记录完整、隐患处置及时等;
10. 依法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及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
(四)每年的四月、九月和十二月为燃气安全日常检查月,由各县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行政辖区内燃气储存输配场站和其他重要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检查用户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督查。
(五)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区(开发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查督导。
市燃气管理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或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成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企业、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问题和隐患,分级实行挂牌督办,对燃气管理部门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的隐患和问题,提请当地政府或者安委会挂牌督办。
五、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一)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等的总称,包括管道天燃气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燃气销售和存储等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3.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7.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穿(跨)越公路的,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取得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智慧燃气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燃气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采集监控系统,提高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其相关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技术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
(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对单位用户的检查每年不低于3次,对居民用户每年不低于1次,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九)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燃气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在用燃气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按期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十一)燃气经营企业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十二)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十三)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十四)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管网及设施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防止管网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坏;应定期对管网进行维修保养;定期进行埋地管网的检漏工作。巡查人员应配备燃气检漏检修工具。必须建立健全巡查及维修保养档案。
(十五)汽车加气站建设单位应采用车用气瓶自动充装安全控制系统,实现加气全过程安全自动监控。卸气作业时,遇有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大量漏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气作业。
(十六)汽车加气站实施加气作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1. 为未办理使用登记或使用登记信息与车辆不一致、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或使用年限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2. 为零压或负压的汽车储气瓶加气,对无引擎盖或发动机舱盖的车辆加气,为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3. 在高强电闪、频繁雷击时或加气站内外发生突发事件或其他危及安全的情况时作业;
4. 非加气站的加气操作人员进行加气作业。
(十七)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推行实名购气制度,完善用户信息档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条件,指导用户整改。
(十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购置符合规定的钢瓶,做好用户信息登记,向用户提供销售和年检送检服务;要严格执行钢瓶充装前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检查发现的超期未检的燃气气瓶,应当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十九)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应当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二十)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2.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向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手续不齐全、安全场所和设备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安全制度不完善的用户提供燃气;
3.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4. 擅自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
5. 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6. 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7.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六、燃气用户使用安全责任
(一)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对燃气使用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三)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餐饮经营单位等燃气用户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并按照规范标准使用和存放,主动接受燃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五)管道天然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安全设备,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改用管道天然气。
(七)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 盗用燃气;
7. 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8. 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9. 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10. 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11. 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12.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八)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九)自建自用燃气设施的用户应当完善建设手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设施场所和设备条件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七、其他单位和个人燃气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的基本农田等农业项目建设和耕作,水利部门负责的水利设施项目建设,林业部门负责的林业项目建设),在开挖作业前,应当将可能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或者消防等部门报告。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 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 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4. 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5. 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6. 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八、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各级各部门落实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责问责。
(二)各级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 本行政区域燃气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2. 本行政区域燃气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3. 本行政区域燃气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4. 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5. 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6.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三)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党委政府一年内辖区发生2起及以上死亡2人的一般燃气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一年内辖区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在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市直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管的燃气相关领域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一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在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评选中获得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资格,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四)本行政区域燃气领域发生较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则上,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负有重大领导责任的县区(开发区)分管负责人,责令停职检查,待事故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结果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县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3. 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4.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5. 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6.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六)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3.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4.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5.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6.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7. 燃气经营企业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八)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依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九)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2.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3.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4.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5.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6.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7.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8.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1. 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2. 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 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4. 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5. 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6. 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7. 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8. 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9. 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10. 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2. 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二)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2022-03-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限的批复2022-03-07临政字〔2022〕26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局《关于调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审批权限的请示》(临审服报〔202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运管〔2021〕313号)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规定,同意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小(1)型和...
临政字〔2022〕26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审批权限的请示》(临审服报〔202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水利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运管〔2021〕313号)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规定,同意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包括小(1)型和小(2)型)”审批权限调整为市级,由你局履行相关审批职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5日
2022-03-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2022-03-03临政字〔202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理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权责事项,保持开发区强劲发展势头,根据《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配套政策(试行)》(鲁编办发〔2020〕47号)及《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莒南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63号),市政府决定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有关要求如下:一、赋权范围及...
临政字〔202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权责事项,保持开发区强劲发展势头,根据《开发区机构职能编制配套政策(试行)》(鲁编办发〔2020〕47号)及《中共临沂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莒南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63号),市政府决定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有关要求如下:
一、赋权范围及方式
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直接赋予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7大类、285项行政权力事项(见附件)。
二、赋权承接
(一)全面做好事项承接。临港经济开发区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搞好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评估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备审批工作场所,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顺。
(二)着力提升审批效能。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一次办好”改革,创新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实行全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要严格落实窗口建设、窗口服务及服务质量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三)全力保障过渡交接。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为2个月的时间。过渡期内,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准备开展审批服务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一并转交临港经济开发区。
(四)及时做好更新公示。对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列入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责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和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结合实际,对承接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按程序进行调整。
(五)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权限。对临港经济开发区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行政审批部门职责,莒南县相关部门承担监管部门职责。对临港经济开发区承接的其他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除临港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四上”企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等相关事项外,其余事项原则上由莒南县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莒南县、临港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研究商定具体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临港经济开发区要对行使的市级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莒南县、临港经济开发区要按职责对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审管联动机制,对承接的事项逐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形成双方互联互通、紧密结合的监管工作格局,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跟踪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对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市级行政权力情况进行定期复核,跟踪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必要时可直接派员跟进辅导,防止出现审批事项脱节、监管缺位的情况。临港经济开发区、莒南县要自觉接受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复核,对发现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
三是强化评估检查。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评估事项运行情况。要根据督查评估结果,对确不适宜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行使的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附件
赋予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
代码
类型
权力部门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70000010400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370000010400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
节能审查
3700000104006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70000010700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370000011400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370000011400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370000011400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700000115006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9
地图审核审批
370000011502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3700000115028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370000011503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700000115060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70000011506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70000011506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5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370000011506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3700000116007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两高”项目除外)
3700000116008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8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
370000011601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370000011705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370000011705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370000011707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70000011707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3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370000011707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4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7076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5
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7077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6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7078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7
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
3700000117079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8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3700000117080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9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370000011708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0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370000011708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1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370000011708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2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370000011708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3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
370000011708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4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3700000117086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5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3700000117087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700000117088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700000117089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70000011709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9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700000117094
行政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370000011709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1
商品房预售许可
3700000117096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2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
3700000117097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3700000117100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370000011800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5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3700000118006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3700000118007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7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370000011801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8
取水许可
370000011900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70000011900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0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370000011900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1
河道采砂许可
370000011900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3700000119007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700000119010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4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370000011901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70000011901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6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370000011901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3700000119017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8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370000011902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9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370000012202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0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370000012304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70000012304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2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370000012304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370000012304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370000012501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5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370000012501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6
公司(企业)登记
370000013100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7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3700000199019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3700000199020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9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3700000199021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0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
3700000199022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1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3700000199023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2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3700000199024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3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3700000199025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4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3700000714001
行政确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
参保人员因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3700000714002
行政确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6
工伤认定
3700000714003
行政确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7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700000717014
行政确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8
股权出质登记
3700000731007
行政确认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9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3700000614002
行政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0
社会保险稽核
3700000614003
行政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1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检查、监督
3700000614004
行政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3700000614005
行政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3700000617067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4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3700000617068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5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3700000617069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6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1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7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2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8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6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9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3700000617077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0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79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1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3700000617080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2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81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3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5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4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7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5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89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6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0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7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1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8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2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9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093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96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1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3700000617098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2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3700000617103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3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3700000617104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4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5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5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6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6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3700000617107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7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10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8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情况的检查
3700000617112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9
对城市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16
行政检查
市城市管理局
110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20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1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3700000617124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2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3700000617126
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3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3
行政检查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4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4
行政检查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5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05
行政检查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6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12
行政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17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13
行政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18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14
行政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19
对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15
行政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20
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17
行政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21
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3700000699019
行政检查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22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
3700000207001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3700000207002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4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3700000207003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5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3700000207004
行政处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6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3700000214001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7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700000214002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8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3700000214003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9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700000214004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0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3700000214005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1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
3700000214006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2
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
3700000214007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3
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700000214008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4
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700000214009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5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
3700000214010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6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3700000214011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7
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3700000214012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3700000214013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9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3700000214014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0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4015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700000214016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2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3700000214017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3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700000214018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4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3700000214019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5
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
3700000214020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6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3700000214021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7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3700000214022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8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3700000214023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3700000214024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0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
3700000214025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1
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3700000214026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2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4027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3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3700000214028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4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3700000214029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5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
3700000214030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6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
3700000214031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7
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3700000214032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8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3700000214033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9
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
3700000214035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0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3700000214036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1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3700000214037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2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3700000214038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3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3700000214039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4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3700000214040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5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4041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6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3700000214042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7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3700000214043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8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4044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9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3700000214045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0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3700000214046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1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3700000214047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2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4048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3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未经章程规定擅自取得回报;违法取得不应取得的回报的处罚;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4049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4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
3700000214050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5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3700000214051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6
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
3700000214052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7
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
3700000214053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8
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3700000214054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9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
3700000214055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3700000214056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3700000214057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2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3700000214058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3
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4059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4
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4060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5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4061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6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
3700000214062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7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3700000214063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8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3700000214064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9
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3700000214065
行政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0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3700000417005
行政征收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91
企业家培训
3700002007002
公共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2
培育认定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3700002007014
公共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3
宣传和贯彻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3700002007016
公共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4
带领企业“走出去”开拓市场
3700002007017
公共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5
社会保险登记
3700002014016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6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3700002014017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7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700002014019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8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3700002014020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9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3700002014021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3700002014022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3700002014023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3700002014024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3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3700002014025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4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3700002014026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5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3700002014027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6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3700002014028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7
创业服务
3700002014029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8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3700002014030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9
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
3700002014031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0
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3700002014032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1
就业创业职业培训
3700002014033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3700002014036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3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3700002014047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4
社会保障卡服务
3700002014072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5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普宣传
3700002017040
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6
指导工程质量创优
3700002017053
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7
推广建筑业新技术
3700002017054
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8
公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
3700002017055
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9
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
3700002017058
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0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3700002017061
公共服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1
购房资格审核
3700002017069
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2
人防专业资质企业信息查询
3700002099004
公共服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23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
3700000122040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2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700001004002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25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3700001004003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26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700001004005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27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3700001007002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28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
3700001014001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29
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3700001014004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0
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3700001014005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1
劳动用工备案
3700001014006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2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3700001014008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3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
370000101401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
3700001014011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5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700001015021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36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3700001015023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37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3700001015024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38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3700001015033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39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3700001015035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40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3700001015036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41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3700001015040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42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3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3700001017071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4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3700001017072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17075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46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077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7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3700001017078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8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079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49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370000101708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0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700001017081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3700001017082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2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700001017084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3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3700001017085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4
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3700001017086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5
招标文件备案
3700001017088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6
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3700001017089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7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370000101709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起重机械备案
3700001017091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9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3700001017092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0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3700001017093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1
省外建筑业企业入鲁报送基本信息
3700001017094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2
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3700001017095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3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3700001017097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4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
3700001017098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5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370000101710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6
业主委员会备案
3700001017101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7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3700001017105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8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3700001017106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9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3700001017107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0
公租房租金收缴
3700001017108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备案
3700001017115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72
《燃气经营许可证》年检
3700001017116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3
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7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74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700001017118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75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700001017119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建设管理
370000101712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7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3700001017124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
3700001017125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9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3700001017127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0
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备案
3700001017130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1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3700001017132
其他行政权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82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
3700001099010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83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700001099011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84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3700001099012
其他行政权力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8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3700001099013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03-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02-28临政办字〔202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6日临沂市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省口岸办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
临政办字〔202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6日
临沂市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省口岸办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切实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通关全链条全流程
1.完善通关申报模式。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鼓励引导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临沂海关负责)
2.优化提升查验服务。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查验信息推送和调箱到位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用好“单一窗口”查验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行免到场查验。(市口岸办、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加大对现有“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政策的宣传,便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对经认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争取上级海关支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临沂海关负责)
4.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进一步推广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自报自缴、预裁定等便利措施。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引导企业选择使用汇总征税,助力通关提速。(临沂海关负责)
5.合理调整和精简监管证件。将进出口环节需要验核的监管证件,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全部纳入“单一窗口”办理,并实现联网核查。全面取消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打印,实现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实施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市口岸办、临沂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稳步扩大进口巴氏杀菌乳检验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相关商品,在口岸实施“检查放行+风险监测”模式。在全周期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及安全卫生项目监控基础上,对出口水果、种苗花卉试点“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快速放行+官方检测合格出具证书”模式。(临沂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进口食品化妆品样品检验监管。对用于展览展示的预包装进口食品样品,在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免予抽样检测;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普通化妆品备案用的化妆品样品、企业研发用的非试用化妆品样品、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或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免予进口检验。(临沂海关负责)
8.支持海外仓发展。开展申请省级公共海外仓培育认定工作,推动海外仓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为全市打造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境外支点。(市商务局负责)
二、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
9.加强口岸收费公开。认真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并强化动态更新,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积极推进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增强口岸收费透明度、可比性。(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口岸收费行为。加强对集装箱场站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各场站结合自身作业模式和工作实际,制定集装箱洗箱、修箱、验箱服务规则;对因洗修箱比例高而投诉集中的集装箱场站,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有限竞争性经营的口岸服务,引入招标制度,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对属于政府职责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民航中心、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沂商城控股集团、临沂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
11.宣传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继续加大“单一窗口”宣传推广力度,结合“单一窗口”开发建设情况,及时宣传推广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服务平台,为市场采购贸易主体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宣传推广进出口危险货物申报系统,全面实现危险货物不见面和无纸化申报、审批及结果实时反馈;宣传推广RCEP专区,为企业提供税费查询、RCEP原产地规则查询、RCEP原产国认定等服务。(市口岸办、市商务局、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多式联运发展。争创国家第四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全省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实现公铁海多式联运智慧绿色、高效衔接,提升多式联运发展水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3.深化通关流程可视化查询。口岸查验单位向进出口企业、口岸场站推送各环节通关状态信息,实现海关、场站等部门口岸通关状态查询和通关流程全程可视化。口岸场站将运抵、调箱、装载等作业信息推送给企业,实现作业系统可视化查询。(临沂海关、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沂商城控股集团、临沂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协调推进航空通关物流信息化。按照海关总署部署,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完善提升机场货运信息化系统,对接“单一窗口”航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航空物流全链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运单申报、运输鉴定报告、货物跟踪、航线网络可视化等“一站式”服务。加强沟通对接,研究航空打板前置的可行性,并进行业务探索。(市口岸办、市铁路民航中心、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口岸服务能力建设
15.公开作业时限及流程。持续规范口岸作业时限公开公示,在机场、铁路场站等公开公示调货、移位、装卸等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公开集装箱存箱、用箱信息,实现预约提箱、电子化放箱和精准提箱。(市口岸办、市铁路民航中心、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临沂商城控股集团、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临沂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提升口岸疫情防控和物流作业综合效率。充分发挥市口岸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下设航空口岸、冷链和非冷链3个工作组)职能,坚持“人”“物”同防,加强对口岸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严格落实疫苗接种、核酸检测、人员管理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从严做好人员安全防护;统筹做好航空口岸进出口货物、冷链运输进出口商品和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监测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措施,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市口岸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和海关认证企业服务力度。加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宣传培训,帮助引导更多企业申请并成为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相关便利。优化企业协调员机制,扩大宣传受惠范围,建立更加紧密的关企合作关系。(临沂海关、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持续开展“龙腾行动”和“蓝网行动”,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培塑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提高企业维权能力和创新水平。(临沂海关负责)
19.完善企业意见反馈和协调解决机制。提升12360海关热线工单办理、答复、回访时效,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全面的服务方式。在口岸现场设立通关疑难问题处理专窗,现场及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用好“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畅通企业诉求通道,向企业快捷推送政策措施,精准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临沂海关、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02-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2022年全年“提水平、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02-25临政办发〔202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推动2022年全年“提水平、开门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5日推动2022年全年“提水平、开门红”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精神,推动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向好,特制定本方案。一、任务目标一季度及全年计划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既定部署确定。...
临政办发〔2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推动2022年全年“提水平、开门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推动2022年全年“提水平、开门红”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精神,推动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向好,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季度及全年计划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既定部署确定。工作中,为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在稳中求进基础上加大步伐、能快则快,力争完成以下工作目标: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
二、工作措施
(一)全力以赴抓工业
1. 聚焦骨干企业抓支撑。骨干企业是工业发展的压舱石。2021年,全市年产值过10亿元工业企业共90家,实现产值2830.4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44.1%,抓好骨干企业对于工业发展具有关键支撑作用。一是谋划实施“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行动。聚焦产值过50亿元的12家工业龙头企业,加强行业、企业运行分析,围绕创新发展、固链延链等环节制定精准扶持政策,进一步壮大生产规模、巩固综合实力、提升品牌影响,助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放大引领带动作用。二是着力增强骨干企业支撑作用。围绕产值10亿元至50亿元的78家骨干企业,在企业家队伍建设、金融支持、用地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企业补“短板”、锻“长板”,力争年内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早日把第二梯队培养成第一梯队,提升骨干企业支撑力度。三是鼓励帮扶重点企业突破发展。对产值5亿元至10亿元的104家重点企业,强化产业链、资本链纽带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助力重点企业抱团发展、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区)
2. 聚焦重点行业抓生产。支持冶金、机械、木业等行业重点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购销合作,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购销对接活动、原材料集采团购活动,帮助企业畅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针对农副食品、木业家居、纺织服装等当前市场需求旺盛行业,帮助协调解决要素供应、招工等问题,确保企业高效生产。力争一季度食品、冶金、木业、医药等八大传统产业产值增长10%以上,全年增长12%。(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区)
3. 聚焦产业创新抓提升。坚持把创新作为产业发展的动力源泉,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一是瞄准当前企业生产“卡脖子”问题、发展瓶颈,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平台,组建综合创新中心,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工程,进一步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帮助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二是着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强化工业企业与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对接合作,结合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方向,积极培育行业互联网平台,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智慧工厂、数字车间,加快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水平。三是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助力企业提升自主研发水平,引导建立行业研发中心,加快建设市、县(区)、企业三级创新平台体系,着力把我市建设成为省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主引擎。(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区)
4. 聚焦时间节点抓突破。合理利用冬奥会及冬残奥会这一重要节点,在严格落实相关保障要求基础上,对有关企业进行分类施策、深度挖潜。对不在要求范围的企业,要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鼓励企业开足马力,满负荷生产;对要求范围内的企业,要加快实施生产设备升级改造,着力拓展产品品类,提高产品档次,提升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区)
5. 聚焦政策落实抓服务。大力实施先进工业强市战略,不断增强企业鼎新、行业更新、产业育新和服务工业能力。着力抓好省政府“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贯彻落实,对能够争取的,要主动靠上衔接,力争最大成果;对需执行落实的,要尽快精准直达企业;对应制定配套政策的,要第一时间研究出台,确保政策发挥最大效应。扩展“政企直通车”政策服务平台功能,开展“我为企业解难题”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切实落实《临沂市递进培育50家优质工业企业实施方案》,用好1.5亿元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强化职工招聘、用气用电用热、融资等方面政策激励,举办“春风行动”系列服务活动,支持企业稳定有序生产。开展市级党政领导干部走访重点企业活动,建立领导干部帮包机制,采取“一企一策”定制服务,围绕企业发展需求和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加强协调调度、业务指导和政策服务,倾斜要素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县区)
(二)全力以赴抓消费
6. 着力推动商城提档升级。大力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坚持“商、仓、流”一体化发展思路,加快建设数字商城、国际商城、绿色商城、链式商城,充分发挥商城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集聚优势,推广新明辉等垂直电商平台模式和华丰国际商贸城传统市场电商改造模式,优化电商发展生态;用足用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RCEP区域协定等政策,积极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打造物流信息系统,推动仓库和配载一体化发展,构筑“仓配一体”现代物流模式;扎实落实《临沂市促进商城地产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做好“接二连三”文章,加快布局地产品加工园区,重点打造特色地产品制造产业园区10个以上,不断提升地产品数量和质量,增强市场话语权。力争一季度临沂商城市场交易额、物流总额分别达到1300亿元、1900亿元,全年分别达到5700亿元、8500亿元。(牵头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有关县区)
7. 着力推出系列促消费措施。注重市场需求端培育引导,积极支持各大商场、各有关行业大力开展联合促销,配套发放惠民消费券,全力营造促消费浓厚氛围。依托木业、建材等产业优势,鼓励企业联合开展家装促销活动。大力深挖线上消费潜力,开展“网购节”“云逛街”等活动,支持骨干汽车流通企业开展线上直播云车展活动;组织部分头部主播甄选“地标产品”“示范县品牌产品”“扶贫产品”等开展直播带货,打造一批特色网红商品。力争一季度临沂商城网络零售额达到80亿元,全年达到400亿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区)
8. 着力激发文旅消费活力。策划推出“临沂人游临沂”主题系列活动,筹备启动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丰富文旅产品供给,积极培育文旅融合发展新业态,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以民宿集聚区建设为重点,加大轻休闲、微度假、慢生活等休闲度假产业的开发力度。依托水城优势,谋划水上观光、滨水休闲、水上演艺、夜游沂河等项目,推动打造沂河水上旅游IP。整合红色教育资源,打造4条精品旅游线路,深入开展省级、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9. 着力深挖释放农村消费潜力。一是组织开展下乡促销活动。围绕家电、汽车、家装等不同商品开展专题下乡促销活动,采取“主流媒体+网络”的模式,加大各类政策性补贴宣传力度,充分释放农村消费潜能。二是拓展农村消费信贷。支持金融机构推广小额消费信贷体系经验,积极在农村市场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激发农村居民消费热情。三是畅通农村物流网络。推进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更多县级农村物流分拨中心、乡镇物流配送站、村级物流网点,全面构建覆盖县、乡、村的三级农村物流网络。积极培育农村物流示范企业,打造生态高效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切实破解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有关县区)
10. 着力拓展国际市场。放大临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效应,支持各县区(开发区)企业借助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全面推广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落实跨境电商产业扶持政策,重点布局一批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推进海外商城和海外仓建设,放大“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特色。抢抓RCEP全面生效机遇,探索便利化的市场采购商品原产地证书签证模式,积极扩大出口,助推贸易新业态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海关、市贸促会;责任单位:有关县区)
(三)全力以赴抓投资
11. 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一是高水平谋划一批重大项目。重点围绕智能制造、基础设施“七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谋划一批具有开创性的市场前景好、资本愿意投的重大项目。二是高标准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充分发挥新旧动能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收纳盒”“推进器”作用,实时更新项目“支持清单”和“落地清单”,完善重大项目动态储备机制,确保项目储备质优量足。三是高效率开工一批重大项目。组织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扎实做好全省“五年取得突破”重点项目观摩会筹备工作,用好重点项目问题会商机制,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四是高质量竣工一批重大项目。坚持“开工项目抓竣工、竣工项目抓达效”,紧盯计划竣工项目,严把质量关的同时加快项目建设,全力打通竣工到投产“最后一公里”,实现从项目到企业的无缝衔接。力争一季度省级、市级建设类重点项目分别完成投资54亿元、100亿元以上;力争全年分别完成投资240亿元、560亿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
12. 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适度超前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上,实行会商机制,开辟“绿色通道”,项目手续集中办理、容缺办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高质量、快速度推动项目早建成、早见效。城建方面。年内中心城区计划新建项目236个,总投资580.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95.7亿元。力争一季度开工项目104个、开工率44.1%,完成投资49亿元、投资完成率25%。交通方面。年内计划新建续建项目40个,年度计划投资204亿元。一季度,加快推进临淄至临沂高速公路工程、G206威汕线莒南官西坡至河东汤头段改建工程、长深—京沪高速公路临沂北连接线改建工程等20个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全部开工、完成投资20亿元。水利方面。年内计划新建续建项目78个,年度计划投资40亿元。一季度,加快邳苍郯新片区治理工程、沂沭河上游堤防加固工程、河湾向祊河补水一期工程等17个项目建设,力争完成投资6.7亿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有关县区)
13. 推动房地产业平稳发展。一是强化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大型房企供地链、资金链和商品房建设情况,加大商品房销售监测分析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二是研究制定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加强预期引导,充分激活改善型住房市场需求,着力稳地价、稳建设、稳预期,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三是着力优化住房供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度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的支持力度。中心城区要进一步提升城市能级,针对不同层次的差异化住房需求,科学优化高档住宅、普通住宅等布局,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积极探索“住房+养老服务”等模式,有序增加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供给,推动房地产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四是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补齐租赁住房市场短板,有效盘活存量住宅,构建包括人才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多层次、多主体、多渠道、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提高老旧小区改造覆盖范围,适度提升项目建设规格,确保改造质量,进一步改善民居环境。力争一季度开工项目83个、开工率43%;全年开工项目297个、开工率100%。(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有关县区)
14.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一是围绕产业链精准招商。充分考虑我市产业结构、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针对缺位产业进行精准招商,发挥“链主”和龙头企业作用,吸引上下游企业落地配套。二是强化领军企业招引。聚焦长三角、粤港澳以及日韩、欧美、“一带一路”沿线等区域,重点招引国字号、央字头和500强企业,适时到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临沂推介会”等招商活动,吸引发展后劲足、影响力强的领军企业来临发展。三是丰富招引方式。强化“链式招商”“驻点招商”“线上推介+线下招引”等方式,探索资本招商模式,通过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的投资方式,促成项目落地。四是加快招商项目落地。研究出台招商实施意见,在营造“亲清”政商关系、优化投资环境、加快项目推进等方面持续提供跟踪服务,确保招商项目落地生根。力争全年新引进央企、500强和头部企业投资项目50个,过1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0个,商城地产品制造业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70个,招引服务配套八大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链长”企业项目占比80%以上。(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
(四)全力以赴抓新增长点
15.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一是引导总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政产学研金服用”协作创新平台服务能力,畅通核心技术研发、融资领域渠道,帮助总部企业实现突破发展。二是加强对总部企业跟踪服务。研究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在引进奖励、成长激励、人才保障、办公用房租赁、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改善总部企业运营环境。三是实施“引凤还巢”行动。摸清临沂总部企业和外出企业底数,做好从招引、签约到落地全程服务,加强对总部企业招引力度;对总部设在临沂的企业要做到数据应统尽统,对总部外设的企业,引导其在临沂设立区域结算中心,进一步推动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统计局,有关县区)
16. 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一是用好“政银企”合作平台。强化政府引导作用,优化银行信贷融资结构,畅通金融政策传导机制,加大对乡村振兴、普惠金融、绿色发展、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二是加速推进企业上市。统筹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培育辅导工作,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全力推动龙头企业上市挂牌,中小微企业新三板上市。三是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在抵质押物创新、农村产权交易、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构建适应乡村振兴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四是充分发挥基金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产业生态,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推动基金与实体经济紧密对接,充分发挥基金带动项目、吸引企业的引领示范效应。力争一季度全市本外币贷款规模突破8400亿元,全年突破9000亿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预警机制。加强经济运行调度监测,发挥用电、税收等先导性匹配性指标监测预警作用,提前预判潜在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积极采取有力防控措施,全力稳住经济基本面。组织开展各领域专题调研指导活动,深入各县区就经济运行、企业发展、项目推进、政策落实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帮助基层理清思路、研究对策,协调解决经济运行及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
(二)强化考核通报。用好考核指挥棒,各县区要聚焦地区生产总值、规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招引项目等重要指标,针对实际情况,结合市里确定的目标和各自制定的目标,一周一研究,一月一调度,围绕各项重点工作抓好落实;各部门要强化对重点指标、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的跟踪落实,一月一考核、一月一通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三)弘扬过硬作风。各县区、各部门要把“严、真、细、实、快”的作风贯穿工作始终,下大力气夯实“内功”、强化“外功”。要积极“向下走”,全面细致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切实帮助基层群众和企业解决问题困难;要积极“向上走”,多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汇报,全力争取政策、项目、资金;要积极“向外走”,多到先进地区、领军企业等考察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还要“横向走”,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县区间要横向联动、比学赶超,形成“唯旗是夺、事争一流”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
(四)抓好单位项目纳统。切实抓好“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纳统工作,对涉及到的企业和项目要研究好、分析透,已开工未纳统的要完善相关资料尽快纳统,做到应统尽统、应纳尽纳。要坚持实事求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坚决杜绝数据造假,营造公平竞争良好环境。
附件:2022年临沂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附件
2022年临沂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工业扶持力度。对一季度工业总产值突破1000万元、同比增长5%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对一季度工业总产值超过5亿元的制造业企业,产值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相关要素资源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统计局)
二、大力实施促消费行动。对一季度限上批零单位月度零售额同比增量200万元以上的,单月奖励3万元。餐饮单位月度营业额同比增量50万元以上的,单月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统计局)
三、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对实质性开工且纳统,一季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全年完成5亿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统计局)
四、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安排10亿元外贸专项信贷额度,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龙头生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
五、助推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对2月28日(含)前建筑工地恢复正常施工的企业,按规定进行信用加分,并给予表扬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快科学技术创新。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并且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推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运用市级1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鼓励引进一批500强企业、央企、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实体项目及企业总部和区域性总部项目。(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对企业因生产需求进行流资贷款并经确认的,由市担保集团进行担保,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对在临制造业企业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上且贷款期1年以上,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1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担保集团)
九、促进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投产、开业并于2022年一季度纳入联网直报的规上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统计局)
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截至3月底,对2021年度、2022年一季度发行的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分别达到100%、80%以上的县区,给予2022年后续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以上政策措施由各牵头单位做好具体落实工作;涉及兑现财政资金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承担。
2022-02-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马腾飞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2-02-25临政任〔202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马腾飞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耿国华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任泽龙为临沂市公安局督察长;密长诚为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1位);刘晓明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王宁为临沂市审计局副局长;李永刚为临沂市统计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1位);...
临政任〔202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马腾飞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
耿国华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1年);
任泽龙为临沂市公安局督察长;
密长诚为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1位);
刘晓明为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王宁为临沂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永刚为临沂市统计局副局长(列副局长第1位);
韩东为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孙玉新为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副主任;
沈如茂为临沂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
范如峰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营为山东临沂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黄慧林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孙玉新的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泽龙的临沂市公安局政委职务;
李登全的临沂市公安局督察长职务;
尚海的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杨忠森的临沂市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程凯的临沂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王健的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史兰伦的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王飞的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2022-02-2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市重大项目名单的通知2022-02-24临政字〔202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22年市重大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科学统筹谋划,分类制定推进措施,细化实化领导帮包,协调解决推进难题,培优服务保障,齐抓共管、联动发力,凝聚起助推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健全“要素跟着好项目走”机制,强化要素资源保...
临政字〔202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22年市重大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把项目建设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科学统筹谋划,分类制定推进措施,细化实化领导帮包,协调解决推进难题,培优服务保障,齐抓共管、联动发力,凝聚起助推项目建设的强大合力。要健全“要素跟着好项目走”机制,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落实。要用好重点项目会商机制,强化部门联合会商和责任落实,加快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要守牢项目建设安全和质量关口,强化全过程安全和质量管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把能耗煤耗“双关口”,全力打造安全工程、精品工程。要坚持项目督导问效和动态管理相结合,强化项目跟踪监测和动态调整,实施清单化管理、工程化推进,坚持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整优化,高效有序推动项目建设。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2022年市重大实施类项目名单
1
临沂市新西外环供水管道工程
(敷设供水管道19公里,日供水量3.03万吨)
2
临沂三十五中学改扩建项目
(总建筑面积4.5万平方米)
3
临沂市中医医院高铁院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29.9万平方米,设计床位1450张)
4
临沂奥体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47.5万平方米)
5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临沂新校区建设项目(二期)
(总建筑面积6.1万平方米)
6
临沂应用科学城二期B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18.5万平方米)
7
临沂市衡大高级中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
8
兰山区医养健康生活中心A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19.4万平方米)
9
临沂西城热力管网施工项目
(敷设供气供暖管网148.9公里)
10
临沂金锣医院项目(二期)
(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设计床位1916张)
11
江花省级水表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项目
(年检测水表、热量表200万只)
12
美连年产10.6万吨BOPP胶带项目
(年产BOPP胶带10.6万吨)
13
绿夏年产55万套橱柜及板式家具项目
(年产环保橱柜及板式家具55万套)
14
久典年产3.3万套家具项目
(年产实木家具3.3万套)
15
临沂正直医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7.9万平方米,设计床位600张)
16
正东年产30万套生态木门项目
(年产生态环保木门30万套)
17
兰山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提升项目
(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18
朝瑞年产10万立方米轻质建筑装饰材料项目
(年产轻质建筑材料柜门板10万立方米)
19
蒙罗亚尔年产5万套集成家居项目
(年产集成家居5万套)
20
腾飞年产8万立方米轻质建筑工程用胶合板项目
(年产轻质建筑工程用胶合板8万立方米)
21
春华年产8万立方米轻质建筑用胶合板项目
(年产轻质建筑用胶合板8万立方米)
22
兴安汇年产7万立方米轻质建筑材料项目
(年产轻质建筑材料7万立方米)
23
新明辉智慧仓储物流园项目
(年静态仓储量14万吨,年周转量168万吨)
24
华星高端工程机械结构件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工程机械结构件1.6万台〔套〕)
25
临沂西城智能家具制造项目
(年产高端定制家具15万套、高端木质地板1000万平方米)
26
千山年产30万立方环保生态板改造提升项目
(年产环保生态板30万立方米)
27
山东天元精工绿色集成建筑基地项目
(年产钢结构构件及配套构件200万吨)
28
金马年产30万吨再生铝合金循环再利用项目
(年产高品质铝合金30万吨)
29
蓝特年产10000台搪玻璃设备项目
(年产搪玻璃反应釜1万台)
30
临沂申通快递产业园1#、2#、3#研发楼和2#车间项目
(总建筑面积12.2万平方米)
31
利信年产20万吨绿色再生铝合金循环利用项目
(年产高品质铝合金20万吨)
32
罗庄区人民医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设计床位1100张)
33
罗庄区盛能湖生态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一期)
(总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
34
罗庄区百花湖片区葛庄、店子棚户区改造项目
(总建筑面积48.5万平方米)
35
罗庄区双月湖公园提升改造工程
(整体提升改造面积795亩)
36
2022年罗庄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总改造面积19万平方米)
37
临沂知新小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
38
坤广源数控玻璃自动翻转磨边设备智能制造项目
(年产数控玻璃自动翻转磨边设备1000台〔套〕)
39
书斋教育科研培训综合楼项目
(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40
卡亚洛文创电商产业园项目
(年产装饰字画500万幅)
41
山东华业表面科技生态示范园项目
(年表面处理能力6128万平方米)
42
翔宇旅游观光打卡地项目
(总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
43
中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年拆解能力1700万台,年深加工处理能力17万吨)
44
临沂艺术学校新校项目
(总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
45
花山挖掘机底盘件制造项目
(年产挖掘机支重轮和托链轮75.6万个、引导轮和涨紧轮8.1万个)
46
浙江大学山东(临沂)现代农业研究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16.3万平方米)
47
河东区第一人民医院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
48
河东区文化设施综合建设项目
(总建筑面积6.4万平方米)
49
河东区陶然东路(北京路-凤仪街)道路工程
(线路全长2.5公里)
50
河东区市政配套工程——沭埠岭一路工程(海棠街-南京东路)
(线路全长3.5公里)
51
河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
52
临沂启阳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及附属工程
(总建筑面积19.3万平方米)
53
临沂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
54
阳煤恒通30万吨/年高性能聚氯乙烯树脂项目
(年产高性能聚氯乙烯树脂30万吨)
55
永宁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项目
(年产医药产品427.5万吨)
56
郯润年产18万吨深加工肉制品及冷链物流设施项目
(年深加工肉制品18万吨,冷链物流年储藏运输量10万吨)
57
斯科瑞聚氨酯材料和产品生产项目
(年产聚酯多元醇等聚氨酯类产品17.7万吨、聚氨酯复合材料泡沫制品10万立方米)
58
澳思柏恩年产40万立方米人工智能高端家具板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工程
(年产人工智能高端家具板40万立方米)
59
易电行聚合物锂离子电池生产制造项目
(年产电动摩托车锂电池50万组)
60
中牧华罗7万吨饲料生产项目
(年产预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7万吨)
61
福长新建原料药工厂项目
(年产替米沙坦等原料药340万吨)
62
德威涂料生产研发基地项目
(年产水性涂料4.5万吨、无溶剂涂料3.5万吨、高性能配套涂料2万吨、热固性粉末涂料2.39万吨)
63
中钢智慧谷半导体芯片研发与制造项目
(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64
郯城综合材料生态处置中心项目
(总处置量31.5万吨)
65
G205山深线郯城绕城段改建工程
(线路全长22.4公里)
66
郯城县中医医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
67
郯城县鲁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区及附属配套项目
(总建筑面积18.8万平方米)
68
兰陵王城文化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年接待游客300万人次)
69
新格林数字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年产蝴蝶兰组培种苗1000万株、蝴蝶兰盆花150万盆、蝴蝶兰切花150万枝、红掌切花700万枝、精品番茄4600吨)
70
中成医药食品包装容器生产项目
(年产医药食品包装容器5万吨)
71
国铭24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装机容量24兆瓦)
72
兰陵县塔山地下公共停车场项目
(总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设计停车位3094个)
73
兰陵县文峰高级中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
74
临沂市理工学校改扩建工程
(总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
75
绿沃川智慧农业示范园(二期)配套优质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年加工草莓800吨)
76
递一棒年产5万吨鸡肉蛋白棒深加工项目
(年产鸡肉蛋白棒5万吨)
77
兰陵县人民医院救治能力提升项目
(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设计ICU床位70张)
78
山东恒泰纺织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升级改造项目(二期)
(年产纱线1.3万吨、产业用绒布1037万米)
79
大地玉米60万吨/年玉米淀粉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
(年加工玉米85万吨,年产玉米淀粉60万吨、副产品23.5万吨)
80
康爱特6000吨/年油田助剂和水处理剂系列产品、10000吨/年水性树脂和水性涂料系列产品项目
(年产油田助剂和水处理剂6000吨、水性树脂和水性涂料系列产品1万吨)
81
大宋年产300万张高档家具板材项目
(年产高档家具板300万张)
82
慧聚祥年产6万件GRG石膏构件、2万件GRC水泥构件项目
(年产GRG石膏构件6万件、GRC水泥构件2万件)
83
峪泉农产品综合开发示范基地项目
(年产果干1000吨、果脯2000吨、果酱2000吨、速冻果蔬1000吨,年交易农产品2万吨)
84
益商源高档花卉种植项目
(年培育高档花卉1000万株〔盆〕)
85
美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物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年处置固体废物10万吨)
86
鲁驰高性能橡胶制品生产项目
(年产输送带1.2亿平方米、高铁减震垫100万米、高铁减震件1000万件、三角带1000万米、航空和船舶密封件100万件、炭黑6万吨)
87
临沂灵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临沂段)
(线路全长67.9公里)
88
沂水县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项目
(线路全长54.7公里)
89
沂水县乡镇驻地生活污水治理项目
(敷设线路全长39公里,改造提升线路全长11公里)
90
沂水县全民健身运动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
91
鲁担马站智慧冷链仓储物流产业园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35.5万平方米)
92
沂水县城区供水设施改造提升项目
(改造提升线路全长26.8公里)
93
筑梁装配式建筑产业园项目
(年产装配式预制构件30万立方米)
94
沂南县界湖公园项目
(总占地面积16.1万平方米)
95
恒发源年产5万吨速冻调理肉制品项目
(年产速冻调理肉制品5万吨)
96
沂南县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年资源化利用有机废弃物16.4万吨,年产沼气1537.7万立方米、有机肥5.2万吨,年发电量3690.4万千瓦时)
97
超和肉类制品全产业链生产及冷链物流项目
(年屠宰肉鸡7800万羽,年加工调理品及熟食制品5万吨,冷库年储存22万吨,冷链物流年运输量30万吨)
98
化氏现代渔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年产垂钓用品50万套、鱼饵1.5万吨)
99
沂南县体育活动中心体育设施项目
(总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
100
国帅高端宠物食品强链补链项目
(年产宠物食品53万吨、宠物用品5万吨)
101
康迪高端家居全产业链示范项目
(年产绿色智能家具6万套、新三层实木地板500万平方米、高端内饰无醛墙板100万平方米)
102
金石矿业新材料(石材)低碳示范项目
(年产高端石材800万平方米)
103
正新年产30万吨调理品和日产100万瓶气泡水饮料项目
(年产速冻调理品30万吨、气泡水3亿瓶)
104
华星年产10万吨超高强耐磨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年产超高强耐磨材料10万吨)
105
百翔手套智能装备制造项目
(年产智能手套机3万台、浸胶手套生产线50套、手套包装设备1000套、高档浸胶手套5000万副)
106
宇韩安防年产5000万副高档浸胶手套项目
(年产高档浸胶手套5000万副)
107
玉泉冷链物流及初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
(年冷藏果蔬2万吨)
108
友涛年产20万套智能橱柜项目
(年产智能橱柜20万套)
109
洪宽木业生态板、高档家具制造项目
(年产高档家具板9.8万立方米、智能家具及智能家具系统10万套、纤维板15万立方米)
110
平邑县妇幼保健院新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111
平邑县第八实验小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112
平邑仲里(天宝)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
(线路全长34公里)
113
安信美家工业标准4.0智能家具制造项目
(年产衣柜10万套)
114
云峰莫干山年产30万套智能化全屋定制家居项目
(年产智能化全屋定制家居30万套)
115
鲁盈高档木业家居全屋定制一体化项目
116
山东沂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装机容量120万千瓦)
117
新时代原料药绿色智造项目
(年产化学原料药860吨)
118
宸鸿超强植物纤维条板生产项目
(年产超强植物纤维条板54万立方米)
119
百沃年产2.2万吨微生物菌剂项目
(年产各类微生物菌剂和生物有机肥2.2万吨)
120
康全医用智能新材料项目
(年产卫生制品20亿片〔套〕)
121
费县人民医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19.9万平方米)
122
费县蒙阳社区安置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总建筑面积26.2万平方米)
123
费县旺山(刘庄)110千伏输变电站工程
(线路全长26.1公里)
124
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综合治理项目
(总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
125
费县第三实验幼儿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0.9万平方米)
126
费县县立医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7.9万平方米)
127
云蒙太阳城国际康养小镇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
128
蒙阴县综合物流园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
129
两山理论实践创新产业园项目(B区)
(总建筑面积8.9万平方米)
130
金水前城国学文化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
131
山水蒙阴萌乐世界项目(一期)
(总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132
蒙阴垛庄嘉鸿智造园工程(一期)
(总建筑面积10.7万平方米)
133
鲁模建筑配套爬架及盘扣项目(一期)
(年产建筑用爬架80万平方米、盘扣30万吨)
134
锣响年产40万套专用车新国标车桥、空气悬架项目(一期)
(一期年产专用车新国标车桥、空气悬架15万套)
135
漠河农场智慧农业项目
(年产番茄360吨、叶菜类蔬菜300吨、黄瓜270吨、草莓25吨、无机蔬菜100吨)
136
蒙阴县汉世伟生态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
(年出栏育肥猪7.7万头)
137
蒙阴县人民医院应急诊疗提升扩建项目
(总建筑面积4.7万平方米)
138
莒南县北城文化艺术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7.6万平方米)
139
百特年产15000吨CMP研磨液项目
(年产CMP研磨液1.5万吨)
140
安特年产10000吨单晶硅芯片CMP研磨液项目
(年产CMP研磨液1万吨)
141
海基生物海藻提取年产4000吨海藻胶项目
(年产海藻酸及海藻胶3000吨、副产品碘40吨、海藻精960吨)
142
莒南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年供水量3260万立方米)
143
魅康丽养年产5000吨冻干食品及康养用品项目
(年产冻干食品及康养用品5000吨)
144
戴克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
(年产甲醛40万吨、UFC-85预聚液20万吨、乙二醛6万吨、脲醛树脂6万吨、酚醛树脂2万吨、乙醛酸3万吨、氨基模塑料及氨基涂料树脂3万吨)
145
临沭县高级中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
146
临沭县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
(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
147
铭品1.3万吨咪唑系列产品及40万吨建材外加剂改扩建项目
(年产咪唑系列产品1.3万吨、建材外加剂40万吨)
148
中新农业10万t/a有机废弃物处理改建功能性有机肥及添加剂项目
(年产功能性有机肥10万吨、添加剂400吨)
149
华星年产22万吨高强瓦楞原纸项目(二期)
(年产高强瓦楞原纸22万吨)
150
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滨海科技孵化中心及附属配套项目
(总建筑面积14.4万平方米)
151
山田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
(年产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1100吨)
152
临沭县红色朱村改造提升工程
(总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
153
永冠新型包装材料及胶粘材料智能化生产项目(一期)
(年产OPP胶带半成品及薄膜11万吨、美纹纸胶带6000吨、双面泡棉胶带500吨、双面棉纸胶带500吨)
154
高新区人民医院项目
(总建筑面积17.4万平方米,设计床位2000张)
155
晶华高端环保包装高清数码数字印刷基地项目
(年包装印刷量4.5亿平方米)
156
高新区智慧养老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40.1万平方米)
157
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
(日处理污水6万立方米)
158
中创年深加工5万吨高端装饰铝项目
(年深加工高端装饰铝5万吨)
159
裕瑞智能装备研发和生产项目
(年产照明灯具100万个、机械手臂等机械加工设备20万台〔套〕)
160
金辰高端智能装备生产与研发项目
(年产特种玻璃35万片、焊接工业机器人5000台〔套〕)
161
亿丰年产5万吨装配式钢结构部件项目
(年产装配式钢结构部件5万吨)
162
鼎盛科技产业园项目
(总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
163
碧陆斯凯通磁电高频软磁铁氧体电子元器件材料项目
(年产高频次软磁铁氧体1.3万吨)
164
临沂中远海运智慧物流园区项目
(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
165
临工年产22000台智慧挖掘机项目
(年产智慧挖掘机2.2万台)
166
经开区复杂构件大功率激光三维切割高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年产高效五轴联动三维激光切割设备200台〔套〕、机器人激光三维切割工作站50台〔套〕)
167
经开区沂蒙文化艺术中心及配套工程项目
(总建筑面积7.1万平方米)
168
山重建机试验中心及智能化车间项目
(年产挖掘机1.5万台)
169
临沂东夷实验小学项目
(总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
170
远晨年产8200台(套)工程机械配件项目
(年产液压破碎锤2000台、液压管路1000套、电缸5000台、打桩锤200台)
171
璞康水刺无纺布及医用制品生产项目
(年产“三抗”医用防护服2000吨、医用防护服1000万件、卫生消毒湿巾2000万包、酒精消毒棉片1000万桶)
172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中心3#馆项目
(总建筑面积9.6万平方米)
173
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年产270万吨优特钢项目
(年产烧结矿384万吨、铁231万吨、钢270万吨)
174
临沂市不锈钢交易中心项目
(总建筑面积53.5万平方米)
175
山东锐铃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商用车项目
(年产新能源商用车5万辆)
176
临沂市城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LNG调峰储备中心项目
(一期日输送天然气180万立方米)
177
临沂城发钢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镍铬合金节能环保建设项目
(年产镍铬合金50万吨)
178
山东如通铁路货运有限公司专用线项目
(线路全长6.5公里)
179
临港铁路物流园支线永锋专用线项目
(线路全长2.1公里)
180
绿源智能充换电站项目
(一期建设换电站20座,年服务电动重卡1000辆)
2022年市重大准备类项目名单
1
临沂至滕州高速公路项目
2
沂蒙路与临沂北外环立交工程
3
滨河西路(G205-沂蒙北路段)项目
4
临沂至东海高速公路项目
5
蒙阴至邳州高速公路项目
6
临沂至徐州高速公路项目
7
青岛理工大学临沂校区项目
8
永利年产260万张轻质建筑材料生态板、100万张厚芯实木生态板、6000万张三聚氰胺装饰纸项目
9
兰山财金集团智慧云仓科技物流园项目
10
源顺1.5万吨低成本5G数控和机器人协同智能制造五金仪表配件项目
11
兰山财金集团美妆及百货用品直播基地项目
12
亲和家源健康养老中心项目
13
启阳新型环保高寿命、防火电线电缆智能化生产项目
14
宏福年产10万立方米家具板及3万立方米科技木项目
15
合瑞达年产20万吨高端改性塑料粒子及复合新材料塑料制品项目
16
国安年产50万吨生物基可降解新材料项目
17
临沂城发海亚应急产品智能制造项目
18
远翔年产3万吨海洋渔业缆绳制造项目
19
中明液压工程机械软硬管总成及油箱制造项目
20
罗庄区城发年产30000台数字电梯项目
21
罗庄区中韩美谷项目
22
苏科临沂医药健康产品制造及智能化医药配送中心项目
23
东森智慧仓储物流项目
24
华太年产16亿只高性能无汞环保碱性锌锰电池项目
25
君瑞医药研发中心及高端制剂项目
26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邮区中心局项目
27
奥达年产15万立方米装配式建筑构件项目
28
临沂商城应急产业园项目
29
东城建材家居产业园项目
30
万德福年加工15000吨FD(冻干)产品项目
31
河东区中俄物流产业园项目
32
山东建投年产1万台智能电梯和8万套节能阀门项目
33
欧达年产10GWp光伏组件+1GW/2GWh智慧储能系统生产基地项目
34
中科宝通非开挖设备(盾构机、水平定向钻等配套设备)研发制造项目
35
蓝泰绿色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
36
国华金泰4x1200t/d太阳能光伏玻璃及3万t/a药用玻璃项目
37
达兰生物质热解气化清洁集中供热项目
38
兰陵县泉山南路棚改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39
兰陵县第二实验中学新建项目
40
百千喜年产600万件服装400万套床上用品项目
41
润汶年产1200吨巧克力制品、1200吨糖果制品、4000吨花生制品、1400吨养生食品、1400吨膨化谷物制品项目
42
沂水食品产业转型升级低碳示范园项目(一期)
43
沂水县职业学校教学楼、宿舍楼、综合楼及配套建设项目
44
沂水县西城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45
沂水县泉庄镇马莲河、温凉河综合治理工程
46
创优年加工25万吨玉米胚芽项目
47
锐巴年产15.2万吨橡塑功能新材料项目(一期)
48
沂水县2022年东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9
沂水县2022年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0
鑫盛源食品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
51
中国(平邑)金银花集成创新孵化基地项目
52
益海嘉里高端新材料包装制品项目(一期)
53
凯米特年产5万吨高端铝材智能制造项目
54
蒙阴县南铂湾国际健康产业生态城项目(一期)
55
金胜国家粮油应急保障中心及花生全产业链建设项目
56
碧海无菌灌装设备、智能包装设备及无菌流体工程装备制造项目
57
玉皇花生物流交易中心及粮油产品升级项目
58
中科芯华年产2万吨聚乳酸(PLA)制品、1万吨改性料(PBAT)制品项目
59
科瀚年产10万吨高纯纳米二氧化硅溶液、18万吨硅酸钠硅酸钾溶液、2万吨硅酸锂溶液和高纯纳米二氧化硅衍生电子胶产品项目
60
高新区科创城电子信息产业加速器项目(一期)
61
瑞福莱年产1100万套智慧交通设施项目
62
仁华医药药品研发生产项目
63
远中高端模具及塑料制品项目
64
高新区磁电产业园三期春光磁业项目
65
德源治疗器械、适老产品生产研发项目
66
泰智年产1万(台)套工程机械及车辆轮辐设备项目
67
嘉奇乐年产2000台智能数控与机床机器人项目
68
泰力年产智能物料搬运车、工业自动控制系统、通用设备35万台(套)项目
69
临沂激光科技产业园项目(二期)
70
临港现代港口铁路智慧物流园项目
71
临沂钢投新能源有限公司116万吨煤炭干馏处理综合利用项目
72
山东宝道铁路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
73
G327连固线费县绕城段改建工程
2022-02-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2-21临政办字〔2022〕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1日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服务短板,改善交通出行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
临政办字〔202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临沂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补齐城市停车服务短板,改善交通出行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建发〔2021〕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创新发展,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到2025年,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停车普查,摸清现有停车设施数量、布局和利用情况,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中心城区和各县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求,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规划。在城市停车规划、详细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公交场站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结合公路、铁路、机场、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规划换乘停车设施,优化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市城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配建停车要求。2022年底前,组织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医院和大型商场、文体中心、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应适当提高配建标准。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明确停车配建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证(附图)中要明确配建车位数量、位置,商住一体小区要详细区分商业和住宅配建停车位数量和区域;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严禁少配或挪作他用。中心城区公共建筑、旅游景区、市场、商住一体小区、商务办公楼等未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属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居住小区、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办公、旅游景点等周边区域,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以及绿地、口袋公园、广场、操场、体育场馆、人防等现有设施场地,发挥其复合功能,大力建设立体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和露天林荫停车场。将新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内容,制定年度计划,明确组织实施主体。(市城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既有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小区,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施划停车位、增建停车设施,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定沿街开放区域停车泊位施划导则,统筹利用沿街开放区域施划停车泊位,统一规范建筑物退线区停车泊位设置,纳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统一运营管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城发集团、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科学制定路内停车策略,平衡停车需求,在老城区、老旧小区等刚性需求区域,合理增加道路泊位,灵活设置全天停车、夜间免费停车、非高峰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分时段泊位。建立路内泊位公示制度,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综合运用现场查处、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措施和智能检测方法,加大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僵尸车、不规范停车、擅自改变道路停车泊位用途、挪作他用行为等查处力度,及时拆除私自用于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及各类杂物。完善路内停车泊位收费政策,让利于民,加大路内停车免费时长,降低夜间收费标准,缩小计费单位时长。新改建公共停车设施营业后,减少或取消周边200米范围内路内停车泊位。(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临沂城发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车位共享共用。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除外)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管理服务制度,采用黑名单、信用评级等方法,加强停车秩序管理。2022年8月底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22年10月底前公布第二批名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居民区的车位所有人、管理人错时对外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属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停车服务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停车平台,制定智慧停车联网接入技术规范和标准,取消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停车设施信息联网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全面联网,停车设施统一监管。依托智慧停车平台,建设智慧停车诱导服务系统,为公众停车提供实时引导、泊位搜寻、收费信息、无感支付等停车全流程服务。加强停车难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将停车设施规模和布局纳入详细规划编制审批,通过在换乘停车场增设摆渡车、限定停车时长、鼓励工作人员乘坐班车、合理施划道路停车位、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及时发布车位动态信息等方式,缓解公共场所周边停车难。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私设停车场、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加大违法停车治理处罚力度,及时依法拖移违停车辆,切实根治车辆乱停乱放。加快停车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停车行业协会出台停车场管理行业规范,引导会员企业加强停车行业自律建设。(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城发集团、属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大政策保障力度。优化停车场建设模式,创新投融资方式,多措并举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将停车项目打包,规模化运营。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在符合城市停车规划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的,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符合产权办理条件的,可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不符合当前停车设施管理形势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或修订,推动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属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健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停车收费定价应实行差异化定价,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停车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其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或占用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但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应当免费。其他停车场鼓励30分钟以内短时停车免费。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属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推行电子计费,推广使用视频桩、高位视频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无人值守、自动计费缴费,推广使用“ETC”“先离场后付费”等快捷收费方式。加强对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按定价或公示价格乱收费的行为。建立完善公共资源停车收费管理体系,严防停车收费中的小微腐败和群众身边腐败。(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属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中心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中心城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同和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落实配建停车标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是城市停车规划编制和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推进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是道路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是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是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中心城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任务配档表
附件
中心城区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任务配档表
序号
工作内容
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
具体任务分工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1
开展城市停车普查
摸清现有停车设施数量、布局、利用情况,建立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
市城管局
牵头汇总数据,负责统计公共停车场实有车位数量,建立完善停车资源基础数据库
市城管局
2022年8月底
负责统计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统计交通场站及枢纽、物流园区等停车场实有车位数量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统计各建设项目(包括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医院、学校等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配建停车位数量
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编制城市停车规划
编制《中心城区停车专项规划(2021-2035)》。
市城管局
负责列入2022年编制计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底
负责组织规划编制
市城管局
3
修编建筑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编制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及公交场站配建标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修编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新建商住一体小区要详细区分商业和住户配建停车位数量和区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底
4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结合人防工程、口袋公园、操场、体育场馆等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其复合功能,新建一批停车场。
市城管局
完成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工程建设,增加约1000个停车车位
市人防办
2022年6月底
建设北城新区黄白河路和兰亭路交汇处口袋公园地下停车场,建设停车位约170个
市城管局
2022年12月底
建设高新区龙湖公园、河东区中昇大街人防工程停车场2处,建设停车位约800个
市人防办
2022年6月底
调整市人民医院北城医院南侧土地性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底
利用自有土地或建筑建设立体停车设施2处以上
市城管局、属地政府
2022年12月底
5
老旧小区停车设施改造
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用地施划停车位、增建停车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中心城区改造建设10处以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12月底
6
沿街开放区域停车设施改造
统筹利用沿街开放区域施划停车泊位,纳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城发集团、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定沿街开放区域停车泊位施划导则,统一规范建筑物退线区停车泊位设置
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城发集团、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6月底完成泊位施划导则
7
优化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合理增加道路停车泊位,建立路内泊位公示制度,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
开展路内停车泊位摸底普查、合理增加道路停车泊位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2022年6月底前
建立路内泊位公示制度、完善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市公安局、临沂城发集团
2022年6月底前
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清理私自占用道路泊位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市公安局
常年
8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车位共享共用
分批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涉密及重点安保单位除外)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
市城管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免费开放工作方案和配套管理服务制度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属地政府
2022年6月底
公布第一批名单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属地政府
2022年8月底前
公布第二批名单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属地政府
2022年10月底前
9
加强停车服务管理
建设智慧停车平台,制定智慧停车联网接入技术规范和标准,取消经营性停车场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全面联网,停车设施统一监管。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查处。
市城管局
建设智慧停车平台、制定智慧停车联网技术标准
市大数据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临沂城发集团
2022年3月底
加强对公共停车场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等行为的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常年
打击私设停车场、无照经营行为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常年
10
完善停车收费政策
修订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按定价或公示价格乱收费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局
修订《临沂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2022年12月底
加强对停车收费公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按定价或公示价格乱收费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常年
11
加大政策支持保障力度
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清理或修订停车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研究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底
市城管局
清理、修订停车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底
2022-02-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2022-02-18临政办发〔20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号)要求,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难用工贵、以及新冠肺炎散发等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服务券”补贴、“技改专项贷”、社保补贴等方式,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
临政办发〔20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号)要求,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用工难用工贵、以及新冠肺炎散发等困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通过“服务券”补贴、“技改专项贷”、社保补贴等方式,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支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人员资格审核,指导各地用足用好贴息和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激励作用,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笔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将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5%及以下。组织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联合优质银行金融机构,推动实施“主办行+专属信贷产品”,力争每年信贷资金支持都能增量扩面。(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确保相关市场主体应享尽享。为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创新、延期惠企接续政策。开展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加大违规收费查处力度,防止乱收费冲抵减税降费红利。建立健全违规收费举报投诉、随机抽查、曝光问责、信用监管等机制,做到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临沂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三、进一步强化融资支持
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高信用贷款占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深入推进金融辅导工作,扩大工业、科创、绿色、涉农等重点领域中小企业金融辅导范围,将遇到暂时融资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分次分批纳入辅导范围。强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失信惩戒。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市清欠工作机制作用,对企业投诉发现一起核查处理一起。强化国有企业投资立项、合同管理、结算验收和支付管理,做到应付尽付,杜绝前清后欠、新增欠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
四、进一步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加强大宗商品指数变化监测,对重大变化情况进行及时预警,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预期和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围绕冶金机械、高档板材、电子信息等行业,组织下游加工型企业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进行供需衔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鼓励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培训,支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场内期货、期权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期货套期保值服务,支持辖区期货经营机构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基差贸易、仓单服务等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发挥“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功能,协调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问题。完善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政策,降低用工成本。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借助公共服务招聘平台,帮助企业招用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及相关技术人员,填补岗位空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五、进一步优化科学用电管理
充分发挥市能源电力保供协调机制作用,优化科学用电管理。梳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对低压小微企业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完善细化有序用电方案,根据电力缺口情况,按照先压限“两高”项目用电,再压限其他工业用户、商业用户的顺序实施,在确保民生用电的前提下,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年用电量规模限制。支持电力用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市场,或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或选择代理购电等三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
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加快培育本土跨境电商平台、产业园等主体,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线上拓展行动。优化海外仓布局,在中东欧、东非等具备条件的海外仓搭建线上线下商品展示展销平台,举办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专场推介活动,畅通中小企业借助海外仓出海渠道。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与推介,引导中小企业有效利用当地资源、拓展海外市场。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专项行动,通过“流量券”补贴等方式,引导企业借助专业平台开展“云采销”,拓展采销渠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七、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作用,增强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切实将政策传达、落实到基层和企业。要落实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作,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早谋划制定解决措施。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对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2022-02-18